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编 金融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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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47
颗粒名称: 第十编 金融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832.755;F123
页数: 20
页码: 227-246
摘要: 本编主要介绍龙观乡金融经济管理工作。其中包括金融和农村经济管理等方面。文章首先介绍了货币和金融机构的种类和作用,重点强调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阶段,如互助合作、人民公社等。同时,还介绍了工商、统计和审计等方面的管理方式和发展趋势。通过这些内容的介绍,让读者了解到金融经济管理工作在当时社会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龙观乡 金融 经济管理

内容

第一章 金融
  第一节 货币
  本地货币流行起源于秦,唐宋时盛行,至明清不衰,主要为白银与铜钱,清末民初有银两、银元、铜钱、银角、纸币等混合使用,大宗交易和政府机关记帐以银两为单位,实际流通银元为主。1933年“废两改元”后,以银元为本位制。1935年实行“法币制度”,禁止银元流通,1948年改用“金圆券”。解放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市面上流通。
  制钱、银两、银元、铜元 按官炉定制所铸的圆形方孔制钱,俗称铜钿。本地从“秦半两”开始使用至清末,清后期质量渐低劣,与银元兑换价也降低。由于制钱值小而质量,不便携带和大宗交易,到清末渐被铜元代替。
  银两始于汉,唐宋时盛行,至明清不衰,其以银锭为主,俗称元宝。银两分实际流通的实银两和作记帐用的虚银两。本地的“甬两”即为虚银两,亦称记帐货币。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元”后,本地不再使用银两。
  银元,本地俗称洋钱、洋钿或大洋钱。始铸于国外,明代后期流入本地。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放禁海后,宁波作为东南外贸港口,遂有银元批量流入。光绪十五年(1889)后,本地始流通“龙洋”,其币正面铸有“光绪元宝”,背有龙纹,重7钱2分,含银88%。宣统二年(1910)改用“大清银币”,重26.56克,含银88%。民国时,流通的银元有“孙币”(俗称“小头”)、“袁币”(俗称“大头”)、“龙洋”、“英洋”(鹰洋)、“船洋”等,尤以“袁币”最多,次为“孙币”。1935年发行“法币”时禁止银元流通。解放前夕,宁波通货膨胀,“法币”和金圆券贬值,民间自发改用银元。解放后银元由人民银行鄞县办事处按一定比价收兑。
  为供日常零星支付,宁波本位货币单位以下又有小额辅助货币流通。银铸的辅币有银、角、毫。本地流通的主要为粤、鄂所铸的小银钱,次为江南小洋。1935年上市角子品质极劣,以汕头铸为多,兑换率一般为90~85%,其中双角最低时7枚角子兑换1元,兑换率仅72%。1936年3月后,有镍质辅币20分、10分、5分三种上市,俗称钢精角子,仅流通三年改发合金辅币10分、5分、2分、1分四种,后又增添20分、50分两种。铜铸辅币,圆形,中元孔,俗称铜板。始铸于光绪十八年(1900),民国时期铜元版面共有8种,初期县内流通限本省自铸铜元,以后各省所铸铜元陆续入内,通用较多的是“当十”铜元,即1枚铜元换制钱10文,百枚为一元,使用多为“光绪通宝”、“大清铜墙币”和中华民国纪念币。1935年11月鄞县政府规定法币一元兑换当十铜元300枚,1936年规定铜元不再兑换后,遂在本地市场匿迹。
  国币、抗币 “法币”为纸币,于1935年11月起在鄞县发行,同时禁止银元流通,县政府公布新币制的兑换率每元“法币”至少兑换11角银角子或297文“当十”铜钱或540文双角。一时城内物价飞涨,乡间抬价收兑银、铜币。抗战以后,物价益涨,本地米价1947年比1935年上涨27万倍。国民政府不得不停止“法币”流通,于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金圆券发行时辅之以限价手段,然数月后物价仍扶摇直上。金圆券于解放后由人民银行收兑。
  1945年4月,浙东银行在余姚梁弄成立后,即在四明山抗日根据地发行抗币,系纸币。抗币初在上虞县印刷,印后送大皎乡王家坪村套印号码,加盖正副经理印章。抗币以元为单位,1元抗币可买大米1市斤。币值稳定,发行后深受群众欢迎。1945年8月浙东游击纵队攻克鄞江后,抗币亦随之在镇上流通。抗币在根据地内可与法币兑换,1945年4月,1元抗币折合老法币50元,折储备券300元,同年8月,折储备券1600元,法币40元,关金券2元。民众可向浙东银行及县政府财政机关随行就市调换使用。
  抗币与兑换券随浙东纵队北撤退出流通领域。建国初,中国人民银行以抗币1元兑换人民币1200元比价收兑。
  [附]:储备券 鄞县沦陷后,汪伪政权在沦陷区发行储备券,俗称储备票。初与法币混合使用。不久因法币可在国统区银行兑换外汇,日伪便以1元储备券兑2元法币在沦陷区内强行收取法币,并规定储备券为沦陷区唯一货币。储备券发行后物价益涨,俗谚有“钞票多无比,只买几粒米。”抗战胜利后废弃储备券。
  人民币 1949年5月县城解放后,鄞县奉宁波市军管会通知,自6月4日后禁用金圆券,改用人民币。人民币面额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均系纸币。本地于1950年底普及流通,该币习惯上称为旧币。
  1955年3月1日起,鄞县奉命发行新人民币(简称新币)。新币面额有主币1元、2元、3元、5元、10元,辅币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共11种。并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1万元比率收兑。1957年鄞县发行铝质辅币(简称硬分币),面额1分、2分、5分,与前发行的纸辅币混合流通。
  1964年4月15日,鄞县奉命停止使用1953年版苏联代印的3种面额人民币,即工农图案10元券、各民族大团结图案5元券和井冈山图案3元券,由人民银行鄞县支行统一收兑。
