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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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561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28

内容

海曙区体育工作重要文件选辑
  海曙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1994)第25次主任会议纪要
  (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1994年7月12日印发)
  海曙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11日在区人大会议室召开了第25次主任会议。会议由徐全福主任主持,出席会议的有副主任董尚敦、叶正儒、柯明章。区政府副区长李圣文、区人大各工委主任及区人武部、文教局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一、关于贯彻《兵役法》情况(略)
  二、会议听取了区文教局副局长、区体委副主任陶玄福作的关于我区体育工作——《困境中崛起的海曙体育》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区政府努力开展和普及群众体育活动,积极推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高人民体质,为加强我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区群体工作的深入开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当前搞好群体活动仍存在许多困难,一是各级对群体工作还缺乏领导和协调意识,基层社团群体网络不够健全;二是体委的正常经费和办公用房短缺;三是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不足;四是开展社会体育工作缺乏必要的场地设备。海曙体育工作是城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建议区政府一是要充分宣传体育工作对稳定社会、加强沟通、增强人民体质的作用,区、乡镇、街道等各级领导都要加强对社会群体的领导,健全各级基层体育行政工作网络,组织协调处理社会群体活动及各项体育比赛活动;二要尽快建立海曙区体育运动委员会,在人员不足,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可先挂牌,便于工作开展;三要根据经济发展,增强对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建议从明年起,财政预算列项的正常“体育经费”从现有每年人均七分提高到人均两毛水准,并按省财政厅、省体委文件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培训网点费”每年8000元,同时逐年视财政情况有所增加;四要建立、完善奖励制度,制定奖励标准的实施细则,对在全国、省、市各类体育比赛中得奖的,按标准给予奖励;五要积极开拓群众体育资金筹集渠道,建议采取扶持、企业赞助等措施,依托社会办体育,不断拓宽体育社会化路子。
  三、第十次常委会议安排(略)
  关于海曙区老体协工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
  (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24日印发)
  2003年2月20日,海曙区常务副区长王黎明、副区长叶正波召集区教育局、财政局、老体协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就如何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老体协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区府办副主任徐健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指出,要将老年体育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各街道、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老年体育工作是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部分,也是老龄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提高老年人身体素质,对于推动我区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02〕16号和市政府〔2002〕70号会议纪要精神,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大力支持,切实帮助解决老体协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理顺工作体制。老年体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畴,由区体育局负责管理,区老体协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内,由一名同志负责日常工作。要整顿、巩固、提高街道老体协组织,并且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落实人员具体抓,尽快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老体协工作网络。
  三、落实经费安排。老体协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由区体育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核定。特殊情况一事一报。各街道也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老体协活动经费,一般以老年人口每人每年2元计算,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老年体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重视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在小区开发、公园扩建、老年活动场所规划和其他设施建设中,要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安排老年人体育活动项目的设施。各街道、社区要挖掘潜力,综合利用属地单位资源,资源共享,扩大老年人活动场地,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区教育局要继续做好学校资源向社区开放工作,以满足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的需要。
  五、精心组织活动。老年体育活动的重点在社区。区体育局特别是区老体协每年要为社区进行1—2个新项目的培训,扩大老年人体育骨干队伍,从而使更多的老年人进入健身行列,并在活动中体现出老年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正儒应邀参加会议。其他参加人员:王爱民、周伟英、蔡锐等。
  关于向海曙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的汇报
  (撰稿暨报告人:陶玄福 时间:1994年6月12日 地点:海曙区人大会议室)
  区人大常委会各位主任:
