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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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种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6
页码: 251-256
摘要: 本文介绍了鄞县的田赋和农业税的演变和征收情况。从南宋夏、秋两税开始,历经元、明、清、民国和解放后等不同时期,田赋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变化。农业税实行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2006年,国务院免除全国农业税征收。同时,文章还介绍了地方附加随同农业税征收的情况和抗日根据地田赋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龙观乡 税务 税种

内容

一、田赋与农业税
  鄞县田赋有资料可稽的,起自南宋夏、秋两税,夏征布匹丝织品,秋征大米;元代夏税改为银两,秋税银米兼之,以粮为主,银以抵粮;明代夏税征麦秋征米,无米、麦可以钱钞代;清初摊丁入亩,将人丁税纳入田赋并征地丁银,至清末又征南米,为军饷。民国初,改南米称抵补金。1932年田赋改制,改地丁为上期田赋;抵补金为下期田赋,并以银元计征,正税银两折银元1.8元;米石折银元3.3元,各种附加按比例折算计征。1941年县城沦陷后改征实物,每石稻谷折币30元,1942年至1943年折70元,1944年为450元,1945年抗战胜利全国免税一年。1946年田赋实行征实、征借、公粮等3种;征赋土地分田、地、山、荡四类,每亩征收上等田0.8元,中等田0.6元,下等田和宅地0.4元,农地0.3元,林山0.1元,柴山0.05元,荡0.2元。1947年修整科则,甲等田0.84元、乙等0.7元、丙等0.56元、丁等0.42元、戊等0.28元、宅地0.42元、农地0.28元、山0.05元、荡0.18元。
  解放后田赋改农业税,1949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每户按占有土地数分16节,又按土地肥瘠分甲乙丙丁4等,制订每亩税额。1950年9月据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为3~42%,分40级,以土地常年应产量为标准计算;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5%。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1952年土地改革后,根据政务院条例精神,鄞县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分税率为24级,实行“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率计算征收。此后,税制无重大变化。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免除全国农业税征收,这项沿袭了2600多年的税制从此成为历史。
  本县农业税统一以稻谷结算,由粮食部门在现粮收购时按“先征后购”原则代征。缺粮山区征收代金。农林特产农业税如茶叶、木材、毛竹等,建国初期,用评产并户计算,后改按实际收入定率计征,1953年后逐步形成随售随征。1988年加征西瓜、柑桔类等5个新品目。1989年新增桃、梨、杨梅、葡萄、贝母、芦笋等品目。
  地方附加随同农业税征收。1950年为正税的15%,1951年起为20%,1955年为5%,1956年为12%,1961年为10%,1964年起为15%。
  1955年前,农业税代金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的中等稻谷价格为准。1956年后,以当地粮食收购部门的标准牌价核定代金价格。每百斤早稻谷代金:1956年为7.10元,1957年起缺粮队为7.8元,余粮队为9.25元,1979年起,余粮队及原纳现粮需改交代金者,每百斤为11.7元,缺粮队为9.25元。1984年3月起不分地区和作物每百斤11.7元。1985年产粮区每百斤为15.5元,代金地区仍为11.7元;1987年产粮区每百斤17元,代金地区仍为15.5元。1988年9月30日前缴纳的,早稻谷每百斤按17元计算,9月30日后交纳的,按晚稻谷每百斤20.55元计算,缺粮代金地区不再照顾。1989年早稻计算价格调整为22.2元,晚稻调整为26.6元。
  从1980年起,为简化征收业务手续,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粮食部门收购时按质论价,在应付价款中扣除农业税。1985年起改征粮为主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
  依法开垦的荒地,在1978年前,免征农业税1至3年,从1979年起改为5年。1985年前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经济林木免税3~7年。同时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灾区减税或免税。有困难的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有困难的,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本乡90年代后期几乎取消了向农民征收农业税,此项税款全部由乡村两级负担。
  附:抗日根据地田赋
  1941年后,中共抗日武装进入浙东,为保障党、政、军机关及部队供给,开展征粮收税。1943年8月,三北游击司令部颁布《抗卫军粮、抗卫经费并征暂行征收条例》,鄞奉县办首次征粮,每亩水田征谷13市斤,甲等地6.5斤,乙等地5斤,山田8斤;自耕农自行负担;租田由业主、佃户平均负担;甲等地业主负担2市斤、佃户4.5斤,乙等地业主负担1.5斤、佃户负担3.5斤。1944年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颁布《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按照土地性质分四种征收,甲等田每亩征谷27斤;乙等田17斤;甲等地每亩征谷13斤;乙等地7斤。田赋全由业主负担;公粮凡自耕农独自负担,租田由业主与佃户各半负担;租地甲等地由业主负担3.5斤,佃户负担7.5斤,乙等地由佃户负担。参加新四军及其他抗日正规军队和抗日机关的连级、区级人员,每出征1人,免征其家属公粮3~5亩;鳏寡孤独及贫苦人民,则酌情减免。
  二、契税
  契税系典卖田房税。清宣统三年(1911),卖契税率为9%,典契为6%。称“卖九典六”。1914年颁布的契税条例,税率沿用清代,收契纸费每张0.5元,本地则为“卖四典二”。1933年,绝卖契征6%,活典契为3%,赠与契为6%,继承分析契为3%。是年11月,根据浙江省《永佃契税暂行章程》,凡耕地、畜牧地有永佃性质(俗称小业田)订立契约者,均须完纳契税,本地开征永佃契税每亩银元5角,由永佃人交纳。1943年提高契税税率,卖契为15%,典契为10%,分割契为6%,占有契为15%。1946年,改卖契、赠与、占有契均为6%,典契为4%,交换契、分割契为2%。
  契税向属中央税收,按税额加征25%的附税为县地方收入,1927年契税划为省级地方收入,抗战时夏为国税,1946年7月,划归县收入,但附税仍为省收入。
  解放初,契税沿用旧法征收,1950年4月后统一按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至今,卖契税按卖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房屋现值征收6%。
  三、工商税
  民国时期的工商税,主要为货物税、营业税和直接税。直接税又包括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下列各税作并列记述。
  货物税 1915年设烟酒公卖制,本地公卖率为15%;1923年开征卷烟特税,1926年试办卷烟统税。1928年开办麦粉统税,1933年财政部公布统税条例及稽征章程,又开办棉纱、火柴、水泥统税,时称5项统税。后扩大到洋酒、啤酒、火酒、薰烟叶、汽水、糖类、茶叶、竹木、毛皮、纸箔等,1945年先后停止。1947年7月修正国产烟酒类条例后,酒类以100%征税。1948年修订货物税税目及税率,卷烟税率为120%、糖类25%、皮统15%、饮料品30%等。
