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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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4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农村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10
页码: 233-242
摘要: 本文介绍了龙观乡农民在建国后互助合作事业的发展历程,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和变化,最终实现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 鄞州区 龙观乡 农村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节 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
  本乡农民向有以工换工或以耕牛、农具换工的生产协作方式,是为自发性生产协作。有组织的互助合作事业于建国后首先从建立供销合作社开始,以此诱发和提高农民、手工业工人发展合作事业的积极性。逐步实现农村各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0年6月,龙观乡供销合作社的建立,适遇春荒,农民缺粮,而赖以度荒的土特产品以销路滞塞,供销社即在农村设店收购茶叶、毛竹、贝母等,又组织大米、盐和肥料,以优惠价供应社员,使之灾年有靠,遂有大批农民加入供销合作社,农民们看到了组织起来的力量,这就是开展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提供了思想准备。
  1951年春,乡村完成了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的农民情绪高涨,但由于生产资金和生产资料不足,农村又出现卖土地、应雇打工、借高利贷等现象。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号召,采用传统的调工互助形式,鼓励农民组织互助组。6月,金谷、桓溪、观岭三乡人民政府号召农民在抗旱中以劳力、耕牛、农具互助耕种,并开荒种植水果。得益后,一些村落率先成立了常年互助组,除生产协作外,分配时还提留部分资金购买耕牛、农具,并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为互助组集体所有。是年9月,全乡村村成立了互助组。
  互助组总体上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其集体协作性的生产方式,蕴含了集体经济的因素,并解决个体生产中所不能解决的许多困难,因而巩固了土地改革成果,促进了生产发展。
  二、初级社
  互助组由于受所有制局限,限制了较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先进农业技术的采用,耕牛、农具的使用等生产上的矛盾也日益增多。1952年初,根据省委《关于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报告》,县委派工作组指导互助组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者以自愿互利为原则。至1954年6月,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从生产、供销、信用3个环节保障初级社的资金,从而带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建立,是年11月,全乡村村建立了初级社。
  初级社要求农户的耕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以租赁方式入社,所有权仍属私人。入社后的耕地由社员民主评级、定产、定租,列入分配。地租一般为定产产量的36~40%。但有些社实际地租仅占产量的21%;耕牛、农具折价入社付20%租金。初级社的生产资金一般为三种来源,一是按田亩由社员投资,合作社付20%的利息;二是从农闲所得的事业收入中抽成;三是国家发放农业贷款。初级社建立土地登记薄,耕牛、农具、肥料投资记录薄,实物、工分、现金收支日记帐薄。收益分配实行预分和年终决算制度。
  初级社以社员大会为权力机构,由此选举产生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社长),委员分工有政治指导员、生产技术指导员、财政保管员和会计(或记帐)等。合作社分生产小组(队)为基本劳动单位。社对生产组实行小段包工,社员评底分或“死分活记”,但实行后,社员往往求量不求质,引发组间矛盾。
  初级社在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推广先进农业技术等方面较互助组更具优势,政府引导初级社改变耕作制度,增加肥料,试种连作稻。并开始实行机械灌溉,使粮食增产。
  三、高级社
  由于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分红,社员劳动力价值不均,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加上一村数社分散经营,很难统一推行规模农业技术,影响土地潜力的充分利用。1956年初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本乡各村纷纷并社升级。6月,全乡56个低级社合并升为26个高级社,全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至此完成。由于在并社升级的宣传中夸大高级社优越性,又以“批判资本主义”方式造成部分农民的思想压力,据事后调查,有15%左右的人被动入社,且耕牛农具入社折价偏低,领导工作缺乏经验,盲目扩大双季连作稻种植面积,排剂多种经营和传统副业,又遭风害水灾,粮食产量下降,副业收入减少,多数合作社经济利益受损,冬春之际部分村出现闹粮退社事件。
  1957年春,县委贯彻中央有关农业合作化的一系列指示,总结上年建社的经验教训,因地制宜制订生产计划,缩减双季连作稻种植面积,开展副业生产,调整劳动组织,建立“三包”奖赔责任制,落实耕牛农具折价入社的等价交换政策,向贫苦农户每户发放30元左右入社股份基金,并对缺粮户适当照顾。是年秋,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整顿合作社组织,改正领导方法,使高级社的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总产值达到建国以来最高水平,高级社因此得到巩固。
