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编 公安 检察 审判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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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589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编 公安 检察 审判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631;D926;D926.22;D926.1
页数: 103
页码: 1139-1238
摘要: 本编主要介绍了海曙区境内公安、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各个方面的机构、职责、工作、法律程序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详细介绍。
关键词: 公安 检察 审判 司法行政 海曙区

内容

境内治安、刑讼历来由驻境内州或府负责。清同治六年(1867),英国在县城(海曙境内)设“会审公堂”,中国司法权受到侵害。清末实行司法独立。宣统元年(1909)三月在县城设城关巡警总局,境内始有警察机构。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建立,为境内最早具有近代意义的法院和检察院。民国元年(1912)成立鄞县法院检事厅,境内始有“法院”名称。宁波光复后成立宁波军政分府执法部。后几经变更。其间战事频仍,司法警务机关兴废不已,名称亦变化频繁。其中汪伪政权占据5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成立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镇明、海曙两区建立相应公、检、法机构。“文化大革命”期间,搞所谓“群众专政”,公、检、法机关受到冲击。1984年1月两区合并后,成立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和区司法局,为建设维护“平安海曙”,推动海曙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章 公安
  清末,境内始设巡警机构。民国时期,宁波市(鄞县)警察机构在境内设有分署或分局。解放后,市军管会公安部接管国民政府警察机关,组建市公安局,境内设第一、第二两个分局。1984年两区合并,两区公安分局合并为海曙区公安分局,担当起侦查破案、经济侦察、“严打”整治、缉毒等任务,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1984年5月,区公安分局孝闻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战线文明单位”称号。2001年7月,刑侦大队三中队被公安部授予“全国模范刑警中队”称号。2002年2月,区公安分局被公安部评为“全国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活动先进单位”。1984—2008年,海曙公安系统有30个单位获全省先进集体称号,41个单位获集体二、三等功,1人获记一等功,11人获记二等功,97人获记三等功,叶斌被公安部授予“2003—2004年度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第一节 机构
  清末、民国时期警察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浙江提督吕本元开办宁波巡警学堂,设校址于湖西,学员分官班和普通班,为宁波警察教育之始。宣统元年(1909)3月,江北区警察局在郡庙左首新桥侧(今解放南路、县学街交叉口东)设城区巡警总局,下设两个治安管辖区,一区分局管辖东门大街及灵桥门直街等处,二区分局管辖灵桥门外及江厦一带。8月,在徵君庙设第四巡警分局。宣统二年(1910)5月,在鼓楼前关圣庙设第五巡警分局。同年11月,城区巡警总局改称宁波警务长公所,掌管除江北岸以外警务。
  民国元年(1912),宁波警务长公所改为警察署,次年改为警察事务所。3年(1914)改宁波警察事务所为宁波警察厅,隶省巡按使。5年(1916)迁至中营参将公署旧址(今偃月街中营巷),下划两区,区由厅直接领导,在今辖境内设第三、第四驻所。第三驻所在关圣庙,第四驻所在旧游击署。16年(1927)改厅为局,设宁波市公安局。18年(1929)鄞县警察局成立后,宁波市公安局调整管辖范围,境内设第一区署,下设大沙泥街、关圣庙、天宁寺3个分署。21年(1932)按内务部警察官制,宁波市公安局改三级制为二级制,不设区署,一律改为分局。辖区内设第一分局,驻大沙泥街;第二分局,驻三府街;第三分局,驻新邑庙;直属警察所,驻西郊小丽巷。24年(1935),宁波市公安局在区内设4个分局。第一分局下设5个派出所,第二分局下设5个派出所,第三分局下设2个派出所,第七分局下设2个派出所。至抗日战争爆发,宁波沦陷,境内四个分局233名职员、长警、工夫退守鄞江桥,途中伤亡2人,潜逃69人。34年(1945)8月日本投降后,汪伪政权解体,恢复宁波警察局建制,境内重组一、二、三、六4个分局。
  附:汪伪警察机构
  民国30年(1941)4月,宁波沦陷,汪伪成立“宁波乡镇联合会”。同年5月,“联合会”改建伪宁波公安局,在城区设第三分局和西郊分驻所。伪公安局直接受日军宪兵队控制。31年(1942),汪伪浙东行政公署成立。是年9月,伪宁波公安局改为鄞县警察局,另设鼓楼警察所。次年8月,改第三分局为唐塔(天封塔)警察所,设西郊、月岛、江厦、药行街分驻所,南郊、北郊派出所。直至日本投降汪伪政权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机构
  区属公安机关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十二军在向浙东进军途中,于5月19日在绍兴宣布宁波军管会成立,并从部队和南下干部大队及军政干校等抽调百余名干部,组成军管会公安部。宁波解放后,宁波军管会公安部派员接管国民党警察机关。8月,组建市公安局,将原暂设的6个公安分局合并为4个分局,现辖区内设第一、第二两个分局。原一、三分局合并为第一分局,管辖范围为中山东、西路以南,江厦街以西,灵桥路、长春路以北地区,以及南郊,下设江厦、镇明路(后改县学)、湖西、南郊4个派出所。原第二、六分局合并为第二分局,管辖范围为中山东、西路以北,和义路、永丰路以南,望京路以东地区,并包括西郊、北郊,下设苍水、西郊、孝闻3个派出所。1951年2月裁撤市公安局第一、二分局。8月,建立海曙、望京、月湖、灵塔4区人民政府,随后设立四区公安分局。1952年7月撤销原4个公安分局,合并成立海曙、镇明两公安分局。1956年5月撤销镇明、海曙两公安分局,所属公安派出所业务由市公安局领导。1956年5月至1978年9月,辖区内不设公安分局,公安业务工作由各派出所具体负责。同时,市公安局先后派出区公安特派员、政治指导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海曙、镇明两公社成立“群众专政指挥部”,搞“群众专政”,私设公堂,任意关押、刑讯逼供干部,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0年3月设海曙、镇明两区党的核心小组,下设“人民保卫组”。1973年6月,宁波市公安局在海曙、镇明两区设公安派出所。1978年9月,海曙区、镇明区为市辖区一级政权建制。10月,设海曙区、镇明区公安分局。1984年1月,西郊派出所更名为西门派出所。
  1984年两区并建,原海曙区公安分局与镇明区公安分局正式合并为海曙区公安分局,地址在英烈街57号(原镇明区公安分局驻地)。是年5月,原属市郊区公安分局的甬江派出所划入海曙区。7月,区公安分局内设机构为:政工办公室、秘书科、侦察科(一科)、保卫科(二科)、治安管理科(三科)、预审科(四科)和刑侦队。8月,政工办公室更名为政工科,增设消防科。9月,增设马园、段塘派出所。1985年4月设西郊乡派出所,实行区公安分局和所在乡政府双重领导,以区公安分局为主。1987年9月建立区公安分局高塘派出所。1990年3月设立法制科。4月,将治安管理科更名为治安警察大队。7月,分局秘书科更名为办公室。1992年9月,分局机关从英烈街57号搬迁至尚书街84号。10月,撤销原设置的派出所,重新建立区公安分局鼓楼派出所、灵塔派出所、西门派出所、南门派出所、月湖派出所、段塘派出所、西郊派出所、南站广场(治安)派出所,后增设白云派出所和区巡警大队。次年5月,全省首家综合执法队伍成立,首批40名巡警开始综合执法。1993年4月,开办区保安公司。5月,分局刑侦队更名为刑事侦察大队。1997年6月,分局110指挥中心开通。12月,成立分局经济侦察大队。1998年7月,分局政工科改为政治处。11月,设立省经济保卫协会海曙工作站。2000年10月,分局成立缉毒大队。2001年10月成立区保安巡逻大队。2002年9月,分局留置中心启用,各派出所留置室撤销。11月,分局新增计算机信息通信装备科和督察队两个内设机构。分局保卫科、内保科、刑侦大队、经济侦查大队、缉毒大队五个科队,分别更名为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经济文化保卫大队、刑事侦查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禁毒大队。2003年9月,分局计算机信息装备科增挂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牌子。2006年3月,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更名为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机构编制、党群组织、干部人事关系等均由市公安局管理。7月,分局成立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大队。
  2008年3月,海曙公安分局内设政治处、监督室(纪委、督察)、办公室、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大队、计算机通讯装备科、法制科、巡警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经济文化保卫大队,下设鼓楼派出所、江厦派出所、月湖派出所、南门派出所、西门派出所、白云派出所、望春派出所、段塘派出所、广场派出所。
  驻区公安(警察)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 1949年8月开始组建市公安局,地址在中山西路70号(今鼓楼东侧永丰库遗址),由地委副书记陈伟达兼任局长,下设4个公安分局、13个派出所。9月,市政府公安局正式成立。1955年更名市公安局。1956年公安分局撤销,市区各派出所直隶市公安局。1967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甬部队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成立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69年1月,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四大组,由人民保卫组负责全部公检法机关的职责任务,与军管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73年恢复市公安局,撤销公安机关军管会和人民保卫组。1983年8月,宁波地、市合并,地区公安处和市公安局合并为宁波市公安局,下属单位有:收容审查站、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劳动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妇教所、交通治安分局、交警支队海曙大队、公交派出所、园林派出所、宁波地区公路运输段、汽车南站派出所等。2001年1月,市公安局机关迁至江东区中兴路658号。
  宁波专员公署(地区)公安处(局) 1949年9月,省第二区专员公署公安局成立,地址在北大路5号(现解放北路、府桥街口)。1950年初,省第二区专员公署公安局改名为宁波专员公署公安处。1951年迁至菱池街71号。1953年12月迁至解放北路91号。1962年4月迁至法院巷28号(尚书街43号)。1968年,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撤销宁波地区专员公署公安处、宁波地区检察分院、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3个单位,合并成立宁波专署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宁波地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73年3月,撤销宁波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宁波地区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恢复宁波地区公安处。是年底,改名为宁波地区公安局。1980年改名为宁波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1983年宁波地区撤销,宁波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与宁波市公安局合并为宁波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波支队 其地址在甬水桥路151号。1949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宁波公安大队成立。1952年6月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成立宁波专区公安大队。后经多次改编、合并、组建,1983年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波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缉私局 局址在长春路150号。1998年7月,全国建立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为主的体制,纳入公安编制序列。199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正式成立,受宁波海关、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同时为公安部二十四局)领导,办公地点在马园路19号,2001年8月迁至长春路150号。2002年1月,宁波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浙江省公安厅机构序列并正式挂牌(同时为浙江省公安厅宁波走私犯罪侦查局)。2003年1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缉私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督察处、侦查处、查私处、海上缉私处、法制一处、法制二处、情报技术处9个处室,下辖北仑海关缉私分局、镇海海关缉私分局。
  铁路宁波站公安派出所 1956年,铁路杭州公安分处设宁波站派出所(所址:大庆北路65号)。1984年10月铁路宁波站派出所一分为二,原宁波站派出所改称宁波北站派出所,增设宁波站派出所,管辖铁路宁波站和铁路庄桥站,以及宁波至庄桥区间的14公里线路,负责辖区车站、铁路沿线和铁路重点工程、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车站、列车和铁路内部的治安秩序,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安全。所址在南站东路19号。
  第二节 刑事、经济侦察
  侦查破案
  解放初,遗留的国民党匪特、散兵游勇以及惯盗惯窃、地痞流氓等社会渣滓猖獗一时,对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1949年5月至年底,境内发生刑事案件203起,其中抢劫尤为突出。是年8月28日,匪特胡昌夫持枪闯入民宅抢劫,苍水街派出所所长杨振义在堵截追捕中遭匪徒枪击,不幸殉职。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公安机关加强侦破打击力度,使刑事犯罪活动明显收敛。1952年发生刑事案件156起,比上年下降54%。经过“三反”、“五反”运动集中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贪污、盗窃等案件日趋下降。至1958年,全区仅发生刑事案件74起,是历年发案最少的年份。1961—1962年,国民经济遭受困难,各类刑事案件回升,流窜作案增多,其中以盗窃、投机倒把、哄抢粮食与财物等案件尤为突出,两年发案288起,比前两年上升1.5倍。1963年开始,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刑事案件逐年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专政指挥部”替代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削弱了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力量,造成刑事案件发案高、破案率低的状况。1967—1971年的5年间,全区刑事案件破案率仅16.7%~23.9%,为解放后刑事案件破案率最低时期。20世纪80年代,商品经济发展,人、财、物流动急剧增加,社会防范机制还不健全,加上国际犯罪集团、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刑事犯罪活动呈增多趋势。1980—1982年,全区每年发生刑事案件均在350起上下。1984年7月海曙、镇明合并分局成立刑侦队,增强对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恶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破一案,防一方。1984—1987年,全区刑事案件破案率在75%~83%,其中大案破案率为83%~95%。刑事案件发案量呈较大幅度下降,每年发案数保持在140~200起。
  20世纪90年代后,社会治安出现新情况、新特点,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重大案件突出,刑事案件发案较高。1990年全区发生刑事案件1235起,其中重特大案件346起,超过历史年发案数。杀人、抢劫、盗窃、强奸等重特大案件明显上升。1995年发生重特大案件742起,占全部刑事案件发案总数的35%。1995年12月6日发生绿洲珠宝行杀人抢劫案,劫走价值160余万元的黄金饰品,被害保安2名。1998年发生重特大案件2480起,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62%。全局建立以刑侦大队为中坚,以派出所为基础,各部门各警种参与侦察破案大格局,并与市区各分局、外市区公安局共同建立刑侦协作网络,尝试利用新闻媒体缉拿案犯。1992年3月11日凌晨1时许,公园路发生流氓械斗事件,当场死1人、伤多人,案犯逃离现场。分局于当晚和次日在宁波电视台、《宁波日报》上发布公开通缉,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4名案犯在通缉发出的两天内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991—1995年,全区共侦破刑事案件2304起,其中重大案件1404起,全部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破案绝对数分别比前5年增加2.2倍和4.5倍。1993年后,完善“大刑侦格局”工作机制,以刑侦大队为骨干,派出所为基础,各科队为后盾,联防队为依托,广大群众为依靠,多层次、多方位地强化侦破措施,并实行探长制,优化内部组织,落实分组包片、划分包案等破案责任制,增强了刑侦专业队伍的活力。对派出所实行刑侦工作目标化管理考核,层层分解,破案责任到人,建立以破案实绩为依据的奖励制度。1994年7月4日深夜11时30分,两案犯在海员俱乐部2404房间抢劫旅客现金30.6万元,为解放以来境内抢劫现金数额最大的特大抢劫案。公安干警经过连续四昼夜侦查,成功侦破此案,从福州将两名案犯抓获归案,追回赃款26万元及部分赃物。