  作为城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海曙区体育工作,在区委、人大、区府的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坚持改革,积极探索,几年来,无论是以健身为目的的群众体育,还是以夺取金牌为目标的竞技体育,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职工和中老年人为主体的晨练队伍遍布在各大公园、广场、绿地、街头;以中小学生为主体的未来体育大军不但较好地贯彻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而且在市以上青少年体坛上为海曙区争得了众多奖牌和荣誉。区体委认真坚持体育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稳定社会服务、为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服务的工作指导思想,努力克服无机构、无场地、人手少(两个半干部)、经费短缺(徘徊于人均七分钱)的客观困难,积极开展小机关、大服务,面向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发展体协网络,依托社会办体育,使群众体育生机勃勃,竞技体育名列前茅。
  一、发展体协网络,促进两个效益
  根据广大群众体育爱好的需要,区体委审时度势,积极稳妥地发展全区性的各类体育协会,先后建立了区老体协、区信鸽协会、区农民体育协会、区气功协会、区棋类协会、区钓鱼协会、区桥牌协会、区风筝协会、区门球协会等九个体育社团。区乒乓球协会和区武术协会也即将宣告成立。各协会及时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使之成为合法体育社团。还注意不断向协会输入业务骨干和经济界人士,使大部分协会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深受群众欢迎。九个体协共有团体会员57个,辅导站29个,个人会员近7000人,建构了我区群众体育的中坚。
  区老体协成立八年来,面向群众,扎根基层,既抓组织建设,又抓活动开展,到今年五月,全区各街道、乡镇全部建立老体协,95%以上的居委会建有老年体育小组;共举办区老年人运动会三届(每两年一届),计单项比赛53次,参赛运动员累计达4587人次。据统计,我区老年体育人口达1.6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53%。月湖、灵塔、鼓楼等街道多次被评为市级和省级老体协先进单位。有两位同志连续被评为全国老年人体育工作先进个人;原县学街道(今合并为月湖街道)曾被评为全国老年人体育工作先进集体,省体总主席、原副省长翟翕武同志亲自向他们授了铜匾。
  1992年,区桥牌协会受国家体委的委托,集资30多万元,举办了1992年全国桥牌双
  人赛,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各行业体协计44个代表队、300多名桥牌高手汇集甬城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双人赛和名人赛。区领导为获得“海曙杯”桥牌赛前六名的运动员发了奖。该次比赛海曙区被评为1992年全国优秀赛区,扩大了海曙的影响,提高了知名度。
  各协会都能定期组织活动,既抓普及又抓提高,促进了体育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区门球协会中的许多离退休老干部、老军人深深得益于门球运动。有的原先一年要住两次医院,参加门球活动以后,五年没有进过医院大门。他们中有三对老夫老妻最近自费去江西九江(庐山)参加全国门球比赛,深感体育的投入是划得来的。原县学街道老体协曾做过一次定点调查,结论是凡是参加适度体育活动的人,其医药费普遍下降,有的降幅达60%。体育的社会效益举世公认,其经济效益也正在渐渐被人们所认识。
  二、依托社会支持,拓宽联办之路
  面对海曙体育的困境,区体委积极探索社会办体育的路子,妥善运用“一靠协会,二靠社会”的两件法宝,赢得了群众体育的生机和活力。每年要组织大小各类比赛30次以上,小的几十人,大的千把人,其中70%是通过与其他单位联办或杯赛的形式集资进行的。如三届老年运动会、三届家庭运动会、五届棋王赛、两届幼儿运动会和每年举行的机关三项比赛等,还有“云标杯”“海宫杯”“宁钟杯”“组工杯”“农口杯”“灵塔杯”等各类比赛,都是采取集资举办或独资冠名承办的形式,将区体委的一元钱变成两元、三元或更多些投入到体育事业中去。
  依托社会办体育,不断拓宽体育社会化的路子。1992年9月,受宁波市体委委托,由宁波星光灯具厂全额资助、区体委组织七人风筝队代表宁波市赴广东省阳江市参加全国第三届风筝比赛,获得个人单项2金、1银、4铜和团体总分第五名的优秀成绩。去年在区农经委的全额资助下,组成五人中国象棋队赴南京市参与为期半个月的全国象棋锦标赛,赛前还进行了象棋大练兵。如此这般让社会来办体育,使体育为提高单位知名度服务,单位为体育事业作贡献,相互依存,相得益彰,使我区体育得以在困境中前进,在联办中发展。
  三、扭住传校龙头,力保前茅地位
  学校体育既是全民健身体育的基础,又是从小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现今各县市区体育实力的较量,其实是中小学业余训练成果的较量,也可以说是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校”)间的较量。为了扭住传校这个龙头,保持我区体育在大市范围的前锋地位,全区设有十一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其中,省级传校1所(镇明中心小学—游泳),市级传校3所(第二中学、苍水街小学—田径,布政街小学—乒乓球)区级传校7所,设有6个业余训练点,每年举行包括田径在内的小学生十项体育比赛,不断对各中小学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全区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
  1993年为91.4%。每年向上一级少体校、运动学校和省队输送百名左右的尖子运动员,区文教局每年安排近两万元经费用于竞赛训练和补贴体育器材的购置。在一年一度的市小学生各项比赛中,我区7次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的优秀成绩。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业余训练网点的建设为我区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四年一届的1993年宁波市第十二届运动会上,我区参加青少年部的十个大项比赛,其中,网球和三棋占绝对优势,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等项目雄居第二,共获得金牌35枚,银牌32枚,铜牌27枚。金牌总数全市第二名;获总团体分977分,也列居全市第二名。在这些成绩中,第二中学、镇明中心小学、培英学校、第一中学、李兴贵中学等单位为我区作出了较大贡献,使我区在大市范围内的最高级别比赛中保持了前茅地位。
  四、人民呼唤体育,投入亟须增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发展,体育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成为现代科学文明生活方式的基本需要。人们的体育意识不断增强,体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以目前我区“城中城”之地位而论,体育场地、体育设施、体育投入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每天晨练期间,各大公园几乎人满为患。最典型的要数海曙公园门前的广场,项目多、人员多,不得不分批进行,做了中功换香功,一批接着一批地晨练。公园内,市、区的辅导站之间争场地的矛盾时有发生,城区内几乎80%的小学没有合格的体育场地(操场),有的甚至小学生做广播操都要分批进行。组织业余训练的体育教师从早上6:30开始早训一小时,晚上放学前训练一小时,能够得到的补贴还不足买两根油条。因为经费不足,一些去外地参赛交流的项目不得不放弃,等等,不一一枚举。
  我区的体育事业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为此建议:
