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事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4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事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9
页码: 1853-1861
摘要: 本章介绍了海曙区人事局的成立和职责,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历史和发展情况,包括干部管理、录用、考核、离休退休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同时还涉及工资福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相关内容。文章还提到了离退休干部管理和待遇调整的情况。
关键词: 海曙区 人事局 行政管理

内容

1996年5月劳动人事分离,成立定编9名、事业编制3名的区人事局,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工资福利科(挂办公室牌子)、录用调配科(挂职称培训科牌子),下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履行干部管理、人才资源开发、工资福利、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职责。2000年增设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一节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解放后,干部进、出、任、免、升、降均由区委及其组织部统一管理。1982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993年,事业单位制度改革。1996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2000年围绕搞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为重点,配套推进机构设置、人员考核、分配、培训、职称、人才流动、人事仲裁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
  干部管理
  1982年,镇明、海曙两区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行干部分级管理,选拔干部改为民主推荐与领导考察相结合,试行委任制、选任制、考任制、聘任制和竞争上岗等形式。乡镇机关新增干部实行聘用合同制。1993年,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和推行全员聘用制,部分岗位竞争上岗。1996年加强公务员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理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制。
  干部录用
  1993年,事业单位以公开招考和竞聘上岗进人,试行聘用制和试用制。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进必考”,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一般干部双向选择。1998年,区鼓楼医院院长一职实行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率先在全省以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向全社会公开招聘8名街道居委会专职干部。2006年首次开展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
  干部考核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始于1992年,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1996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公务员德、能、勤、绩的实际表现,并与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挂钩。
  干部离休退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8年6月2日下达(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离休与退休并行安排老干部,同时实施干部、工人两种退休办法。1982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6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纳入离休人员范围。
  第二节 干部队伍
  行政区划频繁变化,干部队伍变化较大。1958年,镇明、海曙两区机关干部30人,1980年增至214人,主要录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1984年两区并建后,机关干部385人。1993年推行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录用巡警队员83名、教师2名。1996年,区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首次招考国家公务员17人。1998年完成公务员过渡工作,全区共有公务员837名。至2008年,全区有公务员1418名。
  第三节 工资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市统一供给制和薪金制。南下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以及部分地方干部和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沿用解放战争时期伙食、被服、日用品和津贴费等供给制,并按职务、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和对革命贡献执行三类供给标准。国家机关中新吸收录用和由企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接收旧政权时的留用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实行薪金制。1951年1月起,供给制人员除口粮仍按供给标准发给实物外,其余供给按包干标准计价发给,即所谓“包干制”。之后,相继进行了4次工资改革和3次工资调整。
  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境内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行类别工资区制,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海曙区为第四类工资区。改革职务等级工资制,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为30级。工程、农业等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分为5等18级。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全国统一新工资标准。统一和改进工人工资等级制度,强调按照技术标准考工升级和考核升级。这次工资改革,按月工资总额6.85%的额度升级增资,升级面50%以上。
  1985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改现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标准为40元,所有工作人员均执行同一标准。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高低执行不同标准,并随职务变动而调整。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工龄计发,标准为每一工龄年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87人,总增资5.43万元,人均增资18.18元。
  1993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具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等级工资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均执行独自等级工资制。同时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资晋升制度,每2年晋升一次工资。是年全区5308人考核升级,月增资6.38万元。
  2006年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2006年,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级别由15个增加到27个,公务员晋升职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相应提高,累计两个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工资档案,累计五个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级别工资等级。是年7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建立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可根据考核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是年,全区实行公务员登记的45个机关单位(含市垂直部门)1354名机关公务员,人均月增资332.5元。126家区属事业单位4066名在职人员,人均月增资255.4元。
  工资调整
  1957—1982年第一次工资调整 1957年、1959年、1960年先后3次降低十七级以上干部和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
  1963年、1971年、1977年、1979年4次30%〜40%的比例升级。
  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三个部门部分职工工资。
  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其中,1981年、1982年的调整中,凡符合学历规定人员可按学历升2级。