  1987年4月起,陆续发行新版人民币,主币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辅币1角、2角、5角,与原发行的人民币混合流通。至1990年底,本地流通的人民币除上述外,还有1分、2分、5分和1元、5角、2角、1角硬币等。目前又有面额5元的硬币上市。
  第二节 金融机构
  解放前,本地无典当、钱庄、银行,民众信贷均去鄞江桥行市。建国后,人民政府扶植农村信用合作事业,以支持农业互助合作,遂成为农村金融最有实力的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信用合作
  1954年本乡桓村供销社试办信用部,有社员360人、存款4094元,放贷1490元,成为龙观信用合作社的前身。是年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召开了首届社员大会,民主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按照“组织存款、扶持贫困、支持生产、打击高利货”的办社宗旨发展业务,当年底存款余额超过2万元,累计放贷1.5万元。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信用社划归四明山人民公社信用部,盈亏亦由人民公社统一核算。1963年上半年,恢复龙观信用合作社,1969年下半年再度划归公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此种管理随“文革”结束而告终。1983年,信用社广泛扩股、增股,实行股金分红。是年底,入社股金达26万元。1987年鄞县信用合作机构与农业银行脱钩而独立成为股份制合作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并存经营,相互补充,有利于多渠道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以发展地方经济。1999年,全乡存款8600万元,放贷5500万元。2003年4月8日,鄞州银行龙观支行成立,作为独立法人,经营更加灵活,从扶持乡镇企业着手,加强“三农”的信贷资金灵活运用,至2005年底,全乡存款额1.7亿元,放贷1亿元,绝大多数用于乡镇企业发展和“三农”建设贷款。基本上适应了本乡商品生产和合作经济多层次发展的需求。
  二、保险
  本乡保险业始于1986年。旧时,县内有多家保险公司设立。最早起源于清光绪十二年(1886),因火灾繁多特设保险公司。民国时,有扬子、上海先施、长利、永安、公和、丹麦保康国家火险等50余家国内外保险公司在鄞县设分公司。抗战时期大多关闭。解放战争时期,全县30多家保险公司除少数由上海商创办外,均由英国等外商开办,因战争频繁,赔款较大,保险业难以为继,于1950年4月私营保险公司均歇业。此间,本乡无业务开展。
  解放初至1958年12月底,县内曾由人民银行和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过保险业务,但因业务量不大,紧缩机构被撤销。之后,停办达20年之久。1981年1月,人民银行鄞县支行设保险股,1982年初称保险公司。1984年6月保险公司与人民银行分设,成为独立机构,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鄞县支公司正式成立。1986年,为发展农村保险业务,在各区建立保险办事处,各乡镇配备专职保险员1名,本乡始开展保险业务,是年,财产险营业额达5万元。1997年,本乡单独设保险服务所,设主任、业务员、内勤各1人。保险业务扩大,开设了财产、人寿、营销等险种达200个项目,保险业务随着全乡经济的发展而成倍上升,至1998年底,财险、寿险和营销三个大险种合计保费收入达120余万元。1999年后,随着保险业的全面发展和国外保险公司的加盟,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加强,保险业务竞争激烈,保险业务有所下降,是年,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左右,赔付率达110%。进入新世纪后,保险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保险业务量下降,年保费收入徘徊在50万元左右,却赔付率一直举高不下,年均赔付率在70~80%之间。至今服务所为1名业务员经营,保险业务收入也徘徊在30~50万元左右。
  第二章 农村经济管理
  第一节 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
  本乡农民向有以工换工或以耕牛、农具换工的生产协作方式,是为自发性生产协作。有组织的互助合作事业于建国后首先从建立供销合作社开始,以此诱发和提高农民、手工业工人发展合作事业的积极性。逐步实现农村各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0年6月,龙观乡供销合作社的建立,适遇春荒,农民缺粮,而赖以度荒的土特产品以销路滞塞,供销社即在农村设店收购茶叶、毛竹、贝母等,又组织大米、盐和肥料,以优惠价供应社员,使之灾年有靠,遂有大批农民加入供销合作社,农民们看到了组织起来的力量,这就是开展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提供了思想准备。
  1951年春,乡村完成了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的农民情绪高涨,但由于生产资金和生产资料不足,农村又出现卖土地、应雇打工、借高利贷等现象。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号召,采用传统的调工互助形式,鼓励农民组织互助组。6月,金谷、桓溪、观岭三乡人民政府号召农民在抗旱中以劳力、耕牛、农具互助耕种,并开荒种植水果。得益后,一些村落率先成立了常年互助组,除生产协作外,分配时还提留部分资金购买耕牛、农具,并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为互助组集体所有。是年9月,全乡村村成立了互助组。
  互助组总体上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其集体协作性的生产方式,蕴含了集体经济的因素,并解决个体生产中所不能解决的许多困难,因而巩固了土地改革成果,促进了生产发展。
