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境内人事、劳动管理无资料查考,故略。解放后至镇明、海曙两区并建前,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一直由市统一管理,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则由各区劳动就业委员会负责实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行政管理工作改由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内务局统一管辖。1984年4月时值人事、劳动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随即成立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工作。1996年5月劳动、人事分离,分别设置区劳动局(2002年改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人事局。之后,各司其职。
第一章 人事管理
1996年5月劳动人事分离,成立定编9名、事业编制3名的区人事局,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工资福利科(挂办公室牌子)、录用调配科(挂职称培训科牌子),下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履行干部管理、人才资源开发、工资福利、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职责。2000年增设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一节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解放后,干部进、出、任、免、升、降均由区委及其组织部统一管理。1982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993年,事业单位制度改革。1996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2000年围绕搞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为重点,配套推进机构设置、人员考核、分配、培训、职称、人才流动、人事仲裁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
干部管理
1982年,镇明、海曙两区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行干部分级管理,选拔干部改为民主推荐与领导考察相结合,试行委任制、选任制、考任制、聘任制和竞争上岗等形式。乡镇机关新增干部实行聘用合同制。1993年,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和推行全员聘用制,部分岗位竞争上岗。1996年加强公务员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理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制。
干部录用
1993年,事业单位以公开招考和竞聘上岗进人,试行聘用制和试用制。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进必考”,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一般干部双向选择。1998年,区鼓楼医院院长一职实行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率先在全省以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向全社会公开招聘8名街道居委会专职干部。2006年首次开展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
干部考核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始于1992年,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1996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公务员德、能、勤、绩的实际表现,并与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挂钩。
干部离休退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8年6月2日下达(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离休与退休并行安排老干部,同时实施干部、工人两种退休办法。1982年,国务院下达《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6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纳入离休人员范围。
第二节 干部队伍
行政区划频繁变化,干部队伍变化较大。1958年,镇明、海曙两区机关干部30人,1980年增至214人,主要录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1984年两区并建后,机关干部385人。1993年推行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录用巡警队员83名、教师2名。1996年,区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首次招考国家公务员17人。1998年完成公务员过渡工作,全区共有公务员837名。至2008年,全区有公务员1418名。
第三节 工资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市统一供给制和薪金制。南下干部、军队转业干部,以及部分地方干部和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沿用解放战争时期伙食、被服、日用品和津贴费等供给制,并按职务、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和对革命贡献执行三类供给标准。国家机关中新吸收录用和由企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接收旧政权时的留用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实行薪金制。1951年1月起,供给制人员除口粮仍按供给标准发给实物外,其余供给按包干标准计价发给,即所谓“包干制”。之后,相继进行了4次工资改革和3次工资调整。
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境内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行类别工资区制,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海曙区为第四类工资区。改革职务等级工资制,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分为30级。工程、农业等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分为5等18级。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全国统一新工资标准。统一和改进工人工资等级制度,强调按照技术标准考工升级和考核升级。这次工资改革,按月工资总额6.85%的额度升级增资,升级面50%以上。
1985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改现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标准为40元,所有工作人员均执行同一标准。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高低执行不同标准,并随职务变动而调整。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工龄计发,标准为每一工龄年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987人,总增资5.43万元,人均增资18.18元。
1993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具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执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等级工资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均执行独自等级工资制。同时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资晋升制度,每2年晋升一次工资。是年全区5308人考核升级,月增资6.38万元。
2006年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2006年,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级别由15个增加到27个,公务员晋升职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相应提高,累计两个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工资档案,累计五个年度考核合格晋升一个级别工资等级。是年7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与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建立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可根据考核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是年,全区实行公务员登记的45个机关单位(含市垂直部门)1354名机关公务员,人均月增资332.5元。126家区属事业单位4066名在职人员,人均月增资255.4元。
工资调整
1957—1982年第一次工资调整 1957年、1959年、1960年先后3次降低十七级以上干部和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
