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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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60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9
页码: 1206-122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海曙区审判系统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机构、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审判方式改革以及队伍建设等。
关键词: 审判 审判工作 海曙区

内容

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建立,境内始有独立司法机构。民国元年(1912),成立鄞县法院检事厅,境内始有“法院”名称。1949年5月宁波解放,7月成立宁波市人民法院。1978年9月,境内建立宁波市海曙和镇明两区人民法院。1984年两区法院合并成立海曙区人民法院(简称区法院)。区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处置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同时,对审判方式进行一系列改革,各项审判制度日臻完善,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为维护“平安海曙”,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2000年,区法院被评为市级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001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被省高院命名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2005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全市涉法信访案件集中调处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被评为全市涉法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第一节 机构
  境内审判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在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中,司法与行政合一,且诸法一体,刑民不分。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筹备立宪,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始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地址在湖西偃月街原明刑部尚书陆瑜旧宅、清中营参将署旧址,后迁至县治西侧小校场,内设有民事庭和刑事庭,作为案件审判的职能机构。同年,宁波商埠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在宁波府前设立,内部设刑、民两个审判庭。次年辛亥革命爆发,十月(1911年11月)宁波光复,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和宁波商埠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均撤销,新设宁波军政分府执法部,内设裁判科和执行科。
  民国元年(1912)5月,宁波军政分府执法部改为浙江第四地方法院暨检事厅,同时成立鄞县县法院暨检事厅,取代原宁波商埠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实行三级三审制。次年2月,浙江第四地方法院暨检事厅改名为浙江第四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3月,鄞县县法院暨检事厅改名为鄞县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7月,浙江第四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改为鄞县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厅内增设民事简易庭暨执行处,实行四级三审制。8月,改组原地、初两级法院,成立军政执法处。11月,撤并鄞县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和鄞县初级审判暨检察厅,改设浙江鄞县地方初级审判合厅暨检察合厅,受理鄞县县属一审案件和宁波府属二审案件。3年(1914)7月改称为浙江鄞县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16年(1927)5月又改名为浙江鄞县地方法院暨检察处,设有刑、民审判庭,由民庭庭长、书记官长与首席检察官组成委员会,处理司法、行政事务。同年12月取消委员制,并与检察划分权限,单独成立审判机关即鄞县地方法院,院内设民庭、民事简易庭,民事执行处、刑庭、刑事简易庭、书记室及看守所。24年(1935)7月,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宁波正式建立,地址在县治西侧小校场。院内设刑、民庭审判机构,由推事办理讼事,法院实行三级三审的审判制度。26年(1937),鄞县地方法院内设立公证处,并制订《公证暂行规则》。30年(1941)4月宁波沦陷,鄞县县政府迁至宁海,鄞县地方法院机构随之解散。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迁新昌,后迁浙南丽水。6月,宁波城内设立汪伪鄞县地方法院,附设检察处,另设看守所。33年(1944)11月设立日伪浙江高等法院鄞县分院。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10月,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鄞县地方法院暨检察处复建,设有刑、民审判庭,其时正逢通货膨胀,鄞县地方法院内设立提存所。37年(1948)12月,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名为浙江省高等法院鄞县分院。
  解放后,鄞县地方法院和省高等法院鄞县分院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波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宁波地区的审判事务由当时设立的宁波地区行政公署司法科兼理。7月,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院址在中山西路法院巷23号原小校场旧址。1950年5月,省人民法院宁波分院建立,地址在国医街12号。1951年11月,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庭。1954年,省法院宁波分院新设立审判委员会。1955年1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原省人民法院宁波分院撤销。地区中院正式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院址在法院巷35号。次年,地区中院设立司法行政科、人民接待室。1957年地区中院审判委员会成立。1958年12月撤销鄞县建制,划归宁波市,鄞县人民法院并入市人民法院。1959年下半年至1961年,宁波地区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对外仍称法院。1962年,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迁至解放北路117号。次年,地区中院设立审判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法院受到冲击。1968年4月,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成立,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由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接管。1973年3月,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重建,办公地址法院巷27号。1975年11月,中共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委员会成立。1979年2月,宁波市人民法院改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制。1978年9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镇明区人民法院分别建立。1979年6月,两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对外办公。海曙区人民法院地址在永丰路9号,其管辖范围是西郊、孝闻、苍水3个街道,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部门。1980年12月设立审判委员会。法院建立时,共有干警6人,1983年底增加到21人。镇明区人民法院地址在大梁街57号(原镇明区人民政府内),后迁至法卿巷11号,其管辖范围是湖西、县学、仓桥、江厦、天封5个街道,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部门。1980年3月设立审判委员会。法院建立时有干警7人,1983年底增加到26人。