  1.增加经费投入
  财政预算列项的正常“体育经费”从现有的人均7分水准一次性提高到人均2角水准(约4.8万,省体委制订的体育先进城区评选标准规定为人均3角)。海曙区体育总会成立在即,要求财政预算列项“体总经费”,并从1995年一万元起步,逐年有所增加。
  按省财政厅、省体委文件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业余训练网点费”每年8000元,用于学生、教师的训练伙食补贴和购置体育器材、出成果奖励等。
  2.规划体育设施
  旧城改造和小区建设中应该有公共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规划。
  小区配套新建成的小学应按国家教委制订的办学规范建有合乎标准的操场和学生活动场地。
  尽快落实海曙区精神文明建设“一二一”工程中海曙区体育俱乐部的建筑地点和建设
  资金,争取全社会支持体育事业。
  3.建立行政工作网络
  彻底改变建区十年来没有“海曙区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区体委现状,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建立乡镇街道体育工作网络,成立地区性体育协会或体育联合会,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体育干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社区体育活动,开展争创省市先进体育街道活动。
  在有较多基层单位和职工的区级部门、系统中,建立行业性体育协会,配好专兼职体育干部,经常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增强职工体质。
  在区人大的关心下,区委区府和各部门的进一步重视支持下,在困境中崛起的海曙区体育事业必将在全社会的支持下得到更大的发展,区体委将不遗余力地为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海曙区贯彻执行《体育法》三年来的情况汇报
  (撰稿暨报告人:陶玄福 时间:1998年12月20日 地点:海曙区人大会议室)
  区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自1995年10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至今已经整三年了。体育法的颁布施行使体育事业逐步走上了“依法行政,以法治体”道路。作为城区精神文明和建设“文化大区”重要内容之一的海曙区体育工作,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体育法》过程中,得到了区委、人大、区府和刚成立不久的区政协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体育法》在我区贯彻实施三年多来,以健身为目的的群众体育,和以夺取金牌为目标的竞技体育,都取得了可喜成果。以中老年人为主体的晨练队伍遍布在城区各大公园、广场和开阔地带。刚于今年11月中旬建成的开放式的中山广场,每天清晨数以百计的各色人群活跃在其中,这是我们海曙区群众自觉体育的最新缩影;以中小学生为主体的学校体育全面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并在市以上的各级各类比赛中为海曙区争得了许多奖牌和荣誉,同时,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997年被评为宁波市群众体育先进集体的有:区门球协会、南门街道、鼓楼街道、西门街道、市实验小学、新芝小学;被省首批命名为省级先进体育社区的有灵塔街道、月湖街道;1998年被评为省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的有西门街道;在上海举行的全国八运动会上受表彰的全国群体先进单位有镇明中心小学。
  下面分别从“体育意识建设”、“组织网络建设”、“竞赛制度建设”、“学校体育建设”和“问题
  与建议”五个方面的描述,来映射我区贯彻执行《体育法》的概貌。
  一、体育意识建设——学习宣传《体育法》,增强全民体育意识,扩展体育人口
  在体委机关认真组织学习《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筹备召开了海曙区贯彻执行《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动员大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各部委办局、区属各大系统和各居民区的代表计三百多人。会上,李圣文副区长代表区委区府做了专题动员报告。应邀出席会议的市体委主任邬仪杨做了学习《体育法》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一二一”工程的重要讲话。为配合这次动员大会,区体委专门摘要汇编了一“法”一“纲”中的主要内容并将它印制成活页资料在会前会后广为分发宣传。
  我们始终将学习宣传贯彻《体育法》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动力、作为各种大小会议的重要议题。专题召开了体育社团负责人和体育总会委员会议学习座谈《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区老体协拳操辅导总站于1996年在海曙公园专题组织了“海曙区贯彻全民健身计划文体表演大会”,区气功协会借海曙公园宣传柜窗举办了第二期宣传专刊,设有五个栏目,刊出彩照45幅、体育气功资料20余篇,历时三个多月(1996年7月至10月)参观者数以千计,对宣传全民健身计划、加强气功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灵塔街道也在江厦公园举办了街道全民健身宣传周活动。
  1998年老人节前夕拳操辅导总站再次在江厦公园组织了“海曙区全民健身文体交流大会”同时举行了“第二青春风采展——纪实性彩照展览”,32个版面,300余幅彩照。类似的广场活动既有文体表演,又有图照片展览,吸引了众多游散观众踞足观看,有力地宣传了《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激发了干部群众的体育意识。
  区城建局、区工商分局、区房管处等系统部门重视在系统中贯彻执行《体育法》,通过活动和竞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体育意识。城建系统主要领导重视、新班子思想统一,连续两年成功召开了两届系统职工运动会,参与面广、职工欢迎、单位支持、上下同心协力,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城建局领导深有体会。
  体操运动员桑兰在国际比赛中受伤后,区房管处第一个捐款支援,引发了相当一部分体育爱好者自愿捐款,足见体育意识在市民中的扩展。
  总之,我们千方百计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体育法》,掌握什么是《体育法》、主要内容有哪些,什么叫健身纲要,“一二一”工程要求我们每个人应该怎么做,等等,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体育意识,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自觉性。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每人每周中等运动量活动三次以上,每次在30分钟以上的体育人口约占常住总人口的40%以上,尤其是我区的老年体育人口中高达60%~70%。
  二、组织网络建设——巩固发展体育社团,促进体育社会化
  从纵向来看,区和各街道乡镇的体育组织是海曙区体育工作的行政性网络。
