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编 政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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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99
颗粒名称: 第十六编 政法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12
页码: 321-332
摘要: 本编介绍了龙观乡政法章公安和司法相关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治安管理、群众防治、户政管理、消防管理、普法教育、调解等内容。
关键词: 鄞州区 龙观乡 政法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本乡公安派出所成立于1996年3月26日,时设所长1名、干警2名,指导员由乡负责政法的副乡长兼任。是年9月,派出所干警增至4名。在这之前,未设公安机构,刑事案件由鄞县公安局樟水区派出所管辖,社会治安由乡政法办公室管理。1998年7月,增设专职指导员。2001年9月,成立龙观乡治安巡逻大队,人员由退伍军人、武装民兵、青年骨干共10人组成。2004年10月,派出所所长兼任乡党委委员,指导员升为教导员,干警人数增至6人。2005年9月,成立消防大队,有消防员10人。
  第二节 治安管理
  解放前,由乡政府直接管理。建国后,由乡人民政府派一名副乡长兼管此项工作。主要处理捣乱破坏社会治安的不法分子。1957年10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78年起,公社设专职治安保卫主任,按照中央“全党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本地治安特点,以加强基础工作、帮教违法青少年、特种行业、危险品管理等为工作重点。1982年,重点对流氓、抢劫等犯罪团伙进行打击,是年就有20余人被批捕判刑。1983年8月起,乡成立政法办公室,下设联防队,对全乡治安工作实行专线管理。1986年起,重点打击以盗窃为主的侦查案件,使反盗窃专项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1987年1月起,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开展打击流氓犯罪、流窜犯罪、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聚众赌博及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财害人等专项斗争,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保一方平安。1996年3月,鄞县公安局龙观派出所成立后,社会治安工作纳入正规化管理,在禁赌、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公共场所、户籍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禁赌
  建国后,鄞县人民政府发布禁赌布告,乡人民政府自1951年起,宣传赌博危害,发动各村农民协会、民兵查禁赌博,并打击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和抽头聚赌分子,赌风遂一度绝迹。1957年春节起赌风在全乡逐渐萌复,8月,乡政府再次掀起大规模的禁赌宣传,并对一些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和抽头聚赌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使赌博风再度收敛。
  “文革”初期,各基层组织瘫痪,赌博活动伺机萌复,后经群众专政组织打击,得以收敛。“文革”后期,群众娱乐活动贫乏,纸牌一时风行,逐渐酿成赌博。1980年起,县政府在每年春、冬两季发布禁赌布告,公安机关也把查禁赌博视为经常性工作,然恶习难以杜绝,1983年,麻将作为娱乐品解禁,一时牌风大盛,赌博继起而屡禁不绝。1985年,全乡查禁赌博50余场次,收缴赌具100余副,收缴赌款3万余元。1987年4月至5月底,全县开展禁赌专项斗争,本乡重点打击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头、赌棍,清查参赌的共产党员、干部。期间,全乡有10余名参赌人员到公安机关登记,并参加法制学习班,其中有3名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1990年第4季度的禁赌专项斗争,又有20余名参赌人员被处罚。之后,每年都开展1~2次禁赌查赌专项斗争,并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如成立“妇女禁赌联合会”、“红领巾禁赌协会”等,在宣传禁赌、查赌中,一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赌博仍未绝迹,并由此诱发各种犯罪,至今仍是社会治安的一大祸害。
  二、特种行业管理
  龙观派出所成立后,根据国务院《特种行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娱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乡域辖区内的旅馆业、印刷业、娱乐业进行清理整顿。同时,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进行1~2次的专项检查,对合格单位发给《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至2005年,共发证13个,其中旅馆业2家,印刷业5家,娱乐业6家,使特种行业管理步入正轨。
  三、危险物品管理
  50年代,主要是对干部配发枪支和购买狩猎用的氰化物的管理。1962年起,对三类化学危险物品、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陆续实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危险物品无人管理,大量枪支、弹药等流散在社会上,成为治安隐患。1979年2月,对全乡的枪支弹药进行清查登记,重新核发持枪证。1981年起,根据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危险物品准购、准运手续。加强了对民爆企业、采石场等危险工种的管理。1987年起,重新对乡域内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发放“许可证”、“三员证”(安全监督员、爆破员、保管员)。由于加强各类危险物品管理,至今,全乡未发生危险物品被盗、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2000年,乡成立义务狩猎队,共有狩猎爱好者34名,派出所对民用枪支实行定期管理和对持枪者进行业务培训,在每年3~10月禁猎期中,把狩猎枪支集中收回到派出所保管。
