龙观乡契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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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唯一号: 112934020230001693
专题名称: 龙观乡契税
文件路径: 1129/01/object/PDF/112910020230000005/001
起始页: 0289.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契税系典卖田房税。清宣统三年(1911),卖契税率为9%,典契为6%。称“卖九典六”。1914年颁布的契税条例,税率沿用清代,收契纸费每张0.5元,本地则为“卖四典二”。1933年,绝卖契征6%,活典契为3%,赠与契为6%,继承分析契为3%。是年11月,根据浙江省《永佃契税暂行章程》,凡耕地、畜牧地有永佃性质(俗称小业田)订立契约者,均须完纳契税,本地开征永佃契税每亩银元5角,由永佃人交纳。1943年提高契税税率,卖契为15%,典契为10%,分割契为6%,占有契为15%。1946年,改卖契、赠与、占有契均为6%,典契为4%,交换契、分割契为2%。 契税向属中央税收,按税额加征25%的附税为县地方收入,1927年契税划为省级地方收入,抗战时夏为国税,1946年7月,划归县收入,但附税仍为省收入。 解放初,契税沿用旧法征收,1950年4月后统一按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至今,卖契税按卖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房屋现值征收6%。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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