  1984年,两区法院合并为海曙区人民法院,地址在永丰路9号,管辖范围是西门、孝闻、苍水、湖西、县学、仓桥、江厦、天封8个街道和西郊乡、段塘镇,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部门。两院合并时,共有干警47人。2003年底,区人民法院设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等内设机构11个,下辖西郊法庭,共有干警77人,管辖范围为西门、南门、鼓楼、月湖、江厦、白云、望春、段塘8个街道。法院迁至环城西路北段200号新建审判办公大楼。2008年11月,法院增设执行裁决科、执行实施科和执行监督科。
  第二节 刑事审判
  解放初期,刑事审判以惩治凶杀、放火、抢劫、重大盗窃犯罪以及有血案民愤大的不法地主、恶霸和反革命分子等犯罪为主。1951年4月30日,在解放北路市体育场召开首次公开审判大会,审判处决反革命分子11名。1952—1953年,依法惩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分子,巩固了新建立的人民政权,确保抗美援朝的胜利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被“砸烂”,地区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12月,区法院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1979—1982年,区法院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00件,从重从速惩办了一批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流氓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重大恶性案件仍有发生,“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的不正常状况仍未完全解决。
  “严打”案件审判
  1983年,区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依法从重从快判决一批罪恶深重的刑事罪犯。“严打”锋芒对准七类犯罪(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劫机劫船犯;抢劫犯、强奸犯;流氓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人贩子、制毒贩毒犯、教唆犯;重大的贪污犯、盗窃犯、投机诈骗犯、受贿索贿犯、走私贩私犯;重大流窜犯;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1984年相继召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判大会,判处一批大案和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案件。1985—1987年的“严打”斗争,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23人,召开公判大会8次,旁听1万余人次。1989年刑事案件大幅上升,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大案要案明显增多,区法院根据“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心要再大一些,行动要再快一些,声势要再猛一些”的指示,抓紧大案要案审理,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5件,审结224件。判决的304名被告人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1991年开展反盗窃斗争,把打击严重盗窃犯罪作为“严打”的重要内容,在判处的20件、27人重大盗窃犯罪案件中,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1992—2000年,区法院投入以打击团伙犯罪为重点的“三打一禁”(打黑除恶、打击整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打击传销,禁毒)案件,严惩一批抢劫、盗窃团伙和卖淫嫖娼等严重犯罪分子。
  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案件审判
  近年,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案件发案面广,形势严峻。贪污犯罪涉及各领域、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人员,而且作案手段更狡诈诡秘,大都经过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力求不留蛛丝马迹,作案后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内外勾结,四处活动,打探案情,订立攻守同盟,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现案犯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案犯之间相互知情。家庭成员联成一体共同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也较普遍,并呈增多趋势。1993—2008年,区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共审结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103件,挽回经济损失1858.78万元。
  1993-2008年,区法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把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共 审结贪污、贿赂、挪用犯罪案件196件,涉案201人。
  未成年人审判
  提升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的专职性和专业性 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整体趋缓。2005年,未成年犯罪人数比2004年下降了11.7%,2006年比2005年下降了58.6%。二是侵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居多。以2006年为例,抢劫与盗窃犯罪人数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52.9%,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4.6%。三是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罪犯低龄化趋势明显。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作案前有预谋,对作案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路线等进行周密策划、具体分工。四是犯罪突发性、随意性居多,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处于发育阶段,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有的是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则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基于其生理特点,未成年人往往结伙成群、相互壮胆、相互依存。