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与农业税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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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洞桥镇志》
唯一号: 112934020230001185
专题名称: 田赋与农业税
文件路径: 1129/01/object/PDF/112910020230000004/001
起始页: 0149.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田赋与农业税 鄞县田赋有资料可稽的,起自南宋夏、秋两税,夏征布匹丝织品,秋征大米。元代夏税改为银两,秋税银米兼之,以粮为主银以抵粮。明代夏税征麦秋征米,无米、麦可以钱钞代。清初摊丁入亩,将人丁税纳入田赋并征地丁银,至清末又征南米为军饷。民国初,改南米称抵补金。民国21年(1932),田赋改制,改地丁为上期田赋;抵补金为下期田赋,并以银圆计征,正税银两折银圆1.8元,米石折银圆3.3元,各种附加按比例折算计征。民国30年(1941),县城沦陷后改征实物,每石稻谷折币30元,民国31年至民国32年(1942—1943)折70元。民国33年(1944)为450元。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全国免赋一年。次年,田赋实行征实、征借、公粮3种,征赋土地分田、地、山、荡4种。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农业税。1949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每户按占有土地数分16节,又按土地肥瘠分甲乙丙丁4等,制订每亩税额。1950年9月据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为3%—40%,分40级,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1952年土地改革后,鄞县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分税率为24级,实行“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税,增产不征税”的政策。1955年前,农业税代金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中等稻谷价格为准。1956年以后,以当地粮食收购部门的标准价格核定代金价格。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率计算征收。此后,税制无重大变化。1980年起,为简化征收业务手续,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粮食部门收购时按质论价,在应付价款中扣除农业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本地农业税统一以稻谷计算,由粮食部门在现粮收购时按“先征后购”原则代征。1985年起,改征粮为主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2006年1月始,国务院决定免除全国农业税征收(鄞州区提前一年)。

知识出处

洞桥镇志

《洞桥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商贸经济、财政金融、镇村建设、交通邮电等多个方面反映洞桥镇的历史和现状,记述时限,上限尽可能追溯事、物之发端,下限原则上到2012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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