  1986—1992年第二次工资调整 1986年集中解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平台”。
  1987年改革职称制度,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序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问题。
  1987年适当提高部分专业人员工资。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普调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工资突出的矛盾。
  1992年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和奖励工资标准。
  1997—2001年第三次工资调整 1997年,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90元调至110元。1999年调至180元,十五级至一级级别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2001年基础工资调至230元,级别工资由115元提高至1166元。同年10月,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的人员)各职务层次工资起点标准,由50-480元提高到100-850元。是年,全区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升降实时台账,并进行计算机管理,全区61个机关、事业单位1092名人员实行工资统发。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6年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4月建立区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8月投保工作运转,9月74家单位参加投保,其中在职人员4599人、离休人员64人、退休人员1560人。2002年完成1521名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保工作,总额472.2万元。2008年调整126家事业单位3898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数,12月底全区投保单位126家,在职人员3924名、离休人员18名、退休人员2854名。
  福利待遇
  解放后,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长时间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子女统筹医疗、各种假期待遇,以及伤残待遇、养老待遇、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并随国家福利制度的补充、修订,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标准。福利费按规定提取比例在行政事业费中提取,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用于解决、完善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节 公务员录用
  解放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从农村优秀青年、“以工代干”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职职工、民办教师、待业人员、转业军人等中选调。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1996年,区首次招录国家公务员17人。此后,凡公务员录用必考,来源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公务员一经录用,进行初任培训,并与其他公务员一起继续参加各类培训。2001—2008年期间,相继进行“政府与市场”、通用英语和职称外语、计算机省二级和三级、公务员英语300句、依法行政、公共管理基础课程、机关干部党政理论、实用专题、《公务员法》等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讲座),参与者逾万人次。
  第五节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解放后,高校和中专毕业生一直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深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方针,由国家统一分配为编制干部。海曙、镇明两区并建之前期间,因资料散失,分配人数无法查实。1984年两区并建,次年分配大中专毕业生72人,多为教育、卫生专业。至1988年,全区吸纳中专以上学历者827人,其中从事文教507人,从事政法175人,从事工业80人,从事农林、财贸、乡镇65人。1989年分配中专毕业生107人,余者始行“双向选择”就业。1993年改革中专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分配制度,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进入人才市场求职。1996年后,大中专毕业生全部走向市场自主择业。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个私企业和农村基层就业的,用人单位均可委托区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事、代管人事。2003年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就业签约统一使用全国、省普通高校制发的就业协议书,首次执行属地人事部门管理办理就业签证、就业调整手续。
  第六节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66年期间,国家承认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解放前取得的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同时依据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德才条件,参照学历、专业工作资历,经民主评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相应职务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逐步恢复。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198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次年区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建教育、卫生、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农业等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农业技术初级职称2人、会计初级职称41人、卫生初级职称416人,至1988年聘任具有专业职称者796人,其中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242人、初级职称547人。1991年,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评聘,经考评优秀544人、称职2014人、不称职21人。评定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8人、初级职称134人,其中经济类34人、工程类16人、医科类76人、财会类18人。1996年实施职称改革,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定职130人,审核评审初级任职资格137人,审核推荐各档任职资格343人,其中高级7人、中级98人、初级238人,2860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1998年,全区3187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数据库档案,其中具高级职称24人、中级职称851人、初级2312人,多数从事管理技术、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育工作,从事农林、科研等一线工作的相对较少。至2008年,全区有博士、硕士、高级职称等高层次紧缺人才671人。
  第七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两区并建后,每年办理离退休干部和易地干部退休安置工作,1988年7月底,全区退休干部1248名,其中行政140人,事业1108人。1989年成立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委员会,配置2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当年组织627名退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1990年国家调整工资,1794名离退休人员月增资总额3.02万元。1993年发放70岁以上老年社会服务优待卡1095张,11334名退休干部享有“高龄老人优待证”,发放1701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2.6万余元。2006年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离休干部离休金按本人离休前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干部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到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到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完善离退休费增长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金,全区2992名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补发生活补贴费,人均273.4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波市
相关地名
海曙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