团伙性犯罪或者加入成年人团伙犯罪有增多趋势。常有在校生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结伙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五是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未成年罪犯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初中未毕业即辍学,有的小学都未读完。因文化素质低,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如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刚满14周岁,问他为什么抢劫,他回答说:跟别人要点钱很好玩、很开心,怎么是抢劫呢?是一个十足的法盲,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根本不清楚。1988年区法院成立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后归属刑庭,指定一个合议庭专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挑选责任心强、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耐心仔细、善做教育工作的女性担任合议庭审判长,聘请从监狱、学校退休的有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经验者担任陪审员。
  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审判程序上维权:依法指定援助律师,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减轻庭审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心灵创伤,同时便于法定代理人了解案情;掌握不公开审判尺度,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均不予公开审理;专设的少年审判庭实行圆桌座位,消除审判人员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审判人员言语平缓,态度亲切,气氛融洽,蕴涵司法人文关怀;注重被害一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着重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实体上维权:对未成年人刑罚掌握从轻、减轻幅度,体现挽救政策,给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做人机会,对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在2002—2007年判处刑罚的39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或管制的非监禁刑46名,占11.7%。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延伸帮教 庭审前,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为庭审及再教育作好铺垫。庭审中,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着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感化被告人。判决生效后,教育被告人重树生活信心,安心改造。对家庭残缺、畸形,父母过分溺爱或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教育中存在的不足,督促他们按照正确合理的方式抚养孩子,纠正其不良的教育习惯。区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教育、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联系配合,以审判为点、帮教为面,形成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体系。回访服刑的少年犯,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对被判非监禁刑少年犯,建立定期回访制,帮助他们走出犯罪阴影,达到感化、教育、挽救的目的。2000—2005年,海曙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07年探索实行缓刑听证、社会调查员和心理鉴定制度,建立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师生和区关工委辅导员组成的调查员队伍,对少年犯进行判前人格调查,完善符合少年心理特征的刑事审判机制,对12名被告人进行了缓刑听证,对22名被告人作了人格调查,为准确量刑提供了参考。联合社会力量做好少年犯的判后帮教工作,聘请女律师担任社会关爱员,依托学校、社区、企业深化缓刑少年犯帮教基地建设,帮助失足少年早日回归社会。是年,8名缓刑犯接受帮教。在完成帮教的5人中,1人考上大专,2人被留用,2人找到新工作。2008年,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海曙模式”:庭前实行社会调查员、心理鉴定制度,加深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庭中设置专门的教育环节,从道德、法律层面对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庭后通过社会关爱员、家庭监管、基地帮教等措施落实个性化帮教,促使未成年犯重新做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场会形式向全市法院推广海曙区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做法。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区法院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关注民生,化解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利益纷争。
  婚姻案件审判
  离婚率增加,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有所上升。离婚人群出现“老龄化”现象。以年龄在30~50岁的人居多,30岁以下的较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在30~50周岁间的约占到整体比例的70%,超过50岁的离婚率也比以往增多,甚至有80岁以上夫妻要求离婚的案例。离婚案件涉及经济数额增大。由于房价上涨,房产增值,所涉财产标的超过100万元的大幅增加。共同财产涉及股权、保险、商业实体、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共同债务较多,这对离婚案件审判中财产分割造成一定困难。调解和好率较低。大部分离婚案件双方和好意向缺失,导致和好调解工作较难以开展。离婚原因主要有夫妻一方有外遇、家庭暴力、赌博、性格不合等。离婚案件出现新类型,有的为移民港澳台或国外假结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达成目的,就起诉离婚。有的因网恋闪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要求离婚。
