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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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洞桥镇志》
唯一号: 112934020230001187
专题名称: 所得税
文件路径: 1129/01/object/PDF/112910020230000004/001
起始页: 0150.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所得税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末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民国29年(1940)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32年(1943)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新税法;同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民国35年(1946),根据新《所得税法》全面征收所得税。民国36年(1947),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和制造业,利润超过资本60%者,除分类征收所得税外,以超额累进制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共分13级,最低10%,最高60%。民国37年(1948),修订起征额和税率,营利事业半年所得税满金圆券15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11级,最低5%,最高30%。薪给报酬所得税,属业务或技术报酬的,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满金圆券480元者,税率3%;属定额薪给的,起征额为每月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四类,最低1%,最高4%;财产租赁所得税,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金圆券80元者,税率4%;一时所得税起征额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10%,行商一时所得税以其每次售货收入除减90%的成本开支后余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上、下两半年度征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开《全国税务实施要则》,其中,规定的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税。1963—1978年,通过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为国家积累了一部分建设资金,提高了企业经营素质。在1982年以前,国家所有制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不征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1986年,中国有5种主要所得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12年,洞桥镇征收所得税(国税和地税)5288万元。

知识出处

洞桥镇志

《洞桥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商贸经济、财政金融、镇村建设、交通邮电等多个方面反映洞桥镇的历史和现状,记述时限,上限尽可能追溯事、物之发端,下限原则上到2012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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