  面对流窜犯罪日益突出的趋势,公安刑侦部门深化刑侦协作,建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力量。刑侦大队相对固定协查专人、查缉布控,互通犯罪信息,发挥大刑侦作用,完善串并案工作机制,提高破案效能。1994年3月至1996年3月,犯罪分子李某持假身份证或被害人身份证流窜至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作案7起,杀死同房旅客7人,抢劫大量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刑侦部门采取一系列查控措施,4月25日在宁波将预谋再次作案的犯罪分子李某抓获。公安机关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及时掌握外来人员犯法规律、特点,建立“打流”机制,提高对流窜犯的主动进攻能力。2000年,全区查获流窜犯罪人员676名,其中外省558名,侦破一批系列性撬保险箱、拦路抢劫、入室抢劫和“白闯”案件。
  市人民银行特大黄金被盗案
  1952年6月25日夜,宁波市人民银行金银收兑处库房被盗金块和黄金饰品266.5两、银圆1238枚。公安机关接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经勘查,银行为三层楼房,当晚二楼和三楼有6人住宿,前后门均照常锁着。库房的门锁被撬下,库门铁扣被撬破,库内地上有火柴梗20多根、火柴盒1只,挂在墙上的1只旅行袋和2条旧毛巾被窃。楼梯下厕所间窗子被打开,铁栅被撬断。当天上午公安机关即组织专案侦察组,分析案情,作出部署:通知银行金银收兑组查对每件收兑的金银饰品,查明老市区金银贩子和铸造加工金银者,排查社会上惯偷和有劣迹人员,布置居民区发现出卖黄金、银圆的可疑者向派出所汇报。
  7月2日下午,陈某持碎黄金6钱多到市人民银行江北分理处兑换。银行人员对散碎的戒指、耳环裂迹产生怀疑,进行查问。经反复说服教育,陈某说出家住海曙区江左街5号,黄金是其母(开设饭店)叫她来兑换的。当晚,对陈母进行审讯。据陈母交待,黄金是在其饭店住宿的同乡黄岩人陈某某托她兑换的,陈某某已去奉化、鄞县等地兑换金银,在饭店里留有小箱1只。开箱后发现有银圆1枚和少量零碎黄金,经检验均有“人行”收兑时留下的记号。据此认定陈某某是特大黄金盗窃案的重大嫌疑人。7月3日,公安机关在奉化县大桥镇一家旅馆里抓获案犯陈某某。案件侦破后,缴获被盗黄金240.475两及银圆1187枚、人民币736.8万元(旧币)。案犯陈某某(原名顾某某),一直在宁海、奉化、宁波、上海等地流窜盗窃,来宁波潜伏在同乡人陈家饭店已3个月。6月22日、23日,陈某某到人民银行假装询问兑换黄金、窥探收藏金银箱柜和库房情况及位置,熟悉进出路线,于当夜12时从厕所窗门爬进,挖开铁栅,摸至库房边,因库房紧锁未成。次日夜携带作案工具仍从厕所窗门爬进,撬开库门铁锁进入,用火柴照明,作案后从原窗门背出黄金、银圆。因银圆过重,便埋于银行后门附近石板底下,只将黄金带回陈家饭店。
  “严打”斗争
  1980—1982年,全区刑事发案906起,其中重特大案件109起。针对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区公安政法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爆炸犯、投毒犯、强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以及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特别是流氓犯罪团伙为首分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民愤很大的犯罪和恶习很深的惯犯、累犯、教唆犯以及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办。斗争前后经历三个战役十仗。
  第一战役(1983年8月至1984年8月)分三仗打,采用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方法,全面扫荡面上刑事犯罪分子,尤其是各类犯罪团伙。1983年8月20日零点拉开第一仗序幕,区委、区政府领导指挥,区公、检、法、司的负责同志直接参战,全区285名党政干部、1656名公安干警和治保人员、民兵等参战。全区收捕各类犯罪分子229名。第二仗收捕第一仗漏网的犯罪分子和深挖隐藏的罪犯,继续把流氓团伙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第三仗以打现行、破积案、抓逃犯,打流窜、“攻死角”等为工作重点。历时一年的第一战役,共计收捕各类案犯447名,摧毁各类犯罪团伙48个,成员179名。经过连续打击,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多数被抓获,流氓犯罪团伙受到沉重打击,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全区1983年8—12月发案数比前5个月(3—7月)下降47.2%,1984年1月至6月发案数比去年同期又下降53.16%,治安案件1983年8—12月比前5个月(3—7月)下降25.69%。
  第二战役(1984年9月至1986年1月)共打五仗,继续扫清浮在面上的犯罪分子,追捕流窜犯、在逃犯、侦破积案,解决薄弱环节,扫除死角。第二战役合计抓捕各类案犯255名,同时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就地召开处理大会等办法,保持“严打”声威,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确保国庆35周年大庆安全。
  第三战役(1986年2月至同年底)分两仗,做到边打击、边防范、边建设,着重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从春季开始,开展以反盗窃斗争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仗,运用政策法律威力,敦促投案自首,最大限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挽救一批失足者。截至8月15日,69名案犯投案自首,登记悔过。公安机关收到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326条,侦破刑事案件278起,其中大案26起。挖出盗窃团伙3个、成员10名,流氓团伙4个、成员10名,抢劫团伙1个、成员6名,群众扭送案犯81名。1986年8月专项行动共抓案犯54名。同年9月开始第二仗,共查获流窜作案分子44名,其中外省3名、本省30名、本市外区11名,挖出盗窃团伙1个、成员3名,侦破各类刑事案件156起。
  “三年为期,三个战役”共抓获各类刑事犯836名,对其中13名罪大恶极的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发案数从1983年的276起降至1985年的143起,低于全国政法会议提出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在0.8‰这一控制目标。群众安全感大增。由于撬窃等案件和流氓持械斗殴等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职工上班怕家被撬、女工上中夜班怕遇流氓、老人独自在家怕遇强盗的局面有了根本转变。
  专项整治
  打击流氓团伙、流窜盗窃作案 1987年7—9月,全区集中开展打击流氓犯罪、流窜犯罪(简称“打二流”)为重点的专项斗争。抓获属“二流”对象484名。1988年针对青少年犯罪团伙突出、现行盗窃案件上升的趋势,开展“挖团伙、打现行、促防范”专项斗争和“二打二管”(打击流氓犯、流窜犯,加强公共场所治安、人口分类分层次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查获犯罪团伙71个。1989年先后开展“打流窜、追逃犯”和破案铲除“六害”等三次专项行动,抓获在逃犯和通缉案犯13名。1992年3—4月,组织开展“打团伙、破大案”专项斗争,摧毁各类团伙22个,侦破重特大案件134起。3月11日,公园路发生重大流氓械斗案,分局组织干警出击,当晚抓获案犯6名,并连带侦破一批刑事案件,挖出流氓扒窃团伙4个,为社会铲除了一批毒瘤。1995年3—5月,开展以反盗窃、打抢劫为重点的“春季严打攻势”。9月,开展以严重暴力性案件、重大恶性案件为目标的“百日破案攻坚战”。先后侦破“8·30”小竺家塘特大入室抢劫案、“10·5”华联宾馆盗窃案、“10·9”交通银行工地特大盗窃案、“10·30”段塘车匪路霸抢劫大案、“11·8”月湖花果园巷特大抢劫案、“11·10”南门尹江岸特大入室抢劫案等一批挂牌的大要案,抢劫盗窃案件高发势头得以遏制。1998年2—3月,开展“打抢劫、反窃车、破大案”的春季专项斗争,侦破大案74起,先后攻克“1·20”董孝子庙特大抢劫案、“2·28”冷静街入室抢劫杀人案、“3·6”国丰街抢劫杀人案、铁路沿线系列抢劫案等一批恶性案件。2002年12月至次年1月,组织“打盗抢、追逃犯、压发案”专项斗争,缉捕各类逃犯61名,其中省外逃犯32名、省内逃犯12名、区内逃犯9名,刑事案件发案量同比下降12%,为创建平安大区净化了环境。
  打击赌博、贩毒、卖淫嫖娼 20世纪末,一度被禁绝的赌博、贩毒和卖淫嫖娼活动死灰复燃。1991年开展打击防范刑事犯罪、打击取缔卖淫嫖娼(简称“二打”)专项斗争,挖出卖淫团伙17个,捣毁卖淫嫖娼窝点11个,卖淫嫖娼人员被当众宣布依法逮捕或批准劳动教养。1997年3—5月,开展查禁赌博、吸贩毒品(简称“双禁”)专项斗争,查处涉毒案件4起,吸贩毒人员14名,缴获毒品海洛因20克、毒资6万元及一批麻醉品和贩毒通信工具。查获赌博案件29起,参赌人员287名,取缔赌博窝点45个,禁赌专项罚没款70余万元。2000年3—7月,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侦破贩毒案件118起,抓获贩毒人员56名,缴获毒品100余克、毒资14万余元,摧毁一个贩毒总量达1800余克的特大贩毒集团。
  反窃车斗争 1988年开始反盗窃自行车专项斗争。1991年,分局把反窃车作为促进社会综合治理、为群众排忧解难、与盗窃犯罪作斗争的重要一环。11月至年底,查获一批盗窃自行车案犯,其中逮捕2名、劳教8名。抓获窃车团伙8个,查缴清理被盗、无钢印牌照、无主车辆1051辆,其中自行车1031辆、三轮车12辆、摩托车4辆,312辆车辆由失主认领发还。干警深入居民区、重点商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检查防范工作,教育群众提高自防意识,并对防范疏漏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建立车辆停放制度。1996年4—6月,在反窃车专项斗争中,两次组织全区性集中查禁行动,夜间巡逻,设卡检查,抓获窃车案犯154名,摧毁窃车团伙4个,查获赃车及无牌无证可疑自行车2078辆、摩托车8辆、货运三轮车3辆,价值30万余元。向失主发还自行车500辆,价值10万余元。8月,又组织开展反盗窃汽车、摩托车集中统一行动,两天中查获可疑汽车、摩托车41辆,可疑自行车、三轮车376辆,查获违法犯罪分子42名,其中窃车案犯27名。1998年开展打击盗窃摩托车专项斗争,查获摩托车、助动车案件6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名,追回被盗摩托车、助动车49辆,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万余元。
  经济侦察
  1999年1月,海曙经济侦察大队成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通过直接侦查、办案扩审和单位提供线索、群众检举揭发等方法,当年共查获经济诈骗犯罪、金融领域犯罪、税务领域犯罪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6起(其中特大案件24起)。其中有原亚细亚商城总经理受贿、挪用资金案,原元康水果行总经理特大诈骗案,海曙商业集团投资巨款被骗案,中外合资聚实建筑有限公司特大偷税案等。2000年经济案件立案89起,其中有合同诈骗案40起,挪用案22起,购买、出售、持有假币案15起,侵占案4起,偷税案1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3起,票据诈骗案4起。抓获团伙3个、成员16名。6月,分局组织精干力量投入侦查宁波盛宇铜业公司孙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查获该单位从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虚开增值税发票300余万元。针对一些人利用假身份证,使用假营业执照、假公司招牌、假印章、假合同进行诈骗,集中力量展开调查和布控,捣毁以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1个,抓获成员9名,侦破合同诈骗案56起。2001年,围绕经济建设大局和“严打整治”的中心工作,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全年破案43起,其中合同诈骗案12起、挪用案5起、票证诈骗案7起、抽逃注册资金案1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13起、职务侵占案3起、持有假币案2起。7月,按照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安装业偷税犯罪专项活动和整顿规范经济市场秩序的要求,3次对灵桥市场、鄞奉路小水产市场进行集中整顿,查获涉嫌对象7名,追回税款18万元。2002年重点整治税征管理秩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年破案18起,其中合同诈骗案4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6起、抽逃注册资金案1起、职务侵占案2起、挪用资金案3起、信用卡诈骗案1起、持有假币案1起。年初,着重整治高塘市场、咏归路菜场及辖区部分铝合金门窗加工店、个私快餐店的欠税、抗税问题,共追缴税款33.3万元,保证了税征工作顺利进行。同年11月,配合地税局对手机市场进行整治,排摸出有各种问题的手机店12家,追缴税款15万余元。2003年继续保持对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年破案52起,发现和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春节前夕,不法商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暴利。分局以著名商标为着眼点,以小商品市场为突破口,发现义乌、金华等市场有假冒的宁波中银电池有限公司“双鹿牌”电池出售。经过取证调查,查获慈城镇双顶山村生产假冒电池窝点,缴获假“双鹿”电池338664节、假“南孚”电池105940节以及大量的内盒、彩管、电池铁底等物,摧毁制造销售假冒双鹿电池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的窝点。同年4月,10余名受害人举报,在宁波市海曙永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二手房买卖中被骗房款240余万元,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携巨款出逃,去向不明。这是一起以房产中介为名,进行系列性合同诈骗的特大案件。杨某在江西南昌被抓获押解回甬。
  7月,市医保中心举报,60岁的王某于5—7月在市区24家医疗点门诊就医300余次,发生门诊医疗费用12.3万元,个人承担近3万元。经连续6小时跟踪侦察,在周江岸当王某将药卖给药贩子时人赃并获,侦破全省首例医保诈骗案。2004年强化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全年破案42起。5月9日,立案侦查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初步查明,2000年2—4月,多名犯罪嫌疑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利用招商引资的便利条件,注册成立“宁波海曙北辰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其中9家企业在10余天时间内,通过税务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1份,价税合计6757.24万元,税额857.65万元。4家企业向税务机关领购520份发票后去向不明。5月28日,省委书记习近平批示:“请省公安厅、宁波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全力侦破,争取早日破案,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全省增值税发票案回潮要高度重视。”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在北京、沈阳、湖州、天台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查清虚开增值税发票700余份,价税合计1亿余元。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8月,组织力量与辖区工商、交通等银行协作,开展打击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专项行动,协助银行追回欠款50万余元。2005年围绕建设“平安海曙”的总体目标,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全年破案43起。6月上旬,联丰村群众反映,10年前村里500万元集体资金被骗,要求公安机关侦查。6月14日,在奉化经侦大队的协助下,将涉嫌贷款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6月底,根据举报,有人低价出售IBM电脑,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审查,侦破合同诈骗案件8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起、抽逃出资案1起,案值达100余万元。2006年建立起以情报信息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的经侦工作机制,维护好全区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全年破案21起。4月,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发,毛某、刘某、魏某等人以传销网络为基础,在山东、河南、安徽、山西、江苏、上海等18个省、4个直辖市,设立加盟店733家,收取加盟费。加盟店累计下单194.7万单,非法经营金额达12.3亿元。案发后,查扣财产5950万余元,对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向海曙检察院提起公诉。