1963年、1971年、1977年、1979年4次30%〜40%的比例升级。
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三个部门部分职工工资。
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其中,1981年、1982年的调整中,凡符合学历规定人员可按学历升2级。
1986—1992年第二次工资调整 1986年集中解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部分职工工资“平台”。
1987年改革职称制度,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序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问题。
1987年适当提高部分专业人员工资。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普调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工资突出的矛盾。
1992年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和奖励工资标准。
1997—2001年第三次工资调整 1997年,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90元调至110元。1999年调至180元,十五级至一级级别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5〜470元,提高到85〜720元。2001年基础工资调至230元,级别工资由115元提高至1166元。同年10月,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的人员)各职务层次工资起点标准,由50-480元提高到100-850元。是年,全区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升降实时台账,并进行计算机管理,全区61个机关、事业单位1092名人员实行工资统发。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6年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4月建立区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8月投保工作运转,9月74家单位参加投保,其中在职人员4599人、离休人员64人、退休人员1560人。2002年完成1521名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保工作,总额472.2万元。2008年调整126家事业单位3898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基数,12月底全区投保单位126家,在职人员3924名、离休人员18名、退休人员2854名。
福利待遇
解放后,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较长时间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子女统筹医疗、各种假期待遇,以及伤残待遇、养老待遇、丧葬抚恤等福利待遇,并随国家福利制度的补充、修订,逐步提高福利待遇及标准。福利费按规定提取比例在行政事业费中提取,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用于解决、完善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节 公务员录用
解放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从农村优秀青年、“以工代干”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职职工、民办教师、待业人员、转业军人等中选调。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施行,1996年,区首次招录国家公务员17人。此后,凡公务员录用必考,来源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公务员一经录用,进行初任培训,并与其他公务员一起继续参加各类培训。2001—2008年期间,相继进行“政府与市场”、通用英语和职称外语、计算机省二级和三级、公务员英语300句、依法行政、公共管理基础课程、机关干部党政理论、实用专题、《公务员法》等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讲座),参与者逾万人次。
第五节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解放后,高校和中专毕业生一直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深重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方针,由国家统一分配为编制干部。海曙、镇明两区并建之前期间,因资料散失,分配人数无法查实。1984年两区并建,次年分配大中专毕业生72人,多为教育、卫生专业。至1988年,全区吸纳中专以上学历者827人,其中从事文教507人,从事政法175人,从事工业80人,从事农林、财贸、乡镇65人。1989年分配中专毕业生107人,余者始行“双向选择”就业。1993年改革中专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分配制度,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进入人才市场求职。1996年后,大中专毕业生全部走向市场自主择业。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个私企业和农村基层就业的,用人单位均可委托区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事、代管人事。2003年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就业签约统一使用全国、省普通高校制发的就业协议书,首次执行属地人事部门管理办理就业签证、就业调整手续。
第六节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66年期间,国家承认保留专业技术人员解放前取得的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同时依据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德才条件,参照学历、专业工作资历,经民主评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相应职务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逐步恢复。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198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次年区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建教育、卫生、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农业等技术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农业技术初级职称2人、会计初级职称41人、卫生初级职称416人,至1988年聘任具有专业职称者796人,其中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242人、初级职称547人。1991年,专业技术职称进行评聘,经考评优秀544人、称职2014人、不称职21人。评定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8人、初级职称134人,其中经济类34人、工程类16人、医科类76人、财会类18人。1996年实施职称改革,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定职130人,审核评审初级任职资格137人,审核推荐各档任职资格343人,其中高级7人、中级98人、初级238人,2860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1998年,全区3187名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数据库档案,其中具高级职称24人、中级职称851人、初级2312人,多数从事管理技术、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育工作,从事农林、科研等一线工作的相对较少。至2008年,全区有博士、硕士、高级职称等高层次紧缺人才671人。
第七节 离退休干部管理
两区并建后,每年办理离退休干部和易地干部退休安置工作,1988年7月底,全区退休干部1248名,其中行政140人,事业1108人。1989年成立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委员会,配置2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当年组织627名退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1990年国家调整工资,1794名离退休人员月增资总额3.02万元。1993年发放70岁以上老年社会服务优待卡1095张,11334名退休干部享有“高龄老人优待证”,发放1701名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2.6万余元。2006年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离休干部离休金按本人离休前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干部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按90%计发,满30年不到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到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完善离退休费增长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金,全区2992名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补发生活补贴费,人均273.4元。
第二章 编制管理