  二、初级社
  互助组由于受所有制局限,限制了较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先进农业技术的采用,耕牛、农具的使用等生产上的矛盾也日益增多。1952年初,根据省委《关于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报告》,县委派工作组指导互助组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者以自愿互利为原则。至1954年6月,信用合作社的建立,从生产、供销、信用3个环节保障初级社的资金,从而带动了农业合作社的建立,是年11月,全乡村村建立了初级社。
  初级社要求农户的耕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以租赁方式入社,所有权仍属私人。入社后的耕地由社员民主评级、定产、定租,列入分配。地租一般为定产产量的36~40%。但有些社实际地租仅占产量的21%;耕牛、农具折价入社付20%租金。初级社的生产资金一般为三种来源,一是按田亩由社员投资,合作社付20%的利息;二是从农闲所得的事业收入中抽成;三是国家发放农业贷款。初级社建立土地登记薄,耕牛、农具、肥料投资记录薄,实物、工分、现金收支日记帐薄。收益分配实行预分和年终决算制度。
  初级社以社员大会为权力机构,由此选举产生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社长),委员分工有政治指导员、生产技术指导员、财政保管员和会计(或记帐)等。合作社分生产小组(队)为基本劳动单位。社对生产组实行小段包工,社员评底分或“死分活记”,但实行后,社员往往求量不求质,引发组间矛盾。
  初级社在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推广先进农业技术等方面较互助组更具优势,政府引导初级社改变耕作制度,增加肥料,试种连作稻。并开始实行机械灌溉,使粮食增产。
  三、高级社
  由于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分红,社员劳动力价值不均,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加上一村数社分散经营,很难统一推行规模农业技术,影响土地潜力的充分利用。1956年初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本乡各村纷纷并社升级。6月,全乡56个低级社合并升为26个高级社,全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至此完成。由于在并社升级的宣传中夸大高级社优越性,又以“批判资本主义”方式造成部分农民的思想压力,据事后调查,有15%左右的人被动入社,且耕牛农具入社折价偏低,领导工作缺乏经验,盲目扩大双季连作稻种植面积,排剂多种经营和传统副业,又遭风害水灾,粮食产量下降,副业收入减少,多数合作社经济利益受损,冬春之际部分村出现闹粮退社事件。
  1957年春,县委贯彻中央有关农业合作化的一系列指示,总结上年建社的经验教训,因地制宜制订生产计划,缩减双季连作稻种植面积,开展副业生产,调整劳动组织,建立“三包”奖赔责任制,落实耕牛农具折价入社的等价交换政策,向贫苦农户每户发放30元左右入社股份基金,并对缺粮户适当照顾。是年秋,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整顿合作社组织,改正领导方法,使高级社的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总产值达到建国以来最高水平,高级社因此得到巩固。
  高级社规定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者均可入社,地主、富农视其表现并经乡人民委员会审查,可吸收为社员或候补社员。社员有按劳取酬和对社务提出建议、批评、议决、监督的权利;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前提下,有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并享受合作社文化、福利待遇。同时,社员有遵守社章、执行社决议、参加社内劳动并遵守和维护合作社团结的义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但须在年度结束后提出。
  高级社耕地归社,取消土地分红,但给社员留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耕牛和大型农具折价入社,按劳动底分分摊股份基金。社员建房地基由社统筹解决,社内生产费用向社员征集。
  社员代表大会是高级社权力机构,由其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生产、财务等若干委员,以制订生产、财务和各项建设计划,确定劳动定额、三包责任制和分配方案,划分耕作区,组织生产队、任命队长、会计、记工员、保管员等。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执行社章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高级社的各种组织人员中贫农占优势,另有部分中农。妇女约占25%。
  高级社按照“以粮为主,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季节生产计划,围绕提高粮食产量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革耕作制度和农具,采用先进农业技术,选用优良品种,由于片面强调粮食生产的主导作用,往往压抑副业生产的发展。高级社的生产队继续实行“三包”责任制,超奖减赔,有全奖全赔或比例奖赔。1958年,部分社把“三包”改为交产计工、定肥累进奖赔制。
  政府要求高级社实行财务民主管理,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制订收支预算,落实财务制度和开展审批手续。帐目日记月结,按季公布收支结果,按月公布社员劳动、投肥等帐目。1958年起,采用“一年早知道”的方法,把合作社年度的生产、收支、分配、投工、投肥、投资计划与全年应分给社员的粮食、油料、副产品及现金概算联系起来于年初公布,使社员心中有数。收益分配则实行春、秋预分和年终决算,在完成国家税收、粮食征购,归还农业贷款和社员投资,扣留集体生产、管理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后,全部收益按劳动日分配。合作社收入有50~60%分配给社员。