  缉毒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宁波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后,鸦片源源不断流入。城内开设北悦宝记、一枝春、春烟阁等大小烟馆10家。江厦街一带有土行、冷膏站21家。咸丰八年(1858)中英《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例》签订后,鸦片贸易被合法化,宁波输入量逐年增加。据咸丰十一年(1861)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的35年统计(缺同治七年数据),进口鸦片213018担,年均6086担,总额值高达342万海关两,占洋货进口总额的55%。据民国《鄞县通志》记载:宁波进口的鸦片数量占全国各口岸进口量的10%。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下令禁烟(鸦片),于境内县学街设宁波禁烟局,勒令烟民(吸鸦片者)登记,各摊店闭歇。其时,烟民登记者为2万余人。辛亥革命后,各土行、鸦片摊由公开转入秘密,烟民改为在家吸食。烟贩依仗地方军警势力,仍由上海大规模贩毒进入宁波。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在汉口设立特税局,专收鸦片税。宁波出现50余家专供吸食鸦片的“燕子窝”。政府虽下禁令,但可以罚代刑,故屡禁不止,且由城区蔓延至乡村。18年(1929),上海日本游民用“海洛因”炼制“红丸”,价廉而吸食简便;市民李祖根、李祖萌兄弟利用开设在东大街的欧亚药房推销红丸。继而宁波也开办红丸厂,除供给城区烟摊外,还销往新昌、嵊县、台州、余姚、慈溪、镇海等地。20年(1931)设戒烟所,勒令烟民登记,限于6个月内戒除烟毒。次年12月,禁烟委员会成立,于小校场焚毁烟土600余两、吗啡94两及红丸等毒品。24年(1935),侦破鸦片案1038起,缴获鸦片3507.43两、烟具3017件,侦破炼制红丸案1269起,缴获红丸3665.49两。宁波沦陷期间(1941年4月至1945年8月),吸贩烟毒又趋公开,城区有“燕子窝”100余家。抗日战争胜利后,民众一致要求政府查禁烟毒,政府和警察局按照国民政府公布的《禁烟禁毒治罪条例》,每年6月3日举行“六三禁烟节”活动。36年(1947),被勒令至华美医院及县立医院戒毒者3500余人。因吏治腐败、官商勾结、明查暗纵,禁下不禁上,烟毒并未禁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严禁鸦片烟毒列为社会改革重要内容之一。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通令》。8月,宁波市禁毒委员会成立,全面开展严禁鸦片烟毒的宣传和登记查禁工作。10月,登记查明全区制毒、贩毒118人,吸毒220人。至1952年底,全区共侦破吸、贩毒案118起,逮捕34名,缴获鸦片66.99两、吗啡4克、吗啡针17支、白粉7.23两、毒具232.5件、烟枪40支、海洛因143片、鸦片灰89.93两。至此,100多年来的烟毒祸害得以清除,一批吸毒者戒除烟瘾,恢复健康。
  20世纪90年代,受国际毒潮和国内毒品重点区侵袭,毒品犯罪现象死灰复燃。涉案毒品的数量增多、危害增大,从破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突出。妇女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单独作案比例高,共同犯罪比例低,此为犯罪分子为降低交易风险所采取的手段。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买卖和吸食毒品的双重身份。运输、买卖毒品的链条一般是自上而下,人员发展建立在吸食毒品基础上。1995年10月,西门派出所在处理一起治安殴斗案件过程中,获悉三市路有人聚众吸毒,且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海曙公安分局抽调刑警大队、治安科、西门派出所共12名干警组成专案组,一举侦破这起罕见的毒品大案,抓获贩吸毒人员达95名,其中吸毒并贩毒23名、吸毒72名,查获毒品125克。1997年后,吸毒人员呈现递增趋势。1997年强制戒毒15名,1998年强制戒毒21名,1999年强制戒毒49名,2000年强制戒毒124名。涉毒刑事案件上升趋势明显。1998年,全区发生涉毒刑事案件16起,1999年发生52起,2000年发生145起。毒品问题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问题。2000年12月,海曙公安分局成立缉毒大队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建立“排查、打击、整治、创建”的长效禁毒机制。2004年,针对娱乐场所贩、食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特点,开展娱乐场所涉毒整治。查获娱乐场所食“摇头丸”案件45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00人,并对12家场所及6名业主予以处罚。全区313家娱乐场所签订《歌舞娱乐休闲场所禁(防)毒责任书》,落实禁毒责任。2005年5月,分局得到线索,有人将在区内进行毒品交易,且数量较大。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部署抓捕方案。7月21日下午5时许,当毒贩龙某(云南人)在国际海员俱乐部2210房间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伏击的民警当场擒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81.3294克以及作案用手机、电子秤等。2001—2008年,全区共侦破涉毒案件430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2939名,其中逮捕381名、劳教307名、治安处罚1155名,缴获毒品海洛因1602.3274克、摇头丸984粒、K粉203.8248克、冰毒1132.289克及其他毒品等。西门、南门街道被评为省级无毒社区创建先进单位。
  第三节 安全保卫
  安全保卫,全称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通常称“经济、文化保卫”,俗称“内部保卫”(简称“内保”)。海曙区是宁波市(宁波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机关、企业、事业、金融、团体等单位集中之地,历来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中之重。
  保卫工作机构
  区内安全保卫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区内安全保卫工作在市公安局保卫部门直接领导下开展。1950年8月至1951年8月,宁波市公安局第一、第二分局(海曙区内两个公安分局)设侦察股,兼管全区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1956年撤销公安分局。区内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直管,各公安派出所负责街道、乡镇小型企业安全管理。1984年7月成立海曙公安分局,内设保卫科(二科),为区首个内保管理机构。12月,实行内部单位分级管理,其中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保卫处直接领导管理,列管以外的市属和省属在甬单位的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公安分局管理。是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文物普查,重新确定9家区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此,区内共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0家(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点保护单位分别为1家、4家、9家、16家)。1985年,全区范围内首次确定重点列管单位176家,实际列管158家。1987年重点列管单位达203家。1991年列管单位“三资”企业增加到100家。2002年7月,分局内保科(二科)更名为经济文化保卫大队。是年,辖区重点列管单位261家。
  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机构 1980年,境内城乡接合部重要大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列入公安编制。是年,宁波地区公路运输段南站派出所建立。1985年6月成立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宁波漂染厂派出所(后更名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第二印染厂派出所),在人丰布厂、红星布厂、第一医院设立民警值班室。1989年1月设立宁波市公安局宁波高等专科学校派出所。至1995年,区内共设有企事业公安派出所9个,公安科5个,民警值勤室1个。1997年,撤销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
  附:1995年辖区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设置情况
  宁波洗衣机总厂派出所 宁波市邮电局公安科
  宁波罐头食品厂派出所 浙江省第五地质大队公安科
  宁波白纸板厂派出所 宁波市电业局公安科
  宁波第二印染厂派出所 宁波市公路总段公安科
  浙建二公司派出所 宁波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公安科
  宁波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派出所 县学派出所第一医院值勤室
  宁波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派出所 宁波高等专科学校派出所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防范 1949年宁波解放不久,屡遭台湾国民党飞机骚扰。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波警备司令部颁布《防空警报实施暂行办法》,在鼓楼设防空监视哨。上层设瞭望台,发现敌机,敲钟报警,为第一报警台,是市报警中心指挥机关。永耀电力公司北门电厂汽笛为第二报警台。是年9月13日、20日,10月18日,台湾国民党飞机连续轰炸灵桥、江厦街、濠河头、新江桥一带金融、商业繁华地区,宁波永耀电力公司被炸,全市停电2月余,土匪、特务四处骚扰,社会秩序混乱。第一、第二两个公安分局干警全力以赴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发动工人纠察队护厂、护桥,加强重点目标看护,保卫重点工厂设施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疏散机关和群众,做好对空监视及火场管制警戒,组织民间救火会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公安一分局干警在药行街被炸后,奋力抢救受伤群众。在太和酱园及附近被炸一带,挖出尸体10余具,救出受伤者5人,逮捕趁火打劫者8人。破获企图炸毁灵桥的国民党军统特务和阴谋炸毁电厂以配合台湾国民党“反攻大陆”的潜伏中统特务组织,缴获炸药、雷管、枪支、弹药等一批罪证。在反轰炸中,多名干警负伤。1950年成立宁波市冬防委员会。辖区5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相继成立冬防支委。1951年6月,冬防队改称人民服务队。1952年公安部制定《治保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辖区各单位组建治保委员会。1959年,宁波市成立同新“五害”(火灾、交通事故、爆炸、中毒、工伤)作斗争指挥部,在市区开展同新“五害”作斗争的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6082个隐患进行整改,整改率达95%。1961年整顿企事业单位治保组织,全区内部单位共有治保委员会52个、治保小组32个、治保人员542名。增建治保委员会8个。1962年11月成立护路联防委员会。1963年12月组织区内工厂、企业、学校、医院、手工业系统部分治安保卫人员参加市公安局治保培训。1984年,海曙公安分局内保科成立,组织力量加强内部单位的安全抽查,列管工厂、卫生、商业等单位建立月例会、片线联系制度。是年1—11月,列管单位刑事案件发生数比上年同期下降34.9%,治安案件比上年同期下降16.9%。1985年恢复经济民警队制度。1994年底,区内有17个经济民警队,队员174名。1998年开展创“安全财务室”活动,35家单位领取“财务室安全合格证”,126家营业网点落实相应防范措施。4月,建立区经济民警大队,至1998年,共成立经济民警队25个,编制警员422名。1999年,金融系统刑事案件增多,1—11月,全区有2级风险单位10家,3级风险单位11家。分局落实营业网点风险对策,定期召开金融例会,突击检查运钞车,强化“三防一保”工作,提高网点整体防范能力。2000年,在全区列管单位中开展创安全活动。11月,区创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对辖区233家开展创安全单位进行考核,合格单位231家,不合格单位2家。2003年7月,取消经济民警队建制,改制为经济民警护卫队;成立区经济护卫大队,下设2个分队、8个小队、5个执勤点,警员总数183人。2007年,在企事业单位推进“创安”工作机制建设,开展“样板示范、鞭策后进、带动中间”活动,强化重点要害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工作,281家单位参加“创安”活动。2008年围绕奥运安保开展工作,把情况信息收集上报作为工作重点。对大单位内部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分析、调处,落实相应措施。加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管力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增强安保人员的防范意识和责任观念。制定《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许可实施办法》,完善、巩固金融系统安全防范工作。
  技术防范 20世纪50—60年代,列管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以人防为主,加班值班,设立门卫,在重要部位加固门、窗、保险箱。70年代至80年代,贯彻人防、技防相结合方针,推广报警器,列管单位在管钱、管物、管票证、管武器弹药等重点部位和犯罪分子易于作案的场所安装报警装置,把基本实现“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箱、报警器)作为创安全单位主要内容。1991年,全区239处要害部位开展技术防盗工作,其中113家单位安装报警器123只,控制重点部位288处。投入使用当年,抓获犯罪分子6名。1992年建立以11个片组长为中心列管单位保卫干部参加的信息网络体系,集资16.65万元,配置无线对讲机37台,新装防盗装置109台,控制重点部位278处。1993年分局报警中心成立,在工厂、企业单位推广电脑报警联网建设。1994年,12家单位安装了电脑报警装置并与分局联网。1998年,落实党政机关、金融等单位要害部位人防、技防设施建设,新增技防设施21处,新建合格财务会计室13个,新装与分局“110”联网的防盗报警设施。2005年开始,在校园实施“电视监探管理”,首批完成7家小学“电视监探管理”设施安装工作。至2006年,区域联网报警用户达650余家。
  打击内部犯罪
  1949年6月,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华东军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银圆买卖、流通、携带、搬运,只准储存或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市军管会下令撤销全市银圆交易所。7月,市军管会公安部开展打击金银投机倒把专项斗争。在区内查获继续进行金银投机交易犯罪的方聚元、凤宝楼、老凤祥等5家银楼及6个投机巢穴,逮捕投机奸商6名,查封黄金300两、白银450余斤。
  1950年开展内部清理,查出一批隐藏在内部的国民党残留人员。其中有以教师为掩护的原国民党鄞县党部执委、宁波六分局(国民党警察局)局长及督察处副督察长、国民党少校军事指导员等。是年7月,破获国民党“青年反共继进中队”及“永耀电力公司潜伏特务组”,7名主犯被抓获。1952年6月侦破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兑组黄金盗窃案,抓获案犯,追回部分被盗金银。1959年破获宁波电机厂“中国自由团”组织。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后,内部单位违法犯罪现象大为减少。1991年,公安分局建立专案小组,选择内部单位未破重点案件集中攻坚,侦破案件8起,其中大案4起。10月25日,犯罪分子翻墙进入市电业局办公室,撬开保险箱,窃取单位国库券18.2万元、现金3000元、建行有奖有息储蓄券2200元等。次年4月14日,当犯罪分子吴某持40余张50元面额有奖有息储蓄券在建设银行第三办事处取款时,储蓄代办员发现疑点,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吴某被当场抓获,同时侦破吴某在外地的5起撬保险箱案件。1992年,分局制订《关于在内部单位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4起,其中大案11起,挖出犯罪团伙2个。1993年,针对内部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部署深化“三打一禁”斗争,侦破刑事案件28起,挽回经济损失62.97万元。1994年6月,犯罪分子以“宁波城乡社会青年15人”名义,向市第二百货商店、美乐门商城等4家单位负责人发出恐吓敲诈信,以爆炸相威胁,要4单位拿出巨款。公安分局组织力量,5天内破案,案犯被抓获。2001年,配合区供电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电力整治工作,查处窃电案件18起,追回电量39800.2万千瓦时,追回违约电费100926.24元,追补电费和违约电费19622.3元,追缴拖欠电费364万元。2007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络,向宁波市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柏某等以3万元价格提供试卷及答案。9月16日,前往送卷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案件上报后,得到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高度重视。9月18日,在北京警方协助下,将另一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抓获。
  首长、外宾保卫(警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来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宾的警卫工作由市公安局直接安排,海曙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根据市局要求,组织警力参加。20世纪80年代,宁波市被列为沿海开放城市,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知名人士、友好团体来甬视察、参观、访问增多,常有全国、全省性重要会议和活动在甬举办。来甬首长、外宾、友好团体的活动场所、住地大多安排区内,保卫(警卫)任务繁重。1984年,分局成立内保科(二科),成为辖区保卫(警卫)工作职能部门。1985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视察宁波。1986年11月,国务院副总理万里、香港环球集团董事会主席包玉刚先生一行来甬参加宁波大学开学典礼。1988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赵紫阳来甬期间,视察了望湖市场,住新芝宾馆。1991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来甬视察,住新芝宾馆。分局干警根据市公安局部署,圆满完成历次警卫(保卫)任务。1992年完成10次警卫任务,其中1级警卫3次、2级警卫4次。1994年完成警卫任务26批次,其中2级以上警卫8批次。2004年完成各项警卫任务28批次,其中1级警卫3批次、2级警卫9批次、外宾保卫2批次。2006年,分局组织力量,调查周边警卫基础资料,实地勘察辖区内外宾必经的15条重要线路、20个现场、42个制高点,并制册存档。全年出警1216人次,完成各级警卫任务33批次。其中1级警卫2批次、2级警卫12批次、3级警卫16批次,确保警卫对象安全。
