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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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59
颗粒名称: 第十二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9
页码: 259-26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狭义的民政概念,即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文章中提到了扶贫、恤弱、济苦、抚难等政府行为,以及建国后拥军优属成为民政一大业务的情况。文章还介绍了建国后政府对困难对象进行实物和经济优待的情况,以及不同时期对烈军属、革命伤残人员、复退军人、老同志等群体的抚恤和补助政策。文章最后强调了民政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其最能反映政民关系。
关键词: 鄞州区 龙观乡 民政

内容

狭义的民政概念,即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扶贫、恤弱、济苦、抚难,向为社会富裕者居高临下的赐予;能以政府本职出发,组织自救、互助、从发展生产的根本上强民兴业,唯有人民政府方得真正实践。其最能反映政民关系。建国后,拥军优属又成为民政一大业务,使军、政、民三者在此交融汇流,实为社会制度优劣的敏感点。本地民政基点始终驻足于经济发展之上,施惠民之政,行强民之策,立安境之本,源出一致。
  第一章 优抚安置 社会救济
  第一节 优抚安置
  一、拥军优属
  支前 1945年8月,本乡为配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在鄞江桥、奉化江口和宁波西郊战斗,组织200余名民兵参加抬伤员、运物资,支援前线作战。1949年5月为迎接解放大军南下,中共鄞慈县支前办事处在鄞江桥等地设分处,本乡民众积极出资出物出人力协助解放军筹集和运送给养。同年,县委制订《完成支前任务的动员提纲》,号召干部群众支援解放定海战役,本乡于1949年至1951年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出动民工(民兵)400余人次组成担架队、运输队参加定海战役。定海解放后,又动员民工百余人次参加修机场、桥梁、公路、工事等,1952年积极参加捐献飞机、大炮活动。
  优属 建国后,本乡根据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困难多,多优待;困难少,少优待;不困难,不优待”原则,积极开展给予困难的优待对象以不同水平的实物和经济优待。1950年3月响应县政府号召向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开展“一碗米”运动。1951年土地改革后,按《浙江省革命烈士家属代耕试行办法(草案)》,对烈军属实行土地代耕优待。凡17岁至55岁的男劳力,均负担代耕义务。本乡各村(社、组)均建立了代耕队,为军烈属进行代耕。1952年取消临时派工,推行“固定代耕制度”,按全乡平均劳力价值收取代耕费,交代耕户专人代耕,或实行包耕包产,代耕田产量不足时由代耕户补足、超产部分与烈军属平分。
  1953年2月,县委《关于签订抗美援朝、拥军优属三边合同通知》,要求参军战士保证积极主动,服从命令;代耕组保证代耕及时,丰收增产;军属鼓励亲人安心前方,勇敢杀敌。并积极参加生产。互助合作,尽心抚育子女,争取一门光荣。1955年后,烈军属等相继入高级社,遂于1957年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人民公社化以后,村食堂实行“基本菜制度”,年老无依的烈属和失踪、病故军人家属优待饭、菜票。1962年大食堂停办后仍恢复优待劳动日办法,优待粮食和现金。此制度“文革”中继续实行。
  1981年后,对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通优待”,优待标准为4~6级劳动力年收入(正劳力为10级)。1984年对农村义务兵实行“征优结合,乡镇统筹”。1986年推行“定兵、定优、定安置”全程优待安置办法,以5~7级劳动力标准优待。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照发;待业青年入伍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优待。1987年建立了优待与战士在部队立功家属受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二、抚恤补助
  革命者遗属 1951年,根据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和《革命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给予分别授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并按证发给抚恤粮。1953年改发抚恤金,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1961年起,凡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烈属另给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月2至10元不等。1981年后,革命烈士抚恤金额高于因公牺牲抚恤,因公牺牲抚恤高于病故抚恤,并根据不同职务或级别,规定不同的抚恤标准。1985年起改为定期抚恤。1990年居住在农村的每月每人45元。至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抚恤也在不断提高。