  区法院根据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受理婚姻案件中,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始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保障离婚自由。审判人员在了解双方离婚原因的前提下,耐心做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双方隔阂,努力促使夫妻破镜重圆,反对轻率离婚。如果男女双方一致表示要结束夫妻共同生活,解除婚姻关系并无争执和分歧的,依照行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彼此坚持各自的主张而发生纠纷,起诉后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及时办理,在审理中继续进行调解,避免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给家庭和社会留下隐患。在审理中,区法院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发生纠纷的是非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子女情况和社会反响、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诸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把婚后感情作为准离和不准离的主要依据。对于喜新厌旧、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个别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提请有关部门配合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在调解、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对诉讼法院的“事实婚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因离婚所引起的未成年人子女抚育问题,区法院按照规定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房屋纠纷案件审判
  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减少,租赁合同案件和物业合同案件增多。租赁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因转租、装修损失、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引发的纠纷,因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
  区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城市建设,支持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1996年以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区法院对房屋产权纠纷的审理,以依法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为原则,农村土改确权和城市房产权登记作依据,同时考虑历史上各项政治运动的影响,依法判决。凡依法买卖,经过合法手续的,保护买卖双方的权利,非所有人出卖的,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债务案件审判
  在债务案件审理中,区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解决人民内部纠纷。1984年以后,对债务的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债务人死亡的,所欠债务按继承遗产有关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其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顺序和比例清偿。对于借贷时双方约定不计息的,一般从其约定。如果债务人长期拖欠,债权人要求补偿利息的,参照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息。合同担保一成立,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应负偿还责任,两人以上担保,对所担负的责任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不同约定的共负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继承案件审判
  1982年12月,根据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抄没的财产和被挤占的私房。1985年10月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权得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继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成为实体权利。区法院在继承案件的审理中,坚持男女享有平等继承的原则,养老育幼、切实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审判继承案件包括遗产继承、法定继承和遗产分配、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区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注意和掌握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四个要素,即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致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依照法律、规定、政策进行调解。对有过错的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检讨、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对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案情,予以赔偿。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适当承担责任或免除责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分侵占财产和破坏财产。对于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的,要求返还财产,一般要求赔偿或折价赔偿。对原物的价值通过鉴定评估机构认定。
  经济审判
  区法院经济审判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有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991年,区法院协助企业清理“三角债”,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催款专项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院7个庭、室向辖区内80家企业发送调查函和催款登记表,从53个债务单位催回债款447万元,29个单位定了共计80余万元的还款计划。同时,在区属重点骨干企业中逐步建立经济司法联系员网络,帮助企业清理合同,健全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培训法律人才,为企业诉讼提供方便。1993年,区法院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的27起经济纠纷全部办结并执行,结案标的额达627万元,平均结案时间为9.7天。全年接待专项来信来访500余件次。1995年,区法院针对辖区金融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的状况,加强经济审判职能,强化自审自执,办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6件,标的额5000余万元,当庭收回贷款3000余万元。1997年,区法院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办结经济案件1301件。其中审结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借款、担保等案件789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3.7亿元。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28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5300万元。审结标据、融资租赁案件11件。同时,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法院采取培训、授课等形式,向金融、企业等部门宣讲《担保法》等法律,共培训企业有关人员150人次。通过审判,为金融部门收回逾期贷款1.3亿元。西郊法庭开展集中收贷工作,收回不良贷款300余万元。审查完善经济合同50余份,挽回损失1500余万元。1998年区法院调整审判重心,发挥经济审判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独特优势,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451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5.9亿元。