两区分置和并建后一段时间,虽说区编制工作一直由区委、区政府负责管理,但人员编制由市编制委员会审批。1987年8月区编制委员会(简称区编委)建立后,区编委根据区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上级领导部门指示精神,履行机构编制、调整和改革,以及日常管理的职能。
第一节 机构编制
区编委成立后,即进行机构编制工作。1987年批准成立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西郊乡人民法庭、段塘镇人民法庭,重新核定西郊乡、段塘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分别为17名和13名,重新核定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人员编制,其中孝闻14人、苍水8人、西门8人、马园7人、江厦8人、县学8人、湖西12人、仓桥13人、天封12人、高塘11人。1988年批准建立海曙区档案馆、区监察局、区消费者协会、区工商行政管理个体户管理所、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撤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更名为区环境卫生管理处。1989年同意建立区土地管理局、区行政监察举报站。1990年,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增挂区保密局牌子、区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改为贪污贿赂侦查局,设立区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区标准计量所增挂区标准计量局牌子。1994年建立区婚姻登记管理处。1996年区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侦查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9年,区地方税务局检查分局更名为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区计经委挂区对外经济贸易局牌子。2002年同意建立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信息中心,同意撤销区财政财务开发公司、区东港税务师事务所。同意建立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挂区工资统发中心牌子,隶属区人事局(区编办),性质为全民事业,人员编制2名。同意区纪委(监察局)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挂区“96178”廉政投诉中心牌子。撤销区创建港城文明办公室,人员划入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撤销区城建监察大队及各街道中队。2004年开展行政主体认定,全区首批认定21家行政主体资格权。
第二节 主要工作
区编委成立以来至2006年,先后进行4次机构改革。
行政机构改革
1984年机构改革 两区并建后,随即进行党政机构改革。区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简称统战部)和政法委员会5个工作部门。区政府设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劳动人事局、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教育局、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4个职能部门。市编制委员会核定编制人员278人,其中乡、镇23人,街道96人。
1995年机构改革 1995年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制定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区级党政机构设置25个。区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5个机构。区政府设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农业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司法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察局、劳动局、土管局、贸易局、公安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20个机构,比原有的减少8个,精简24%。区机关行政编制人员353名(不含政法系统编制)。
2002年机构改革 2002年按照“办事高效、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科学的党政管理体系”构建目标,制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区委机构设置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6个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为办公室、发展计划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贸易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其中监察局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文化局与宣传部合署办公,公安分局既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又是市公安局派出机构,三者均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17个机构,区机关行政编制由349名(不含实际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划编制11名)减为286名,精简18%。法院机关编制由88名减为79名,检察院机关编制由62名减为56名,司法机关编制由39名减为35名,公安机关编制仍为366名。乡镇机关编制由75名减为58名。
2005年机构改革2005年,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原则,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制订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区政府设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贸易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中监察局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统战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宣传部合署办公,公安分局既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又是市公安局派出机构,四者均列入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区政府机构个数)17个机构。至2008年,区党委机构6个.编制人员60名;区人大6个,编制人员10名;区政府机构21个,编制人员192名;区政协机构5个,编制人员10名;政法系统4个,编制人员741名;群众团体8个,编制人员10名;街道8个,编制人员157名。
事业单位改革 1995年推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撤并与经济建设相脱节或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精简事业单位“吃财政”人员。通过改革使事业单位职能、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管理制度等方面与党政机关区别开来。2002年,调整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和机构设置,鼓励社会力量办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人员结构,减少供养人数。促进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撤并规模小、职能单一、与经济建设相脱节或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设组以生产经营和服务为主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个私企业,或兼并、拍卖。
登记管理
全区从1994年开展事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初次登记158家,区机关编制352人,在职人数314人;地方各级政法部门编制509人,在职人数485人。区事业单位机构71个,编制2771人,在职人数2707人。1996年,全区机构101家,编制2863个,其中全额拨款1853人,差额补助176人,自收自支680人。1997年,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40家机关单位和32家事业单位编制台账,93家单位完成年检工作,审核办理20件机构编制事项。2001年,按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法开展换证登记,77家单位登记。2003年成立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办公室,首次开展事业单位年检工作,89家单位年检合格,26家单位办理变更。2008年有事业单位法人121家。
第三章 人才市场
1989年部分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启动,人才市场应运而生。后随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大中专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实施,人才市场建设日趋完善,服务项目日益扩大。
第一节 市场建设