  毛泽东主席车巡海曙简况 1960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专列从杭州出发,经绍兴,傍晚到达宁波庄桥车站东北首分岔到机场去的一段机场专用线上。3月16日傍晚6时左右,专列从庄桥开出,驶进火车南站。毛泽东从车厢里走到站台。浙江省委第一书记江华向毛主席介绍了阎世印(宁波地委书记)、周效儒(宁波地委书记处书记)、葛仲昌(宁波市委书记、市长)和东海舰队航空兵部队副司令李建国等人员。毛泽东微笑着与他们一一握手。然后,按照毛泽东“要看看宁波市容”的嘱咐,安排毛泽东和几位领导分别登上3辆轿车。最前面是导车,中间是主车,由阎世印陪同毛主席乘坐,一辆车殿后。汽车从南站出发,经共青路过陆殿桥,往镇明路转中山路到东门口,向南从江厦街至灵桥边,再由灵桥路、长春路返回南站,历时半小时。在车上,毛泽东问阎世印宁波城市规模、群众生活和社会治安等情况。阎世印一一作答,毛泽东听了不断点头微笑。当汽车行至江厦街到甬江边,毛泽东看到横跨江上的钢架大桥时问:“这是什么桥?”阎世印回答:“灵桥。”毛泽东又颔首笑笑,口中轻轻地念了两句:“灵桥、灵桥。”当晚,毛泽东离甬赴杭。
  附:2009年9月25日《宁波日报》头版文章
  1960年3月,毛主席乘专列到宁波并视察了宁波市容。毛主席说:
  “宁波是个英雄的城市”
  张伟方 胡国忠 严伟祥
  众所周知,49年前毛主席曾到过宁波。但那次毛主席有否视察宁波市容,有否到过灵桥,不少人仍心存疑虑。最近,在我市党史专家查证史料和有关当事人的回忆下,确证了毛主席那次视察宁波市容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为我市浓墨重彩喜迎新中国60华诞添上了一段史料佳话。
  据《毛泽东传》记载,1960年2月下旬至3月初,毛泽东在广州审定《毛泽东选集》第4卷。3月9日,《毛选》审读工作结束的第二天,毛泽东离开广州,乘专列经衡阳、株洲、金华、杭州北上。沿途与当地的省、市委负责人和一些地委负责人谈话,还开了几次会,对经济建设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
  途经浙江时,毛泽东先是于3月14日在金华视察,随后乘专列到杭州,召集华东地区6省1市的省(市)委第一书记在他的专列上开了3天的会议。3月15日,列车向宁波方向行进,傍晚抵达宁波市郊庄桥。浙江省委第一书记江华召集宁波地委书记处书记兼宁波市委第一书记阎世印,宁波市委书记、市长葛仲昌等地委、市委领导同志上了专列,向他们传达了毛泽东要了解宁波农业情况并实地考察大小麦、油菜和绿肥生产情况的指示。为此,宁波地委、市委领导安排镇海骆驼附近靠近公路的一个生产队,迎候毛主席来视察。但由于天气变化,毛泽东没有到那里去察看。
  3月16日会议结束时,毛泽东提出要看看宁波市容。当天下午6时许,毛泽东在宁波火车南站下了专列,亲切接见了地委、市委部分在家的领导和驻军代表。
  时任宁波专署公安处处长的鲁冰,当时与省里的同志一起担任警卫任务。他回忆,毛主席和几位领导分别登上了3辆车。在车上,毛泽东询问了宁波城市的规模、人口数量、群众生活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等一系列问题,陪同人员一一作了汇报,毛泽东听了不断点头微笑。
  据省委、市委党史研究室提供的相关资料记载,当天傍晚,毛泽东在省、地、市领导同志陪同下,乘车巡视市容。经共青路过陆殿桥,到镇明路转入中山西路、中山东路到东门口,向南从江厦街直到灵桥边,再回灵桥路、长春路返回火车南站。
  当汽车行驶至江厦街到甬江边,看到横跨江上的钢架桥时,毛泽东问道:这叫什么桥?陪同人员回答:叫灵桥。毛泽东颔首笑吟:灵桥,灵桥。当时,正值雨后初晴,马路整洁,街巷平静。毛泽东透过窗向外眺望,不时露出慈祥满意的笑容。
  据当时任省公安厅厅长、陪同毛主席视察宁波的王芳回忆:“记得1960年3月15日(应为16日——笔者注),我陪毛泽东主席视察宁波市容后,毛主席说:‘宁波是个英雄的城市,总算到了五口通商的地方了。’这句话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毛泽东与宁波有着不解之缘。解放前夕,他亲手起草给南下大军的电令,其中提到:“要告诫部队,不要破坏,占领绍兴、宁波等处时,要注意保护宁波帮大中小资本家的房屋财产……”解放后,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在日理万机的情况下,亲临宁波,视察市容,时间虽然短暂,但他那平易近人的作风,和蔼可亲的音容笑貌,给陪同的宁波地委、市委领导和参与警卫工作的公安干警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
  第四节 户政管理
  户籍沿革
  民国期间,户口由警察署编订和清查。民国6年(1917)省民政厅颁布《县治户口编查规则》,户口统一由县民政科管理。编查区域划定后,就区域内住户分编牌甲,以10户为一牌,10牌为一甲,在城区内依牌甲号数钉立门牌(纸质)。17年(1928)改里村设乡镇,户籍制度改牌甲制为邻闾制,5户为邻,5邻为闾。户口由工商科调查。19年(1930)12月管辖城区的宁波公安局,制订《户口调查暂行规则》、《编订门牌办法》等章程,区内设3个区、57镇、1乡。24年(1935)撤区,废除邻闾制,推行保甲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连坐以治,设湖东、湖西、灵桥、灵塔、县东、县西、南郊、西郊8个镇,下设237保、3517甲,辖区总人口146316人。
  1949年5月,宁波解放,6月,市军管会接管海曙、镇明、长春、灵塔、西郊、北郊6镇,建立区委。宁波市公安局、市军管会公安部接管国民党政府警察局,在现区域内建宁波市公安局第一、第二公安分局,下设8个公安派出所,配备47名户籍警,接收中华民国期间镇公所及192保的旧户口簿册,废除保甲制,户政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是年9月,各街道建立居民委员会,实行人民警察户口段管理责任制。1951年3月派出所民警的户籍管理改为联勤责任制。7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境内户口管理走上正规化道路。1955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办理户口的登记机关,在城市、集镇是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次年3月,宁波市公安局决定,境内的西郊乡、南郊乡,分别在北郊路128号张家祠堂、董孝子庙内办理本乡户口登记手续。1956年2月,撤销海曙公安分局,境内10个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业务部门直接领导。1984年7月,重新设立海曙公安分局,在分局内设立治安科(三科),分管户政管理工作。1988年12月设立户政科,1998年3月设立户政中心,集中办理区内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户籍登记
  户籍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1950年户别分为住宅户、工商户、公共户、寺庙户、公寓户、船舶户、渔民户、外侨户。1951年7月,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分为住家户、工商户、公共户、寺庙户、公寓户、船舶户、渔民户、外侨户。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分为家庭户、集体户、船舶户。家庭户根据居住地点不同,分为城市居民户、集镇居民户、农村户。根据粮食供应渠道不同,又分为农业户、非农户、自理口粮户等。
  各不同历史时期建有各种异动申报制度。民国21年(1932)8月1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始执行宁波公安局规定的户口异动登记,受理迁徙、出生、死亡、婚嫁、继承、收养弃儿、失踪、离婚、营业开业和闭歇等呈请登记。宁波解放后,区内各派出所在内部仅办理迁进、迁出手续。1950年建立迁入、迁出、嫁去、婚入、雇工、解雇等申报制度。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使用全国统一的户口簿册、表格、证件,各派出所建立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及非病死亡登记簿。凡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等变动,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凡结婚、离婚、分居、姘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或户主职业等有变动时,均须分别报告。1953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发居民户口簿,建立迁出、迁入、出生、死亡、来客住宿、离婚、结婚、分居、姘居、失踪寻回登记制度。1956年2月换发居民户口簿。9月,各派出所开始建立人口卡片填报制度,对8周岁以上常住人口建登记卡。由于死亡、迁出、参军、出国、失踪、逮捕、劳动教养等原因,在注销户口的同时,应填注销卡(1985年后,居民身份证制度实施,人口卡片被居民身份证底卡取代)。1958年4月,公安部对申报出生户口作出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婴儿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的申报,办理出生登记。1960年,为适应城市公社化形势,市公安局在苍水派出所开展户口管理改革试点,改户口登记簿为一人一张的人口卡签,改原来以居住地为常住人口为以服务处所为常住人口。凡国营、公私合营工厂、商店与合作社,机关、团体、医院和中等以上学校师生,生产集中、人员户口又不在单位所在居民区的社办工厂,食堂、托儿所、幼儿所的管理人员,在单位供膳的小学和托儿所的学生儿童,一律以服务处所为常住户口登记地。1962年12月公安部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集体户口以同一单位共住一处立为一户,纠正住在家里的常住人口登记在食堂或就业地等做法。一个人在同一市镇有两个住所的,除在经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外,在另一住所登记为寄住人口。各派出所实行“寄居户口”登记制度。1964年建立公社和大队两级户口簿,确定公社文书和大队会计为户籍员。1978年公安部规定,出生婴儿凭《出生证》随母申报登记户口。1981年11月,全区范围内换发新户口簿。户口簿册分为供市镇使用的《户口登记簿》、《户口簿》,供农村使用的《户口登记簿》,供集体户口单位使用的《集体户口登记簿》。1982年底,根据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照顾习惯的原则,全区完成门牌号码整顿工作。1984年3月对超计划生育的小孩,凭《出生证》随母给予登记户口。因随母申报婴儿户口是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措施之一,1985—1997年,有877名出生婴儿未予登记常住人口,平均每年62.6名。1995年使用微机管理人口,居民户口簿改为微机打印活页式,常住人口登记表也改为微机打印。1998年7月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未予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逐年减少,2002—2003年为零。随着购房入户、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等政策出台、乡镇改制为街道等因素,境内常住人口中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比例发生很大变化。2003年,非农业人口数占总人口95.15%。2008年,非农人口达99.98%。
  户籍迁移
  户籍迁移是因人户法定地址变动而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区内户籍迁移手续由公安派出所(不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配有户籍员)办理,凭证落户。1951年,根据《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迁移不发给迁移证)。凡迁入者,须在到达住地3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入户,缴销户口迁移证。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因自然灾害和十年“文化大革命”,形成人口迁移的低谷时期。1976年为扭转“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迁移手续混乱现象,浙江省公安厅印制了“准迁证”(1980年7月,使用全国统一的户籍准迁证),对迁往控制地区的户籍迁移,凭“准迁证”、“迁移证”落户。1977年,户籍迁移进入平稳时期。
  严格控制市镇人口,20世纪60—80年代政府的这项重要政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处理户籍迁移的指导原则。户籍迁移严格执行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控制重点是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1977年末,区内常住人口仅比上年增加819人,同时出现未落上常住人口的“黑人黑户”。1980年6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对家属已来城市投靠职工生活多年,农村失去生活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返回的;职工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其直系亲属已来城市照顾的;原属城市居民,因户口丢失或被注销,或因农村生活无着,无处投奔,已返回城市依靠亲属生活的,按国家规定每年以1.5‰的控制比例有计划地解决。1981年6月实行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两级审批户口制度,凡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镇郊农村和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由区公安分局审批。80年代中期,户籍迁移政策逐步放开。国务院和省、市对干部、职工调动后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户口迁移,军人家属及军人退出现役后的户口迁移、申报,知识分子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精减人员及知识青年的户口迁移,招工、招生及学生分配后的户口迁移等作了详细规定。本区的常住人口也逐年增多,辖区1986年达223077人。1992年6月成立区公安分局户证办理中心。1998年3月成立区公安分局户证中心,这是公安派出所户证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当年,共办理各类户口迁移57532人次,日均受理417件,高峰时近600件。受理居民身份证16957份,临时身份证295份,办理边境通行证1347份,接待查询662人次。2001年遵照办公无纸化、操作程序规范化、证书制作标准化、服务态度文明化、群众办事方便化的工作要求,户证中心开发出“网上审批户口调查系统”程序,所有操作都能通过电脑完成。2001年2月简化户口审批程序,对居(村)民申请需报市局、分局审批的户口,取消派出所所长审批和治安大队审核的环节,采取户政中心受理申报材料,两个工作日内转递派出所,由责任民警调查核实,并署明确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所将材料转递户证中心。中心主任两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直报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审批。2003年3月,户政中心被浙江省总工会评为模范职工之家。
  暂住人口管理
  暂住人口管理以掌握暂住人口情况,保障持有暂住证件的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它是户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治安管理的重要措施。解放初期,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主要是对浮(寄)居于居民家中的人员的登记管理。1950年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各市县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户口违禁暂行罚法》,居民家中有来客住宿,应向管区派出所申报来客住宿登记。来客、外出、雇用、辞退等不按规定报告登记,且无正当理由者,处2—5日之拘役或罚款。来客中发现匪特,不及时报告或纵其潜伏或逃逸者,一律以窝匪论处。1951年5月,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简化户口异动手续的通知》,浮住人员可向派出所口头报告,由派出所进行浮住登记,离去注销。是年,各街道相继成立治保会,建立定期清查户口制度,督促来客申报。1952年5月执行《华东城市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来客住宿超过3日者,须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是年,孝闻、县学、药行三派出所对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工人保健院、传染病院建立“住院病人入院、离院报告书”和“住院病人登记簿”制度。1957年5月取消同一市内的暂住申报制度。1960年2月对辖区工厂内“盲流”人员进行调查,动员回乡。是年3月,对“黑人黑户”、“盲流”人员(外来人员)进行清查。1962年夏秋战备期间,暂住2天以上的人口,要在12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暂住期满的,督促其返回。1963年贯彻“来人报,走了销”的制度,居民区设警民联系箱。