  高级社社员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则分别给予医疗、补助和抚恤,对老、弱、病、孤、寡、残、无劳动能力实行“五保”,困难社员给予安排适当工作并给予生活照顾;解决妇女参加集体劳动的困难,高级社成立托儿所,并举办冬学、夜校,组织社员学习文化、科技知识,开展扫盲活动,建立卫生保健室,开展灭钉螺消灭血吸虫病等防病治病活动。
  第二节 人民公社
  一、以区建社
  高级农业合作社经1957年整顿,调动了社员积极性,生产得以发展。但集体机制刚建立,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又逢自然灾害,治山治水的人力、物力、财力尚不足,社间常有生产上的矛盾产生,遂被归咎为合作社规模太小。1958年7月,县委制订并乡建大社规划,拟将全县598个农业合作社并为100个大社,并建立农业、手工业、信用、供销四社合一的区域经济体制。8月,毛泽东主席发出“还是人民公社好”的指示,县委乘势修正规划,拟以行政区规模建社。9月底,全县建立11个人民公社,本地归四明山人民公社(俗称大公社)管辖,原农业社为生产单位。
  人民公社实行行政与生产合一管理形式,称“政社合一”。社区内的工农商学兵悉归属之,称“五位一体”。权力高度集中。公社为区域内唯一经济核算单位;原供销社、信用社分别改为公社供销部和信用部。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设社长(主任)、生产大队长和生产队长管理社务,选举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社管会领导全社大办钢铁、粮食、水利、社队工厂,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组织收益分配,开展社员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各项集体福利事业。原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山林、耕地、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生产设施均归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包产单位。1958年10月,在社区内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的军事共产主义,提倡“鼓足干劲搞生产,放开肚子吃饱饭”,公社按军事组织形式建立营(即大队。注:相当于乡)、连(即生产队。注:相当于村),原农业社生产队改为排(小队)。本乡划分金谷、桓村2个生产大队(营),12个耕作队(连),以连(耕作队)为单位建立食堂,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办法。县、社常以大协作名义抽调生产大队的劳力、粮食、耕牛、工具等,在社区内填缺补漏,以此兴办许多不切实际的事业,如半途而废的“炼钢厂”、仓促动土的大型原始水利工程。生产计划由公社按国家指令制订。由于“军事化”的影响,各级以“攻堡垒”、“放卫星”、“插红旗”、“拔白旗”等方式提出无法实现的高指标、高要求,并层层加码,导致统计中浮夸成风。社员代表大会和监察委员会职能也随之完全丧失。取消集市贸易,否定等价交换,一时“五风”(平调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生产瞎指挥风)滥行,经济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1959年春,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实行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核算制,纠正“共产风”,清算退赔平调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资金,至1961年,经过多次算帐退赔后,公社应退赔给大队的全部退清。至此,改大队为管理区,耕作队为大队,大队辖下建立耕作小队。生产队成为一级核算单位后,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生产大队与小队恢复“三包一奖”责任制,大队恢复劳动定额、评分记工、春夏两季预支分配和年终决算制度,取消工资制和供给制。并按人定口粮,指标到户,粮到食堂,发给饭票,节约归己。由于对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认识不明确,生产资料权属不清,退赔未能彻底,加之公社规模过大,不便管理,积弊难除,集体的财物遭受较大损失。加上粮食生产扩大三熟制,土地肥力下降,农田基本建设投工过多,挤掉工副业生产,又遭水旱灾害,使生产后劲丧失,社员分配收益比上年下降达20%左右。是冬,为稳定集体生产,根据中央指示,将土地、耕牛、农具、劳动力实行“四固定”,由生产大队经营。
  二、以乡建社
  1961年春,根据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60条),调整公社规模,撤销大公社,按原乡的规模建社。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供销部、信用部和下放给公社的全民、集体所有的工业归还原管理系统,平调的原农业社工副业退还生产队。停办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社办工业,有条件的则由公社联办。停办公共食堂,恢复家庭伙食。在以乡办社中逐步完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经营核算制,成为历时20余年的集体生产模式。