中专毕业生于1989年开始“双向选择”就业,1991年率先在全市成立编制15人的区人才服务中心,为流动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档案管理。1993年建立区人才市场,举办首届人才交流会,48家区属企事业单位设摊招才,900余名各类专业人才与会,初步达成意向223人。1996年于高塘路1~3号建立120平方米的固定人才市场,内设宣传廊、服务窗口和人才交流洽谈室,配员1名负责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户口,举办人才交流会,56家单位设摊,1300多名人才与会洽谈。次年6月,人才市场扩建至658平方米,增挂人才培训中心牌子,配工作人员3名。2000年9月迁址西北街1号,面积扩至1253平方米。1999—2001年期间,举办和参加招聘会27次,引进人才1527名,其中大中专毕业生1336人、硕士9人、博士4人、高级职称28人、中级职称20人。2002年6月,区人才中心以窗口式、一站式承接办理就业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协议书鉴证工作,实行签证、人事代理一条龙服务,910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签证,409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档案650余卷。2006年建立海曙人事人才网服务平台,实施网上定期人才招聘会制度。
第二节 人才引进
1984年改革人事制度,人才引进权下放给企业,当年引进专业管理人才35人。1993年,干部调配引入市场机制,引进专业人才55名,之后每年通过专业洽谈会形式引进专业人才。1999年实施“4321”人才培养工程,即培养和造就45岁左右的国(省)内享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40名,培养和造就40岁左右能代表市学科优势的高级专家300名,培养和造就35岁左右学术水平高、业绩显著、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2000名,培养和选拔30岁左右高层次学历、有中级职称、有发展前途的后备人才1000名。出台紧缺人才引进认定与津贴等专项举措。2005年津贴制度规定,两院院士每人每月5000元,国内高级专家每人每月2500元,博士、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经认定的其他急需引进人才每人每月500元。2006年编制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导向目录,52个高素质岗位紧缺人才按有关规定亦可享受紧缺人才引进津贴。至2008年,引进人才3533人。
第三节 人才档案管理
长期来人才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1991年区人才服务中心成立后,代管流动人才档案。1996年代管档案57份,建立和办理41名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户口。此后,代理项目扩至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关系接转、养老保险代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转正定级、失业保险代办、人事政策咨询、职称评审上报、各类考试报名、出国(出境)政审、医疗保险代办、劳动手续代办等事宜。2004年代理单位1181家,代管档案4747份,代理户口1485份。2008年人事代理7000人,并于市、区两级人事网站发布人才档案目录索引,方便当事人查找。
第四章 劳动就业
对于居住在城市里的人来说,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就没有固定的收入,这样生存就成了问题,所以就业成为城市居民的头等大事。解放后,党和政府致力于发展城市经济,为市民提供就业岗位。初始按计划分配安置,以国营企业最为吃香,其待遇一度超过国家干部。随后,因城市经济发展乏力,就业形势严峻,国家采取职工精简、返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措施,缓解城市就业压力。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大量农民涌入城市打工,城市就业形势面临新的状态。
第一节 分配安置
解放前,境内劳动者谋业求职,多由企业(工厂)业主与求职者自行选择商洽,双方达成口头或文字契约即定。或托亲友推介,再经双方协商决定去留,一旦解雇失业,政府很少过问。据资料统计,宁波解放时,全市失业或半失业职工占职工总数的1/3。解放后,区政府于1952年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和劳动部门制定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采取政府介绍就业、自行就业、生产自救、还乡生产和转业训练以及以工代赈等措施,帮助和安置有就业条件的失业职工、新生城镇就业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者就业实行统包统配,形成以长期工、正式工的固定工为主体,辅以少量临时工的格局,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可由组织批准调动,但一般不能辞退,且有大量临时工批转正式工。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基本仿照这种“包下来”的用工制。20世纪90年代,企业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日益突出。1997年成立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调拨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100万元,下达《海曙区再就业工程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发放月工资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5%以上的,发给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服务性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性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失业职工、被征地人员,根据失业人员困难情况,发给不同金额补贴。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可申请由政府担保和贴息小额贷款。50周岁男性和40周岁女性及其以上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待业期间,给予再就业援助补贴。同时鼓励失业人员创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政策举措,动员和协调全区各方面力量解决再就业问题。至2008年,全区下岗失业者24.01万人,安置再就业者15.37万人。
第二节 城镇职工精减
1958年,城市工业和各项事业竞相冒进,职工人数、城镇人口、吃商品粮人数迅猛增加,乡村劳动力锐减,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为此,中共中央于1961年6月下达《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958年1月以后来自农村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来自农村、自愿回乡的职工,1958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原是城市居民而经动员确实自愿回家的新职工,各类企业的非直接生产人员及事业单位、机关的行政人员,均为精简对象。随后,市委成立“整编精简委员会”,区委遵循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和市委的工作要求,通过海曙人民公社党委开展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压缩吃商品粮人数的精简城镇职工工作,至1963年全区共精简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城镇职工约8600人。
第三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境内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于1964年。是年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3月,省城镇人口回乡下乡安置领导小组作出规定,凡年满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农业劳动的停学青年和在城镇尚无固定工作的青年,均为动员上山下乡对象。之后,镇明、海曙两区则动员知识青年去农村人民公社插队,或去农场参加农业生产,至1965年两区上山下乡知识青年859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要说服城里干部和其他人,把自己初中、高中、大学毕业的子女送到乡下去,来一个动员”的号召,宁波地、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于1968年8月成立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县(区)毕业生定向分配工作。1969年2月,宁波地、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动员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县(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规定1966、1967、1968三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凡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都安排去农村、边疆参加农业生产,不得留城就业。自此,镇明、海曙两区掀起较长时间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边支农热潮,至1979年,两区上山下乡、支边支农知识青年92553人。其中去新疆1084人、内蒙古1462人、吉林105人、黑龙江18948人、其他地区70954人。
嗣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有关知识青年问题的原则,上山下乡和支边知识青年相继返城安置就业。
第四节 被征地农民就业