  四、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自70年代初,本地各大队陆续兴建大会堂、影剧院、车站等设施,1978年成立公社电影队进行巡回放映以来,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当地治保、民兵组织协助区公安派出所共同管理。1982年起,全乡公共场所治安案件有所递增,在“严打”斗争中,一批寻衅滋事、结伙打架的流氓分子受到严厉打击,此后,全乡公共场所治安秩序明显好转。1990年后,对有关公共场所发放“治安许可证”,签订治安合同,全乡影剧院、电子游戏、台球房等都配备了治安管理人员,并制定场内安全管理制度。1996年后,重点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整顿,并对全乡大型文体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做好应急预案方案。如:1997年的“庆回归、迎国庆”大型活动、1999年的“龙观99文化系列活动”、2004年“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踩街游艺”大型活动、2005年“红灯高照闹元宵”、“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文体活动”等重大活动中,公安、交警、工商、文化等部门联合维护社会治安,尤其是龙观派出所出动全体干警和治安巡逻大队做好保卫工作。自派出所成立近10年来,全乡举行的30余次大中型活动中,治安秩序始终正常有序。
  第三节 群众防治
  一、治安保卫组织
  抗战时期,本乡有以民兵为主要力量的群众治安保卫队伍,解放初,本乡的群众治安组织配合解放军消灭残匪,维护本地的治安秩序。
  1951年起,本乡、村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小组)。1956年2月,整顿农村的治安保卫组织,规定30户以下的小型合作社设保卫员1~2人,50户左右的中型合作社设保卫小组,80户以上的大型合作社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或保卫股,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保卫干部业务,至5月,全乡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治安保卫组织15个,有治安保卫人员40余人。
  “文革”期间,全乡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基本瘫痪,“群众专政”组织实无群众治安管理职能,部分大队治安秩序混乱。
  1973年5月,县公安局复建后,撤销各地“群众专政”机构,重建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年公社配专职治保干部,各大队和企事业单位配兼职治保干部。1979年起,公社建立治安联防队、夜防队,以巡夜、守护、值班和查赌等为职能。1982年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推动防火、防盗、防特、防灾害事故工作,整顿提高巩固联防队,公社有联防队员20余人,各大队、企事业单位治安人员80余人,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责任制,对治安人员陆续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治安人员素质。1988年,整顿治安联防和夜防队组织,是年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大小案件20余起。1996年后,龙观派出所加强对各村治安组织的管理,每年举行治安培训班,以提高治安人员法制观念,把治安案件消灭于萌芽状态,使民事转刑事案件大大减少,使全乡治安案件降到最低限度,社会秩序渐趋井然。
  二、教育改造“四类分子”
  镇压反革命运动后,对绝大多数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实行依靠群众治安组织监督劳动、教育改造,使之成为新人的政策。1954年5月,县开展对地主、反革命分子等的监督、改造、教育工作试点后,本乡对被改造的对象实行每旬须向治保干部汇报,每半月接受一次检查,每月参加会议接受政策法令、前途教育。1956年,据《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组织群众评议,经政府批准后表现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被吸收为合作社正式社员;基本守法的作为候补社员;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管制监督劳动。是年底,全乡有80%以上的“四类分子”转为正式社员或候补社员。
  “文革”期间,对“四类分子”的改造工作陷入混乱状态,由于极“左”倾向,进而衍扩为“五类分子”、“黑八类”等,其子女也遭到株连。1979年2月,贯彻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县公安局经过试点后,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经群众评审,大队党支部同意,公社党委审定,县革委会批准摘除“帽子”。凡摘帽对象,都填写一份“四类分子评审表”,写上本人改造总结,报县公安局存档。至1983年,本乡“四类分子”摘帽工作全部结束。
  第四节 户政管理
  一、户口管理
  本地人口统计记载始于西晋,南宋后益详。明洪武十四年(1381),县衙建立黄册制度,按户详列丁口、田产及赋役,每十年编订一次,作征募依据。清康熙七年(1668)起,每年造送丁口增减册。民国后,户口由警察署编订、清查。1939年县政府为推行遗产税制,训令各保甲实行户籍登记。1946年10月,实行保甲整编,对上年度户口作总校正。
  1950年,县民政科结合土改整顿清理户口,由各区乡政府直接管理。1953年6月30日24时,开展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1956年,乡镇户口管理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各地建立户口簿管理制度,并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作为四项基本登记内容。1964年7月1日零时,开展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
