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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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143
颗粒名称: 第六章 财政金融
分类号: F812.7;F832.7
页数: 14
页码: 119-1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洞桥镇财政金融方面的具体介绍,内容主要介绍了财政、税务、金融三方面。
关键词: 洞桥镇 财政 金融

内容

第一节 财政
  机构设置
  地方财政,始于清初,县乡两级不设专职机构,由知县统管。民国期间,沿袭旧制,县级设置财政机构,以下无专职机构。新中国成立后至1985年,仍由县财政局统管。1986年,洞桥、宁锋两乡均设立财政所,由乡长兼任所长,配财政总会计1人,业务上受县财政局指导,行政上归乡政府领导。1992年5月后,洞桥乡与宁锋乡合并,成立新洞桥乡。此后,设乡财政所,由乡长兼任所长,设副所长1人,岗位有财政总会计、出纳、乡政府会计、农税征收员。2004年,镇财政管理实行“一办、一站、两中心”(即财政审计办公室、会计服务站、会计核算中心、教育核算中心)模式。2007年,镇机关实施机构改革,设立“七办一中心”,其中原财政所与审计办公室合并,建立财政审计办公室,岗位有主任、副主任、财务管理员、总会计、出纳、核算中心会计、审计、综合统计等。2012年,洞桥镇财政所人员编制5人。
  管理体制
  1985年及以前,乡镇一级没有单列财政,由县财政局统管,属于报账制,乡镇核定人数,财政拨款,为县财政预算内资金;凡涉及乡镇农业、水利、文教、卫生、公共设施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均由乡镇申请,经县主管部门审批拨款。1986年,乡财政开始接管县财政拨款和乡镇自有资金,并建账立制。是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收支挂钩、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1987年,改为上年包干基数30%,加上1986年实绩70%为总包干基数,超收分成三税5%,固定收入30%,城市维护建设税72%,农业附加税4%,零星税收按上年实绩除去60%进入基数后部分的20%分成。1989年,收入基数内分成0.5%,超基数收入分成17%;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72%,农业税及其附加4%返乡。1994—1995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6—2001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2002年,改为“确定收支基数,收入逐年递增包干,超收部分区、镇分成”的包干办法。2003—2005年,实行“区分类别、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2006—2008年,实施“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转移支付、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2009—2012年,实施“核定收入基数、一定三年、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全区分为三类乡镇,洞桥镇属二类。
  收入与支出
  预算决算制度 每年9月起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收入测算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主要反映镇财政和有关单位的收入情况;预算支出的测算编制要根据财政可用资金,按照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事权及支出范围,在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基础上,做到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根据《预算法》规定,必须预留当年支出总额的1%—3%为预备费,用于临时急需和事先难以预料的支出。镇政府预算方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财政所在批准之日起,向所属部门、单位批复预算。年终镇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对年度预算指标,清理结算本年度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等,准确如实地编制财政决算和单位决算报表。
  预算编制 以本年度1—9月财政收支情况及镇政府各部门对下一年度收支的预测为依据,形成下一年度预算数据。财政审计办根据支出,确定支出总盘子,提交镇党委、镇政府讨论通过,确定控制数,各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控制数,调整预算上报。财政审计办汇总、审核后,形成预算方案,报镇党委、镇政府、区财政局核定,然后提交镇人大批准。财政审计办将批准后的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在年度执行过程中,确实由于客观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须经镇人大主席团同意。洞桥镇年度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可用资金、基金预算可用资金和预算外收入3个部分。其中:一般预算可用资金包括超收分成、单项分成、区财政包干支出基数、上级补助收入;基金预算可用资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费分成收入、土地出让金分成。