  高级社规定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者均可入社,地主、富农视其表现并经乡人民委员会审查,可吸收为社员或候补社员。社员有按劳取酬和对社务提出建议、批评、议决、监督的权利;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前提下,有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并享受合作社文化、福利待遇。同时,社员有遵守社章、执行社决议、参加社内劳动并遵守和维护合作社团结的义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但须在年度结束后提出。
  高级社耕地归社,取消土地分红,但给社员留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耕牛和大型农具折价入社,按劳动底分分摊股份基金。社员建房地基由社统筹解决,社内生产费用向社员征集。
  社员代表大会是高级社权力机构,由其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生产、财务等若干委员,以制订生产、财务和各项建设计划,确定劳动定额、三包责任制和分配方案,划分耕作区,组织生产队、任命队长、会计、记工员、保管员等。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执行社章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高级社的各种组织人员中贫农占优势,另有部分中农。妇女约占25%。
  高级社按照“以粮为主,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季节生产计划,围绕提高粮食产量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革耕作制度和农具,采用先进农业技术,选用优良品种,由于片面强调粮食生产的主导作用,往往压抑副业生产的发展。高级社的生产队继续实行“三包”责任制,超奖减赔,有全奖全赔或比例奖赔。1958年,部分社把“三包”改为交产计工、定肥累进奖赔制。
  政府要求高级社实行财务民主管理,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制订收支预算,落实财务制度和开展审批手续。帐目日记月结,按季公布收支结果,按月公布社员劳动、投肥等帐目。1958年起,采用“一年早知道”的方法,把合作社年度的生产、收支、分配、投工、投肥、投资计划与全年应分给社员的粮食、油料、副产品及现金概算联系起来于年初公布,使社员心中有数。收益分配则实行春、秋预分和年终决算,在完成国家税收、粮食征购,归还农业贷款和社员投资,扣留集体生产、管理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后,全部收益按劳动日分配。合作社收入有50~60%分配给社员。
  高级社社员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则分别给予医疗、补助和抚恤,对老、弱、病、孤、寡、残、无劳动能力实行“五保”,困难社员给予安排适当工作并给予生活照顾;解决妇女参加集体劳动的困难,高级社成立托儿所,并举办冬学、夜校,组织社员学习文化、科技知识,开展扫盲活动,建立卫生保健室,开展灭钉螺消灭血吸虫病等防病治病活动。
  第二节 人民公社
  一、以区建社
  高级农业合作社经1957年整顿,调动了社员积极性,生产得以发展。但集体机制刚建立,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又逢自然灾害,治山治水的人力、物力、财力尚不足,社间常有生产上的矛盾产生,遂被归咎为合作社规模太小。1958年7月,县委制订并乡建大社规划,拟将全县598个农业合作社并为100个大社,并建立农业、手工业、信用、供销四社合一的区域经济体制。8月,毛泽东主席发出“还是人民公社好”的指示,县委乘势修正规划,拟以行政区规模建社。9月底,全县建立11个人民公社,本地归四明山人民公社(俗称大公社)管辖,原农业社为生产单位。
  人民公社实行行政与生产合一管理形式,称“政社合一”。社区内的工农商学兵悉归属之,称“五位一体”。权力高度集中。公社为区域内唯一经济核算单位;原供销社、信用社分别改为公社供销部和信用部。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主任)、生产大队长和生产队长管理社务,选举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社管会领导全社大办钢铁、粮食、水利、社队工厂,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组织收益分配,开展社员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各项集体福利事业。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山林、耕地、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生产设施均归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包产单位。1958年10月,在社区内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军事共产主义,提倡“鼓足干劲搞生产,放开肚子吃饱饭”,公社按军事组织形式建立营(即大队。注:相当于乡)、连(即生产队。注:相当于村),原农业社生产队改为排(小队)。本乡划分金谷、桓村2个生产大队(营),12个耕作队(连),以连(耕作队)为单位建立食堂,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办法。县、社常以大协作名义抽调生产大队的劳力、粮食、耕牛、工具等,在社区内填缺补漏,以此兴办许多不切实际的事业,如半途而废的“炼钢厂”、仓促动土的大型原始水利工程。生产计划由公社按国家指令制订。由于“军事化”的影响,各级以“攻堡垒”、“放卫星”、“插红旗”、“拔白旗”等方式提出无法实现的高指标、高要求,并层层加码,导致统计中浮夸成风。社员代表大会和监察委员会职能也随之完全丧失。取消集市贸易,否定等价交换,一时“五风”(平调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生产瞎指挥风)滥行,经济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1959年春,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实行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核算制,纠正“共产风”,清算退赔平调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资金,至1961年,经过多次算帐退赔后,公社应退赔给大队的全部退清。至此,改大队为管理区,耕作队为大队,大队辖下建立耕作小队。生产队成为一级核算单位后,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生产大队与小队恢复“三包一奖”责任制,大队恢复劳动定额、评分记工、春夏两季预支分配和年终决算制度,取消工资制和供给制。并按人定口粮,指标到户,粮到食堂,发给饭票,节约归己。由于对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认识不明确,生产资料权属不清,退赔未能彻底,加之公社规模过大,不便管理,积弊难除,集体的财物遭受较大损失。加上粮食生产扩大三熟制,土地肥力下降,农田基本建设投工过多,挤掉工副业生产,又遭水旱灾害,使生产后劲丧失,社员分配收益比上年下降达20%左右。是冬,为稳定集体生产,根据中央指示,将土地、耕牛、农具、劳动力实行“四固定”,由生产大队经营。