  公社 公社仍为政社合一组织,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政务社务。公社管理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县府)和派出机关(区)的领导,管理社区内生产、建设、财政、粮、贸易、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民事调解等,行使人民委员会的职权。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调整生产队的生产计划,指导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以典型示范推广增产经验,按等价交换和自愿互利原则组织生产队之间的协作,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改良土壤等。1961年培训大队和生产队干部、会计、记帐员,整顿生产、财务制度,1962年至1963年开展整风整社,清查干部中的多吃多占、贪污挪用公款现象。1964年,随着农业发展,以兴办为农服务的农机具修理、粮食加工、机电排灌等站,恢复发展社办企业。60年代中期起,公社主要任务是领导大队、生产队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兴修水利和组织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发展社办企业,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和计划生育,并逐渐建立农科站、兽医站和工业办公室。由于受“文革”影响,强调公有制规模,1966年后一度出现并队升级,削减自留地,扩大集体留成,减少个人收入。后逐步得以改正。此体制持续至1982年。1983年后,“政社分设”,公社体制彻底转换。
  生产大队 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上受公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管各生产队的生产、行政、财务和分配,协调各生产队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生产队间的协作;管理、使用大队所有的农机具和运输工具,经营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社员生活;建立大队的民兵、治安组织,管理大队的民政、文教、卫生等事业。大队设会计、出纳、保管员,理财和指导生产队的财务与分配,并建立科学实验小组和试验田。1961年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后,致力于建立生产秩序,制订财务和分配制度,建立山林专业队管理山林,接办公社下放的企业,组织精简下放的手工业工人,建立工副业队或农副产品加工厂。1962年,开展整风整社,检查和纠正暂时困难时期思想作风上的错误。建立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在60年代末开展的“农业学大寨”中,组织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拓耕地、改良土壤、植树造林、建立畜牧场、发展队办企业、实行合作医疗、建立大队医务室、领导计划生育等。
  生产队 作为公社的基本生产核算单位,生产队在大队管辖下直接组织生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直接支配队内的土地(包括社员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牲畜、农具和劳动力。经营以粮为主,开展多种经营。1961年,由于盲目推行三熟制造成土地肥力过分消耗,遂于1962年停止推行。扩大绿肥和双季间作稻,发展多种经营。经三年恢复,1964年粮食亩产平均达到458公斤,提前2年超过《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400公斤指标。1972年进行第二次种植制度改革,实行春粮(或油菜籽)双季连作稻一年三熟或二年五熟的种植制度,至1982年,全乡粮食亩产达到740公斤。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出勤天数,男劳力一般为每年300天,女劳力200天。生产队还制订各项农副业生产的劳动定额,实行评记工分,有些农副业则按劳动底分和劳动表现实行民主评记工分或交钱记分。1969年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曾推行“政治评工记分法”,每月一次按劳动底分、政治表现评定,导致劳动效率和质量下降。70年代初,予以纠正。
  生产队劳动组织从1961年起设立生产小组,规模小的则不设,由于批判“三自一包”,只允许生产小组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又数度并队,扩大规模,队长按日派工,干活一窝蜂,劳动效力低下,引起社员不满。至1982年秋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生产队实行民主理财,设会计员、出纳员、实物保管员,财务和实物保管制度由社员讨论制订。为了简明易懂,会计科目由大分社时期的50多个减至20多个。1965年,推行以贫下中农代表、干部和财会人员三结合的理财小组,每月一次向社员当众盘点现金、票证,公布帐目和社员工分。1966年改记简明付帐。“文革”后管理组织瘫痪,财务混乱。1972年县革委会制订《鄞县农村大队、生产队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规定(草案)》,重建财务管理制度。1973年生产队改记单式现金收付帐。1975年又增设粮食日记帐和粮食收支总帐。1980年改为钱物收付帐。
  生产队的收益分配根据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兼顾和按劳取酬的原则,年初制订“一年早知道”的分配计划,实行春夏预分、年终决算制度。为克服平均主义,社员口粮分配实行按人、按劳结合,“三定”内的口粮70~75%按人分配,5~10%按投肥分配,10~15%按工分分配。1964年生产队开始提存储备粮和储备金。从事工副业生产的社员交钱记工,参加生产队分配。1966年起定务工社员每年参加田间劳动30~60天。1980年社办企业实行工资制,而队办企业仍以工记分,参加生产队分配。
