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伤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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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8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工伤保险
分类号: F842.616
页数: 2
页码: 1890-1891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市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实施了职工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类别划分并定期调整,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和雇工数量逐年增加。
关键词: 海曙区 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内容

市政府于1998年6月下达《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境内国有企业率先实施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及职工危害程度,分别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0.4%、0.6%、0.8%、1%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每隔5年调整一次。当年288家单位9905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收缴工伤保险基金16.21万元,受理工伤事故1件。2003年,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工作期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等均认同事故伤害。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限提出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GB/T4754—2002),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工伤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工伤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8%。工伤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保险缴费基数的1.6%。其中一类行业费率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费率每年浮动一次。之后,工伤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大至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率大幅度提高。至2008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5512家,参保者85418人,收缴工伤基金514.43万元,受理工伤事故502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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