  1996年6月,为了适应全民健身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的指示,全区成立了以李圣文副区长为组长的“海曙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此后,以领导小组名义举行了各类群众性体育比赛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1996年是贯彻实施《体育法》的第一年,适逢宁波市接受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检查,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力地推进了一步。当时,五个街道都建立了社区性的全民健身工作领导协调组织,如灵塔街道率先建有地区体育联合会,紧接着月湖街道成立了街道体育联谊会,南门街道成立了文体联谊会,等等,名称不一,但实质都是把街道贯彻执行《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工作推而广之到了整个管辖的社区。这是我区社区体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从横向来看,全区性的行业体育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是我区群众自觉体育的天然网络。
  到目前为止,我区经依法审定的体育社团有:区老年人体育协会、区信鸽协会、区气功协会、区棋类协会、区钓鱼协会、区门球协会、区足球协会、区体育总会等,八个区级合法体育社团。共有单位团体会员60多个,辅导站点近40个,个人会员近7000人,建构了我区群众自觉体育的神经网络。其中,老体协、气功协会、门球协会等先后被省市体育总会评为先进体育社团。
  各协会都能定期组织活动,既抓普及又抓提高,促进了体育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区老体协成立十二年来,面向群众,扎根基层,既抓组织建设,又抓活动开展,在街道、乡镇全部建立老体协的基础上,95%以上的居委会建有老年体育小组;共举办区老年人运动会五届(每两年一届),计单项比赛60多次,参赛运动员累计达5000多人次。月湖、灵塔、鼓楼、西门、南门等街道多次被评为市级和省级老体协先进单位。原县学街道(今合并为月湖街道)曾被评为全国老年人体育工作先进集体。
  区气功协会在1996、1997两年里全力抓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工作,不断掀起全民健身的热潮。各站点雷打不动地坚持晨练活动。在全民健身热潮影响下,参加气功锻炼的人数不断增加。香功江厦公园练功点晨练人数达六七百人;中功拓宽了传功面,把气功健身锻炼活动推广到农村,引导农民参加到全民健身行列之中。辖区内参加过气功锻炼的人数在万人以上,每天坚持锻炼的人数在两千人以上。两年合计举办气功学习班11期,培训1385人;放映气功录像86场,观众达1700多人;组织报告会8场,听众达3100多人。开展气功健身咨询共计接待咨询者1800多人;另外组织了44次义务气功咨询
  服务活动,接待群众约2000多人。在今年长江、松花江抗洪救灾过程中,气功协会自主发起捐款赈灾活动,共集款6500多元缴区民政局转达。
  区门球协会已经发展团体会员单位24个,市老干部局、市政协之友社、市建设银行、市电业局、市电厂、宁波中学及四个团级以上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等市属单位的中老年门球队参加了我区门球协会。每年举行等级赛锦标赛等,还代表市外出参加省级比赛和省际比赛取得了好成绩。他们中的许多离退休老干部、老军人自觉自愿整天在门球场上打门球。这些同志已经深深得益于门球运动,因此,他们特别关心门球场地的建设和门球运动的发展。群众体育的社会效益举世公认,其经济效益也正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依据《体育法》,巩固和发展体育社团组织,加速体育社会化,这是海曙体育冲出困境、迈向光明前程的必由之路。
  三、竞赛制度建设——坚持竞赛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化
  根据多年来的工作规律和制度,在学习贯彻《体育法》的基础上,认真归纳在我区可行的各类体育竞赛,具有届次的竞赛或杯赛主要有:
  区级机关运动会每两年一届,今年是第二届,2000年将是具有跨世纪意义的第三届;机关单项体育比赛隔年进行2~3项;区老年人运动会每两年一届,去年是第五届,1999年举办第六届;区家庭趣味体育运动会每两年一届,今年是第四届,2000年将举办第五届;区小学生田径运动会每年一届,今年是第十五届,1999年是第十六届;各类小学生单项比赛每学年一次,共十一项次。区门球等级赛每年一次;区门球锦标赛每年一次;中国象棋各类杯赛每年一次以上。
  区属系统和街道一级组织的比赛主要有:区城建系统职工运动会每年一届,今年第二届,明年第三届;灵塔地区体育联合会的乒乓球比赛、大市门球邀请赛、钓鱼比赛等每年一届;各街道老年人运动会每两年一届;各街道社区性运动会或家庭运动会每年一届。
  原则上必须组队参加的市以上比赛主要有:市小学生田径比赛每年一次;市小学生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等比赛每年一次;市全民运动会青少年部比赛每四年一届,1997年是第十三届,2001年是第十四届;市万人体育表演每年一次;省游泳传校游泳比赛每年一次(镇小参加),全省县级青少年田径运动会每年一次(已连续三年)等。
  作为制度建设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目前正在起步的体育市场管理,其一整套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行政规章、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的制订和完善。省政府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出了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的通知,最近,已发出了将台球、保龄球划归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正式通知。根据上级指示,区体委已经审核批准了第一家全民性质的台球房(孝闻街171号宁波净水设备厂富安台球房)并颁发了省体委统一印制的“BG字00001
  号”体育经营许可证。
  我们认为,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起步,标志着我区体育事业开始从为干部群众和广大爱好者“办体育”到“管体育”的重要职能转变,这也是各级体育热心领导和广大体育爱好者盼望已久的一件大好事。我们将及时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在体育市场的管理上做好文章,为海曙区以“经济强区、文化大区”的崭新姿态健步迈入21世纪而做出不懈的努力。
  四、学校体育建设——认真执行“体卫”条例,抓住传校建设,为区增光添彩
  学校体育在《体育法》中专列一章共七条,位于“社会体育”章之后、“竞技体育”章之前,内容提出了两个“必须”七个“应当”,足见它所处地位之重要。区教委、区体委非常重视《体育法》在学校体育中的贯彻落实,把它作为全民健身体育的基础和“摇篮”,作为从小培养人才的重要方面抓紧抓好。在督促各校认真落实“两课、两操、两活动”,认真实施和完成体育课教学,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区教委体委和卫生局还定期分批对全区各中小学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今年已经开始第二轮的检查,已查四所,待查三所。全区中小学生体育达标率1996年为97%,1997年为97.3%。创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3所:省级传校一所(镇明中心小学——游泳),今年核定的市级传校两所(偃月街小学——田径、翰香小学——足球),区级体育传校10所。区文教局每年安排近八万元经费用于体育竞赛训练和补贴学校体育器材的购置。在一年一度的市小学生各项比赛中,我区多次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的优秀成绩。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业余训练网点的建设为我区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四年一届的1997年宁波市第十三届运动会上,我区组队参加青少年部共12个项目的比赛,组织参赛运动员达360人次。共获得金牌43枚,银牌40枚,铜牌37枚;其中,网球、三棋、乒乓、游泳、羽毛球、武术等项目占大市绝对优势。代表团总分共计1031.5分,有四个项目的运动队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团体总分居大市第二位,金牌总数排行第三位(实际金牌数与第二名的慈溪市相同),同时整个代表团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杯”一座。