  革命伤残人员 1951年,特、一、二等级伤残者享受终身抚恤;三等级伤残人员在职的实行定额抚恤,在乡的给予一次性抚恤。伤残抚恤标准按“在乡高于在职,因战高于因公”发放。1965年起,在乡的伤残人员给予长期伤残补贴。分配工作或治伤和乘车船均给予照顾。1979年11月起,给予革命伤残人员副食品补贴,其中特、一等月补5元,二、三等月补2至3元。90年代后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抚恤标准也逐年提高。
  复退军人 建国初,对生活困难的复退转业军人,除村队给予优待外,国家亦发给临时性补助费。1963年起,国家给予年老体弱的回乡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复退军人除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外,本乡也给临时性生活补助,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到乡镇企业工作。有的则享受农民养老金或安排进敬老院。
  老同志照顾 本乡在战争年代作过贡献,建国后仍在务农的老同志的人数为全县之最。党和政府给予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待和照顾。曾因“文革”期间被打倒的老同志,于1978年下半年恢复名誉,是年起,县民政局每年拨款补助老同志生活,实行革命老根据地贫病医疗费减免,并安排老同志的子女参加工作。1986年起,老同志中的共产党员由县委组织部直接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其他同志由民政局定期定量发放,生活基本能得到保障。
  三、复退军人安置
  本乡建国以来至今约有1000余人退伍军人。50年代至70年代,由于本乡工业基础薄弱,复退军人大都在农村参加劳动,仅少数被安排在城镇工作。农村的互助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中,复退军人分土地、住房、农具、交纳入社股金和评定劳动底分等方面均得到优待。80年代中期起,回乡退伍军人大多安置在乡镇企业。且从资金、物资、技术上扶持退伍军人集体或个人办厂,开店、跑运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并把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农村安置工作的重点。1989年起,推行农村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办法,凡在部队服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向保险公司上交优待款450至500元的,30年以后每月可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102至200元。1996年后,义务兵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接管,缴费与领取都有一定比例的提高。
  第二节 社会救济
  一、灾害救济
  建国前自然灾害及赈灾详见《自然环境·自然灾害》。
  1956年8月,12号台风在象山港登陆,本乡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灾后,乡政府迅速成立生产自救领导小组,并拨款、粮进行救济,同时把50多户无家可归的灾民安置在祠堂、庙宇和空闲房屋中,并赈济熟食,重伤者送医院治疗。此后,几乎每年有受灾户给予救济,如58年5月19日至8月23日的干旱97天、62年9月3日的台风、63年9月9日的台风、67年6月7日至9月9日的干旱94天、11月下旬桓村的火灾、71年6月2日至8月30日的干旱88天、74年8月9日的台风、77年8月21日的台风、79年8月21日的台风、81年8月30日的台风、83年9月25日的台风、84年底的雪灾、86年8月20日的台风、87年7月和9月的两次台风、88年8月7日的台风、89年9月15日的台风、90年8月30日台风、91年11月20日下茶〓自然村的特大火灾、94年8月的台风等。其中桓村特大火灾,烧毁民房240余间,受灾约240户,死亡1人,1000余人无家可归;茶〓村烧毁民房68间,受灾54户,248人无家可归。乡政府都给予物资、经济救济。
  二、社会救济
  建国后,政府对农村贫困户的生活救济,每年在早稻收获前和冬令期分两次下拨社会救济款。1954年5月,县人委规定,凡城乡贫苦居民、农民患急性重病而医疗费巨大,确无支付能力的可酌情补助医疗费用。1957年起,贫病医疗费由卫生部门补助。公社化以后,农民患病,靠合作医疗解决。1965年起改由民政部门负责。
  每逢寒冬,县人委拨出救济款制作棉衣裤、棉被或购买棉花等,救济缺乏被服的社会困难户;1982年后,还在夏季发放蚊帐。进入新世纪后,对农村生活困难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机制,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款。2006年1月1日起,鄞州区政府对全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生活补助金制度,规定生活无保障的老年人享受标准分为:男60~64周岁、女55~59周岁,每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80元;男65~69周岁、女60~64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20元。全乡1567名老年人享受了生活保障机制。