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03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4.48亿元;涉及企业改革的案件48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430件,解决争议标的额5940万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2件。2000年,区法院在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中,对一些矛盾及风险较突出和广泛的群体性纠纷、集体诉讼案件,做到慎之又慎,妥善处置。如对反映银行按揭风险的银行诉百余名客户汽车销售贷款系列案等,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这类案件能调解结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001年,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借款等纠纷,以及推行信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纠纷成为审判热点。微观经济的日趋活跃,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买卖、借款合同纠纷有所增加。此外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股民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结算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假索赔”纠纷等新型案件增多。区法院严格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审理这些案件,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节 行政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由党和政府依照政策或有关法规用行政手段处理,缺少法律约束。在此期间,市(地区)人民法院基本没有行政诉讼案件。1979年后,国家陆续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中虽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诉讼程序可依,行政诉讼不能正常开展。198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行政案件开始依法进入诉讼程序。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施行,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公民不服治安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进民主廉政建设,抵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任意处罚、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行政审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是年5月,区人民法院正式建立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审判有了专门审判机构。
  1990—1995年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行政审判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别,除单一的治安行政案件外,增加了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卫生检疫、税务、劳教、房管、工商等部门,甚至还有涉及政府本身的案件。区法院帮助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行政法律意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办案中,妥善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客观公正地审查各类行政争议。海曙区法院先后9次派员去机关、街道和企业单位上行政诉讼法制课,听课人数达600余人次。6年中共受理行政审判案件41件,办结39件: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的7件,维持或撤诉的32件。1995—2000年期间,行政庭等部门配合政府强化土地执法工作,依法督促和强制拆除非法占地违章建房25户、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米,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用地的君子街8号拆迁“钉子户”实施强制拆迁。其间,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及公安、房管、土地、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推不拖,坚决予以立案,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1—2005年期间,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区法院受理涉及房产管理、劳动监察、公安、环保、工商、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210件,共审结209件。其中,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2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件,当事人撤诉或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24件。受理非诉审查执行案件2386件,审结2386件。强行拆迁CBD地块、镇明路等处“钉子户”共15户。在新星村、高塘新村等地拆除了违章建筑1880.66平方米。2003年,在假山新村、汪弄新村、高塘四村、翠柏二里等小区和徐家漕村拆除违章建筑2.1万平方米。2005年在高塘、望春等区域拆除违章建筑3.5万平方米,对狮子街、冷静街地块住宅实行强制拆迁。区法院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最佳执行方案,妥善处理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又注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受理行政诉讼和赔偿案件73件,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治安、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多个领域,收案量创历史新高。审理这些案件时,海曙区法院坚持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本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妥善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共审结74件,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5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3件、撤销和确认违法5件、裁定驳回起诉7件。审理中落实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的历史成因和政策依据,通过协调会、组织和了解等途径,寻求当事人双方和解,取得良好效果。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29件,占39.2%。同时还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分析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送司法建议4份,均被采纳。
  第五节 执行
  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员,但市内法院机构建立不甚完善,仍采取谁审案谁执行的形式,“审执合一”的做法延续至20世纪70年代末。