  社员享受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权利,生产资料和个人存款归个人所有,可以耕种自留地、自留山,饲养家禽,从事多种家庭手工业。为鼓励社员饲养家畜,生产队分给一定数量的饲料粮。并鼓励开垦荒地。“文革”初,批判“三自一包”,有些社队没收自垦地,减少自留地。
  第三节 乡村经济联合体
  1983年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取消人民公社,分设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乡经济联合社、村合作社,土地和原社队的公有财产财产权属不变,实行集体、家庭“双层”经营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乡联社和村合作社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社长是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制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收支预算,与社员或企业领导者签订承包责任合同并督促实施,建立生产服务组织,管理财务,筹集农业合作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农田基本建设,督促社员完成国家下达的粮食、农产品的定购任务。1985年农村产业结构高速后,管理权限扩大到乡村办的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
  一、承包经营
  1982年秋,本乡大田粮食生产按社员劳动底分承包到户,承包后的耕地不准出租、买卖或移作它用。按照国家计划,农户须完成粮、油、猪等征购、派购任务,年终结算时,合作社规定提留公共积累,余下归承包人所有。合作社向承包户提供机耕、机灌、化肥、良种等服务,并向承包户预付收购定金和发放从工业企业积累中抽成的支农金,承包户遇自然灾害完不成生产任务时,合作社按国家规定酌情减免。工业企业发达的村,社员务农与务工矛盾甚大,务工者往往粗放耕种。不久合作社遂将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实行双田制。务工社员按家庭人口承包口粮田,其余耕地作责任田转包给有种田能力的农户承包,负责完成国家粮油征购任务。口粮田不享受贴农金。农户每亩上缴公积金3~5元,每人上缴公益金2元,并按劳动力上缴劳动积累,合称三项提留。未完成种植计划的责任田扣除贴农金。因本乡人多田少,除县大集体、区、乡办企业职工按比例减少责任田外,其余务工人员均分给责任田。
  林、竹、茶、桑等在农村改革后实行分户承包或建立专业队。1982年10月,实行竹、茶桑“统一经营、专业分工、队有劳(户)管,包干分配”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县、乡工作组下村,协助划分山林产权,建立山林特产联产责任制,承包期为15~20年。并与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
  乡村企业则统一经营。各企业单独核算,建立承包责任制。1983年~1984年乡村合作社对企业实行“包产值、包销售收入、包利润、超产分成”生产责任制。以后,又采取集体承包和租赁承包形式,以集体承包为主。集体承包确定财产、流动资金、利润留成和上交的比例,余下在企业内分成。由于初步尝试,往往造成干部与职工分配额差距悬殊。1989年采用招标承包,或分线承包,企业除上缴合作社规定提成外,其余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干部和职工,其比例规定不大于5∶1。而租赁承包常导致承包者短期行为,不久停止执行。
  二、为农服务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不少村只收提留,不协助承包户解决农事困难,时称“一脚踢”承包。此种经营不利向现代化农业发展,不久,县委、县政府提出利用集体经济优势,开展社会化为农服务。乡镇服务组织以农技、农机、水利、畜禽防疫等事业为主,为村社级服务组织提供示范、指导,并向农户进行有偿、低偿或免费服务。同时,在资金、物资上给村服务组织以必要的扶持和帮助。至1990年,本乡建立机耕、机灌、化肥、农药、种子、饲料供应、植保、农技信息、畜禽防疫等服务组织,村社则建立农科组,确定科技示范户。
  为农服务的程度因村而异。经济发达、实现规模经营的村社,建立与规模经营相适应的门类齐全的服务体系,从种到收基本实现机械作业,沟渠与防护林配套,基本建成“三面光”水泥渠道,推广配方施肥、化学除草和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技术。经济一般的村社虽不及上述村社,但村级服务组织健全,为农户提供选种、育秧、机耕、机灌、机割、化肥和农药供应、植保、技术指导等服务。2001年4月,乡成立农村会计服务站,负责全乡各村社经济往来帐务和管理。
  第三章 工商 统计 审计
  第一节 工商业管理
  一、市场管理
  集市贸易管理 旧时,本地的贸易集市集中在鄞江桥,市场管理由政府为主。建国后,集市贸易几经兴衰。1952年起县人民政府逐步恢复集市贸易,6月,鄞江市场交易所建立,并利用该地“六月六”传统庙会举办初级市场物资交流会。1956年根据国务院《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的指示,开放了自由市场。翌年,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鼓励农民出售家禽、小土特产等农副产品;规定外来采购须向商业局登记,并定点采购,严禁向生产者直接收购;禁止农业社干部、社员从事远途运销。1958年实行国营商业独家经营,限制或取缔集市贸易。1961年底,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集市贸易得到恢复,重建市场管理委员会,以“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鼓励社员发展家庭副业。1965年7月,加强对耕牛市场的管理,鄞江设立分场,取缔耕牛投机贩卖活动。“文革”十年中,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土壤”严加限制。农副产品禁止上市交易,市场萧条。