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城区拓展,辖区西郊乡(今望春街道办事处)和段塘镇(今段塘街道办事处)被省、市、区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日益增加,被征地农民人数剧增,至2003年达13万人。为此,区就业管理处通过创业、职业指导,免费培训钟点服务工、护理工、快餐制作、早点和面点制作、保洁保绿、艺术插花、商品零售与收银、管道维修等技能,每年举办1~5场被征地农民就业专场洽谈会等途径,遵循区政府海政办〔2004〕第2号《关于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逐步构建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实施城乡统一服务。至2008年,9157人次被征地农民参与各类技能培训,提供各类工作岗位8000余个,7335人次被征地农民走上就业岗位。
第五章 劳动管理
境内对劳动的管理,主要是对劳动者的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部门对劳动者拥有相当大的管理权,包括招工、工资标准和浮动,大多都由管理者决定。到了市场经济时代,管理者失去了许多管理权,因为企业股份制和私有化,政府部门难以管理,企业用工合同期,多为企业和务工者两者商谈。管理者除在宏观政策面加强对企业管理外,对劳动者则由管理为主转为服务为主,诸如劳动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从而使劳动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节 用工管理
雇佣制
解放前,境内工商企业生产资料多为私有,所用员工多为雇佣工,直到宁波解放初期。
固定工制
解放后,对国民党旧军政人员和官僚资本家企业的员工,人民政府采取包下留用,形成固定工制。1956年全区工商企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不再私有,业主与员工关系随即发生根本性变化,雇佣制逐步消亡,雇用员工转为固定工。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调整,国务院提出“两种劳动制度”和“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方针。1971年全民企业劳动力不足,采取变通办法,允许全民企业招用集体性质员工。1983—1986年期间,先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四项暂行规定》,招用新员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工,固定工制随之消亡。
临时工制
临时工制是指企业因季节性生产所需,或增加生产所需,或抢救、抢险和替补缺勤所需而临时雇用员工,一俟期满,即按时辞退。这种临时工制,有利于搞活企业,调动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20世纪60年代初期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有关临时工编制计划、使用和管理等系列举措,不断加以完善,成为境内企业一个重要用工制。
劳动合同制
境内企事业单位于1984年实施劳动合同制。遵循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省政府《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宁波市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新招收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等文件规定,1995年境内国有(全民)、集体、三资、股份制企业固定工全面转制。1996年,乡镇、街道、个私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成立区劳动用工改革领导小组,选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员工100人以上的企业为改革试点,举办政策法律培训班,动员乡镇工办、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有关人员参与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全面铺开。至年底,55家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100名员工以上的企业中,90%以上签订合同。全区新签订劳动合同5480份,其中转制合同2592份,新招工合同535份,续订合同970份,农民合同1383份。纠正不规范、不合法合同2542份。
第二节 技能培训
培训机构建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要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于1997年7月同意成立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简称区培训中心),租用市明州建设公司280余平方米办公楼为培训基地。2004年移址长春路122号,场地扩大,条件初步改善,劳动技能培训纳入区劳动保障局工作序列。2006年再次移址长春路90号。
在职职工培训
解放前,境内工商企业几乎都以师徒结对传授技能的形式进行职工技能培训,直到解放后,才辅以脱产或半脱产形式进行培训。1958年,借鉴苏联以工人技术学校培训职工的形式,始办学校培训职工。进入20世纪80年代,培训内容日益扩增,除了应急性专业技能培训,还进行技术补课、技术考核等。由于在职职工培训一直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培训,其培训情况未曾要求上报备案,故无统计资料记载,具体数据不详。
失业人员培训
市政府于1997年把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作为省、市再就业工程的重要工作,与区政府签订《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列入考核指标,同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政策规定,凡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以及社区公益性岗位技能培训者,给予全额补贴。参加数控车工、铣工、磨工、汽车维修等紧缺工种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600元补贴。参加其他工种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400元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费用在200元以下者则按实补贴,超出部分个人自负。参加车工、推销员、装配钳工、铣工、汽车修理工、数控车床操作工、维修电工、加工中心操作工、中式面点、服装制作等10个工种培训者,除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外,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费500元。区培训中心遵循市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政策,不断扩展培训工种,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至2008年,培训工种已从最初的电工、焊工,扩展到服装缝纫、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艺术插花等19个工种,培训失业人员51773人次,发放各类培训补贴金167.11万元。
被征地人员培训
市政府于2003年下达《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参照失业人员享受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的有关规定,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培训,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技能,满足转移就业需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区劳动保障局相继组织全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市、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的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以及服务类工种技能培训。至2008年,累计培训被征地人员9157人次,发放各类培训补贴金112.32万元。
外来务工人员培训
根据市政府2000年出台的《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教育实施办法》和2006年8月下达的《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针对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从业岗位实际,以院校培训、企业培训和校企联合培训等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务工人员就业技能,稳定就业。同时按照政策规定,2006年开始发放各类补贴。2002—2008年期间,共培训外来务工人员18065人次,发放各类培训补贴金59.66万元。
第三节 劳动工资
解放前,境内工厂企业劳动工资标准不一,形式多样,有年薪制、月薪制、日薪制、计时制、计件制和包工、分成拆账制等。工资等级多,同一工种一般分为30~40级,多则90余级。工资级差小,大则3~5元,小则0.5元。工资落差大,轻工比重工高,外籍人员比中国职工高,业主亲友比普通职工高,男工比女工高。解放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实物供给制,留用旧机构人员实行薪金制,工厂企业多沿袭旧工资制。1952年,政务院下达劳动工资制度改革通知后,工厂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相继进行三次改革。
1953年第一次工会制度改革
