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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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3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社会福利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843-18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海曙区福利院、福利企业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社会福利 宁波市 工作

内容

境内社会福利一直由官府和社会团体、宗教机构承担。解放后,除民政部门之外,街道、社区等社会力量也一起参与,共同倡导和支持创办福利院和福利企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改善孤老和残疾人生活,保障和谐社会建设。
  第一节 福利院
  解放初期,境内无生活依靠的孤(残)老人、孤儿,主要以人民政府供养(或发放救济金)为主,适当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后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创办福利院(始称敬老院)统一供养。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福利院从单一收养孤(残)老人(孤儿主要由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开始面向社会。凡有经济来源,而子女在外地的,或长期患病、子女无力照顾的老人,实施有偿收养,入院康复疗养,或临终关爱。至2008年,全区有福利院5家,额定床位1050张,入住老人431位。
  第二节 福利企业
  区福利企业始办于1985年12月,月湖街道办事处率先创办福利企业“宁波市海曙区湖西塑料电器厂”。自此,福利企业稳步发展,至2004年,全区有福利企业22家,残疾职工407人。2005年,原市属的宁波市气门嘴厂、宁波市丹尔针纺电器厂、宁波市新辉塑料电器厂、宁波市双发电器厂、宁波市宏顺机械电器仪表厂、宁波市海曙先驱机械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7家(残疾职工118人)福利企业的管理和统计口径划归海曙区,全区福利企业增至29家,残疾职工增至525人。至2008年,全区有福利企业17家,残疾职工349人。企业遵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均与残疾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大病(门诊)医疗、失业保险等统筹,并为部分残疾职工办理商业以及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手续。残疾职工工资,按照劳动部门有关职工工资规定,最低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有一技之长的可超过1000元。经医院证明须住院或长期不能劳动(工作)的,扣除应由本人缴纳的各项基金后,实发月工资不得低于350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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