  今年在宁波举行的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上,我区青少年运动员夺得金牌8枚,银牌7枚,所得总分在全省八十几个县级单位中排名第八位,宁波市11个县(市、区)中排名第一位。
  五、问题和建议
  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不断出台,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方式、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体育意识不断增强,体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以目前我区“城中城”之地位而论,场地设施、资金投入等方面远不能与之相适应。
  主要问题: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体育场地、公共
  体育设施,在市级体育重心移至江东之后,区内的体育场所越来越少、越来越空;单位体育设施也好不了多少,尤其是区属学校的体育场地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是相当可怜,城区内29所小学目前尚无一所能有150米以上环道,具有100米直道体育场地的仅有几所。据悉政府有在望春地段建造西郊乡四村联校时投资200万元用于学校田径场建设一举,此是好事善事一桩。但离“标准400米六~八环道田径场”所需经费相去甚远。同时,亦盼能在常住人口稠密的城内投资几个小型专用体育场地。新建的白云街道已向政府正式报告申请在新建的白云医院东侧、高压铁塔以西的空杂地上建造社区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其中有门球场2个,还有乒乓球室、棋室及简易附属设施等,恳请政府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我们亦企盼人大领导和职能部门能对此给予特别的声援和支持。
  建议之一:各级领导对体育工作的认识和广大群众的体育意识亟待深入开发。要进一步大力宣传《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宣传领导,开发培育各级领导层的体育意识和体育观念,解决依法发展体育事业的问题;宣传群众,强化现代体育意识和科学生活观念,解决公民自觉投入体育健身行列的问题;将《体育法》的学习宣传列入“三五”普法教育的内容之一,扩大体育法在全社会的影响。
  建议之二:增加政府财政对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体育法》保障条件章第四十一条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区体委在组织大型活动(如组队参加市运动会、组织区级机关运动会等)时向政府和财政的专项经费报告希望能及时得到批准以便我们能按时组织实施;常规性体育经费希望能逐步增长;区体育俱乐部成立开业两年来面向社会开放,做了许多服务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面临旧房拆除另迁他址的诸多困难,投资损失惨重。我们认为,作为区委区府的重大决策项目之一,不但要继续办下去,而且要想方设法办好它。同时希望政府能在政策和有关方面继续予以扶持和投入。
  建议之三: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小区规划,依法建设落实。旧城改造和小区建设中应该有与之配套或相适应的公共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的建设计划。小区配套的新建小学规模普遍偏小(12个班)。应按国家教委制订的办学规范(24班)建设达标运动场和训练房。
  在区人大的关心下,区委区府和各部门的进一步重视支持下,海曙区体育事业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我们将努力为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建设“文化大区”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海曙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情况汇报
  (撰稿:周伟英 报告人:王爱民 时间:2003年11月7日 地点:区人大会议室)
  各位主任、副主任:
  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汇报我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情况,请予审议。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是一个由国家领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的体育健身计划,它是一项有战略意义和长远生命力的、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从毛泽东同志倡导“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到1995年6月28日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来,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的领导关心下,在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的群众体育出现了崭新的面貌,健身意识普遍增强,健身设施逐年改善,健身队伍不断壮大,健身方法科学多样,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迄今为止,我区已累计建成各类健身点(苑)68个,拥有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214名,经常性有意识参加健身活动的人口已占全区总人口的40%以上。一个崇尚健身,参与健身,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几年来,我们坚持体育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丰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服务的宗旨,通过建身边的场地,抓身边的组织,搞身边的活动,积极开展各项全民健身运动,为我区建成“经济强区”、“文化大区”、“平安大区”做了一些工作,具体如下:
  一、抓两头促中间,体育人口明显增长
  体育人口指的是每周有意识地锻炼3次,每次30分钟的人。
  1.以青少年为主的学校体育是全民健身的基础和希望