废除旧工资制度,建立以统一“工资分”为计量单位的新工资制,稳定职工生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工厂企业工人实行8级技术等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人每月工资约100-180分。商业、供销部门职工每人月工资约80-120分。当时,每1“工资分”含有中等釉米189克、白布0.563米、猪肉71克、中等卷烟0.164包(盒)等实物。
1956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取消以统一“工资分”为计量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厂企业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11类工资区(海曙区属4类工资区)工资等级标准,评定工资等级,实行直接发放额定货币工资制,规定工资平均提高14.5%。
1985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工厂企业实行工人八级十五档工资制、干部十五级工资制。
同时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积弊,有条件的全民工厂企业逐步推行职工工资总额随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办法,把职工工资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本人贡献大小联系起来,改变过去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做法。分级管理,扩大企业自主权,工厂企业职工实行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而有计划地按比例增长的工资制。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解放后很长一段时期,国家一直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强调职工是企业主人,劳动关系稳定,偶尔发生劳动纠纷,多由企业工会或党组织自行解决。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由固定工制转为求职求业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双方互相选择的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变化,导致劳动争议案发生。1989年成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手区总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至2008年,受理牵涉缴付社会保险金、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劳动合同履行等劳动争议事案2421件。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
用工年度检查
按年度依法定期审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其结果作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主要依据。2002年审验412家;2003年审验435家;2004年、2005年因人员紧张而中断;2006年下半年人员增加而恢复,审验20家;2007年审验2788家;2008年审验4139家。
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用人单位及劳动场所劳动保障,同时根据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部署,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1996年根据市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停止招收外地民工的通知》精神,组织人员专项检查80家用工单位招收外来民工情况。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对全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联手区计经委、工业局、工商局等,专项检查24家重点单位用工情况。之后,每年开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春雨行动”、查禁非法使用童工问题的“春苗行动”、整顿劳动力市场和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春雷行动”等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用工。至2008年,累计专项检查3072家单位,涉及劳动者137852人次。
事案处理
制定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流程、落实人员,受理和查处劳动者投诉举报事案,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并根据调查结果,或依法查处,或解释调解,或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7—2008年期间,共受理投诉举报事案4236件,依法查处4159件。
第六章 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出现的促进、保障就业场所和机构,通过政府设置的专门市场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直接商洽。一般来说,劳动力市场接纳的劳动者多为低学历、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农村富余的青壮年。与之相对应的称为人才市场,其所接纳的多为拥有高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求职者。在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初期,劳动力市场确实起到过很大的作用,随着时间推移,这类有明显中介痕迹的劳动力市场逐渐萎缩。
第一节 市场建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企业用工由以往政府编制计划用工改为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就业进入市场化运作。为此,1984年于境内城隍庙成立区劳务市场,负责行政管理工作,推进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市场就业机制建设。1992年,区劳动人事局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在三市路工商所首创区临时劳动力市场,相继举办5场劳动力洽谈会。1994年5月,区劳动力市场迁址长春路122号,易名区职业介绍中心(简称职介中心),开展日常职业介绍工作。1996年新建3个直属临时职业介绍所,当年办理2969人求职登记手续,介绍成功2055人次。1998年,职介中心迁址永丰路199弄18号2楼,以每月5号、15号、25号定期举办劳动力洽谈会及设立职业介绍“专窗”、“专线”、“专场”等手段,举办各类劳动力洽谈会121场,与会求职者49885人次,其中13997人次达成意向。1999年进场11085人次,参加招聘报名者9752人次。628家企事业单位入场招聘,提供2267个工种、5937个工作岗位,达成就业意向者2801人次。2000年根据甬劳就〔1999〕163号文件精神,劳动力市场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要求加紧建设,初步形成以区局为中心、街道为网点的就业域网。2004年职介中心回迁原址长春路122号后,因为办公用房紧缺,未曾办过劳动力洽谈会,仅作日常职业介绍。2006年办公用房解决,就业项目经理人制试行,每月9号、19号、29号举办劳动力洽谈会,当年1659家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岗位11272个,通过洽谈会介绍,5244人次走上工作岗位。2007年,职介中心挖掘岗位12837个,5888人次失业人员就业。2008年发掘岗位14308个,10790人次失业人员就业。
第二节 劳动中介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兴起
境内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简称民办职介)始于1996年,是年各类失业人员有4982人。面对此就业形势,区政府在抓好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同时,鼓励创办民办职介,补充职介中心场地、人员、信息的不足。因此,有人抓住商机,创办民办职介,至年底注册登记13家。之后,随着企业转制的深入,下岗、失业职工人数的不断增加,外地来甬打工者人数的剧烈上升,推动了民办职介事业的发展,至2008年,全区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民办职介计27家。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服务
民办职介服务主要搜集单位用工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和中介工作岗位。1996—2008年期间,全区民办职介共提供就业岗位330682个,求职登记229651人,其中96656人次经介绍走上了工作岗位。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1996年制定《海曙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取缔5家不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介,处罚2家违规民办职介,6家符合条件的保姆介绍所纳入统一管理范围。2004年,会同区工商、市劳动监察支队等单位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检查境内民办职介和非法职介,查处存在问题的民办职介35家,取缔29家非法职介。2006年民办职介日渐增加,区就业管理处联合区工商、人事、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约束和规范民办职介中介行为,先后检查民办职介37家,其中10家被责令停业。创导文明介绍职业,27家民办职介响应参与《海曙区职业中介诚信服务倡议书》活动,签订《海曙区职业介绍机构经营承诺书》。2007年,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实施“春风行动”和“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要求,检查27家职介机构,其中1家工商执照过期,3家一照多用,3家转包经营,同时查处非法职介5家,超范围经营5家,对此,或取缔或责令停业整改。2008年3月6日、27日两次整顿民办职介机构,同时对27家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年检,其中14家合格,13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节 档案管理