  二、以乡建社
  1961年春,根据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60条),调整公社规模,撤销大公社,按原乡的规模建社。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供销部、信用部和下放给公社的全民、集体所有的工业归还原管理系统,平调的原农业社工副业退还生产队。停办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社办工业,有条件的则由公社联办。停办公共食堂,恢复家庭伙食。在以乡办社中逐步完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经营核算制,成为历时20余年的集体生产模式。
  公社 公社仍为政社合一组织,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政务社务。公社管理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县府)和派出机关(区)的领导,管理社区内生产、建设、财政、粮、贸易、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民事调解等,行使人民委员会的职权。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调整生产队的生产计划,指导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以典型示范推广增产经验,按等价交换和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生产队之间的协作,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改良土壤等。1961年培训大队和生产队干部、会计、记帐员,整顿生产、财务制度,1962年至1963年开展整风整社,清查干部中的多吃多占、贪污挪用公款现象。1964年,随着农业发展,以兴办为农服务的农机具修理、粮食加工、机电排灌等站,恢复发展社办企业。60年代中期起,公社主要任务是领导大队、生产队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兴修水利和组织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发展社办企业,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和计划生育,并逐渐建立农科站、兽医站和工业办公室。由于受“文革”影响,强调公有制规模,1966年后一度出现并队升级,削减自留地,扩大集体留成,减少个人收入。后逐步得以改正。此体制持续至1982年。1983年后,“政社分设”,公社体制彻底转换。
  生产大队 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上受公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管各生产队的生产、行政、财务和分配,协调各生产队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生产队间的协作;管理、使用大队所有的农机具和运输工具,经营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社员生活;建立大队的民兵、治安组织,管理大队的民政、文教、卫生等事业。大队设会计、出纳、保管员,理财和指导生产队的财务与分配,并建立科学实验小组和试验田。1961年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后,致力于建立生产秩序,制订财务和分配制度,建立山林专业队管理山林,接办公社下放的企业,组织精简下放的手工业工人,建立工副业队或农副产品加工厂。1962年,开展整风整社,检查和纠正暂时困难时期思想作风上的错误。建立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在60年代末开展的“农业学大寨”中,组织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拓耕地、改良土壤、植树造林、建立畜牧场、发展队办企业、实行合作医疗、建立大队医务室、领导计划生育等。
  生产队 作为公社的基本生产核算单位,生产队在大队管辖下直接组织生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直接支配队内的土地(包括社员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牲畜、农具和劳动力。经营以粮为主,开展多种经营。1961年,由于盲目推行三熟制造成土地肥力过分消耗,遂于1962年停止推行。扩大绿肥和双季间作稻,发展多种经营。经三年恢复,1964年粮食亩产平均达到458公斤,提前2年超过《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400公斤指标。1972年进行第二次种植制度改革,实行春粮(或油菜籽)双季连作稻一年三熟或二年五熟的种植制度,至1982年,全乡粮食亩产达到740公斤。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出勤天数,男劳力一般为每年300天,女劳力200天。生产队还制订各项农副业生产的劳动定额,实行评记工分,有些农副业则按劳动底分和劳动表现实行民主评记工分或交钱记分。1969年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曾推行“政治评工记分法”,每月一次按劳动底分、政治表现评定,导致劳动效率和质量下降。70年代初,予以纠正。