  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过程中,我们把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结合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坚持小学生每天在校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各校每年举行校田径运动会、校达标运动会,全区达标实施率为100%。近三年来,达标合格率稳定在97.7%以上,其中达标优秀率达18.6%。全区有50%以上的学校有体育传统项目,其中省级传统项目学校1所,市级4所,区级13所,市级训练点2所。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业余训练点的建设为我区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市第十四届运动会上,我们共获金牌38.5枚,银牌38枚,铜牌34枚,团体总分804.5分,金牌数、总分双双名列第六名。每年我们向上一级少体校、运动学校、省队输送体育人才约30余人。2003年,我们依托区实验学校体育硬件的有利条件,成立区少年体育学校,
  又在传统项目学校中选择了一些优势项目设了4个分校。
  2.以中老年人为主的社区体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社区体育活动是全民健身工作的具体体现。几年来,我们根据形势和任务以及全民健身发展的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每年一次的全民健身月活动、元旦长跑、两年一届的机关运动会(四届)和老年人运动会(七届)等。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区、街道、社区组织的体育活动约90次左右。目前,我们拥有腰鼓、红绸、太极拳、柔力球等中老年体育业余表演队23支,约750人;晨晚练点90个,约7700人。特别是老体协组织自2002年换届选举后,在叶正儒主席的带领下,区、街道、社区三级老体协网络健全、活动正常。2003年3月,区老体协在西门街道龙柏社区接待了参加全国老体协工作会议的200多位代表,观摩了我区老年体育队伍的展演,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赞赏。据统计,目前我区老年体育人口达40%左右。
  3.在职人员的体育人口逐年上升
  其一是发挥协会的作用。目前,我区有体育协会8个,其中独立法人协会5个。几年来,各协会充分物色热心体育、又有一技之长的同志担任协会工作,组织协会会员进行体育比赛,对外交流,协会成员逐年上升。特别是区足球协会,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足球比赛,通过办赛,积极筹集资金,以会养会,扩大协会影响,使协会充满活力。其二是举办机关运动会。两年一届机关运动会是全区干部、职工一次体育大检阅,运动会所设项目从第一届的四大项到第四届八大项,运动员也从第一届的近200人,到第四届的1000余人,涌现出一大批体育运动爱好者。特别是2003年上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更使广大干部、职工感到健身的重要性,打羽毛球、游泳、步行等健身项目参与人数越来越多。
  二、抓管理促发展,组织网络开始形成
  其一是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其二是以街道为依托,每个街道均有一名副主任兼管街道体育工作,街道文化站站长作为群众体育工作的组织者,组织、管理、协调街道体育工作。其三是以辖区各晨晚练点为依托,每个晨晚练点配备一名社会体育指导员,这些社会体育指导员常年活跃在社区、晨晚练点,辅导新项目、传授新知识。西门街道的黄毅同志是一位热心体育工作的老同志,常年坚持在海曙公园对居民进行体育辅导,如太极拳、木兰扇、柔力球等项目。2003年10月,他辅导编排的柔力球二套自选动作代表宁波队参加省比赛获一等奖。每年,区培训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市培训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已形成制度。另外,我们还依托各协会搞培训,如门球协会的裁判员培训班,老体协柔力球、气排球新项目推广培训班,涌现了一大批体育活动骨干分子。目前,我区已拥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名,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1名,二级40名,三级
  142名。西门街道、月湖街道被评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集体;白云街道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集体;灵塔街道、鼓楼街道被评为浙江省城市体育先进集体;区政府被评为2000年度宁波市全民健身先进单位。
  三、抓国民体质监测,满足群众科学健身需要
  人民群众体质的增强是衡量全民健身成果的主要标志之一。1998年,我们率先在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了体质监测,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体质情况。好多年轻人通过测试了解自己的体质状况,懂得测试数据与科学健身的关系,针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爱好,确立健身项目,促使更多群众自觉参与健身锻炼。目前月湖街道、西门街道均添置了体质监测仪器,培训了一批监测人员,为群众科学健身创造了条件。
  四、抓健身设施建设,缓解场地紧缺矛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文明生活方式的基本要求。人民群众的健身意识不断增强,体育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从2000年开始,区政府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结合市“彩票工程”,在社区建起了健身路径。原计划至2003年建50条路径,但实际已达到68条。另外,在辖区的公园、广场内,市里出资建了健身路径,因此实际数量大大超过计划数量。辖区24所小学操场向小区居民开放。区教育局从2003年起计划用3年时间对辖区学校现有操场进行修整,使80%%的小学操场做上塑胶跑道。目前已有白云、西门街道2片标准门球场,一些新建小区建有文体活动室、室内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惠及了辖区内的广大群众,“要健身到楼下,不出小区门即可锻炼”已成为现实。
  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七年来,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积累和总结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许多亟待克服的问题。其一是指导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有些单位和部门对全民健身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二是群众健身活动开展面还不够广,老人、妇女成主角,而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和青年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较低。其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全民健身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参与,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正。
  为使我区的体育事业有更大的发展,我们建议:
  1.增加经费投入
  ①财政经费预算列项的“体育经费”1997年起为5万元(人均2角),目前仍是5万元,但事实上,这七年来人口增加近10万,经费一分没增,人均经费反而下降。是否可按人均3角计算,由财政列项“体育经费”10万元?
  ②学校体育经费(在教育局列项中)1998年起为5万元,目前仍是5万元。从2004年起能否增到8万元?(其中包括每年一届区小学生田径运动会费用3万元)
  ③体育经费能否单列?