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始于1986年10月,由当时区劳动服务公司(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前身)待业保险股负责管理。1993年改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股负责管理。1998年单独设立档案室,配置专职管理人员,整理和受理失业人员档案,至2008年,年接收区籍户口失业人员档案达11710份。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的体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区政府公共积累也逐渐丰厚,可以为管辖范围内的人们提供社会保障。境内的社会保障先是从企业职工开始,后发展到所有居民。在诸多保险项目中,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为主要。保险缴费额度也逐年提升,社会保障体现了经济发展惠及民生。
第一节 劳动保险
解放前,境内企业职工几无劳动保险,仅有个别外商企业、官办企业和民族资本企业职工享有微薄保险待遇,民间故有“做工做到老,不及路边一根草”之说。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用“劳动保险”词语。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范围、项目、标准、资金筹集、管理机构等,初步确立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疗养、困难补助等职工劳动福利保险制度,要求百人以上企业实施。3月,劳动部发布《关于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决定》,省劳动局会同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下达《关于做好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6年,国务院决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13个产业和部门。1959年5月,中共浙江省委下达《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新建企业实行省新建企业劳保待遇。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劳动保险事业处于停滞不前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部门加强劳动保险工作领导,经过3年努力,1979年始,市城镇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85年10月起,国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由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等事宜一直由企业自行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无统计资料记载。
第二节 养老保险
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于1987年成立,负责管理职工养老基金社会统筹、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职工工伤基金社会统筹以及区属企业和“小集体”(即小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按举办的主体,可分为街道办集体企业和乡镇办企业。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工资福利由企业负担,自负盈亏)编制的退休(养)职工养老保险等工作。1994年7月,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由国家或企业统包的职工养老保险支出,改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全区城镇各类不同性质企业和劳动者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实施企业人员养老金待遇,人均提高49.6元。1996年调整职工个人养老金缴费比例,从原来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上调至4%。调整个人账户结构比例,从原来个人缴纳3%,单位缴费5%,社会平均工资统筹8%,分别调整为4%、5%、7%。1998年,区原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个人账户统一为11%。全面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企业应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由差额缴纳改为全额缴纳。1999年实施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阶段性优惠政策,受惠者489人。2001年实施城镇非农户籍大龄人员允许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可补缴8年养老保险费,延长时间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的“前补后延”的阶段性优惠政策,受惠者1641人。2006年调整个人账户为8%,实行全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简称五大保险)政策统一和基金统筹。根据甬政发〔2006〕66号《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区制定《关于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37名老年居民参保。2008年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提高到1300元左右。帮助企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根据省、市政府要求,于年底临时减征企业五大社保费,其中养老保险金比例从20%下调至12%,其余四大保险金全部免缴,全区共减免企业职工五大社保金4806.94万元。全区参加养老保险10.54万人,收缴基金39673.82万元;发放养老金人数9304人,发放养老金14489.53万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解放前,境内城镇企业职工历来无医疗保障制度。解放后,国营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患病求医,一直采用本人垫付,病愈持医院票据,按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报销。报销比例企业间不一,或全额,或半额,或百分之多少。政府劳动部门无要求上报备案,故无数据记载。2000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下达《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各县、市建立覆盖各类单位全体人员,医疗费用由单位、个人、国家合理分担,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区范围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待遇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医疗保险制度。遵此,区劳动局于6月成立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医疗保险工作。2001年实施市政府第81号令《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职工住院医疗率先纳入社会统筹管理,重点解决职工大病住院医疗问题。2002年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全区参保单位1749家,参保人员24759人,净增5921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100%。2003年,根据市政府新定《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一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全区2.5万名职工分3批纳入门诊医保统筹。2004年结合区实际情况,建立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等辅助性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医保覆盖面扩大,全区参保单位增至5004家。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区5万余名企业退休人员相继完成体检。2006年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扩大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从原来的失业职工一类扩大到用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四类。调整医保待遇政策,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不受单位中断缴费影响,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权益。