洞桥镇年度财经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城乡社区服务支出、农林水利支出、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财务监督 镇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的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纳入镇财政预算的各项拨款由财政所签署意见,报镇长审批后方可实施,按月支付。各部门在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的用款计划,经财政所综合平衡后报经镇长审批后下拨。临时购置设备及公共设施项目建议,按开支费用的多少和工程量大小,分别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后由镇长审批。各办公室按人数包干经费由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镇长审批。暂领款必须由镇长审批,及时报账。未涉及本制度以上规定的其他开支项目,由各主管领导提出建议,报镇长直接审批。镇建立审计监督领导小组,由人大、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定期对镇财政本级政府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镇属部门、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由镇财政所负责。凡设置会计的单位,由镇财政所进行每年一两次的财务审计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税务
  历史演变
  洞桥历代税务稽征机构繁多,除大宗田赋包括唐以后的夏、秋两税及清后的地丁银为县署稽征外,又有专门税征收机构。如唐宋设税衙税场,收取米、酒(醋)税,其时酒务又制酒榷卖并组织民间酤卖推销以征税收,沿袭元、明、清三朝。税务机构自唐至宋300多年间一直在小溪(鄞江)设立。民国时期新制初建,管理机构不尽统一。因小溪商埠工商兴隆,故省财税常插此地设机构,直接征收,仅田赋一项沿袭清朝而由县政府直接征收。
  下列民国时期主要税务机构,以观体制:
  田赋机构 民国初,县署财政科征田赋,兼办契税。民国18年(1929)6月,建立财政局,设田赋征收处。民国34年(1945)3月,田赋归县税处兼办。次年,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
  货物税机构 民国2年(1913),成立浙江省第四区烟酒事务分局,同年开办印花税,委托海关、邮局、银行发售印花税票。次年后,建立宁波洋广货捐局、鄞奉茧捐局等厘捐机构,并建立鄞县统捐局征收货捐和茶捐。民国20年(1931),成立鄞奉印花税局。民国23年(1934)9月,印花税委托邮局代征。民国29年(1940),县战时烟酒消费特捐征收处成立。民国32年(1943)4月,直货两税机构合并,县设税务征收局。民国34年(1945)6月,直货两税局划分,成立货物税局。民国37年(1948)8月,直货两税局改为浙江区国税局鄞县稽征局,直至县城解放。
  直接税机构 民国25年(1936),省成立所得税办事处,鄞县设分处,次年撤销。民国27年(1938)2月又恢复。民国29年(1940)6月设所得税为直接税处,民国30年(1941)升为直接税分局。民国32年(1943)4月,直货两税机构合并。
  营业税机构 民国2年(1913),成立浙江省第五区营业税征收总局。民国17年(1928),设立鄞县箔类特税局。民国22年(1933),改为浙江省箔类营业税宁波区分局。民国31年(1942),营业税机构撤销,业务移交直接税务局。民国35年(1946),营业税移交县税捐稽征处接管。
  地方税捐机构 税源归地方财政收入。清末民国初,大都一税种相应列一机构,故机构杂乱。民国31年(1942)1月,成立鄞县县征收处。民国35年(1946),改为鄞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契税及各项县税,直至县城解放。
  机构设置
  1949年5月宁波解放后,建立宁波市军管会财政部鄞县国税局。10月改为省税务局宁波分局,设奉化等5个稽征所,奉化稽征所设在姜山,辖鄞、奉化、象山三县。1950年4月,设鄞县财税局,并建立樟水等5个区税务所(洞桥属樟水)。1952年,鄞江所建立(洞桥属鄞江)。1970年12月,税务局与人民银行合并,为县财政金融局,按区设财政金融所(洞桥仍属鄞江)。20世纪80年代初始设乡税务员。1984年,国税、地税分设,本镇分设征管处。
  管理体制
  民国时,税收管理多头,税出多门,立目随意。虽有税制,但在执行中走宗衍变,故不作详记。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0年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全国性税收条例、法令,均由政务院制定实施;地方性税收立法,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备案,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收入归中央财政部调度。1958年6月起,允许省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税收。划归地方收入的印花、利息所得、屠宰、牲畜交易、城市房地产、文化娱乐、车船使用牌照7种税收,管理权限由省掌握。1960年6月,省规定凡新建企业初期生产或企业试制新产品因纳税而亏损的,县有权决定减免。1965年3月,省规定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因无力缴清和无法追缴拖欠税款的,县财政局有500元以下的欠款减免审批权。1973年3月起,县可核定纳税单位适用的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及对滞纳、偷漏税的处理;对新办的校办企业、收入少的有证个体手工业户、小商贩,以及屠宰、皮棉加工、冷冻、咸肉、咸水产品加工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县有减免税审批权。1977年11月起,县有权审批除生产烟、酒、棉纱外的新办社队企业减征或免征工商、所得税1—2年。1981年后,除高税率产品外,县有权审批新办社队、街道、校办企业的一年内的工商税减免。1984年8月起,县级有权审批乡镇企业在五成幅度内减征所得税。1985年继续扩大县权限,对城镇新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从事饮食服务、经营蔬菜、煤饼的,县有权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税收征管