  1979年,再次开放集市贸易,鄞江桥传统物资交流会率先恢复,相继开辟粮油、竹木、小商品等市场,取消白肉不准上市、海水产品限制上市的规定,本地农民集市贸易得以发展。1980年以后,扩大工业品市场交易范围,允许企业直接向市场推销产品,本地工业小商品进入市场。1982年,放宽贩运商品范围,允许个体户长途贩运农副产品及工业小商品,本地出现了一批个体工商户。1996年本乡先后在桓村、后隆建造农贸市场,工商部分加强对小商小贩进行整顿,并开始整顿文化市场。
  粮、棉、油交易管理 粮棉油交易市场管理始于解放初,因奸商囤积粮棉,操纵市场,县人民政府采取抛售粮棉、实行采购登记、动员私商出售等办法,平抑市场粮棉价格,打击投机。1953年起,粮食、油料、棉布先后实行由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调拨,严禁粮油集市贸易和私人经营,并采取转、并、歇、代等方法,对私营粮棉业实行改造。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关闭粮市,至1961年重新恢复。此后,每年春开秋停。1963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规定棉花一律不得上市。翌年12月,又停办粮市,生产队和社员的余粮只准向国家粮油交易所投售。至1973年3月,鄞江所辖的本地重新开放粮市。1977年1月,县革委会《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粮食(包括复制品)、棉花(包括土纱、土布)、油料一律不准上市。1983年起粮油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国营、供销社、农村合作商店和私人经营粮食购销业务。1985年,改粮棉统购为合同定购后,定购外粮棉可自由上市,由卖买双方定价交易,粮、棉、油购销趋旺。
  竹木交易管理 明·天顺年间(1457~1464),本地在鄞江已形成定期交换山货竹器的集市,清时,竹木交易十分兴盛。民国时期形成竹木交易专业市场,以私营为主。抗战时期,因交通封锁,货源受阻,竹木行锐减。
  建国初期,竹、木仍以私营为主,自由购销。1956年8月起,本地毛竹、木材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准采购,农民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的多余竹木仍应卖给国家,不准自由交易。1957年,自由市场开放,允许竹、木及其制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就近上市出售,但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牌价,也不准转手贩卖,远途运销。1962年,竹木全部实行派购,遂关闭交易市场,但竹木的高价外流和黑市交易仍屡禁不止。1968年,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采取经常与突击检查的办法查处黑市交易,使黑市交易有所收敛。1972年4月,为保护山林资源,樟水区在本社乌头门设立检查站,对外运的木材、毛竹、枝柴、竹木成品或半成品进行检查。1979年,开放竹制品贸易市场,允许社队和个人的竹、木及其制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上市。1984年起,毛竹边交售、边上市,竹制品及毛竹半成品可自由购销,同时开放木材市场。翌年1月,毛竹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经营,竹木交易愈显兴旺。
  二、工商业管理
  1953年起,本地私营商业代销粮、棉、油等统购商品的品种、规格实行检查。1957年至1961年,工商企业按行业登记管理。1963年4月,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办公室,制定《鄞县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本地开始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进行登记。“文革”期间,工商企业登记中断。
  1979年,按照省革委会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定,对饮食服务业办理登记发证。1982年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是年起,建立企业档案,实行年鉴报告制度。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大量剩余劳力跻身乡镇企业。鄞县放宽乡镇企业的冠名、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限制,简化申请、办理执照手续。1987年5月,县制定《关于横向联营经济组织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在法规上保护经济联合。并对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无设备的公司进行清理。1990年初,县制定发展骨干企业的十二条措施,继续采用“政策放宽、手续简便、服务周到”的方法,使本地企业发展迅猛。至今工商业管理纳入政府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之例。
  第二节 统计
