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福利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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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6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社会福利 殡葬改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265-267
摘要: 本文介绍了龙观乡的福利事业和殡葬管理情况。在福利事业方面,龙观乡历史上存在多种慈善机构,包括养济院、育婴堂、四明贫儿院等,建国后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实行“五保”制度,并逐渐发展出以集中供养为主,兼管分散供养的“五保”体系。此外,龙观乡还兴办了福利企业,共安置了500余人就业。在殡葬管理方面,人民政府推行火葬并改革土葬习俗,但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殡葬改革步履艰难。
关键词: 龙观乡 社会福利 殡葬改革

内容

一、福利事业
  本地的义庄、义学、义门可溯至宋代。清代,本地官、绅、商办的慈善机构有养济院、育婴堂、四明贫儿院等。民国时主要有养老所、育幼所、教养所等,民间慈善机构有四明贫儿院,还有外国教会办的天主教仁慈堂孤儿院等。
  建国后,本地福利事业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对无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实行保吃、穿、住、医、葬的“五保”制度。1958年生产大队(管理区)兴办“幸福院”让“五保户”入院,但由于经费无着,管理不善,不久自行解体。1986年,由港胞应圣瑞先生捐资创办的应虞房安老院在蜜岩落成,本乡有部分“五保”老人进入安老院颐养天年。1997年乡政府出资26余万元,在桓村上山角新建占地面积13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596平方米,36个床位的敬老院于1998年9月25日落成后,逐步形成以集中供养为主,兼管分散供养的“五保”体系。2005年8月,乡政府又出资近200万元在原地拆建敬老院,新建一幢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有70余张床位,并有彩电、洗衣机、空调等生活设施的龙观颐沁院,10月21日,港胞叶泰海先生情系桑梓,捐资50万元人民币挂名“叶水明颐沁楼”落成。至此,本乡的福利事业出现质的飞跃,全乡“五保”老人和一批外来和本乡的自费老人住进了颐沁院,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
  二、福利生产
  为安置烈军属和复退伤残军人就业,本乡于1987年兴办龙观福利厂,成为龙观福利企业之始。其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乡共有大小福利企业4家,共安排烈军属、复员、退伍伤残军人、贫困户和“四残”人员达500余人,并对余下的贫困户、“四残”人员实行生活费定补,使全乡福利事业工作达到全区中等水平。
  第二节 殡葬管理
  建国后,人民政府推行火葬,并改革土葬习俗。五十年代改革土葬重点,平毁迁移散葬坟墓,提倡土葬棺木深埋,不留坟头,群众随地乱葬的陋习有所改变。六十年代重点破除迷信葬俗。1966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推行火葬的通知,要求用开追悼会代替发丧送葬,用花圈代替焚香摆供,用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改重殓厚葬为节俭文明的新殡葬。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火葬几乎寥寥无几。七十年代的重点是推行火葬。1975年,大力宣传火化的科学性,乡村配专人动员火葬,并提供便民措施,但因受传统观念影响,殡葬改革步履艰难。1997年10月,乡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分步实施殡葬改革的决定,随以乡政府[1997]28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认真搞好殡葬改革的意见》。文件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凡本乡域内的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在本乡的、外来人口在本乡域内死亡的一律实行火葬,骨灰不能带棺入葬。并要求各村规划建造公墓地,乡民政部门给予补助。2003年11月,乡政府统一建造生态型公墓,遂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座北朝南的后隆桔子山规划20亩公墓地,并开始建造公墓,单穴不少于0.7平方米、双穴不少于1平方米,且做到墓地一行树、一条路、一排墓,骨灰深埋,不露坟头要求,共建造墓穴404座,墓园绿化率达到85%,并有一名专职职工负责墓园环境卫生打扫和对公墓的管理。在实行火化改革中,乡政府落实专职殡葬管理员管理此项工作,使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政府议程。至2005年12月底,新建公墓地已有25座共40穴被安葬。同时,乡政府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各村不得建造公墓地,并对原墓地一律予以关闭。自1997年12月1日实行火葬至2005年12月底八年间,全乡共死亡610人中全部实行了火化,无一特殊化,使耕地、山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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