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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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14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务
分类号: F812.7
页数: 5
页码: 123-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洞桥镇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税务机构变革,民国时期管理体制不统一,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税收制度逐渐完善。田赋和农业税是洞桥镇的主要税收来源。
关键词: 洞桥镇 税务 概况

内容

历史演变
  洞桥历代税务稽征机构繁多,除大宗田赋包括唐以后的夏、秋两税及清后的地丁银为县署稽征外,又有专门税征收机构。如唐宋设税衙税场,收取米、酒(醋)税,其时酒务又制酒榷卖并组织民间酤卖推销以征税收,沿袭元、明、清三朝。税务机构自唐至宋300多年间一直在小溪(鄞江)设立。民国时期新制初建,管理机构不尽统一。因小溪商埠工商兴隆,故省财税常插此地设机构,直接征收,仅田赋一项沿袭清朝而由县政府直接征收。
  下列民国时期主要税务机构,以观体制:
  田赋机构 民国初,县署财政科征田赋,兼办契税。民国18年(1929)6月,建立财政局,设田赋征收处。民国34年(1945)3月,田赋归县税处兼办。次年,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
  货物税机构 民国2年(1913),成立浙江省第四区烟酒事务分局,同年开办印花税,委托海关、邮局、银行发售印花税票。次年后,建立宁波洋广货捐局、鄞奉茧捐局等厘捐机构,并建立鄞县统捐局征收货捐和茶捐。民国20年(1931),成立鄞奉印花税局。民国23年(1934)9月,印花税委托邮局代征。民国29年(1940),县战时烟酒消费特捐征收处成立。民国32年(1943)4月,直货两税机构合并,县设税务征收局。民国34年(1945)6月,直货两税局划分,成立货物税局。民国37年(1948)8月,直货两税局改为浙江区国税局鄞县稽征局,直至县城解放。
  直接税机构 民国25年(1936),省成立所得税办事处,鄞县设分处,次年撤销。民国27年(1938)2月又恢复。民国29年(1940)6月设所得税为直接税处,民国30年(1941)升为直接税分局。民国32年(1943)4月,直货两税机构合并。
  营业税机构 民国2年(1913),成立浙江省第五区营业税征收总局。民国17年(1928),设立鄞县箔类特税局。民国22年(1933),改为浙江省箔类营业税宁波区分局。民国31年(1942),营业税机构撤销,业务移交直接税务局。民国35年(1946),营业税移交县税捐稽征处接管。
  地方税捐机构 税源归地方财政收入。清末民国初,大都一税种相应列一机构,故机构杂乱。民国31年(1942)1月,成立鄞县县征收处。民国35年(1946),改为鄞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契税及各项县税,直至县城解放。
  机构设置
  1949年5月宁波解放后,建立宁波市军管会财政部鄞县国税局。10月改为省税务局宁波分局,设奉化等5个稽征所,奉化稽征所设在姜山,辖鄞、奉化、象山三县。1950年4月,设鄞县财税局,并建立樟水等5个区税务所(洞桥属樟水)。1952年,鄞江所建立(洞桥属鄞江)。1970年12月,税务局与人民银行合并,为县财政金融局,按区设财政金融所(洞桥仍属鄞江)。20世纪80年代初始设乡税务员。1984年,国税、地税分设,本镇分设征管处。
  管理体制
  民国时,税收管理多头,税出多门,立目随意。虽有税制,但在执行中走宗衍变,故不作详记。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0年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全国性税收条例、法令,均由政务院制定实施;地方性税收立法,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备案,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收入归中央财政部调度。1958年6月起,允许省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税收。划归地方收入的印花、利息所得、屠宰、牲畜交易、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车船使用牌照7种税收,管理权限由省掌握。1960年6月,省规定凡新建企业初期生产或企业试制新产品因纳税而亏损的,县有权决定减免。1965年3月,省规定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因无力缴清和无法追缴拖欠税款的,县财政局有500元以下的欠款减免审批权。1973年3月起,县可核定纳税单位适用的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及对滞纳、偷漏税的处理;对新办的校办企业、收入少的有证个体手工业户、小商贩,以及屠宰、皮棉加工、冷冻、咸肉、咸水产品加工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县有减免税审批权。1977年11月起,县有权审批除生产烟、酒、棉纱外的新办社队企业减征或免征工商、所得税1—2年。1981年后,除高税率产品外,县有权审批新办社队、街道、校办企业的一年内的工商税减免。1984年8月起,县级有权审批乡镇企业在五成幅度内减征所得税。1985年继续扩大县权限,对城镇新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从事饮食服务、经营蔬菜、煤饼的,县有权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税收征管
  田赋与农业税 鄞县田赋有资料可稽的,起自南宋夏、秋两税,夏征布匹丝织品,秋征大米。元代夏税改为银两,秋税银米兼之,以粮为主银以抵粮。明代夏税征麦秋征米,无米、麦可以钱钞代。清初摊丁入亩,将人丁税纳入田赋并征地丁银,至清末又征南米为军饷。民国初,改南米称抵补金。民国21年(1932),田赋改制,改地丁为上期田赋;抵补金为下期田赋,并以银圆计征,正税银两折银圆1.8元,米石折银圆3.3元,各种附加按比例折算计征。民国30年(1941),县城沦陷后改征实物,每石稻谷折币30元,民国31年至民国32年(1942—1943)折70元。民国33年(1944)为450元。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全国免赋一年。次年,田赋实行征实、征借、公粮3种,征赋土地分田、地、山、荡4种。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农业税。1949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每户按占有土地数分16节,又按土地肥瘠分甲乙丙丁4等,制订每亩税额。1950年9月据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为3%—40%,分40级,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1952年土地改革后,鄞县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分税率为24级,实行“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税,增产不征税”的政策。1955年前,农业税代金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中等稻谷价格为准。1956年以后,以当地粮食收购部门的标准价格核定代金价格。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率计算征收。此后,税制无重大变化。1980年起,为简化征收业务手续,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粮食部门收购时按质论价,在应付价款中扣除农业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本地农业税统一以稻谷计算,由粮食部门在现粮收购时按“先征后购”原则代征。1985年起,改征粮为主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2006年1月始,国务院决定免除全国农业税征收(鄞州区提前一年)。