  1964年建立居民小组安全防范责任制,设居民小组户口管理员,督促来客进行暂住登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暂住人口管理失控。1973年恢复设置警民联系箱,和民警上门申报临时户口制度。1979年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暂住人口逐年增加。1983年执行省公安厅《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暂住申报临时户口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于3日内逐人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持相关证明、文件、合同,向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1984年2月,宁波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暂住人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凡各县城镇、农村劳动力进城从事建筑、运输、装卸、清肥等行业或其他零星散杂工,并在本市暂住的,应于进城3日内,持市建工(基建)、计划、劳动等部门批准进城做工的文件,乡以上机关的证明,使用单位的证明和承包合同,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临时户口。市(区)企事业单位雇聘常住地在市区以外的临时工、合同工,在单位内宿、工作暂住的,由使用单位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是年,区内实有暂住人口13900人,发暂住证9626份。1985年补充规定,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需申领“暂住证”。雇用的外来人员,由雇用单位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1986年第三产业兴起,大量民工进城,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猛增。全区登记在册的外来建筑队、民工队234个,日流动人口6万人以上,暂住人口2.6万人。1987年6月对以下6类外来人口,暂住或预住3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1)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他包工的人员;(2)联户或个体经营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人员;(3)外地设置在市镇的联营厂、店、办事处(组)、中转站、货栈等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独派驻的采购员、业务员等;(4)单位招聘、雇用的技术员、合同工、临时工及培训、实习人员;(5)停泊沿海、内河船上,从事水上运输、捕捞、养殖等人员;(6)进入城镇从事其他行业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者,须申领“暂住证”。1993年6月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许可证制度,采取软硬牌配套管理。1994年,全区7个公安派出所均成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各居民区(村)、建筑队、内保单位配设户口协管员,挂牌办公。暂住人口的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正常化、规范化轨道。是年末,有暂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26554人,其中领“暂住证”的24127人,领证率达90%。1995年,三次组织清理“盲流”人员工作,遣送近千名“三无”(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盲流”人员。1997年9月由政府牵头,以公安、劳动部门为主,计生、房管、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外来人口实行“统一登记发证、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统一教育、统一服务”的“五统一”管理。2000年结合第五次人口普查整顿户口,上门调查13万余户、31万余人,其中户口待定15000余户,为9900余人新做暂住证,提供线索82条,侦破刑事案件13起,查破治安案件141起,抓获逃犯3人。2004年推行以“重登记、促做证、主动型、高效率”为理念,以分层次、抓重点为手段的暂住人口ABCD管理模式。对外来人口按不同情况分为A、B、C、D四类,采用“以外管外、以外治外”管理手段,“按籍”物色136名外来人口信息员。重点加强C、D类暂住人口信息管理,对D类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列入警察工作视线,进行动态跟踪调控管理。通过调查,排摸出C、D类人员1574名,其中列入高危人群管理158名。通过管理,侦破各类案件127起,处理158人。2006年,境内暂住人口106071人,主要原籍地分别是浙江省(宁波市外)29074人、安徽省19188人、江西省10729人、四川省10603人、河南省6467人、湖南省6123人、江苏省4352人、湖北省4366人、贵州省2582人、陕西省1929人、山东省1516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1人、辽宁省468人、吉林省501人、黑龙江省1166人。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各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开展四川籍重灾区来甬人口调查,为来自四川重灾区的2897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
  居民身份证
  民国27年(1938)1月16日,乡镇颁发居民身份证。沦陷期间,汪伪政权宁波乡镇联合会对10岁以上居民发县民证,俗称“良民证”,无证者不配给食品。36年(1947),国民党政府乡镇公所对年满18岁以上现住人口发国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公民的各种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城乡居民在办理涉及自身权益的各种事务中,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大量增加。为适应人财物大流动对社会管理构成的巨大挑战,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正式确立了中国的身份证制度。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印有持证人照片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证明项目。居民身份证分3种有效期:16~25岁的人领10年有效期证件,26~46岁的人领20年有效期证件,46岁以上的人领长期有效证件。申领范围是,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正在服兵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居民身份证,可使用军官证、士兵证和警官证。1986年3月13日,海曙区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选择孝闻街道作为发证试点单位。经宣传发动,核对户口,组织照相,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按人编码、填卡,检查验收,制证发证等阶段,在年底,将23502份居民身份证发到居民手中,为在全区铺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87年,发证工作在区内全面铺开,至年底全区应发证181864人,实际发证181682人,发证率为99.9%。1987年11月,市公安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关于启用居民身份证的通告》,规定自1987年12月1日起,在已完成居民身份证发放的地区,开始全面使用和查验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的19项公务为:1.办理各种户口登记手续时;2.受理16周岁以上人员的入户申请时;3.审查了解迁入人口、暂住人口和核对户口时;4.外来人员经允许查询各种户籍资料时;5.办理出国出境和前往边境管理区的手续时;6.办理危险、爆炸物品的制造、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手续和领取爆破员作业证时;7.办理各种枪支、弹药的购买、携运、持用等手续时;8.办理准刻、准印、准购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登记手续时;9.办理建筑防火审核手续时;10.接待群众来访和报案时;11.调解民事纠纷或处理治安事件时;12.在旅馆、招待所审查投宿人员时;13.审查群众扭获或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及可疑的人员时;14.发还赃款、赃物、捡拾物资和认领走失的儿童时;15.执行治安拘留及登记时;16.看守所、拘留所及收审所在接待前来探亲的人员时;17.在追捕逃犯、侦破案件和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遇有形迹可疑或指控有违法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证时;18.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19.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中,需要查验公民身份时。1989年8月5日,区公安分局、劳动人事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文教局、工商局联合发文,将核查居民身份证的有关事项通知相关单位。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及《宁波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1.招工、招干,干部分配、聘用,年满16周岁以上的新生办理入学、升学、转学(包括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等)手续时,除其他必备证件外,一律核查居民身份证,对于不出示身份证的应予缓办;2.在整顿市场,检查税收,查缉走私贩私、违禁物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办理各种税务案件时,应核查居民身份证;3.政法各机关在办理公务,受理各类案件(包括公证、聘请律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群众举报,接待外调人员,以及接待人犯家属、发还赃款赃物)时,均应依法核查居民身份证件;4.文化系统各类影剧场放映“儿童不宜”的电影,电视录像,营业性舞厅,出租录像片以及批发各类书刊画报,均应核查居民身份证;5.兵役登记、选民登记、婚姻登记、发放社会优抚救济等应核查居民身份证。1990年2月,分局在狮君招待所核查旅客身份时,查获被盗财物15万余元,余姚公安局通缉的流窜犯姚某被抓捕。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的决定》,1999年10月起,开展新身份证号码编码工作。编码的对象从原来16周岁以上的公民,扩大到公民自出生之日起。身份证编码,将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2004年7月,开展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由于“二代证”采用IC芯片的特殊要求,对境内29万人口的姓名、地名、冷僻字逐一寻找,整理冷僻字51个。是年,全区应换发“二代证”267794人,至2006年底,已换证195315人,换证率72.9%。2008年顺利完成“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试点工作。
  第五节 治安管理
  公共秩序管理
  清同治八年(1869)5月24日,城区举行迎赛都神会,过新江桥观众拥挤,英人照旧按人索取过桥钱,民众抗争,浮桥断裂,400余人落水溺亡,是城区历史上最大治安事故。民国19—23年(1930—1934),城区发生事涉淫乱、赌博、妨害他人生命财产、妨害公共秩序等治安违警案件12462件,涉案人数41787名。
  解放后,新旧组织机构交替,公开敌人与秘密匪特扰乱社会治安,市面民国货币流通,投机奸商操纵市场,社会秩序混乱。市军管会通令禁止银圆买卖流通,取缔银元市场,逮捕继续进行金银投机活动的方聚元等银楼投机奸商。1949年7月8日,老城区军民集会纪念“七七”抗日战争爆发12周年和庆祝京沪杭解放,会后举行游行,匪特在灵桥向人群最拥挤处及丁秋生(市军管会主任)的汽车后面投手榴弹两枚,幸未爆炸。是月,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肃清匪特盗贼、安定社会秩序工作。8月28日,苍水街派出所所长杨振义在追捕持枪行劫的匪特时,遭匪徒开枪击中,光荣牺牲。是年,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茶店、酒菜面饭馆、浴室等业暂行管理规定》,取缔一批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黑店。至年底,境内有99家饮食服务行业经核批准予营业。1950年开展犬类登记,经批准发给“养犬执照”。1958—1962年,整顿集贸市场、舞厅、书场、溜冰场、车站码头、茶室、戏院等公共场所,组建公共场所群众性联防网络,维护治安秩序。1963年在东门口“大世界”、灵桥等公共复杂场所,发动附近商店职工组织联防小组,边营业、边做防范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受到冲击,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严重失控。1966年8月14日晚,宁波地区暨宁波市各界群众5万人在市体育场集会,庆祝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的召开和《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决定》的发表。因下大雨,体育场南大门出场群众秩序混乱,通道阻塞,导致死21人、伤189人(镇明公社12名中学生和2名教师被踩死)的重大事故发生。1967年8月14日,宁波两大群众组织在镇明公社延庆寺发生大规模武斗,伤40余人。10月28日,两派组织在中山路张贴大字报发生冲突,一派投掷手榴弹,当场炸死学生1名,炸伤16人。1973年恢复公安机关,各公安派出所强化对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在影剧院、商场等场所设治安纠察,成立小型联防队伍。1977年以各影剧院、“大世界”、城隍庙等公共场所为重点,连续两次整顿治安秩序,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治安秩序有所好转。是年,共处理各类治安事件286起。
  20世纪80年代,各类公共场所大量增加。1980年6月在中山公园、公交公司分别成立公园派出所和公共交通派出所。1985年8月,选择公共场所最集中、治安情况最复杂的江厦辖区开展公共复杂场所管理试点工作。在集贸市场建立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治保委员会、治安联防队,建立51个治安信息联络点,聘请60名治安信息联络员,形成治安信息网络。对27家个体店、小吃店试行安全承包责任制。在16家较大的国营、集体商店和饭店,建立治安小分队。8—10月,辖区内连续发生突发性流氓抢劫、抢夺女性财物、污辱女性的案件15起,其中10月10日一天发生7起,严重影响了治安秩序。省公安厅厅长张秀夫批示:“一天之间竟发生了6起抢劫、抢夺女青年财物,污辱女青年的案件……也闻所未闻。望宁波市局充分重视,集中精干力量,抓紧查破。”海曙公安分局集中时间,组织800余人次力量,经过24个日夜,摸遍176个单位、118个居民区(村)、48个民工队,于11月2日晚11时将犯罪分子毛某抓获,突破主案,带破其他“两拦”案件17起,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46名。1987年7—9月,全区范围开展以“打二流”(流窜犯罪、流氓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给辖区264家公共场所核发治安许可证。
  1990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斗争,海曙公安分局以治安情况复杂的火车南站、汽车南站为工作重点,挖出两个盘踞在南站广场行李房一带进行敲诈勒索的流氓团伙,南站秩序明显好转。1991年6月,境内重点繁华地段先后设立5个治安岗亭,实行24小时值勤。1992年,境内共设治安(联防)岗卡29个,鼓楼派出所组建了“电脑报警中心”。1993年辖区的KTV、卡拉OK、咖啡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由上年的48家增加到123家,部分经营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不择手段招徕顾客、违法违纪经营。海曙公安分局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整治,20余家单位分别受到吊销治安许可证、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等处理。是年5月,海曙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成立。至年底,在执勤中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79名,查处或发现治安、刑事案件810起,处理交通、工商、市容等违章事件30231件,参加抢险救灾17起,为群众排忧解难600余件。1994年开展打击在公共复杂场所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打掉了辖区内一批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挑起械斗、横行不法、扰乱社会治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1996年开展严打整治“冬季行动”,清查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白天鹅”等17家场所被处罚,3家单位被吊销治安许可证。1999年6月,鼓楼派出所以中山东路15家商业场所为主体,建立“商业治安管理委员会”,实行治安门前“三包”,形成了由派出所民警、经济民警、保安、联防4个层次力量组成的商业治安联防网。2000年7月开展娱乐场所专项治理,至9月底,共查处不法经营案件379起,其中4家场所被吊销治安许可证,325家限期整改,27家场所停业整顿,对查获的1727名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01年1月投资1200余万元,建成由37只摄录像监视探头组成的,覆盖境内主要街道、广场的电子监控系统。2003年在海曙平安大区建设工作中,海曙公安分局把街面防控工程列为全年重大任务,调整网格化巡逻接处警布局,实行处警车定点定位,包重点地段街面发案控制任务,增招30名反扒人员,组织平安海曙“红帽子”巡防队,补充非主要街面防控力量,充实巡防队员,临街单位将治安秩序纳入“门内门前三包”。2004年在歌舞、洗浴、棋牌游戏、美发美容等娱乐场所推行理事化管理制度,实行信用评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2005年为遏制拎包案件高发,在200多家商业、餐饮场所推广安装13543只“防盗钩”,一定程度挤压了犯罪空间。2007年推动成立酒吧行业协会,增强对酒吧等场所的管控能力。11月15日,首先在江厦派出所辖区推行进入酒吧人员须接受安全门和金属探测器检查制度,科学布建监控系统,合理布控保安力量,督促建立相应应急预案和矛盾纠纷处理章程。2008年,为确保奥运圣火在境内传递顺利进行,反复对传递线路、途经路口、周围环境进行实地勘察,科学安排警力维护秩序,确保万无一失,圆满完成圣火传递安保任务。