  1984年4月,区法院建立执行庭,充实干部队伍,加大执行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大范围联合执行大会战,对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采取扣押财产、训诫、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1991—1995年期间,区法院将执行工作目标列入岗位责任制,组织“执行周”、“执行旬”活动,做到审执并重,对老案排队清理,对新案及时执行。在执行中以教育疏导为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防止随意扣人扣物。对有能力履行而故意逃避、拖延、拒不履行或阻挠、妨碍执行的人,依法采取搜查、查封、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执行被告新昌一家服装厂拖欠原告宁波市一家公司贷款一案,依法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对阻挠干警执行公务的肇事为首者予以司法拘留,5天内被告清偿了拖欠2年之久的货款6万余元。1995年8—9月间,提前介入严重阻碍重点工程白版纸厂二期项目的违章建筑案件,并强化思想疏导工作,5天内找当事人谈话150余人次,10月上旬违章建筑搭建者全部履行了搬迁义务。199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开展“执行年”活动。“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有的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不履行义务,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群体案件难落实,还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区法院成立“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运行新机制,创新执行方法。如推出“限制高消费令”、监督债务人申报财产,允许有市场前景的负债企业继续经营,“放水养鱼”。实行执行工作承诺制,被执行对象在市辖海曙、江北、江东三区内的,24小时开始执行;被执行对象在其他地方的,48小时开始执行。向申请人发放“执行联系卡”,方便举证和提供执行线索。对一些积案、难案展开攻坚战。重点保护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年,共执行案件2099件,执结2110件(包括上年),分别比上年上升43.6%和42.9%;未结106件,比上年下降39.4%。2001—2005年,区法院贯彻“三穷尽”原则(穷尽被执行主体、穷尽被执行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建立执行“三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告知执行风险、被执行人法律责任、承办人接待日),提高执行透明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重点规范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强化对委托、拍卖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其间,区法院严格落实执行裁决权、实施权的分权运行,推行听证制度。还开通追薪绿色通道,优先执行劳动者追索工资等案件。配合城市建设和管理,强制拆迁前丰村、冷静街等地临时建筑,在汪弄、大沙泥街等区域拆除违章建筑4100平方米。针对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相对集中的特点,组织专项执行活动。2008年,以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为契机,建立立即执行和强制申报财产制度,确保有条件执行的案件高效执结。执行中,坚持教育疏导和法律威慑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及阻碍执行的当事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全年受理民商事执行案件达1152件,执结1124件,执结标的总额为1.9亿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节 审判方式改革
  改革审判组织,强化法官职责 改革前,对案件作出判决,先经院、庭领导研究讨论把关或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进行判决。改革后,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除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和独任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自主裁判能力,改变“审者不决,决者不审”的惯例。实行审判“六公开”(公开陈述、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论证、公开推理、公开裁决)制度,案件审理和调查取证分离,保持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的居中裁判地位。
  完善审判效率管理,防止久拖不决 改革前,每件案件的开庭时间,由主办法官安排,随意性大,某些案件往往久拖不决,延长案件审理时间。改革后,实行排期开庭,将庭审排期权从审判人员的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由各业务庭庭长统一行使,指定具体的人审办案件,并排定开庭时间,防止案件久拖不审。落实案件审结期限催办制,审限催办的内容包括立案期限、送达期限、排期开庭期限、案件审结、执结期限等。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及其他申请书,均应在收案之日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完成立案工作。重大、疑难案件需报院长或审判委会讨论决定的,至迟不超过7天,刑事自诉案件不超过15天。民事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审结的,由审监庭签发《催办通知书》催办。审监庭按月通报催办情况。推行便民措施,完善“一站式”立案。各窗口按相应的服务功能,依次完成案件材料的接受、审查、释明、受理、缴费、分案等全部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人员按照案件类别作出裁定或通知,并负责送达当事人。
  加强导诉服务,减少群众诉累 导诉员在立案大厅将要求查询、投诉、申诉、申请执行和递交诉讼材料的人员引导至相关的功能区域,方便群众少走弯路,减少周折。对来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尽力提供便利,节省来访群众和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来院进行法律咨询的,当场给予解答或指定他人专门解答。前来诉讼的转至立案大厅接待。来访反映问题的,转至信访接待室,由信访人员按信访流程制度处理。对来参加开庭的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引导进入安检区域,告知行走路线。帮助电话联系预约承办法官,传递必要的诉讼材料。帮助当事人使用电子触摸屏,复印诉讼材料。畅通诉讼渠道,全面推行繁简分流,扩大民商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使用范围,实现简案简审,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群众诉累。2005年度通过速裁程序共审结案件813件,平均结案时间为14.8天。健全申诉和信访工作机制,把疏导矛盾与为群众排忧解难相结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来信1152件,接待来访3343人次,海曙法院被评为全市涉法信访案件集中调处工作先进集体。
  构建涉及弱势群体案件审理机制,缓解打官司难 开启“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和执行,为弱势群体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权利提供便利。推行假日法庭、预约开庭,建立法庭干警定点联系基层社区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减、免、缓生活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2005年实行司法救助案件81件,涉及金额13.3万元,缓解了部分弱势群众打官司难的状况。