  田赋与农业税 鄞县田赋有资料可稽的,起自南宋夏、秋两税,夏征布匹丝织品,秋征大米。元代夏税改为银两,秋税银米兼之,以粮为主银以抵粮。明代夏税征麦秋征米,无米、麦可以钱钞代。清初摊丁入亩,将人丁税纳入田赋并征地丁银,至清末又征南米为军饷。民国初,改南米称抵补金。民国21年(1932),田赋改制,改地丁为上期田赋;抵补金为下期田赋,并以银圆计征,正税银两折银圆1.8元,米石折银圆3.3元,各种附加按比例折算计征。民国30年(1941),县城沦陷后改征实物,每石稻谷折币30元,民国31年至民国32年(1942—1943)折70元。民国33年(1944)为450元。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全国免赋一年。次年,田赋实行征实、征借、公粮3种,征赋土地分田、地、山、荡4种。新中国成立后田赋改农业税。1949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每户按占有土地数分16节,又按土地肥瘠分甲乙丙丁4等,制订每亩税额。1950年9月据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为3%—40%,分40级,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1952年土地改革后,鄞县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分税率为24级,实行“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税,增产不征税”的政策。1955年前,农业税代金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中等稻谷价格为准。1956年以后,以当地粮食收购部门的标准价格核定代金价格。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率计算征收。此后,税制无重大变化。1980年起,为简化征收业务手续,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粮食部门收购时按质论价,在应付价款中扣除农业税。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本地农业税统一以稻谷计算,由粮食部门在现粮收购时按“先征后购”原则代征。1985年起,改征粮为主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2006年1月始,国务院决定免除全国农业税征收(鄞州区提前一年)。
  增值税 国家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进行两阶段改革。第一阶段1983年增值税改革,属于过渡性阶段,在产品税基础上进行,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属变性增值税。第二阶段属增值税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是中国最大的税种,占税收的60%左右。根据1993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开征范围:境内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分13%、17%和免征3个部分。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缴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2012年全镇征收增值税14520万元。
  所得税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末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民国27年(1938)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民国29年(1940)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32年(1943)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新税法;同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民国35年(1946),根据新《所得税法》全面征收所得税。民国36年(1947),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和制造业,利润超过资本60%者,除分类征收所得税外,以超额累进制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共分13级,最低10%,最高60%。民国37年(1948),修订起征额和税率,营利事业半年所得税满金圆券15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11级,最低5%,最高30%。薪给报酬所得税,属业务或技术报酬的,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满金圆券480元者,税率3%;属定额薪给的,起征额为每月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四类,最低1%,最高4%;财产租赁所得税,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金圆券80元者,税率4%;一时所得税起征额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10%,行商一时所得税以其每次售货收入除减90%的成本开支后余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上、下两半年度征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开《全国税务实施要则》,其中,规定的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税。