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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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6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劳动工资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5
页码: 1874-1878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宁波地区解放前后的工厂企业劳动工资制度变化多样,曾实行年薪制、月薪制等,解放后进行过三次工资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 海曙区 劳动管理 劳动工资

内容

解放前,境内工厂企业劳动工资标准不一,形式多样,有年薪制、月薪制、日薪制、计时制、计件制和包工、分成拆账制等。工资等级多,同一工种一般分为30~40级,多则90余级。工资级差小,大则3~5元,小则0.5元。工资落差大,轻工比重工高,外籍人员比中国职工高,业主亲友比普通职工高,男工比女工高。解放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给制,留用旧机构人员实行薪金制,工厂企业多沿袭旧工资制。1952年,政务院下达劳动工资制度改革通知后,工厂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相继进行三次改革。
  1953年第一次工会制度改革
  废除旧工资制度,建立以统一“工资分”为计量单位的新工资制,稳定职工生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工厂企业工人实行8级技术等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人每月工资约100-180分。商业、供销部门职工每人月工资约80-120分。当时,每1“工资分”含有中等釉米189克、白布0.563米、猪肉71克、中等卷烟0.164包(盒)等实物。
  1956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取消以统一“工资分”为计量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厂企业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11类工资区(海曙区属4类工资区)工资等级标准,评定工资等级,实行直接发放额定货币工资制,规定工资平均提高14.5%。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工厂企业实行工人八级十五档工资制、干部十五级工资制。
  同时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积弊,有条件的全民工厂企业逐步推行职工工资总额随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把职工工资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本人贡献大小联系起来,改变过去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做法。分级管理,扩大企业自主权,工厂企业职工实行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而有计划地按比例增长的工资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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