  1988年之前,乡镇无专业统计人员。12月,县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企业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至1990年底,乡工业办公室和中等以上规模的乡镇企业均已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乡统计组建立后,主要负责全乡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统计报表 建国初,县开始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分日、旬、月、季、半年和年报等周期。统计内容主要有人口与土地、土改、互助合作、供销社报表等。1953年起,主要有农业、农业合作化基本情况、社会商品零售额、零售量、私营商业改造、人口和合作社基本情况等。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时,国家统计报表加强了有关工业调整、精减、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情况,在商业统计报表中增加了商品销售按高价、平价、议价、市价和农产品收购按统购、派购、议价收购等指标,并且恢复了职工和农民家庭收支调查。1964年,县统计局根据省统计局颁发的全年农业生产统计制度内容,结合县内实际,设计了本年度农业生产定期报表“底帐”制度。7月,实行公社、大队统计资料一本帐,“底帐”制度在资料搜集、审查、运用、保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亦有提高。1966年“文革”开始,统计工作也受到冲击。1971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后,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指标逐步恢复。1978年8月,县计委统计组要求各公社补充1962~1978年农业统计分年台帐,包括“人口情况台帐”、“粮食作物复种面积和产量台帐”等20张台帐表式,系统反映全县1962~1978年农业生产、人口、畜牧业和农民生活等情况。1982年以后,报表在反映经济效益和综合平衡方面有所加强,减少了一些重复、过时的报表和指标。90年代后,重点加强工业的统计,包括产品产量、产值、销售、利税、劳动生产率、原材料消耗、高科技投资等。
  统计调查 1953年1月,县统计科有重点地组织乡、村兼职统计人员(会计),开展各种专题典型调查,直接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同年开展对各种阶级成份农户的经济收入、粮食产量、消费数量、购买力及负担等情况的典型调查。同年4月,根据政务院决定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全乡人口总数及性别、年龄、民族构成等情况。1964年7月1日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项目有: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本人成份、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等。1982年7月1日,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调查共有19个项目,其中按人填报的有13项,分别为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的子女数和现在存活的子女数、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共6项,分别为户的类别、本户住址编号、本户人数、本户1981年出生人数、本户1981年死亡人数、有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1983年,为适应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建立了“农业生产分户统计台帐”,包括分季(春种、夏播、秋播)各主要农作物面积产量、畜牧业生产等内容。翌年起改为抽户登记。1984年下半年起,建立农产量抽样调查点,并在选定村确定辅助调查员。调查网点于1985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提供农户收入支出各季粮食产量估产、实割实测产量及农村社会经济多方面调查资料。至1990年底,全乡各村、基层企业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均建立起农业、工业、商业、固定资本投资、劳动工资和农产量、住户抽样调查等门类较为齐全的统计网络及报表制度。同年7月1日,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7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第三节 审计
  审计有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之分。建国后相当长时间里,县内经济仅由财税、银行和工商管理等专业部门监督。1984年6月成立县审计局,始有审计业务,但乡镇审计机构在1987年11月才成立。
  国家审计 对本乡而言,主要对设立在本乡内的财政、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 1987年初,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规定,县农经委等15个部门先后建立内部审计组织,人员以兼职为主。同年11月,全县8个区和52个乡镇全部成立审计组,配专兼职审计员,本乡始有审计业务。审计员经上岗培训后发给审计证。翌年县政府颁发《鄞县乡镇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对乡镇审计组织、对象、任务、职权、审计程序作出规定。乡审计组开始组织开展清帐理财,时称承包租赁审计、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年终决算分配审计等。之后,每年对本乡所辖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例行审计,使审计工作纳入乡政府经常工作,有效地遏制了财务收支上违纪行为的出现。
  社会审计 1988年8月,成立鄞县审计事务所。同年11月起,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进行财务、会计业务培训等业务。本乡审计组主要是做好协助工作。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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