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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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5
页码: 1212-1216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海曙区人民法院婚姻案件审判、房屋纠纷案件审判、债务案件审判、继承案件审判、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和经济审判等多个领域案例。
关键词: 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 海曙区

内容

区法院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关注民生,化解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利益纷争。
  婚姻案件审判
  离婚率增加,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有所上升。离婚人群出现“老龄化”现象。以年龄在30~50岁的人居多,30岁以下的较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在30~50周岁间的约占到整体比例的70%,超过50岁的离婚率也比以往增多,甚至有80岁以上夫妻要求离婚的案例。离婚案件涉及经济数额增大。由于房价上涨,房产增值,所涉财产标的超过100万元的大幅增加。共同财产涉及股权、保险、商业实体、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共同债务较多,这对离婚案件审判中财产分割造成一定困难。调解和好率较低。大部分离婚案件双方和好意向缺失,导致和好调解工作较难以开展。离婚原因主要有夫妻一方有外遇、家庭暴力、赌博、性格不合等。离婚案件出现新类型,有的为移民港澳台或国外假结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达成目的,就起诉离婚。有的因网恋闪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要求离婚。
  区法院根据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受理婚姻案件中,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始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保障离婚自由。审判人员在了解双方离婚原因的前提下,耐心做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双方隔阂,努力促使夫妻破镜重圆,反对轻率离婚。如果男女双方一致表示要结束夫妻共同生活,解除婚姻关系并无争执和分歧的,依照行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彼此坚持各自的主张而发生纠纷,起诉后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及时办理,在审理中继续进行调解,避免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给家庭和社会留下隐患。在审理中,区法院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发生纠纷的是非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子女情况和社会反响、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诸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把婚后感情作为准离和不准离的主要依据。对于喜新厌旧、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个别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提请有关部门配合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在调解、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对诉讼法院的“事实婚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因离婚所引起的未成年人子女抚育问题,区法院按照规定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房屋纠纷案件审判
  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减少,租赁合同案件和物业合同案件增多。租赁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因转租、装修损失、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引发的纠纷,因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
  区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城市建设,支持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1996年以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区法院对房屋产权纠纷的审理,以依法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为原则,农村土改确权和城市房产权登记作依据,同时考虑历史上各项政治运动的影响,依法判决。凡依法买卖,经过合法手续的,保护买卖双方的权利,非所有人出卖的,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债务案件审判
  在债务案件审理中,区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解决人民内部纠纷。1984年以后,对债务的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债务人死亡的,所欠债务按继承遗产有关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其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顺序和比例清偿。对于借贷时双方约定不计息的,一般从其约定。如果债务人长期拖欠,债权人要求补偿利息的,参照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息。合同担保一成立,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应负偿还责任,两人以上担保,对所担负的责任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不同约定的共负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继承案件审判
  1982年12月,根据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抄没的财产和被挤占的私房。1985年10月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权得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继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成为实体权利。区法院在继承案件的审理中,坚持男女享有平等继承的原则,养老育幼、切实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审判继承案件包括遗产继承、法定继承和遗产分配、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区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注意和掌握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四个要素,即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致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依照法律、规定、政策进行调解。对有过错的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检讨、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对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案情,予以赔偿。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适当承担责任或免除责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分侵占财产和破坏财产。对于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的,要求返还财产,一般要求赔偿或折价赔偿。对原物的价值通过鉴定评估机构认定。
  经济审判
  区法院经济审判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有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991年,区法院协助企业清理“三角债”,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催款专项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院7个庭、室向辖区内80家企业发送调查函和催款登记表,从53个债务单位催回债款447万元,29个单位定了共计80余万元的还款计划。同时,在区属重点骨干企业中逐步建立经济司法联系员网络,帮助企业清理合同,健全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培训法律人才,为企业诉讼提供方便。1993年,区法院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的27起经济纠纷全部办结并执行,结案标的额达627万元,平均结案时间为9.7天。全年接待专项来信来访500余件次。1995年,区法院针对辖区金融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的状况,加强经济审判职能,强化自审自执,办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6件,标的额5000余万元,当庭收回贷款3000余万元。1997年,区法院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办结经济案件1301件。其中审结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借款、担保等案件789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3.7亿元。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28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5300万元。审结标据、融资租赁案件11件。同时,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法院采取培训、授课等形式,向金融、企业等部门宣讲《担保法》等法律,共培训企业有关人员150人次。通过审判,为金融部门收回逾期贷款1.3亿元。西郊法庭开展集中收贷工作,收回不良贷款300余万元。审查完善经济合同50余份,挽回损失1500余万元。1998年区法院调整审判重心,发挥经济审判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独特优势,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451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5.9亿元。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03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4.48亿元;涉及企业改革的案件48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430件,解决争议标的额5940万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2件。2000年,区法院在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中,对一些矛盾及风险较突出和广泛的群体性纠纷、集体诉讼案件,做到慎之又慎,妥善处置。如对反映银行按揭风险的银行诉百余名客户汽车销售贷款系列案等,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这类案件能调解结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001年,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借款等纠纷,以及推行信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纠纷成为审判热点。微观经济的日趋活跃,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买卖、借款合同纠纷有所增加。此外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股民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结算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假索赔”纠纷等新型案件增多。区法院严格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审理这些案件,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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