  平安创建活动
  2001年8月,区委批转区政法委关于建设平安大区的实施意见,提出按照严打整治斗争工作要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加强群防群治网络建设,构筑全天候立体防范体系,建设平安大区。2002年1月,区城管队员会同巡特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勤务。至年底,投入创建经费649万元,累计创建安全小区97个、安全村居6个、安全单位126个。受益群众67984户、227440人。刑事案件下降7.96%,群众满意度达92%。2006年,全区基层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向家庭、校园、企业、医院、商(市)场、交通线路、景区、宗教场所和文化经营场所等拓展延伸。所有社区、商务楼宇、200人以上规模企业建立综合治理网络,成立和谐促进组织,配备和谐促进员。和谐促进员在社区楼群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协助公安破案,成为稳定社会、平安创建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全区把70%以上的新增财力用于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和发展社会事业,将公共服务惠及覆盖11万外来工(“新市民”)。区和街道投入专项经费用于平安大区建设,为平安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开展社会治安排查整治,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加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前端摄像装置,监控区域发案明显下降。建立由民警和协警组成的社区专职警备力量,全区社区警务室覆盖率达到100%。按照载体项目化、目标责任化要求,确定创建重点。一批创建项目如“平安社区”、“平安家庭”、“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覆盖全区。一批创建载体如“基层和谐促进工程”、社区和谐促进服务站、社情民意接待服务站、“社区警务e超市”、物业小区治安防范创星级活动等得到中央和省、市肯定。刑事案件、“两抢”(抢劫、抢夺)案件明显减少。2008年和2006年相比,刑事案件减少13.2%,“两抢”案件减少48.9%。
  特种行业管理
  特种行业(简称“特业”)指工商业中,易被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为落脚藏身,卖淫嫖娼场所或进行伪造证件、印信、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业。
  旅馆业管理 特种行业实行治安管理,各历史时期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将对旅馆业的管理作为重点。民国24年(1935),境内列入管理的旅馆39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二分局列入管理的特种行业126家,其中旅馆16家、客栈5家、宿店6家、土产行40家、刻字店35家、印刷业22家、证章业2家。1951年6月,旅店业,印铸刻字业和无线电制造、修理、经销业被列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1963年2月,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特种行业管理,区内茶坊、小型书场、旧货小贩、个体自行车修理、无线电等行业,由派出所管理。1979年规定特种行业管理的范围是旅馆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1982年,镇明公安分局组成旅馆业联防队,每晚配合分局民警到各旅馆、招待所巡逻检查。1984年对辖区旅馆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至1986年,境内发证旅馆、招待所152家,从业人员2200名,其中新职工占83.33%。海曙公安分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规定安全标准,举办负责人业务培训班,组织1300名从业人员学习新治安法规。1989年3月,对辖区范围内341户从事个体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治安大清查,查扣52吨物资,其中废钢铁45.9吨,铜、铅等有色金属830公斤。1990年,属海曙公安分局管理的印铸刻字业101家,其中印刷业76家。1992年与宁波市保险公司海曙办事处联合推出“海曙区旅馆行业公众安全责任保险”,旅客在住宿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财物失窃,可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1995年,全市旅馆业全面实施“住宿旅客人身平安、财产安全保险”制度,海曙公安分局也对境内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参照特种行业管理。1999年,境内22家涉外、星级宾馆率先安装治安管理微机系统。2000年,海曙公安分局对148家宾馆、旅社全部完成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工作。2003年在旅馆行业中推行理事化管理制度。2008年根据奥运安保工作要求,自4月1日起,海曙公安分局每日2次排查辖区旅馆“重点地区”住宿人员情况,并反馈各派出所上门核查。对28名“东突”涉恐人员进行网上布控。
  民用枪支和烟花爆竹管理 1952年9月起,凡经公安机关批准佩枪者,发给《持枪证》。1954年7月,镇明、海曙两区开展安全检查,收缴留散在社会上的炮弹22枚、手榴弹27枚、雷管17枚、旧枪6支、炸弹2枚。“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抢夺专政机关枪支,造成枪支失控。民兵指挥部擦枪走火,打死1人。1977年部署枪支收缴工作,从吴某(镇明房管处工人)家查获65式步枪子弹92发、50式冲锋枪子弹70发、762子弹120发、雷管8枚、纸质手榴弹28枚。从郎官巷王某家中查获私藏的转轮枪和用“三八”式步枪改装的土枪各1支,子弹989发,雷管125枚,炸药3块,教练手榴弹16枚(部队服役时偷来)。1979年侦破宁波市十二中学以王某为首的5名学生盗窃部队弹药仓库军用物资案,计手榴弹31枚、地雷3枚、子弹1239发,以及信号弹、喷火器发火装置、指北针等军用物资。1983年6月,海曙、镇明两分局集中精力对辖区内拥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清查核对。1984年,分局设立二科(内保)、三科(治安),军用枪支由二科管理,其他枪支由三科管理。1986年,对境内持有民用枪支的单位、个人进行登记验收,核发持枪证685份。1989年10月,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民用枪支实施定点销售的通知》,指定市第二百货商店、华联商厦、文化用品商店为民用枪支销售点。销售点凭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枪支购买证》出售民用枪支。1992年,境内共有各类枪支528支,通过年审,收缴废枪27支、步枪子弹189发。1995年元旦起,境内全面实施《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04年,制订《2004年春节期间海曙区有条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规定燃放时间为2004年1月21日至2月6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除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各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车站码头等重要场所、主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油库等周围150米以内,及中山东路、药行街、开明街、解放南路为禁放地点外,其余区域允许燃放。2008年开展危险物品大排查,发放、张贴《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组织警力对列管单位开展梳理排模,查阅台账,核对品名。排出19家涉危单位,发现隐患2家,对5个反恐主要目标进一步落实安全措施。其间,查获涉枪案件5起,查获涉案人员10名(移送起诉5名,刑事拘留4名),查破涉及管制刀具、仿真枪违法犯罪案件140起,查处涉案人员140名。
  取缔卖淫嫖娼 清光绪元年(1875),城区有娼家44处。“娼妓初亦多饥寒所迫,为人诱卖,老鸨鞭垂,迫使求死不得,牺牲一身,所得度夜之资不过小洋数角,每有乐极生悲毒发身死,亦有年老色衰沦为乞丐”。民国16年(1927)12月,宁波市政府制订《取缔公娼规则》,设娼妓检查所,容公娼存在,寓禁于征(花捐),禁绝私娼。18年(1929)3月,宁波市政府颁布《废娼办法》,次月起停发新开妓院执照,迫令妓女谋生自立。后因花捐削跌,地方经费收入减少,禁娼之举遂废。21年(1932),鄞县县政府会同宁波公安局制定《检验妓女规则》。24年(1935),宁波市公安局公布《取缔娼妓规则》,规定开设妓院者,经核准给予许可证。沦陷期间,城区娼妓增多,仅后市一带有妓院150家、妓女250名。抗日战争胜利后,宁波警察局重新办理妓院、妓女申请许可证手续。35年(1946)实行妓院设置区域及人数限制措施,城区有公开的一等妓院34家、二等妓院18家、三等妓院20家。至宁波解放前夕,城区有以国医街济阳里为中心的一等妓院21家、西马巷为中心的二等妓院13家。
  1950年,各公安派出所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妓女采取取缔、检查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办法,部分妓女经教育后从良。1951年3月,江厦派出所以东太平巷、应家弄为重点,对遗留下来的26名妓女,组织识字班,以文化教育为主,经教育疏导,妓女有的从良,有的另嫁他人,有的做保姆或另谋他业。至1956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娼妓始告消失。
  进入20世纪80年代,卖淫嫖娼活动沉渣泛起。1982年集中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行动。1987年3月开展以整治舞厅秩序为中心,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打击流氓滋扰斗殴等流氓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治理。1991年7月,在维护夏季治安稳定的“两打”斗争中,挖出卖淫嫖娼团伙17个,捣毁卖淫嫖娼窝点11处。1995年,在全辖区内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查处卖淫嫖娼人员379名,捣毁卖淫窝点10个,遏制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在境内的发展和蔓延。自1998年起,此类案件逐年下降。2008年查处153起,比情况较严重的1997年下降28.3%。
  查禁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公安机关查禁淫秽物品(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画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至1955年,基本制止淫秽物品在社会上传播。1975年黄色书刊《少女之心》、《半日情狂记》等流入,各派出所深入追查,将收缴的手抄本、油印本上缴市局予以烧毁。1985年7月,分局会同区文化局、工商局清查收缴江厦街口书市非法交易的非法出版书刊,对辖区14家录像放映点开展调查,取缔录像放映室2个。1988年,分局查获一起结伙复制、传播淫秽录像案件,涉及106个单位173人,6名为首分子被逮捕。1989年,境内开展大规模扫黄行动。1990年3月,侦破盗窃造纸总厂纸浆原料中的淫秽物品案,查获35名参与盗窃、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1993年8月,灵塔派出所查获一个复制、传播淫秽录像带的犯罪团伙。1995年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查整顿,全年共组织综合性检查整顿73次,取缔吊销治安许可证13家,停业整顿68家,限期整改195家(次),罚款处理30家,捣毁南站东路丽都酒家卖淫嫖娼、组织80余人播放淫秽录像窝点。从1999年开始,发案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年仅查处违反严禁淫秽物品管理规定案件5起。
  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冬防队、人民服务队 1949年冬,各公安派出所以旧保甲为基础,数保地区联合,建立冬防队。至1950年初,境内共建冬防大队5个、中队14个、小队175个,冬防队员2441人。冬防队成立不久即被取消,各街道成立居民委员会,重新成立冬防队,每队下设治安(纠察)、消防、救护3个小组。1951年,居民区冬防队改为人民服务队。望京分局在各派出所成立人民服务队的基础上,成立望京分局人民服务大队。治保会诞生后,人民服务队逐步消失。1961—1964年,各公安派出所在辖区内重建人民服务队,但名称不一,有的称“四防人民服务队”,有的称“青年人民服务队”。1961年,境内有人民服务队88个,队员1192人。主要任务是在治保会带领下,参加夜间巡逻,检查门户,督促外来人员登记户口。天封人民服务队还确定6名队员,自1964年元旦起,开展夜间敲更。
  治保委员会 1951年7月,市公安局在鼓楼派出所辖区试建治保委员会(简称治保会),各居民区设治保小组,在圣模小学(在现解放桥畔,后曾改为永丰路小学)召开鼓楼治保会成立大会,到会群众400余人。至月底,一、二分局下属派出所辖区先后建立治保会和治保小组。1952年8月,治保会组织调整,把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改成以居民区为单位建立治保会。治保会作为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保卫公众治安,普遍订有防奸反特公约。治保会成员一般3~1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1954年12月召开宁波市第二次治安防奸模范代表会议(第一次在1952年召开),海曙、镇明两区429名治保人员被评为防奸模范有功人员,其中甲等模范5名、乙等模范35名、丙等模范84名。1956年1月,县学街道天德居民区治保员叶阿毛被评为市治安模范,出席省首届人民警察、治保委员功模代表大会,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并介绍先进事迹,被评为浙江省一级模范。是年4月,叶阿毛赴北京出席全国民警治保功模代表会,为全国民警治保功模主席团成员,与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合影。1961年整顿充实治保组织,扩大治保队伍,全公社(当时行政机构是海曙区人民公社)治保委员会从原来67个增至74个,治保人员从506人增至640人。1963年辖区15个街道(即现在的居民区)被评为宁波市安全先进单位。“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受到严重破坏。1982年,镇明区对52个治保组织进行整顿,治保组织进一步健全,治保干部比以前年轻。1991年,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59起,协助查处治安案件353起,查处安全隐患782件,对862名违法青少年落实帮教。
  治安联防 1959年,天封街道成立治安小分队,人员主要由天封人民服务队突击班,治保、纠察小分队,纠察中队部分人员组成,月湖西侧则以每7~10户居民成立联防组。是为治安联防的雏形。1962年,天封治安小分队改称天封治安联防委员会,成为宁波市一支最有代表性的群众自治队伍。1972年5月,治安联防组织扩大到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的铁路南站,由湖西、铁路、公路3个派出所牵头,附近12家单位参加,成立南站治安联防队。1973年6月,治安联防组织名称统一为“××地区社会治安联防委员会”。1984年7月,海曙区委决定成立军警民联防指挥部,指挥部由区委书记、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南京军区联络站副站长、公安分局副局长等组成,下设11个联防组(以11个派出所辖区为单位),主要任务是协助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活动,落实战备,确保社会安全。1993年,境内有治安联防分会9个,治安联防小分队24个,场所行业自治联防队5支,联防人员达410名,设治安岗亭5个,治安卡点16个,报警点20个,全年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和调解民事纠纷1774起,侦破刑事案件322起,查获犯罪分子596名,为群众排忧解难291起。2000年以后,联防工作逐步被保安队伍所替代。
  保安服务队、协警 1989年1月,苍水派出所在辖区内联合集资,招聘10名保安人员,成立区首家保安服务队,开展无偿服务,探索治安管理工作由静态到动态管理的新路子。2001年9月,在推进打防控一体化长效机制建设中,分局筹资成立1452人组成的专业协警力量。2003年4月成立协警管理大队。至7月,协警力量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300余名,协助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0余起。2008年按照“建设好协警队伍”的要求,推进协警规范化建设,全年325人办理协警人员进出手续,735人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办理社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解决协警队员后顾之忧。是年,海曙协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3431名〔其中逃犯84人,批准逮捕408人,“三教”(劳动教育、妇女劳教、少年教育)166人,治安拘留2120人〕,侦破刑事案件608起,申报见义勇为631人次,获得奖励23.59万元。协警组织发挥了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应对突发事件、驾驭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上的资源保障作用。
  社会改造
  管制 管制是对历史上有罪行的,虽需要给予一定惩罚,但其程度尚不需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1951年8月,宁波市军管会公布《宁波市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管制工作由公安机关执行,派出所组织,群众监督协助。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条例》,划定管制对象为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蒋伪军政官吏。管制期限为3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是年底,境内列入管制的反革命分子131名。1956年11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对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管制作为5种刑罚之一,列入“刑法”主刑,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分子列入公安派出所重点人口管制范围,对管制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监管措施,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境内1986年初被列入管制的人员6名,新判决执行5名,解除管制1名,年末列管10名。2008年,境内列管管制分子1名。