  三、农村扶贫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依靠集体经济辅以国家救济来扶持贫困户克服困难。1964年5月,改以无息贷款扶持困难户养猪。1982年起,规划扶贫列入政府议程,乡村干部帮助贫困户制订扶贫规划;或以技术指导和帮助种好承包田或以资金和技术支持其发展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或优先安排进乡镇企业;或减免学费、农业税等。1986年县人民政府确定人均收入在400元以下的贫困户每年以低息贷款帮助发展生产。1987年6月,乡建立农村救灾扶贫基金会,筹集资金15000余元,把救灾和扶贫结合起来。1989年12月改救灾款使用由无偿为有偿。1990年7月,县政府制订17条优惠政策,主要内容为:以加快开发山区资源,县农业开发基金重点向山区倾斜,提高小水电价格以增进水资源转换价值。进入新世纪后,扶贫工作重点放在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以信息传递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
  第二章 社会福利 殡葬改革
  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福利事业
  本地的义庄、义学、义门可溯至宋代。清代,本地官、绅、商办的慈善机构有养济院、育婴堂、四明贫儿院等。民国时主要有养老所、育幼所、教养所等,民间慈善机构有四明贫儿院,还有外国教会办的天主教仁慈堂孤儿院等。
  建国后,本地福利事业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对无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实行保吃、穿、住、医、葬的“五保”制度。1958年生产大队(管理区)兴办“幸福院”让“五保户”入院,但由于经费无着,管理不善,不久自行解体。1986年,由港胞应圣瑞先生捐资创办的应虞房安老院在蜜岩落成,本乡有部分“五保”老人进入安老院颐养天年。1997年乡政府出资26余万元,在桓村上山角新建占地面积13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596平方米,36个床位的敬老院于1998年9月25日落成后,逐步形成以集中供养为主,兼管分散供养的“五保”体系。2005年8月,乡政府又出资近200万元在原地拆建敬老院,新建一幢建筑面积600多平方米,有70余张床位,并有彩电、洗衣机、空调等生活设施的龙观颐沁院,10月21日,港胞叶泰海先生情系桑梓,捐资50万元人民币挂名“叶水明颐沁楼”落成。至此,本乡的福利事业出现质的飞跃,全乡“五保”老人和一批外来和本乡的自费老人住进了颐沁院,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
  二、福利生产
  为安置烈军属和复退伤残军人就业,本乡于1987年兴办龙观福利厂,成为龙观福利企业之始。其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乡共有大小福利企业4家,共安排烈军属、复员、退伍伤残军人、贫困户和“四残”人员达500余人,并对余下的贫困户、“四残”人员实行生活费定补,使全乡福利事业工作达到全区中等水平。
  第二节 殡葬管理
  建国后,人民政府推行火葬,并改革土葬习俗。五十年代改革土葬重点,平毁迁移散葬坟墓,提倡土葬棺木深埋,不留坟头,群众随地乱葬的陋习有所改变。六十年代重点破除迷信葬俗。1966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布推行火葬的通知,要求用开追悼会代替发丧送葬,用花圈代替焚香摆供,用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改重殓厚葬为节俭文明的新殡葬。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火葬几乎寥寥无几。七十年代的重点是推行火葬。1975年,大力宣传火化的科学性,乡村配专人动员火葬,并提供便民措施,但因受传统观念影响,殡葬改革步履艰难。1997年10月,乡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分步实施殡葬改革的决定,随以乡政府[1997]28号文件形式下发《关于认真搞好殡葬改革的意见》。文件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零时起,凡本乡域内的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在本乡的、外来人口在本乡域内死亡的一律实行火葬,骨灰不能带棺入葬。并要求各村规划建造公墓地,乡民政部门给予补助。2003年11月,乡政府统一建造生态型公墓,遂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座北朝南的后隆桔子山规划20亩公墓地,并开始建造公墓,单穴不少于0.7平方米、双穴不少于1平方米,且做到墓地一行树、一条路、一排墓,骨灰深埋,不露坟头要求,共建造墓穴404座,墓园绿化率达到85%,并有一名专职职工负责墓园环境卫生打扫和对公墓的管理。在实行火化改革中,乡政府落实专职殡葬管理员管理此项工作,使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政府议程。至2005年12月底,新建公墓地已有25座共40穴被安葬。同时,乡政府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各村不得建造公墓地,并对原墓地一律予以关闭。自1997年12月1日实行火葬至2005年12月底八年间,全乡共死亡610人中全部实行了火化,无一特殊化,使耕地、山地面积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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