  营业税 1931年公布《营业税法》,分营业收入额、营业资本额、营业纯收入额3种,按不同税率征收。1942年废除省税制度,营业税列为国家税收,征收业务由省直接税局办理。1946年6月,营业税划归地方收入,由县税捐稽征处接办。
  所得税 根据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开征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及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8年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1940年开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1943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新税法,同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1946年根据新《所得税法》全面征收所得税。1947年,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和制造业,利润超过资本60%者,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以超额累进制加征特种过份利得税。最低10%,最高60%,共分13级。1948年改订起征额和税率,营利事业每半年所得额满金圆券15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11级,最低5%,最高30%。薪给报酬所得税,属业务或技术报酬的,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满金圆券480元者,税率3%,属定额薪给的,起征额为每月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四类,最低为1%,最高为4%;财产租赁所得税,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金圆券80元者,税率为4%;一时所得税起征额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10%,行商一时所得税以其每次售货收入除减90%的成本开支后余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上、下两半年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额6倍估计缴纳。
  印花税 清宣统元年(1909)施行,但贴花者甚少。1912年修订印花税法后,委托海关、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政局及商会等发行。1934年改托邮政局代售。1943年公布印花税法,税率提高1至25倍不等,1948年最后修订“印花税法”,分为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以及其他共5类36目。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本地开征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1953年1月,国家试行商品流通税。本地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简化税种,改革征税办法,高速部分产品税率,划出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立一个独立的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本地实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至此,本地集体企业仅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1979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工商税制相应改革。1984年10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扩大税目,调整税率,改进生疏办法。对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的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其应纳的增值税除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外,均采用定期定率的征收办法,征收率暂定为5%。从1988年度起,对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采用定期定率征收;对具备条件的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采用定率征收,年终以“销售实耗法”进行结算。1984年10月起,分工商税为产品说、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税目不断扩大,至1988年10月,从原14个税目增加到30个税目,税级从4个增加到12个,产品税税目减少,从270个税目减少至16个税目,税级从27个减少至18个,营业税11个税目、4个税级未变。
  四、其他税种
  烧油特别税 国务院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对燃烧用的原油、重油开征烧油特别税。
  建筑税 于1983年10月开征。1987年6月征收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差别税率,国家计划内项目税率为10%,计划外的为20%,未列入的为30%。
  奖金税 国务院于1984年6月、1985年8~9月相继发布奖金税暂行条例,最低税率为30%,最高为300%,1987年起降低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200%。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起开征。依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为20%,最高为60%。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起开征。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用地每亩征收建制镇5000元,其余乡镇为4000元。90年代后逐步提高征收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度起开征。以纳税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在市区的为7%、建制镇为5%、不在市区和镇的为1%,村办企业和个体户为1%。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起向乡村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个体经营者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开征,按6%税率征收。
  教育费附加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日执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并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1%征收。1989年4月1日起征税率调整为2%。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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