  建立信息管理网络,实现管理科学化 建立法院局域网,配备合适的系统软件,形成网上办公、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办公信息和诉讼管理系统,建成审判流程网络管理机制。实现管理系统化,以内部局域网为管理平台,科学界定管理目标,合理分解管理环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立案、排期、送达、保全、开庭、归档等各环节实施全面跟踪管理。实现管理规范化。做好“立、审、监”连接,实现互相协作、互相监督,减少案件在各环节滞留时间。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速裁制度 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依法扩大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如民事案件中的婚姻纠纷,追索“三费”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财物),房屋租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业等其他各类欠费纠纷,商事案件中的追索信用卡欠款纠纷,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供用电、水、气合同纠纷,赠与、借用、居间合同纠纷,运输合同(运输欠款)纠纷等。实现简案简审,发挥分流案件、提升效率的作用。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赡养费、抚养费、交通事故、劳动报酬等纠纷,简化程序快速审理,尽快处理好案件。
  完成人民陪审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38名人民陪审员,建立陪审员工作档案。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消除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规范人民陪审员使用程序,陪审员随机抽签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民主。2004—2007年,共有469人次陪审员参加238件案件的审判。
  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实现诉调良性互动 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争取多调少判,倡导庭前调解,创造和把握调解机遇。探索建立诉讼调解新体制,使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
  第七节 队伍建设
  人员配备
  1984—2008年,人员从52人增加到89人,其中审判人员从35人增加到62人。
  思想教育
  1986年,区法院党组对党员和干警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党的理想与宗旨的教育,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党风党纪教育,阅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两本书,加强党风建设,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1987年,学习党的十三大文件,着重学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关于经济发展战略两个专题,使审判工作适应大规模开发建设的需要。1988年,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进行理想、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开展党员考评,对理想宗旨、完成任务、组织纪律、党性修养、联系群众等五方面进行自评和互评,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法院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法官盛仲飞先后荣立一等功3次,二等功和三等功各1次,1986年、1987年两次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1988年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1990年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学习江泽民、李鹏在全国第十五次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强纪律作风建设。1992年组织全院干警学习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和党的十四大文献,明确审判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1994年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和《邓小平文选》,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增强党员和干警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开展“争当人民公仆,争做合格法官”活动,注重法官对外的公正形象。1996年开展“创建文明庭室,争做文明标兵”活动,做到“三严”(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三风”(秉公执法的审判作风、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健康的生活作风)、“三文明”(文明办案、文明接待、文明工作),海曙区法院被评为宁波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1997年开展“奉献于事业,服务于人民”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职业道德大讨论。1998年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树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法官和法院形象,做到“三个结合”(结合争创“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活动,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结合纪律作风整顿和司法评议整改,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干部选任和聘用活动,引入竞争机制),在干警队伍中形成生动活泼、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1999年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进行“假如我是当事人”大讨论,要求干警换位思考,为当事人所急,为当事人所想,为民排难解忧。经测评,人民满意率达到88.6%,群众来信比上年下降13.7%。2000年开展“为谁掌握审判权,如何掌好审判权”讨论和“争创人民满意的法院,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解决部分干警在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工作态度中存在的问题。2001年开展“处理好我与人民群众、我与人大代表、我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专题教育活动,将接受监督的方式、途径制度化。2002年开展“作风建设从我做起”专题教育,解决干警在学风、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提倡雷厉风行,反对疲沓拖拉;提倡认真负责,反对敷衍塞责;提倡扎实细致,反对粗糙马虎;提倡文明执法,反对冷漠粗暴;提倡良好举止,反对形象不佳的“五提倡五反对”活动。2003年开展“守司法礼仪,树法官形象”活动,加强审判作风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2004年开展“新大楼、新作风、新形象”专题教育活动,弘扬法官职业形象。