  2.规划体育设施
  ①根据宁波市2001年提出实施“1154”全民健身工程五年思路和目标提出的“新建和改建10个县(市)、区级具有多功能的体育健身中心(除江东区外)”规划,我区应及早安排。
  ②在旧城改造中,尤其是在小区的开发建设中,一定要有超前思维,要多方面考虑小区居民的健身要求,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
  ③健身器材的维修与保养。我区从1998年第一套健身器材安装至今已有68套,这些健身器的安装极大地满足了群众的健身需求。但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处于露天状态的健身器任经风吹雨打,逐渐老化;有些器材经大强度、高密度的使用,也逐步“疲劳”,安全隐患也随之逐渐凸显;极个别人恶意使用,造成人为的破坏。建议有关社区派专人负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对有安全隐患的器械及时拆除。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全民健身活动
  加强对部门领导全民健身意义的认识,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建议在区府大院内和较大单位(或部门)实行工间操制度,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从1996年起实施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已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从2001年起已进入第二期工程的第一阶段,我们力争至2005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总人口的43%以上,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标准学生数占学生数的98%左右;使我区全民健身事业基本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我们相信在区人大的关心下,区委、区府及区各部门的进一步支持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民健身一定会更加深入人心。
  海曙区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2000年7月区政府批复实施)
  一、辖区范围内开办三类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年第92号);
  3.浙江省体委《关于公布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告》(1998年第1号)
  (二)受理范围
  1.直接受理1998年国家体委审定公布的110个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中的第三类项目共73项的审核、审批。
  2.第三类项目包括:田径、射箭、羽毛球、棒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独轮车等)、马术、足球、手球、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曲棍球、赛艇、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二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二项、雪车、雪橇、冰壶、地掷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登山、车辆模型、技巧、弓弩、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冰上舞蹈、橄榄球、壁球、马球、蹴球、运动游艇、木兰拳(含木兰剑、木兰扇)、舍宾运动、赛马、连珠棋、越野赛、拔河、飞镖、秋千、斗鸡、斗牛、台球等。
  3.间接受理国家体委审定的第二类、第一类项目的初审和资料上报。
  (三)审批权限
  1.第一类项目射击等共17项,须由经营业主向区体委申请,经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第二类项目游泳等共20项,须由经营业主向区体委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宁波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第三类项目共73项,须由经营业主向区体委申请,由区体委审核后审批,并发给《经营性体育场所许可证》;
  4.凡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区体委审批管理的第二类乃至第一类经营性项目,由区体委直接受理、审批和发证;
  5.凡由政府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做出宏观调控的经营性项目,由区体委按调控原则和要求控制审批;
  6.商业性体育比赛及非经营性体育场所临时从事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申领《临时体育场所许可证》。辖区内举办全区性的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表演,由区体委审核、审批和发证。
  (四)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书(包括名称、地址、实施计划等);
  2.场所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配备的有关证明资料;
  3.场地设施、器材的有关资料(平面图须标明安全进、出口,房产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房主产权证、设施器材发票等);
  4.经营管理中的规章制度(经营活动时间、地点、活动守则、核定的收费标准等);
  5.其他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四)办理程序
  接受申请→资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现场勘察→例会审批→核发《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全部程序应在15日内办结。凡审核为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核结果和理由。
  二、经营性体育项目培训的审批
  (一)办理依据
  原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浙体经管字第201号文件)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开办收取学费的第三类体育经营项目的业余培训教学活动的开办申请。
  (三)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当地街道就业或再就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3.办学方案、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4.出具专职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教练)从业资格认定书(县以上专业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教练)资格证书等);
  5.专用于教学、训练的资金来源有效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用于教育、训练的场所和房屋使用证明书(产权证、租赁合同、同意借用证明书等);
  7.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及教学行政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场地与设施要求
  1.有固定的教学、训练场所,有与所接收学员名额相适应的教学训练用房面积;
  2.具备与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设施、器材。
  (五)办理程序
  接受申请→资料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实地勘察→工作例会审批→核发《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或签署意见后转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审批。
  (六)办理时限
  全部程序应在20日内办结。凡审核为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核结果和理由。
  三、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年检、年审、变更或注销
  (一)年检年审
  《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时应提交年检年审登记表、《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年度工作书面总结。区体委应在7日内予以例会审定并粘贴好年检标签,发还有关证件。
  (二)变更
  因法人变动、场地迁址、经营内容变化等原因需变更许可证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变更内容的资料证明。经审核同意的,领取变更申请表,填写后交审批部门。审批合格的,方可更改许可证内容。未经同意或许可证未经更改前,不得擅自变动经营。
  (三)注销
  经营性体育场所歇业,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经原审批部门核准后,收缴有关证照。
  四、体育行政处罚
  (一)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
  (二)处罚范围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取得《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经营性体育场所或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2.按规定应向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而未办理的;
  3.违反规定,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体育场所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体育场所许可证》的;
  4.违反规定,接纳消费者人数超过规定容量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对上述第一条违法行为,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可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上述第二条至第四条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程序
  1.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体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并进行复核。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采纳。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应当有2人参加并做书面记录,当事人有权对所作笔录要求补充、更正。执法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体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体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决定书》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并有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亲笔签名。
  4.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体育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将罚款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内。
  5.当事人应当在体育行政处罚决定期限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若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的,体育行政部门可向同级地方法院执行庭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监督投诉及违纪处理
  (一)体育市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
  1.实行首问责任制。凡到区体育市场管理小组办事,被询问的第一个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办事者提供热情服务,属工作范围内的,则解答有关问题;属其他内容的,则告知相关承办人员。
  2.实行限时服务。对全社会公开上述限时服务的工作规范,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3.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4.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禁绝“吃、拿、卡、要”经营户和“夹私报复”等执法违法行为。
  (二)监督投诉
  1.向社会公布上述区体委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内容,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2.聘请有关人员为区体育市场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我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
  政和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3.在区体委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和监督举报电话,上墙公布政务公开项目,公开办事的原则、程序及政策依据。同时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接受群众监督。
  4.对本委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海曙区教委纪监乃至上级纪检部门反映举报。海曙区教委纪监室举报电话为7253902。区教委纪监室要在接到实名投诉或举报后及时调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违纪、违法的处理
  对违反工作纪律、视政务公开制度于不顾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对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海曙区体育局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制度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辖区范围内开办三类经营性体育场所的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浙江省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8年92号);
  3.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公布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通告》(1998年第1号);