  1976年,县公安局整顿因“文革”造成户籍管理混乱状况,重新建立户口管理的各项制度。1982年7月1日零时,开展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985年,换发公安部统一规划印制的新户口簿,并严格标明农业户或居民户。1990年7月1日,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同时对户籍进行调查核实,以解决部分户口的“人户分离”问题。1996年后《按照户口登记条例》,龙观派出所接管所在地的户口管理工作。2000年7月1日,开展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
  二、身份证管理
  1938年1月,本乡始发住民身份证。因战乱之故,16至45岁男子外出需持证,向县政府申请通行证。次年1月,推及全民。宁波沦陷后,汪伪宁波乡镇联合会于1942年5月发县民证。规定凡十岁以上男女未领证者不配给物资,不得通过警戒线。
  1947年,县政府统筹制备国民身份证,交乡公所登记填发。国民身份证填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教育程度及公民资格,并贴照片、印指纹,男性公民在服役年龄期,载明其服役经历及役别。国民身份证颁发后,前所发公民登记证、住民身份证及类似身份证明废止。1949年1月,鄞县警察局全面实施户口总校正及国民身份证总检查。
  1986年8月,鄞县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本乡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开始登记居民身份证基础工作,至次年9月,全乡完成了居民身份证颁发工作。2005年4月,开展第二代身份证换发工作,按照上级公安部门规定,三年内完成换发工作,但经派出所和乡村两级有关人员精心工作,至年底,已完成换证6317个,占三年总数的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编码是全国统一编定的每个持证公民的唯一编号,不重复也不遗漏。编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分配顺序码三结合的方法,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现第二代身份证增加至18位,即增加公元号和个位号。第二代身份证18位数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1~6位数码为行政区划代码,浙江省为“33”,宁波市为“02”,鄞州区为“27”;第7~14位为本人出生年月日的号码;第15~18位是分配顺序码。本乡身份证编号码为8510~8660。
  第五节 消防管理
  一、消防组织与设施
  解放前,本乡无消防组织。1956年底,本乡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重点,但由于消防设施简陋,人员和经费不足,所以有名无实。60年代初,本乡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当时以武装民兵为主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器材有手动机龙2台,分别设在桓村、后隆两个大村,时有义务消防人员30余人。70年代起,改为手摇7马力机动泵,全社有7个村配置了7马力消防龙,时有消防人员110人。1983年,乡购置消防器材有消防龙、消防带等,各村相继购置12马力消防机和消防带,并成立了义务消防队8个。1985年,县消防大队为本乡购置了一辆轻便消防车,乡义务消防人员由机关年轻干部组成。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鄞县支公司出资2万元,为本乡购置一辆消防车,全乡各村几乎都建立了义务消防队。2005年9月,乡成立专职消防大队,有消防人员10人,三星集团为龙观乡派出所消防大队赠送消防车一辆,使消防工作纳入正常运转轨道。
  二、消防工作
  本乡消防工作始于60年代初,当时主要做好防火宣传和清理村庄周围的柴草,家庭安放灰缸,生产队建造灰间,使民房火灾现象明显减少。
  “文革”期间,消防工作受到影响,全乡火灾增多。1967年,桓村发生特大火灾,烧毁民房200余间,死亡1人。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建制后,本社各村加强了防火宣传工作。1978年,县消防工作会议召开,在全乡开展“抓规章制度执行,抓安全措施落实,抓消防器材维修,抓义务消防队培训”的活动。1984年9月,消防工作方针由“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改为“以防为主,防消结合”。1988年,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并实施自防自救三年规划和措施,要求查隐患,订制度,定措施,落实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1993年起,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程,加强了消防设施、人员、经费的投入,各项制度和措施逐步完善。2005年9月,龙观派出所消防大队成立后,消防工作更加出色,保障了一方人民生活、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 司法
  第一节 机构
  70年代前,本乡无司法机构,司法工作由分管政法的公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或治保主任兼管。1986年,乡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设兼职司法助理员。1990年,乡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1998年,成立乡法律服务所,配备主任、司法助理员和兼职律师等工作人员。
  第二节 普法教育
