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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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0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粮食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5
页码: 149-1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龙观乡征购粮食、粮食市场销售及食油销售方面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龙观乡 种植业 粮食销售

内容

第一节 征购
  一、田赋粮
  本地田赋,可考始于宋代,夏税绢绸棉,秋税米。延至元、明,或征银米、或征米钞。清雍正四年(1726)起“摊丁于地”。民国田赋仍设地丁、南米两类。1913年每两折交银元2.55元,其中:正税1.5元,粮捐(省税)0.3元,特捐(县税)0.75元。南米,民国初改称抵补金,其折银几经变动。1924年,抵补金每石折交正税3元,省税0.3元,另设抵补金建设特捐、抵补金建设附捐等8项附税计3.32元,每石共计折交正附税6.62元。1932年起田赋分为上、下二期。1941年4月,县城宁波沦陷,在日军占领区,田赋被日伪政府控制。1945年9月,日军投降,政府免赋一年。
  1946年,田赋改名为征实稻谷,按田等级,上等田每亩产2斗2升,中等田每亩1斗6升5合,下等田每亩1斗1升,农田每亩8升2合。是年,实行五成折征。民国田赋除正税外,另有附加(省县额外征收),民国后期愈多。1948年除按原赋额每元征实征借各1斗5升外,另有省公粮4升5合,地主积谷1升5合,代征乡自治教育谷、“绥靖”经费谷及地籍测绘材料谷等,实纳每赋元计谷6斗5升。
  二、计划征购
  解放后,改田赋为农业税,由粮食局按“先征后购”的原则代赋税部门征收现粮。1949年10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下达征粮任务,本乡以柴草折粮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1950年起,中国粮食公司宁波分公司委托县供销合作总社代办粮食收购。1952年11月撤销宁波分公司后,由县粮食局委托县供销合作总社代购。其时粮食收购不定任务,农村余粮或售给供销社及收购点,或上市交易。
  1953年12月,粮食局统一收购农村余粮,并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统一销售,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俗称“统购统销”,粮食购销遂纳入国家计划。
  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到户,俗称“三定”,按略低于前几年平均产量定产额,核定留粮标准,以人均243公斤提留口粮;规定肉猪每头可提留饲料粮50公斤,母猪每头提留150公斤,耕牛每头7.5公斤;每亩留种子6公斤左右;余粮社、户另留4%左右为社会余粮。留粮和征粮后,产、留、征相抵平衡的自给社、户无购销指标;产大于征、留的余粮社、户,由粮食部门定额收购;产小于征留的缺粮社、户,由粮食部门额定销粮。定购三年不变,定销每年调整,同时实行增产增购减销和减产减购增销的办法调剂丰歉。实行“三定”后,遇人口迁移,土地划拨、征用均按规定调整粮食购销指标。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改粮食包干为一年一定,实行高额征购。次年,粮食征购任务提高二成。后因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征购任务无法完成,而1959年至1963年五年中农村人均口粮仅为196公斤稻谷。
  1964年,粮食丰收,农村余粮恢复增产增购,每亩增购2.5~10公斤,并适当提高口粮水平。1965年起,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三年,后因“文革”延续至1970年。1971年粮食征购改为一定五年,并增加征购任务。1979年后,调减山区、半山区征购任务。1982年省对县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次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入库量逐年上升。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自由购销,形成了粮食合同定购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粮食购销“双轨制”。90年代后,本乡取消粮食定购任务。
  三、农村储备粮
  农村储备粮始于1958年,是年早稻收获分配后,本社各大队、生产队都留有储备粮,称机动粮,动用频繁。当年秋,农村普遍创办大食堂,粮食集中保管,故多填食堂亏损,储备粮有名无实。1959年后,适逢三年自然灾害,粮食减产储存者甚少。1964年,粮食丰收,县人民政府为以丰补歉,倡导生产队储备粮食,当年,本社各生产队都储备粮食。1966年,县人民政府推广本社红旗(后隆)大队连续6年坚持储足人均半年粮的经验,当年,全县粮食储备猛增至18600吨,其中国家代生产队储备粮食2213吨。其时农村储备粮贯彻“备战、备荒”,“无战不动”的原则,动用储备粮需社员大会讨论,经生产队同意,报人民公社批准。全乡从1964年至1983年20年间,人均储粮达到117公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储备粮实行藏粮于民,集体储备粮不再提留,储备数量有减无增。至今,农村几无储备粮。
  第二节 销售
  一、粮食市场销售
  解放前,本地粮食销售以鄞江桥为主要集散地,新粮上市时,粮商向农民收购稻谷碾米出售,居民向米店购粮,或向农民购谷加工后食用。粮商多凭掮客为媒介,以赊销放帐方式吸引客户,亦有奸商在青黄不接时抛青苗牟取暴利。