  增值税 国家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进行两阶段改革。第一阶段1983年增值税改革,属于过渡性阶段,在产品税基础上进行,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第二阶段属增值税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是中国最大的税种,占税收的60%左右。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范围:境内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3个部分。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缴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2012年全镇征收增值税14520万元。
  所得税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末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民国29年(1940)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32年(1943)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新税法;同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民国35年(1946),根据新《所得税法》全面征收所得税。民国36年(1947),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和制造业,利润超过资本60%者,除分类征收所得税外,以超额累进制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共分13级,最低10%,最高60%。民国37年(1948),修订起征额和税率,营利事业半年所得税满金圆券15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11级,最低5%,最高30%。薪给报酬所得税,属业务或技术报酬的,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满金圆券480元者,税率3%;属定额薪给的,起征额为每月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四类,最低1%,最高4%;财产租赁所得税,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金圆券80元者,税率4%;一时所得税起征额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10%,行商一时所得税以其每次售货收入除减90%的成本开支后余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上、下两半年度征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开《全国税务实施要则》,其中,规定的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税。1963—1978年,通过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为国家积累了一部分建设资金,提高了企业经营素质。在1982年以前,国家所有制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不征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1986年,中国有5种主要所得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12年,洞桥镇征收所得税(国税和地税)528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度起开征,以纳税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建制镇为5%,不在市区和镇的为1%。2012年,全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26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5年1月1日施行,于1986年7月1日执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并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1%征收。1989年4月1日,计征税率调整为2%。2005年10月1日起,计征税率调整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012年,全镇征收教育附加税540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决定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发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1998年8月、2005年10月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3种不同税率。2012年,全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399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7年4月起开征,凡占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筑的用地建制镇每亩征收5000元,其余乡镇为4000元。1989年1月起,鄞县对14个建制镇建成区开征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建制镇连接的自然村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3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税额0.2元。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鄞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按土地级别征收,每平方米一级为15元,二级为10元,三级为5元。2012年,全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16万元。
  2012年,洞桥镇有国税纳税人1423户,其中个体923户,企业500户,征收增值税、所得税等18004万余元;有地税纳税人2125户,其中个体户1500户,企业625户,征收地方税10265万余元。

知识出处

洞桥镇志

《洞桥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商贸经济、财政金融、镇村建设、交通邮电等多个方面反映洞桥镇的历史和现状,记述时限,上限尽可能追溯事、物之发端,下限原则上到2012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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