  4.《宁波市棋牌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甬体〔2003〕89号)。
  (二)受理范围
  1.直接受理一九九八年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公布的110个体育经营活动项目中的第三类项目共73项的备案。
  2.第三类项目包括:田径、射箭、羽毛球、棒球、篮球、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独轮车等)、马术、足球、手球、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曲棍球、赛艇、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帆船(含帆板)、速度划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二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二项、雪车、雪橇、冰壶、地掷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登山、车辆模型、技巧、弓弩、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冰上舞蹈、橄榄球、壁球、马球、蹴球、运动游艇、木兰拳(含木兰剑、木兰扇)、舍宾运动、赛马、连珠棋、越野赛、拔河、飞镖、秋千、斗鸡、斗牛、台球等。
  (三)备案要求
  1.开办第三类项目共73项,须由经营业主到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核定后由区体育局经现场勘察后,向区工商部门发出基本符合要求函。业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5天内到区体育局备案。
  2.备案时应按体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体育经营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为:
  ①《体育经营备案表》申请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场地地形图和房屋使用权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违规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发布)
  第十八条(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备案,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从业人员条件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服务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行为的法律责任)体育经营活动的承办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色情、迷信、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海曙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2005年2月20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全民健身工程逐步成为社区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我区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非体育行政部门投资的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市体育局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共同投入,在我区兴建的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和管理。区体育局主要是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主要是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体育局的职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一)统一规划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制定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细则,对街道、社区工作进行督导;
  (二)建立考评制度,将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街道对社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三)建立督导小组,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定期巡视和督导,配备健身器材专门维修人员,设立维修电话,做好器材维修服务工作;
  (四)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全民健身工程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
  (五)落实全民健身工程新建和器材更换的部分经费。
  第六条 受赠单位职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
  受赠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一)将全民健身工程纳入街道、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社区健身点日常管理制度》、《社区健身点器材设施日常养护制度》、《社区健身点管理员、辅导员责任制度》;
  (三)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做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四)做好日常开放工作,配备体育指导员,为群众提供健身指导服务;
  (五)筹措全民健身工程器材维修经费;
  (六)对健身器材维修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联络、监督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七条健身器材生产厂家职责:确保质量、常年维修。
  (一)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技术标准生产健身器材,接受体育部门的监督;
  (二)提供的各类健身器材具有保质期、附有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并提供器材易损部件的备用件和专用维修工具;
  (三)要对全套健身器材配备标志牌、使用说明牌、健身须知牌、中国体育彩票捐赠牌和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并按受赠单位要求将其安装在显著位置;
  (四)对安装的健身器材实行一年内免费保修(包换)、终身维修。一年后的维修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一年两次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五)建立维修队伍,公布报修电话,接到报修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遇特殊情况时,应在三天内处理完毕;
  (六)为器材安装单位免费提供维修技术培训;
  (七)研究开发适合群众健身需要的健身器材。
  第八条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建设经费采取市体育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为引导资金,与区政府统筹款相结合的办法。在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管理。
  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全民健身工程的程序:社区申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体育局核准确定。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资金的投入比例及使用办法;
  (二)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工期;
  (三)全民健身工程的归属权及管理权,以及管理形式;
  (四)全民健身工程的使用。
  第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有全民健身工程的专项经费;
  (四)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修与管理等;
  (五)选址与绿化、规划相结合;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得影响居(村)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全民健身工程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由市体育局、区体育局、厂方、受赠单位组织统一验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受赠单位负责。对安装的健身器材的维修与更新经费,投入使用一年内由生产厂家负责免费保修(包换),第二年起至器材使用期限满由受赠单位负责。健身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后,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体育局核准,报市体育局审定同意,予以报废。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区体育局报市体育局备案同意,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十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对健身者进行科学指导。
  第十九条 关于因全民健身工程而出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理:
  (一)凡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区体育行政部门责成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理位置另行迁建;
  (二)凡因健身器材质量而影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应责成生产厂家对其
  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按受赠单位要求更换价值相同的健身器材;
  (三)凡因健身者高声喧哗而影响居(村)民正常生活的,受赠单位要加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一)由于健身器材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该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由于受赠单位管理不善(如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未设置或对已损坏的器材未采取相应措施等)对健身者造成的伤害,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
  (三)由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的伤害,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四)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健身活动时,应有监护人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中落实责任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达到:健身环境整洁、器材设施完好、全年无安全事故和居民投诉),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责任不落实,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或取消该街道的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区体育局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人员,受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海曙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曙区社区健身路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海曙区体育局 2007年5月24日印发)
  2007年5月14日海曙区召开了海曙区社区健身路径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安装在社区内健身路径的管理现状,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加强社区路径管理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1.由宁波市体育局和海曙区财政配套出资安装在社区内的健身路径,由社区负责日常管理,产权归社区所有。
  2.市体育局下拨的健身路径的日常维修经费由区体育局每年按安装套数划拨到各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用于日常维修;公共绿地上的健身路径因活动人群多,损坏较严重,维修经费适当提高(详见经费核拨单);维修经费不足部分原则上由街道(社区)自行解决。
  3.各街道(社区)对已使用5年的健身路径,需要更新或撤除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街道,由街道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体育局,体育局将统一安排。
  4.社区要求新装健身路径,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街道签署意见,于每年的6月份底上报区体育局。
  5.更新和新装健身路径由区体育局汇总后向市体育局提出申请,经市体育局批准列入次年安装计划。部分健身器械无法整体修复需要撤除的,由社区书面上报街道,街道签署意见报体育局备案,由社区自行负责撤除。在提交报告未撤除期间,社区应负责告知居民该器械不能使用,以便发生意外。
  6.原来聘用的2名公益性岗位的路径巡视员,工作到2007年6月止,以后不再聘用。其中1名解聘,1名仍留用担任简易器械维修工(陈友明,电话:81677052、87121231)。
  7.以上意见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各街道(社区)要按本次会议纪要精神,加强对社区健身路径的管理,确保活动者的安全和活动器械的正常使用。
  2007年5月24日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志

《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志》

出版者:宁波出版社

本书从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管理、体育人物等方面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叙了海曙区体育发展的轨迹和脉络。全书收录域内(含籍内)体育人物传略或简介70余人,“大事记”录有自宋至今560余条、2.7万余字的重大体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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