1963—1978年,通过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为国家积累了一部分建设资金,提高了企业经营素质。在1982年以前,国家所有制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不征所得税。1980年9月1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4年9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1986年,中国有5种主要所得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工商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12年,洞桥镇征收所得税(国税和地税)528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度起开征,以纳税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建制镇为5%,不在市区和镇的为1%。2012年,全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26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5年1月1日施行,于1986年7月1日执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并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1%征收。1989年4月1日,计征税率调整为2%。2005年10月1日起,计征税率调整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2012年,全镇征收教育附加税540万元。
  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决定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发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1998年8月、2005年10月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3种不同税率。2012年,全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399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7年4月起开征,凡占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筑的用地建制镇每亩征收5000元,其余乡镇为4000元。1989年1月起,鄞县对14个建制镇建成区开征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与建制镇连接的自然村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3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税额0.2元。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鄞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按土地级别征收,每平方米一级为15元,二级为10元,三级为5元。2012年,全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16万元。
  2012年,洞桥镇有国税纳税人1423户,其中个体923户,企业500户,征收增值税、所得税等18004万余元;有地税纳税人2125户,其中个体户1500户,企业625户,征收地方税10265万余元。
  第三节 金融
  货币
  镇域货币流行起源于秦,流通货币主要为白银与铜钱。清末民初,银两、银圆、铜圆、铜钱、银角、纸币等混合使用,大宗交易和政府机关记账以银两为单位,实际流通以银圆为单位。民国22年(1933)“废两改圆”后,以银圆为单位制。民国24年(1935),实行“法币制度”,禁止银圆流通,民国37年(1948),改用“金圆券”。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市面上流通。
  制钱 按官炉定制所铸的圆形方孔制钱,俗称铜钿。本地从“秦半两”开始使用至清末,清后期质量渐低劣,与银圆兑损价也降低。由于制钱值小而质重,不便携带和大宗交易,到清末渐被铜圆代替。
  银两 始于汉,唐宋时盛行,至明清不衰,其以银锭为主,俗称“元宝”。银两分实际流通的实银两和记账用的虚银两。本地的“甬两”即为虚银两,也称记账货币。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圆”后,不再使用银两。
  银圆 本地俗称洋钱、洋钿、大洋钱,始铸于国外,明代后流入本地。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放海禁后,宁波作为东南外贸港口,便有银圆批量流入。光绪十五年(1889)后,镇域始流通“龙洋”,其币正面铸有“光绪元宝”字样,背面龙纹,重7钱3分,含银88%,宣统二年(1910),改用“大清银币”,重26.56克,含银88%。民国时,流通的银圆有“孙币”(俗称“小头”)、袁币(俗称“大头”)、“龙洋”、“英洋”(鹰洋)、“船洋”等,尤以“袁币”最多,次为“孙币”。民国24年(1935)发行“法币”时,禁止银圆流通。解放前夕,宁波通货膨胀,“法币”和金圆券贬值,民间自发改为银圆流通。新中国成立后,银圆由中国人民银行鄞县办事处按一定比例收兑。