  粮食业受年景丰歉和洋米进口多寡影响,常有兴衰。1927年春夏间,因发生灾害粮价飞涨,继而洋米定货纷至,秋收又丰,行市一落千丈。1928年夏秋间,买价低廉,卖价频升,粮商沾利颇厚。1932年日军侵犯上海,战事波及鄞江商埠后,米行业盈少绌多,经营惨淡,至1933年,米业渐见衰落。
  抗战期间,交通封锁,粮源先紧后断,奸商乘机囤积粮食,粮价飞涨。1940年9月实行“计口授粮”,凭户口贴发放购米证,俗称“户口米”。1941年,汪伪县政府成立米谷委员会,以图用控制米谷的手段控制政局,粮商更受打击,米店为此改成流动摊担在乡下收购米谷,偷运至城区出售,数量虽少,但买卖差价悬殊,获利颇厚。是年,城区闹粮荒,每石米价突破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1000元,其时,一般车夫日进70~80元,三口之家不得一饱。
  抗战胜利后,内战继起,粮源仍紧张,奸商囤粮,操纵市场,粮价一日数涨,殷富之户购粮储备,居为奇货,升斗小民叫苦不迭,导致城镇抢粮风潮迭起。1948年5月,米价比上年上涨40余倍,最高时涨至1260万元(法币)。虽各乡镇多实行公卖平粜,但杯水车薪,仅济一时之急。同年8月,民国政府发行金圆券,同时实行粮食限价,由于滥发货币,致使贬值,米价遂越限越涨,到次年5月,每石涨至12050万元(旧币),9个月实际上涨602.5倍。
  解放初,市场仍以私商经营为主。其时粮食局为支援解放定海战役急需筹粮,而奸商乘机囤积,投机倒把,致使粮价暴涨,市场动荡混乱。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一面动员粮商粮贩出售粮食,一面组织粮源实行抛售,以遏制粮价涨势。1950年5月,县供销合作总社开始承接中国粮食公司宁波分公司粮食,本地周围鄞江桥设营业所、樟村设粮食代销点,经营粮食购销业务,市场粮价渐趋平稳。
  1953年12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中粮公司宁波分公司在鄞县的粮食购销业务全部划归县粮食局,本乡设立了粮食代销点。1964年12月停办群众交易的粮食市场,由国家粮站挂牌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起非定购品种的大麦、蕃薯等全部实行议购议销。1987年后,在加强对粮食管理的同时,交易市场扩大横向联系,经营多种粮油品种,以丰富市场供应。1995年后,本乡粮站撤销,粮油全部放开经营。
  二、粮食计划销售
  1953年12月,粮食实行计划供应,俗称统销,以供应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口的口粮。同时取消民间市场自由贸易和私商的粮食经营。
  粮食统销后,本地缺粮人口凭村证明向国营粮站定额购买口粮,村民常少需多购,甚至套购粮食。1954年春季,粮食销量直线上升,仅3个月销量即占年计划的32%。为此从4月起实行核定统销计划,凭证分月供应粮食。1955年农村粮食实行“三定”,按先吃自产粮,后吃定销粮的原则,核定分月供应计划到社、户,凭证凭票定点供应。合作化后,以社和生产队为单位落实定销指标,以增产抵销和减产增销的方式调剂丰歉,人口、土地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定销指标。此法沿用至90年代底。
  1958年秋,各地大办农村食堂,将口粮集中于食堂,倡导“鼓足干劲搞生产,放开肚皮吃饱饭”,造成粮食大量浪费。1959年实行高征购,大队、生产队因虚报产量而不得不出售“过头粮”,又遇连年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到1960年,本社大部分食堂粮源告急。每公斤大米出饭率由原来3公斤通过多次加水蒸煮提高到5公斤,其后更以粥代饭,并杂以瓜菜及可食的野生植物,其时,全社大食堂先后改为全年食粥,倡导“瓜菜半年粮”,因营养不良,许多农民出现浮肿病。至1961年,本社大食堂停办。1962年,农村居住的职工家属、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简称四属户)的口粮,由国家向生产队收购后,发给用户周转粮票到国营粮站购粮,以保证其粮源的稳定。1966年,提高山区、半山区农民的口粮标准,毁林种粮的土地在停垦还林后,该地农民口粮也由国家定销。1972年,农村四属户的周转粮票改发周转粮证,试行一年后废除。1979年,以国家定销的方式提高缺粮社队农民的口粮标准。1985年,取消农村周转粮,四属户口粮由村负责供应,农村定销粮由统购价供应改为按收购比例供应。1986年,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定销指标下降,之后,本地取消了计划定销指标。
  三、食油销售
  民国时期,本地油菜籽种植甚少且产量低下,食油多赖青岛生油或牛庄、大连豆油在市场上自由销售。所产少量油菜籽在小油坊加工后,仅作补充食用及作灯油照明。其时,本地有加工棉籽作油源,多作照明之用。
  解放初,食油仍由私商经营。1951年后,油脂交易由国家统一管理,委托供销社经营,形式仍属自由购买,至1954年油脂实行统销。1965年起本地有议销食油,但数量不多。1981年8月起,供应半高价菜油,每公斤3.2元,11月后,调整每公斤2.8元,至1986年停止。
  1954年1月,食油实行计划供应。1956年起农村供销社根据所属常住人口数,凭购油证按每人每月定量数销售,以不突破计划为限。1957年1月,规定每人每月为125克,后视油源情况,逐月公布供应标准。7月,改为凭证购油凭票供应,油票分季发放,分月使用,隔月作废票面不作定量规定。1962年贯彻食油包干政策,农村只购不销。6月起,机关、团体、农村国家供应户口等不参加生产队收益分配的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供应食油50克。此外,凡口粮由生产队供应的,食油亦由生产队解决。同年国家开展以籽换油业务。1964年6月起,集镇和不产粮人口的每人每月食油定量由50克提高到100克,12月起,又提高到150克,次年10月,再提高到200克,一直沿用至90年代。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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