  监督 1950年土地改革中,按“土地法”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划分阶级成分。监督改造对象有地主分子、富农分子连同镇反运动中一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1957年,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中属剥夺政治权利而不判刑的人定为坏分子,将其列入监督改造对象。至此,监督改造对象为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之后,被错划的“右派分子”也一度列入监改对象,又称“五类分子”。1958年“四类分子”入社后,纳入集体劳动组织,经济上同工同酬,采取“监督改造和政治教育相结合、惩办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推行“三包一保证”(包生产、包教育、包改造,让“四类分子”订出改造保证)的办法进行社会改造。建立“月考、季评、年升降”制度,推行“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集体承包、专人负责的监改措施。1964年,江厦派出所总结了一套监改“四类分子”的新方法,即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改变过去只训不教的状况;肯定改造成绩,揭发批判违法、不轨行为;落实“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监改措施,对有固定地点劳动的“四类分子”实行双向控制,对工作流动性大的“四类分子”实行同行业、同小组群众协助监管;主动解决“四类分子”的生活出路,做好其家属和子女的教育工作,消除抵触情绪。1965—1970年,境内共有306人摘掉“四类分子”帽子。1978年,海曙、镇明区委对55名尚未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全部摘掉帽子,并安置工作。1983年给剩余的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完成了历时30多年对“四类分子”的社会改造任务。
  帮教 解放初期,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较小,且多是打架斗殴、偷窃少量财物。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各派出所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多的情况,加强教育,时称管束教育有不良行为的人。1957年5月,湖西派出所组织召开青少年(8~17岁)会议6次,到会人数达1650人次,主要是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表扬表现好的小朋友,同时对个别小朋友存在偷窃、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提出改正意见。60年代初,公安机关会同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顽劣少年儿童的教育。1961年,仓桥派出所对经常打架、偷窃、聚赌,群众称之“八大人”的8名顽劣少年落实帮教措施,分工包教,使之明显好转。1965年,湖西辖区有一名女青年,14岁时因偷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送少年管教所劳动两年,17岁放回本市后,仍继续拐骗。派出所发动群众,做到思想教育落实,生活安排落实,工作单位落实。该女青年在劳动中得到改造,成为一名新人。1979年,两区公安机关把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列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重要措施,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四包”(厂矿企事业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社队、街道包社会青年,家庭包子女)。海曙分局排出违法犯罪人员385名,其中青少年313名,占总数的81.3%,对其中106名屡教屡犯的青少年,以每个对象为单位,成立由家长、居民干部、邻居参加的三结合帮教小组,帮教力量达243人。1981年5月,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工作意见》,从区委到基层成立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1982年,镇明区建立帮教小组108个,参加帮教的人数达335人,250名违法青少年中明显好转的有59名,停止违法活动半年以上的有82名。1985年对746名违法青少年落实帮教,建立帮教小组433个,落实帮教力量1316人,75%的帮教对象有了好转,其中一部分成为专业户、个体户,有的还被评上先进工作者。是年,全辖区1011名违法青少年中,641名经帮教停止违法活动。1991年11月,海曙区人民法院等8个单位发布《关于教育管理和矫治失足少年齐抓共管工作实施意见》,青少年帮教工作进入新阶段。
  第六节 交通、网络管理
  交通秩序管理
  交警发展概况 民国14年(1925),城区首次出现一辆小轿车。18年(1929),鄞奉公路通车,鄞奉长途汽车公司开办,有大客车10辆、小客车4辆。22年(1933),环城马路建成,宁波公安第二科设交通股,从各分局选调60名警察集中训练,授以交通指挥法,负责城区交通管理,自此宁波始有专职交通警察。其后交通建设发展缓慢,长期处于落后状况,道路交通管理无多大变动和进展。
  解放后,市区各公安分局设交通警察班,每班13~16人,负责辖区内交通管理和维护路面行车秩序。1950年6月,市公安局治安科设交通中队,下属3个分队10个班、150余人。是年10月,交通中队划归公安大队领导。1953年,交通中队改称宁波市公安局交通民警队,下设3个班、50人。1958年,增设女子交通民警班,全班12人。一年后,女子交通民警班撤销。“文化大革命”期间,交通民警队改称宁波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交通中队。1983年,交通中队改称宁波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下辖2个队6个班、67人。是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104个城市的车辆监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的指令精神,市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发布《关于宁波市区交通监理工作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海曙交警中队成立,隶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编交警20名。6月1日建立宁波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市区和郊区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12月,交通大队改称交警大队,有交通民警96人。1984年9月,交警大队对内称交通管理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85年,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机动车和自行车大量增加,车辆流动密度急剧上升,海曙区建立交警队。1986年4月成立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非机动车牌证发放和管理。1987年9月,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市交通监理处建制移交宁波市公安局,原交通监理人员转为公安交通警察。1987年12月,交警大队改称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设办公室、政工科、交管科、安全科、培训指导科,辖海曙区交警中队和机动车管理所、非机动车管理所等单位,负责市区路面管理和交通管理业务指导。1989年4月,交通警察支队增建机动中队,6月建立机动车辆检测站。1991年3月,支队财务科、安全科分别更名为行政财务科、事故处理科。同年6月,海曙区交警中队改称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曙大队(简称“海曙交警大队”),大队下设若干中队。1993年8月,机动车辆检测站并入机动车管理所。2008年,海曙交警大队下设直属、事故、社区、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五中队8个部门,在编干警157名。
  交通管理设施 民国22年(1933)春,宁波市公安局在城区主要街道路口设立交通岗伞20处,供警员值勤使用。24年(1935)11月,交通岗伞增至39处,其中10处为砖木结构。新江桥边设守望所,派驻警士2名,协助岗警指挥交通。
  解放初至1950年,老市区先后设置砖木结构和水泥钢筋结构的固定交通岗亭39处。1949年8月,市警备司令部与市军管会公安部联合颁发《宁波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宁波市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信号规则》,确定红、绿旗为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红旗为指示危险或停止信号,绿旗为安全放行及前进信号。1951年改为手势指挥。1953年后,交警队缩编,部分岗亭逐渐拆除。1955年改用指挥棒指挥。是年8月,执行全国《城市交通管理规则》和《宁波市交通规则补充规定》,市区主要交通干线和交叉路口用白漆在路面上画快、慢车道线和人行横道线,主要路口竖立交通标志牌。1957年,市区建新江桥南堍及北堍、灵桥东堍及西堍、人民剧院前、东门口、开明街口、鼓楼等地八角形木结构岗亭。1958年,在新江桥南堍和北堍、灵桥东堍和西堍及东门口5处岗亭装置由闸刀控制的红、黄、绿三色交通指挥信号灯,由交通民警在交通岗亭里手工操作,随后在各岗亭普及。
  1981年,市区岗亭改进装备,实现交通信号闪单点定时自动控制指挥仪指挥交通。1983年11月,首次在中山东路和江厦街设置安全隔离栏1300米。以后在灵桥路、长春路、中山西路、鄞奉路等转弯处相继设置交通隔离栏。至1995年底,老市区(包括江东、江北)共有交通隔离栏24344米,其中铁梯栏318米、人行护栏2982米、各种道标744套、刷新各种标线120.76千米,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美化市容创造了良好条件。以后设立交通设施举报奖,规定凡损坏隔离栏者必须自觉报案,可按被撞的隔离栏成本价赔偿,反之则照价成倍赔偿。对举报者,按损失金额的10%给予奖励。1988年7月,解放北路中山西路口建立全市第一座钢结构悬臂式交通信号指挥岗亭,后又相继在江厦桥西和灵桥西新建或改建悬臂式交通指挥岗亭。1990年,后程控时显(光带)交通信号仪相继投入使用,为疏导车流、改善交叉路口附近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装备汽车38辆、摩托车108辆、无线对讲机260台(含车载)、测速仪1台、电脑110台,管理措施日趋现代化。
  网络安全管理
  2003年5月,海曙分局设立计算机信息通信装备科。8月,成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作为计算机信息通信装备科内设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主要职责是:掌握网上敌情、社情、信息,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监督管理网上运行秩序,维护网上公共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网上情报信息收集立足“三个本地”,即本地网上的有害信息和社情民意信息,境内外网站反映本地的信息,境内外网站反映的与本地社会稳定和安定有关的信息。同年9月,完成全区68家经营网吧的升级改造工作,安装网吧实名制登记系统,推广安装实名制上网刷卡系统,将所有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刷卡录入电脑。10—11月,对全区68家网吧实名制上网系统和过滤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5家网吧依法进行处罚,10家网吧限期整改。同时发挥网络技术优势,为破案追逃中心工作服务。通过安装缉控预警系统,将全区旅社业系统和暂住人口系统内的人员数据实时与逃犯库比对,抓获逃犯3名。2004年,网监部门与公安刑侦、经侦、国保等部门协作,利用网侦手段侦破“6·3”省厅督办法轮功案、“8·25”抢劫杀人案、洪某等人麻醉抢劫案,利用网络技术抓获刑事犯罪嫌疑人37名,侦破各类刑事案件16起,抓获网上逃犯13名。全国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分局运用网络技术优势发现案件线索35条,封堵各类淫秽色情网站200余个,协助办理案件3起。两次开展打击网上赌博专项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办结案件17起,处理违法人员5名、单位14家。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单独或会同市、区文化、工商部门检查网吧684家次,处罚违规网吧61家次,限期整改30家次。督促网吧业主规范经营,全区76家网吧“过滤王”安装上线率达100%。Pwbwin管理软件启动率达100%。其间,通过网吧系统抓获CCIC(全国违法犯罪信息中心数据库)通缉逃犯(简称“网上逃犯”)13名,其他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7名。2005年上报市局互联网情报信息863条,删除网上有害信息450条,情报信息报送、网监工作总评位列全市第一。运用网侦手段,开展侦察破案和破案追逃工作,侦破和协助侦破“6·1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10·6”杀人案、市公安局督办的便利店系列抢劫案、公安部督办中功非法行医案等16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利用网络技术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6名、网上逃犯16名,办理各类行政案件14起。先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6次专项整治行动,出动警力176人次,依法查处违规网吧57家次,其中罚款27家次,限期整改30家次,确保“过滤王”软件运行正常,上网实名制登记工作落实。2006年单独设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上报市局互联网情报信息1026条,删除网上有害信息2148条。在侦破401澳洲联球公司非法经营案过程中,一些人蒙蔽加盟商在互联网上煽动闹事的言论,3500多人发布帖子,20.3万人次浏览相关帖子。网络安全监察大队QQ群以海曙警方名义发布信息,引导网上舆论向有利于社会稳定方向发展,控制局势主动权。同时利用网监技术,查明非法经营的所有事实,获取资料1000多份,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可靠证据。一年中,运用各种网侦手段,积极开展破案追逃工作,共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73名,其中网上逃犯34名,各类犯罪嫌疑人39名,参与侦查协破24起重特大刑事案件。7月,分局在全区组织开展打击网络赌球集中专项行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诈骗金额达4000多元,被害人涉及全国27个省、市的网上裸聊诈骗案。2007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2名、网上逃犯45名。2008年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13名、全国网上逃犯25名,协助侦破刑事案件23起,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30起。
  第七节 消防
  消防机构
  南宋初,消防为官府职责,灭火由军队担任。元代后,消防职责从军队转归于警团,由保甲动员,从士绅中挑选适当人士担任指挥。清代,消防转为民营。道光二十六年(1846),安徽商人张绎和鄞邑绅士缪棠等于城东大道头(今江厦桥西堍附近)创办水龙局,名为永安会。尔后,各绅商纷纷仿效,陆续增设临安会(在药行街北)、同安会(在后市巷)、来安会(在海神庙)、长安会(在南门大庙侧)、普发会(在又新街后河)、靖安会(在渡母桥侧)、咸安会(在滨江庙前)。各会划定各自管辖地域,设瞭望台和钟楼,配司事1人,遇火警鸣锣为号,由司事率会员前往扑救。消防经费随时筹集,大约抽捐房租每1000钱取30文。道光二十九年(1849)创立公安会,协调城厢救火事宜,会址在海曙楼(即鼓楼)。光绪三年(1877)以后,城区消防组织增加。热心公益人士筹款置产,购置设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有的称水龙会,有的称救火会。救火人员由地方群众参加,“一方有警、八方支援”,共御“火神”。
  民国5年(1916),宁波地方警察厅保安警察队第三分队专司消防职责。16年(1927)改公安会为鄞县救火联合会,管理各救火会,会址原设火神殿(今车轿街中段)。19年(1930),政府批准拨鼓楼全部房屋归救火联合会调用。是年12月,筹集资金在鼓楼上兴筑三层会所,中间一层为钢筋混凝土瞭望台和警钟台,并于其上设标准钟一座(为邑人孙鹏所助),20年(1931)8月正式迁入办公。瞭望台和警钟台由消防队派警察值班,如遇火警,敲钟为号,连续紧急敲钟30杵,报警促人注意,隔2分钟,再按划片杵数(1~9杵不等)撞报火警地点。遇同时两处火灾,先撞急钟报火势较大处,再撞急钟报火势较小处。23年(1934),救火联合会将海曙城区划分救火责任区,制订《维持火警时秩序办法》,规定救火人员要佩戴袖章,救火会要有旗帜、灯号标志。宁波市公安局制订《消防队服务暂行规则》,规定消防队员无论昼夜均须住队,一闻火警随时整队出发,至迟不超过5分钟。消防队员在救护火警的同时应承担下列任务:保护老幼、妇女及病人;照料民众搬运物件及灵柩等事,不让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御匪徒乘火抢劫;注意救护官署之案卷及其重要物件暨防范在押人犯等事;排除场内危险电线及其他危险品;火灾后须将肇事人、起火原因、损失轻重、有无保险及延烧情况分别报局。