  生产队劳动组织从1961年起设立生产小组,规模小的则不设,由于批判“三自一包”,只允许生产小组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又数度并队,扩大规模,队长按日派工,干活一窝蜂,劳动效力低下,引起社员不满。至1982年秋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生产队实行民主理财,设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财务和实物保管制度由社员讨论制订。为了简明易懂,会计科目由大分社时期的50多个减至20多个。1965年,推行以贫下中农代表、干部和财会人员三结合的理财小组,每月一次向社员当众盘点现金、票证,公布帐目和社员工分。1966年改记简明付帐。“文革”后管理组织瘫痪,财务混乱。1972年县革委会制订《鄞县农村大队、生产队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规定(草案)》,重建财务管理制度。1973年生产队改记单式现金收付帐。1975年又增设粮食日记帐和粮食收支总帐。1980年改为钱物收付帐。
  生产队的收益分配根据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兼顾和按劳取酬的原则,年初制订“一年早知道”的分配计划,实行春夏预分、年终决算制度。为克服平均主义,社员口粮分配实行按人、按劳结合,“三定”内的口粮70~75%按人分配,5~10%按投肥分配,10~15%按工分分配。1964年生产队开始提存储备粮和储备金。从事工副业生产的社员交钱记工,参加生产队分配。1966年起定务工社员每年参加田间劳动30~60天。1980年社办企业实行工资制,而队办企业仍以工记分,参加生产队分配。
  社员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权利,生产资料和个人存款归个人所有,可以耕种自留地、自留山,饲养家禽,从事多种家庭手工业。为鼓励社员饲养家畜,生产队分给一定数量的饲料粮。并鼓励开垦荒地。“文革”初,批判“三自一包”,有些社队没收自垦地,减少自留地。
  第三节 乡村经济联合体
  1983年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取消人民公社,分设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经济联合社、村合作社,土地和原社队的公有财产财产权属不变,实行集体、家庭“双层”经营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乡联社和村合作社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社长是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制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收支预算,与社员或企业领导者签订承包责任合同并督促实施,建立生产服务组织,管理财务,筹集农业合作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农田基本建设,督促社员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农产品的定购任务。1985年农村产业结构高速后,管理权限扩大到乡村办的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
  一、承包经营
  1982年秋,本乡大田粮食生产按社员劳动底分承包到户,承包后的耕地不准出租、买卖或移作它用。按照国家计划,农户须完成粮、油、猪等征购、派购任务,年终结算时,合作社规定提留公共积累,余下归承包人所有。合作社向承包户提供机耕、机灌、化肥、良种等服务,并向承包户预付收购定金和发放从工业企业积累中抽成的支农金,承包户遇自然灾害完不成生产任务时,合作社按国家规定酌情减免。工业企业发达的村,社员务农与务工矛盾甚大,务工者往往粗放耕种。不久合作社遂将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实行双田制。务工社员按家庭人口承包口粮田,其余耕地作责任田转包给有种田能力的农户承包,负责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口粮田不享受贴农金。农户每亩上缴公积金3~5元,每人上缴公益金2元,并按劳动力上缴劳动积累,合称三项提留。未完成种植计划的责任田扣除贴农金。因本乡人多田少,除县大集体、区、乡办企业职工按比例减少责任田外,其余务工人员均分给责任田。
  林、竹、茶、桑等在农村改革后实行分户承包或建立专业队。1982年10月,实行竹、茶桑“统一经营、专业分工、队有劳(户)管,包干分配”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县、乡工作组下村,协助划分山林产权,建立山林特产联产责任制,承包期为15~20年。并与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
  乡村企业则统一经营。各企业单独核算,建立承包责任制。1983年~1984年乡村合作社对企业实行“包产值、包销售收入、包利润、超产分成”生产责任制。以后,又采取集体承包和租赁承包形式,以集体承包为主。集体承包确定财产、流动资金、利润留成和上交的比例,余下在企业内分成。由于初步尝试,往往造成干部与职工分配额差距悬殊。1989年采用招标承包,或分线承包,企业除上缴合作社规定提成外,其余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干部和职工,其比例规定不大于5∶1。而租赁承包常导致承包者短期行为,不久停止执行。
  二、为农服务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少村只收提留,不协助承包户解决农事困难,时称“一脚踢”承包。此种经营不利向现代化农业发展,不久,县委、县政府提出利用集体经济优势,开展社会化为农服务。乡镇服务组织以农技、农机、水利、畜禽防疫等事业为主,为村社级服务组织提供示范、指导,并向农户进行有偿、低偿或免费服务。同时,在资金、物资上给村服务组织以必要的扶持和帮助。至1990年,本乡建立机耕、机灌、化肥、农药、种子、饲料供应、植保、农技信息、畜禽防疫等服务组织,村社则建立农科组,确定科技示范户。
  为农服务的程度因村而异。经济发达、实现规模经营的村社,建立与规模经营相适应的门类齐全的服务体系,从种到收基本实现机械作业,沟渠与防护林配套,基本建成“三面光”水泥渠道,推广配方施肥、化学除草和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技术。经济一般的村社虽不及上述村社,但村级服务组织健全,为农户提供选种、育秧、机耕、机灌、机割、化肥和农药供应、植保、技术指导等服务。2001年4月,乡成立农村会计服务站,负责全乡各村社经济往来帐务和管理。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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