2005年开展“践行司法为民,争创省级文明”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干警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干警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是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在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面前,党员做什么”的讨论等。以法官队伍职业化为目标,要求党员争当“办案之星、办案能手、记录能手”。2006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按照法官职业特点,改进和拓展廉政教育形式,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落实法官回避制度。完善干警个人信用档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究力度。开展评选“贤内助”活动,请干警家属配合法院做好干警违纪防范工作。继续聘请廉政监督员,听取监督员对海曙区法院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制定《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情况管理的实施意见》,使廉政工作向8小时外延伸。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廉政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建立院庭两级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廉政工作新机制。2007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公正司法、廉洁用权”教育活动。在院局域网上开辟“廉教园地”,每周发送廉政警示格言,每月推荐廉政文章,弘扬正气,营造崇廉尚德氛围。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将审判作风、廉洁自律、奖励惩处、信访投诉、述廉评议、廉政谈话、拒礼拒贿等方面内容列入档案,加强对干警廉洁执法状况的监督。强化廉洁预警机制,由各部门副职组成廉洁联络员队伍,定期分析通报干警队伍廉洁情况。2008年完善队伍科学管理,以中层干部为依据,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修订《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廉政情况等各项考核指标,推动考核方式由年度考核向季度考核、由考核部门向考核个人转变。强化考核的约束、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针对大标的案件管辖权下放,出台《关于大标的案件保廉工作若干规定》,对涉案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监察室全程监督案件审理进程,保障司法权廉洁运行。
  业务培训
  2000年,按照《法官法》要求,鼓励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干警参加“专升本”学历教育及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提高学历层次。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8.3%,其中法律本科学历占22%。与大专院校合作,邀请法学专家为干警授课,提高干警的法学理论水平。2004年,选送9名年轻干警攻读中国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办好审判调研刊物,举办7届审判业务研讨会,搞好“海曙杯”征文活动,鼓励干警开展业务研讨,探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在提高全院干警总体业务水平的同时,注重精英化法官的培养。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骨干参加研究生考试,到正规大学接受法学深造,培养一批硕士法官。2005年,硕士和在读硕士的比例占14.1%,本科生以上学历比例占71%。2007年,加强司法能力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3名干警完成法学本科学历教育。开展专项技能竞赛、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审判业务研讨等活动,全院干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7篇。2008年组织干警参加在岗培训,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和法学专家进行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讲座,全年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达70人次。
  获得荣誉
  1983—2008年市、省级先进个人:
  1983年 阎笃平被评为市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陈翠英被评为省信访先进工作者。
  1984年 吴银奎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5年 盛仲飞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6年 盛仲飞、汪桂甫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7年 盛仲飞记二等功一次。
  1988年 盛仲飞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记一等功一次,并于1989年、1990年各记一等功一次。
  1992年 舒传芳被评为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
  1994年 王惠珍被评为宁波市优秀法官。
  1995年 柴军被评为省少年案件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施耀枫被评为宁波市“二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工作者。
  1996年 吴巧新被评为严打斗争市级先进个人,施耀枫被评为省法院系统优秀政工干部,张图23-3-4 区法院进行业务培训和测试频波被评为市级优秀法官,柴军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
  1997年 陈义红被评为省法院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柴军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
  1998年 周家骥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
  1999年 李芸芳被评为全市法院“执行宣传月”“执行宣传周”先进个人。
  2001年 王惠珍被评为省级法院系统优秀政工干部,胡圣良被评为省级法院系统优秀纪检干部。
  2004年 杨建国被授予省级“优秀司法警察”荣誉称号,张静霞被评为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张丹丹、陈东曙、陆金华分别被评为市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干警,王惠珍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柴军评为市“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2005年 周黎被评为市优秀法官,贺汉培被评为省涉法上访案件先进个人,周黎被评为市“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2006年 王惠珍被评为宁波市妇女儿童工作先进个人,周黎被评为市级优秀法官。王旭东获记二等功一次。
  2007年 周黎被评为市级优秀法官、省级“巾帼建功”标兵,王惠珍被评为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2008年 王惠珍被评为省级“三八红旗手”,周黎被评为省级优秀法官并记二等功一次,胡圣良被评为省法院对外委托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叶光明被评为省法院司法规范建设先进个人,韩卫东被评为省法院系统优秀司法警察。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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