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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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6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10
页码: 1872-1881
摘要: 本章介绍了解放后境内对劳动的管理的变化,包括用工管理、技能培训、劳动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其中涵盖了境内企业用工制度的演变,包括雇佣制、固定工制、临时工制和劳动合同制。
关键词: 海曙区 劳动管理 用工管理

内容

境内对劳动的管理,主要是对劳动者的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部门对劳动者拥有相当大的管理权,包括招工、工资标准和浮动,大多都由管理者决定。到了市场经济时代,管理者失去了许多管理权,因为企业股份制和私有化,政府部门难以管理,企业用工合同期,多为企业和务工者两者商谈。管理者除在宏观政策面加强对企业管理外,对劳动者则由管理为主转为服务为主,诸如劳动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从而使劳动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节 用工管理
  雇佣制
  解放前,境内工商企业生产资料多为私有,所用员工多为雇佣工,直到宁波解放初期。
  固定工制
  解放后,对国民党旧军政人员和官僚资本家企业的员工,人民政府采取包下留用,形成固定工制。1956年全区工商企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不再私有,业主与员工关系随即发生根本性变化,雇佣制逐步消亡,雇用员工转为固定工。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调整,国务院提出“两种劳动制度”和“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方针。1971年全民企业劳动力不足,采取变通办法,允许全民企业招用集体性质员工。1983—1986年期间,先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四项暂行规定》,招用新员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工,固定工制随之消亡。
  临时工制
  临时工制是指企业因季节性生产所需,或增加生产所需,或抢救、抢险和替补缺勤所需而临时雇用员工,一俟期满,即按时辞退。这种临时工制,有利于搞活企业,调动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20世纪60年代初期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有关临时工编制计划、使用和管理等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完善,成为境内企业一个重要用工制。
  劳动合同制
  境内企事业单位于1984年实施劳动合同制。遵循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省政府《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宁波市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新招收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等文件规定,1995年境内国有(全民)、集体、三资、股份制企业固定工全面转制。1996年,乡镇、街道、个私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成立区劳动用工改革领导小组,选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为改革试点,举办政策法律培训班,动员乡镇工办、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全面铺开。至年底,55家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100名员工以上的企业中,90%以上签订合同。全区新签订劳动合同5480份,其中转制合同2592份,新招工合同535份,续订合同970份,农民合同1383份。纠正不规范、不合法合同2542份。
  第二节 技能培训
  培训机构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要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7年7月同意成立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简称区培训中心),租用市明州建设公司280余平方米办公楼为培训基地。2004年移址长春路122号,场地扩大,条件初步改善,劳动技能培训纳入区劳动保障局工作序列。2006年再次移址长春路90号。
  在职职工培训
  解放前,境内工商企业几乎都以师徒结对传授技能的形式进行职工技能培训,直到解放后,才辅以脱产或半脱产形式进行培训。1958年,借鉴苏联以工人技术学校培训职工的形式,始办学校培训职工。进入20世纪80年代,培训内容日益扩增,除了应急性专业技能培训,还进行技术补课、技术考核等。由于在职职工培训一直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培训,其培训情况未曾要求上报备案,故无统计资料记载,具体数据不详。
  失业人员培训
  市政府于1997年把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作为省、市再就业工程的重要工作,与区政府签订《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列入考核指标,同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政策规定,凡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以及社区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者,给予全额补贴。参加数控车工、铣工、磨工、汽车维修等紧缺工种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600元补贴。参加其他工种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400元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费用在200元以下者则按实补贴,超出部分个人自负。参加车工、推销员、装配钳工、铣工、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床操作工、维修电工、加工中心操作工、中式面点、服装制作等10个工种培训者,除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外,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费500元。区培训中心遵循市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政策,不断扩展培训工种,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至2008年,培训工种已从最初的电工、焊工,扩展到服装缝纫、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艺术插花等19个工种,培训失业人员51773人次,发放各类培训补贴金167.11万元。
  被征地人员培训
  市政府于2003年下达《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参照失业人员享受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的有关规定,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培训,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技能,满足转移就业需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区劳动保障局相继组织全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的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以及服务类工种技能培训。至2008年,累计培训被征地人员9157人次,发放各类培训补贴金112.32万元。
  外来务工人员培训
  根据市政府2000年出台的《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教育实施办法》和2006年8月下达的《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从业岗位实际,以院校培训、企业培训和校企联合培训等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务工人员就业技能,稳定就业。同时按照政策规定,2006年开始发放各类补贴。2002—2008年期间,共培训外来务工人员18065人次,发放各类培训补贴金59.66万元。
  第三节 劳动工资
  解放前,境内工厂企业劳动工资标准不一,形式多样,有年薪制、月薪制、日薪制、计时制、计件制和包工、分成拆账制等。工资等级多,同一工种一般分为30~40级,多则90余级。工资级差小,大则3~5元,小则0.5元。工资落差大,轻工比重工高,外籍人员比中国职工高,业主亲友比普通职工高,男工比女工高。解放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给制,留用旧机构人员实行薪金制,工厂企业多沿袭旧工资制。1952年,政务院下达劳动工资制度改革通知后,工厂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相继进行三次改革。
  1953年第一次工会制度改革
  废除旧工资制度,建立以统一“工资分”为计量单位的新工资制,稳定职工生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工厂企业工人实行8级技术等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人每月工资约100-180分。商业、供销部门职工每人月工资约80-120分。当时,每1“工资分”含有中等釉米189克、白布0.563米、猪肉71克、中等卷烟0.164包(盒)等实物。
  1956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取消以统一“工资分”为计量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厂企业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11类工资区(海曙区属4类工资区)工资等级标准,评定工资等级,实行直接发放额定货币工资制,规定工资平均提高14.5%。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工厂企业实行工人八级十五档工资制、干部十五级工资制。
  同时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积弊,有条件的全民工厂企业逐步推行职工工资总额随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把职工工资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本人贡献大小联系起来,改变过去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做法。分级管理,扩大企业自主权,工厂企业职工实行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而有计划地按比例增长的工资制。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解放后很长一段时期,国家一直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强调职工是企业主人,劳动关系稳定,偶尔发生劳动纠纷,多由企业工会或党组织自行解决。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由固定工制转为求职求业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的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变化,导致劳动争议案发生。1989年成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手区总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至2008年,受理牵涉缴付社会保险金、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合同履行等劳动争议事案2421件。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
  用工年度检查
  按年度依法定期审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其结果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主要依据。2002年审验412家;2003年审验435家;2004年、2005年因人员紧张而中断;2006年下半年人员增加而恢复,审验20家;2007年审验2788家;2008年审验4139家。
  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劳动保障,同时根据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部署,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1996年根据市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停止招收外地民工的通知》精神,组织人员专项检查80家用工单位招收外来民工情况。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对全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联手区计经委、工业局、工商局等,专项检查24家重点单位用工情况。之后,每年开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春雨行动”、查禁非法使用童工问题的“春苗行动”、整顿劳动力市场和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春雷行动”等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用工。至2008年,累计专项检查3072家单位,涉及劳动者137852人次。
  事案处理
  制定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流程、落实人员,受理和查处劳动者投诉举报事案,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并根据调查结果,或依法查处,或解释调解,或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7—2008年期间,共受理投诉举报事案4236件,依法查处4159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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