  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乡人民政府掀起《婚姻法》宣传运动。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又进行广泛宣传。1983年以后,法制宣传工作主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配合专项斗争展开。当年3月,开展第一个“法制宣传月”活动,运用黑板报、墙报、标语、广播等宣传工具,掀起声势浩大的《宪法》宣传活动。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严打”)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上法制课,受教育者达5000余人次。1984年1月,进行“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4月配合“严打”进行“遣送犯人去西北劳改宣传月”活动。
  1985年至1988年,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工作主要结合普法教育而开展。1989年,配合全县“两打”、“扫六害”进行宣传,宣传民主与法制。1990年起,在重点配合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同时,进行各专业法的宣传。
  普法教育始于1985年6月,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全民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活动(“普法”),规定学习内容为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九法一例”)。1986年上半年,乡成立“普法”领导小组。
  “普法”开始后,县普法办订购干部、职工、农民法律读本,本乡开办业余法制学校进行上课。至1986年,完成了全乡机关干部、村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的教育任务。并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测验,合格率100%。之后,对全体农民、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教育,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1987年起,进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法一决定”)的教育,并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全乡5000余人受到教育。至今,完成了“四五”普法教育任务。“五五”普法工作正在展开。
  第三节 调解
  一、调解组织
  1931年,县府奉省令改村里为乡镇制,随后,县府制定《鄞县区调委会组织及选举规则》,本乡正式设立调解委员会。1935年2月撤销区公所,4月鄞县实行保甲制度,本乡调解组织裁撤。1946年下半年,由于行业纠纷增多,各种行业调解组织相继建立,如佃业纠纷仲裁(调解)委员会、房屋纠纷调解委员会等。
  建国后,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渐建立,多由妇女、农会干部组成。以实事求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调解民间纠纷。至1954年11月,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全部建立,调解干部全部由乡政府邀请群众选举产生,但由于当时未能全面予以业务指导,因此能发挥作用的较少。
  1957年7月,整顿调解组织,改名为调处委员会,在各农业社、手工业社设调处小组,次年全乡建立调处小组20余个。1965年,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文革”期间,各级调解组织陷于瘫痪,名存实亡。
  1979年后,人民调解工作逐渐引进重视,鄞县司法局建立后,恢复和整顿人民调解组织。1982年底,本地社队两级调解组织全部建立。此后,在县司法局对乡村调解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下,使全乡调解组织健康发展。1989年,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和村级班子换届,整顿各级调解组织,全乡新一届村、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至1990年底,全乡有基层调解组织32个,人员80余人。至今,调解组织更加健康发展。
  二、调解工作
  民国时期的调解组织,能发挥作用的极少。民国后期,各行业调解组织调处了一些纠纷,以房屋租赁、佃业纠纷为主。
  建国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先是调处一些婚姻纠纷,随着《婚姻法》的贯彻,此类纠纷逐步减少。之后,调解内容增多,调解工作发展,至70年代初,全社民间纠纷基本由调解委员会调处。
  1973年后,本乡各级调解组织相继恢复,但工作未能顺利开展,至县司法局建立,调解工作得以发展,1982年,在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民间纠纷调处成功率大为提高,真正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使大量的民间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
  1983年后,本乡调解组织贯彻“以防为主,调防结合”方针,一些纠纷被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刑、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1986年起,实行以记分考核为中心内容的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根据组织健全、调解效率、手续制度等项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进行考核评奖。促进了“两提高”(调处率和调处成功率)、“三下降”(民转刑、因调解不及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及上交法庭的案件)、“四落实”(调解组织、人员、制度、报酬)。1990年,县委提出将全县15%的村建成“四无村”(无刑事案件发生,无因民事纠纷调处不及时而造成非正常死亡,无民事案件上交法庭,无重大治安案件)。是年,本乡创建“四无村”合格村2个。至今,全乡达到“四无村”要求的已有60%以上。法律服务工作正逐渐走上正轨。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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