  铜圆 为供日常零星支付,宁波本位货币单位以下又有小额辅助货币流通。银制的辅币有银角毫子。镇区流通主要为粤、鄂所铸的小银钱,次为江南小洋。民国24年(1935),上市角子品质极劣,以汕头铸为多,兑换率一般为85%—90%,其中双角最低时7枚角子兑1元,兑换率为72%。民国25年(1936)3月后,有镍质辅币20分、10分、5分三种上市,俗称钢精角子,仅流通3年改发合金辅币10分、5分、2分、1分四种,后又增添20分和50分两种。铜铸辅币铜圆圆形、中无孔,俗称铜板,始铸于清光绪十八年(1892),民国时,铜元版面共有8种,初期流通限本省自铸铜圆,以后各省自铸铜圆陆续流入,通用较多的是“当十”铜圆,即一枚铜圆换制钱10文,百枚为1元,使用多为“光绪通宝”、“大清铜币”和中华民国纪念币。民国24年(1935)11月,鄞县政府规定法币1元兑换“当十”铜圆300枚,民国25年(1936)规定铜圆不再兑换后,遂在本地市场匿迹。
  国币 “法币”为纸币,于民国24年(1935)11月起在鄞县发行,同时禁止银圆流通,县政府公布新币制的兑换率,每元“法币”至少兑换11角银角子或297文“当十”铜钱,或540文双角。一时物价飞涨,乡间抬价收兑银、铜币。抗日战争以后,物价益涨,民国36年(1947)的米价比民国24年(1935)上涨27倍。国民政府不得不停止“法币”流通,于民国37年(1948)8月发行金圆券。金圆券发行时辅之以限制手段,然数月后物价仍扶摇直上。新中国成立后,金圆券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兑。
  储备券 鄞县沦陷后,汪伪政权在沦陷区发行储备券,俗称“储备票”,初与“法币”混合使用。不久,因“法币”在国统区银行兑换外汇,日伪便以1元储备券兑2元“法币”,在沦陷区强行收取“法币”,并规定储备券为沦陷区唯一货币。储备券发行后物价益涨,俗谚有“钞票多无比,只买几粒米”。抗日战争胜利后废弃储备券。
  人民币 1949年5月,县域解放后,鄞县接宁波市军管会通知,自6月4日起禁用金圆券,改用人民币。人民币面额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均系纸币。乡村于1950年底普及流通,该币习惯上称旧币。1955年3月1日起,鄞县奉命发行新人民币(称新币)。新币面额有主币1元、2元、3元、5元、10元,辅币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共11种,并以新币1元折合旧币10000元比率收兑。1957年,鄞县发行铝质辅币(简称硬分币),面额1分、2分、5分,与前发行的纸辅币混合流通。1964年4月15日,鄞县奉命停止使用1953年版苏联代印的3种面额人民币,即工农兵图案10元券,各民族大团结图案5元券和井冈山图案3元券,由人民银行鄞县支行统一收兑。1987年4月起,陆续发行新版人民币,主币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与原发行的人民币混合流通。至今1分、2分、5分硬币(纸币)基本不使用。
  金融机构
  钱庄 钱庄为旧时信用机构,早期多数钱庄资本额少于典当,鄞县在明中叶商业勃兴后,钱庄业也随之发展,放款对象以商户为主,也向农户放款。民国23年(1934),因农村经济萧条,钱庄纷纷停业。抗日战争胜利后,钱庄业复兴。新中国成立前,洞桥曾有一家小型钱庄。
  典当 俗称当店。鄞县在唐宋时期即有典当雏形。清初县城及各大乡镇均设有典当。典当业中以“惠安”、“长丰”两家历史最久,多数典当月利息为2分,质押期限为最长18个月。过期不赎称为“满当”,由典当号家自行处理。典当业资本一般不很充足,大多依赖于银钱业的调节。典当业也经营存款业务以增加资本,弥补不足。
  银行 县城开埠后,外国银行如汇丰、花旗等在甬设立办事处,经营业务。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中国通商银行宁波分行设立,为本县最早的国内银行。是年,县城有银行机构16家。目前域内银行有:
  鄞州银行洞桥支行,其前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政府为支持农村互助合作,积极扶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1953年,本镇洞桥、宁锋两地先后试办农村信用互助小组。1954年8月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动员社员入股,同时组织存款,以扶持贫困,支持生产,打击高利贷。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中,信用社划归人民公社信用部,盈亏亦由公社统一核算。1963年,洞桥、宁锋两地恢复信用合作社,1969年下半年再度划归公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此种管理随“文化大革命”结束而告终。1983年下半年,信用社广泛扩股、增股,实行股金分红。1987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最早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六家农村信用联社之一,鄞县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独立成为股份制形式的信用合作联社,与各专业银行并存营业,相互补充,有利于多渠道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以发展地方经济,此后个人股份退股。2005年,转制成立鄞州银行,在洞桥设有鄞州银行洞桥支行和文卫分理处、宁锋分理处、百梁分理处,共有营业面积1万多平方米,2012年,有职工34人。
  中国农业银行洞桥支行,于1989年11月成立,位于碧云路121—123号,营业面积300平方米,2012年有职工12人。
  中国银行洞桥支行,于2003年4月设立,位于荷晓东路1019号。营业面积360平方米,2012年有职工10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洞桥分理处,于2010年开设,位于洞桥荷晓东路892号,营业面积150平方米,2012年有职工5人。
  宁波银行洞桥支行,2012年筹建(2013年1月25日开业),位于潘沙北路1号,营业面积427平方米,有职工14人。

知识出处

洞桥镇志

《洞桥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商贸经济、财政金融、镇村建设、交通邮电等多个方面反映洞桥镇的历史和现状,记述时限,上限尽可能追溯事、物之发端,下限原则上到2012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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