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后续保者设立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伤害医疗费,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2007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采取个人(家庭)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费,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者25008人。2008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5月1日起,为企业减缴每人每月5元医疗保险费。提高3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即35周岁以下的由3%调至3.2%,退休至70周岁的由4.2%调至4.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由4.8%调至5%。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取消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自付段减少100元),提高5个百分点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比例,增加血友病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等。医疗改革的深化和各项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全区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单位已从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保人员从单位职工扩大到城镇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人数从2001年的18833人扩大到2008年的121073人。
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
境内鼓楼街道率先在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996年8月8日,该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举行由省民政厅副厅长李锦善、宁波市副市长刘福垣、海曙区区长张金康和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低保救助金首发式,以月人均150元的救助标准,为鼓楼街道20户首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居民发放救助金。1997年4月始,以月人均140元的救助标准,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之后,区政府先后出台《宁波市海曙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宁波市海曙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全区开展保障最低生活各项救助工作。同时根据各级党委、政府政策,结合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最低生活救助标准,城市居民从1996年的月人均150元,提高到2008年的月人均350元,农村村民从1997年的月人均140元提高到2005年的月人均200元(2006年始海曙区无农村)。至2008年,全区城市居民低保户1647户,计3029人,发放救助金83.758万元。
第五节 失业保险
遵循国务院、省政府、市劳动局1986年先后下达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境内国营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实施失业保险。1992年省政府下达《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金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纳入全市失业保险金社会统筹,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救济金。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不低于相同缴纳时间的城镇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40%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救济金。区本级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50%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救济金。失业期间,未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则按本人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5%享受医疗补助费。至2008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82950人,年净增30000人,征缴失业保险基金3737万元,救济78810人次,发放失业救济金5243万元。
第六节 工伤保险
市政府于1998年6月下达《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境内国有企业率先实施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及职工危害程度,分别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0.4%、0.6%、0.8%、1%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每隔5年调整一次。当年288家单位9905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收缴工伤保险基金16.21万元,受理工伤事故1件。2003年,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工作期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等均认同事故伤害。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限提出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GB/T4754—2002),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工伤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工伤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8%。工伤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保险缴费基数的1.6%。其中一类行业费率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费率每年浮动一次。之后,工伤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大至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率大幅度提高。至2008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5512家,参保者85418人,收缴工伤基金514.43万元,受理工伤事故502件。
第七节 生育保险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1989年境内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实施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和“社会、企业合理负担”原则,提取每人每年20元生养基金,以每人9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养基金补偿。2003年遵循《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境内生育保险由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基金(职工本人不需缴纳)。2006年3月,贯彻市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须“参加生育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偿,超过部分不再支付。2007年5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至0.7%。1989年实施生育保险以来,至2008年,全区参加生育保险企业5180家,参保者77351人,收缴女职工生育基金779.11万元,拨付生育保险待遇金968.54万元。
第八节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起于2007年,实施于2008年。2007年10月,市劳动局下达《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翌年1月,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实施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其所属行业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5%,另以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850元,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为0.7%。至2008年,全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约2.31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