  1949年5月,宁波解放。6月,市军管会公安部接管原设在城区的义务消防队及其所属17个民间救火会。1953年市救火联合会改称市人民消防委员会。全区有6个分队,20班,消防队员249人。1965年,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1969—1973年,消防队由人武部代管。1973年12月,消防队伍由公安局统一领导。1978年3月,宁波市公安局建立消防大队,海曙成立消防中队,有干警42名。1983年1月,消防中队列为武装警察编制,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领导。1984年5月,海曙公安分局设消防科。1994年1月,分局消防科(海曙消防中队)改称海曙消防大队,下设三个中队,有干警54名。加上遍布全区的义务消防队,基本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大中型企业专职消防队为骨干,城区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三级消防自救网络体系。
  消防管理
  消防宣传 民间最早出现的防火宣传形式是敲梆(也称打更),历代一直沿用。敲梆者于夜间在村间巷尾巡逻,一边敲梆子,一边高喊“寒冬腊月,小心火烛”,提醒人们注意防火。“当心火烛”等条幅,普遍张贴于茶坊酒楼等用火较多场所。
  20世纪50年代初期,除延续使用传统防火宣传方法外,公安机关按照“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方针,组织基层治保会,民兵和小学生利用“土广播”办起“晨呼队”、“晚呼队”开展防火宣传。要求家家户户“三空”(灰缸空、炉灶空、灶前空)“二满”(漕水满、水缸满)“一洁”(屋前宅后整洁),做到用火必有人,人离火先灭,教育小孩不玩火。1950年12月,市公安局制订《防火须知》22条,全区广泛张贴,制成幻灯片,在电影院放映。除口头宣传外,还编印宣传资料,张贴或悬挂防火标语和宣传画,通过报刊刊登消防新闻和防火知识,开设消防宣传窗,举办消防图片展览,放映消防题材的幻灯片,组织消防文艺演出等。1956年12月,全区首次试办防火展览会,先后有1万多人次受到消防知识的教育。1984年11月,区公安分局发布《关于近期内连续发生火灾的情况通报》,要求派出所和有关科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安全防火工作。1985年,全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宣传,印发《消防信息》6期2000余份,编印居民区防火宣传资料600余份。编画消防画片3套60余幅,轮流在东门口、开明街、火车南站等地巡展。每年安全月和“119”宣传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消防监督 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消防大队,是消防监督的职能部门,也是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通过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和其他措施,提高各行各业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消防法规的自觉性,帮助和督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对于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依法处罚。处理火灾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1988年,市区消防监督管理体制由原来的“条条为主”调整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新体制。区属企事业单位由区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是年,对消防安全不合格单位实行挂牌处罚制度,有2家单位予以挂“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黄牌警告。1991年1月,市局发布《宁波市消防监督管理程序规定(试行)》,指出消防监督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全区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1992年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机关制定的《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相应规程,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消防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对消防重点单位,经营、运输、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等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予以停业整顿或取缔。1994年2月起,全区开展以整治火险隐患为中心的“百日消防安全整治活动”,对重点单位、“三资”企业、易燃易爆场所、宾馆饭店、综合办公楼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共查出火险隐患220余条(处),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16份,防火安全检查意见表60份,停产停业意见书3份,依法查处一批重大火险隐患。1995年4月贯彻实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全区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10月,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举办单位法人代表业务培训班,提高防火监督能力,同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2001年开展对集贸市场消防和公共聚集场所的专项治理,望湖市场、鼓楼大厦等5家挂号单位,滨江干水产等9家市场等火险隐患严重单位都进行整改,全区市场消防安全合格率达到100%。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 消防工作保重点为多年成功经验。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公安机关在城镇以保卫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工地为重点,在农村以保卫基层财贸单位、粮食仓库、农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加强消防日常工作。1963年,公安机关把消防管理的重点保卫单位确定为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的消防管理体制。1975年始,消防重点单位落实厂长、车间、班组三级防火责任制。198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制,开展以“十项标准”(即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专职或兼职防火安全干部;群众性的义务防火队和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规模大、火灾危险大和离公安消防较远的企业设有专职的消防队;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对火灾隐患能及时发现和立案整改;对防火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取自动报警、灭火等新技术;对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和考核;有消防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对消防工作定期评比,奖惩严明)为目标的达标管理。1987年在宁波木材厂和家具一厂进行消防重点单位目标化管理试点。1989年度在消防重点单位中贯彻《浙江省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有81个重点单位考核验收合格,发给消防安全合格证书。1993年根据省公安厅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全区有二级消防重点单位70家。是年8月,开展十大火险隐患检查整改工作,宁波华联商厦等7个单位被确定为首批十大火险隐患单位。被列入火灾隐患的单位均采取整改措施,其中华联商厦投资100余万元,对楼梯和自动扶梯采用防火卷帘门进行分隔,同时增加应急照明设备。2002年加强和规范全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370家单位为海曙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
  装备设施
  清代至中华民国初,民间救火会消防设施简陋,使用水枪、水桶、手揿龙等,供水主要靠人力挑。一有火警,敲锣为号,按照救火会组织分工挑水、抬龙、照明、结带、苗手、上尾等。城区主要街道或官衙附近配置消防蓄水槽、水井、观望台等。民国6年(1917)在城区鼓楼上设救火警钟一座,火灾时敲钟报警。民国19年(1930),鼓楼全部房屋归救火联合会所用。民国21年(1932),宁波市公安局消防队装备机龙1台、洋龙2台。城区17个民间救火会共有机龙22台、洋龙4台、旧式龙7台。
  解放初,宁波军管会公安部接管鄞县救火联合会及其所属民间救火会。当时救火器材残缺不全、破旧损坏严重,仅有旧吉普救火车18辆,泵浦机龙18台、手揿龙12台、大云梯(改装)1架和一些水带水枪、钢帽、斧头等消防用具。1951年,市救火联合会安装第一部号码为“09”的火警电话,结束了靠瞭望跑步报警的历史。1952年在东渡路、咸塘街口等32处建造消防、民用水井。1956年市自来水公司扩建后,在居民区街道开始安装地上式消防栓,至1958年安装100余只。2006年底,全区有消防栓1614只。20世纪70年代,老市区自动电话开通,火警电话改为“119”。80年代,公安消防开通无线通信装置,消防通信日趋现代化。1988—1990年,消防落实基层建设3年规划,全区社会消防投入200万元,购置社会消防车2辆,消防机动泵4台,居民区配备灭火器2万只。截至2008年,全区消防部门拥有消防车10辆(其中水罐车6辆、泡沫车3辆、登高车1辆),空气呼吸器71台,破拆工具12台,防化服17套。境内设消防栓1667只。
  附:部分重大火灾记略
  1963年8月8日上午7时34分,方井街70号宁波日用什品经理部废品仓库因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不当,引起燃烧,发生火灾。烧毁占地480平方米两层仓库1座以及废橡胶、废料等物资,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1972年9月2日晚,宁波市副食品公司批发部发生火灾。烧毁房屋12间、392平方米,账面有价财产1584元,烧毁粮票面额达1185斤,烧毁粮食945斤,波及居民1户,经济损失达12万元。
  1981年6月26日凌晨,宁波绣品厂仓库保险粉受潮,自燃起火。烧毁库房4间,库内大量原料和缝纫机零件、电气设备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
  1986年2月8日(农历除夕)晚,居民放爆竹引燃宁波造纸厂麦草堆场,发生火灾。烧毁麦秆、废纸原料184万斤,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1986年10月1日晚6时许,鼎新街16号居民沈明华违章倒灌液化气,液化气泄漏爆炸引起火灾,烧毁公园路、鼎新街一带楼房88间(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受灾64户和4个单位,死1人,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1986年12月28日,宁波木器家具一厂热压机自燃致特大火灾,烧毁厂房1500余平方米,损失达48万余元。
  1991年7月18日上午11时20分,迎凤巷3号居民历乐刚私自倒灌液化气,致液化气外溢,遇明火燃烧,历本人、历母及其侄子3人深3度烧伤面积达90%以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991年12月6日1时许,碶石街63号住户电源接线连接处松动,产生电火花引起火灾,殃及61号、65号居民住宅及市天主教爱国会、市复印中心仓库、市交电商店修理部等6家单位,烧毁楼房建筑面积790平方米、电脑19台、复印机21台、电视机19台等,直接经济损失97.1万元。
  1993年12月4日,宁波同康农业有限公司配电车间因电线短路引发特大火灾,烧毁配电设备2台、机械设备2台、电缆1500米等,损失折计128.4万元。
  1994年5月11日上午10时许,望春路82弄8号中外合资惠多针织品有限公司的食堂烟囱火星带燃木结构屋顶引起火灾,烧毁24台进口植绒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1995年1月10日上午11时许,宁波木器家具一厂五楼喷漆车间用电不慎引起火灾。燃烧面积540平方米,烧毁出口公文具面料板800套及部分车间设备,直接经济损失15万余元。
  1997年3月7日下午4时30分,长春路164号宁波电视台12频道演播厅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
  第八节 队伍建设
  1949年8月,宁波市公安局在境内设两个分局,有部队干部13人、浙东地方干校学员3人、华东军政大学学生1人、南下地方干部4名。6月,接收131人留用旧警人员(含清道夫、炊事员)。10月,招收工人、学生、店员中的青年积极分子22人。年底共有在职人员188人。1957年精简上层,加强基层,部分干部输送政府其他部门,派出所人员编制从111人减少到82人。1960年从工厂企业吸收12人充实基层公安派出所。1968年7月,江苏籍老战士23人充实公安机关工作。次年5月,除留下极少数老公安干部工作外,其余均到三官堂砖瓦厂“公检法斗、批、改干校”集中学习,公安机关军管会主要由军代表、退伍老战士和调入部分党政干部组成。1973年,军队干部撤回部队。1980年,全区民警全部转为干部。1981年接收部队军转干部24人。以后逐年有军转干部和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充实公安机关。
  1984年海曙、镇明两区合并后,全区公安机关接收市人民警察学校首届毕业生4人,军转干部、退伍军人7人,从党政机关、企事业选调干部4人,社会招干5人,全区共有公安干警143人。1985年、1986年,从事侦察、保卫、治安、户籍、交通、刑侦、预审、政工、秘书、通信、外管、行政管理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批准转干,统称人民警察。1985年4月至1988年6月,在企事业单位按民警条件招收合同制民警63名。1992年,公安机关实行警衔制,取消合同制民警。1993年,分局组建公安巡警大队,招干录用巡警队员50名,1995年录用巡警队员50名。至1996年,全区共有公安干警387名,以后逐年增加。截至2008年底,全区共有干警529名,其中中共党员433名,共青团员50名。
  干警教育
  解放初期,组织学习华东警官学校编印的《人民政权警察概论》,作为新建立的人民公安机关干警政治建警教材。同时,对留用旧警人员,教育其认清形势,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保护群众利益,不准欺压群众,不准包庇坏人,忠实于公安事业。1951年底至次年8月,开展“三反”运动,严肃整顿违法乱纪行为及旧警作风,清洗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纯洁组织。1963年后,组织学习《毛泽东选集》,学习雷锋先进事迹,开展“四好单位”、“五好干警”活动。1978年底,组织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文件,解放思想,清除“左”倾错误的思想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全局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比贡献、比成绩、比干劲”,“文明办事、礼貌待人”,“四有一树”等教育活动,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1984年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对公安干警进行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的作风教育。1985年开始,全区公安机关进行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1987年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警、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失职行为,开展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党的基本路线等一系列教育。1990年,分局举办三期《行政诉讼法》民警培训班,培训民警240余名。1994年贯彻实施《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1995年全局民警参加《人民警察法》学习培训,对民警进行系统的廉洁自律、党性观念、群众观念和理想宗旨再教育。1997年实施“凝聚力工程”、“窗口形象建设深化工程”、“敬业示范工程”等三大工程为主体的系列教育活动。1998年开展民警职务违纪违法专项治理活动,从服务群众、办案作风等公安工作的焦点、热点、重点问题入手,开展自查自纠、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教育整改。同时,把纪律作风教育整顿与“大练兵、大检阅、大比武”活动结合。是年,全区公安民警参加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合格率达100%。2000年开展“三项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活动,次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三项教育”活动先进单位。2003年以“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为载体,开展以“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为主题的集中教育活动。是年2月,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和《人民警察法》规定,在社会各界聘请70名“五条禁令”特邀监督员。2004年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2005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干警管理
  管理机构 1949年6月,海曙公安分局设政治指导员。1952年7月,政治指导员改称政治协理员,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1956年2月,海曙公安分局撤销,以现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人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成立党支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政治机构撤销。1973年6月,配海曙区、镇明区公安派出所党支部书记兼政治指导员。1978年,海曙、镇明两区建立公安分局后,设政工办公室,配政治教导员。1984年8月,海曙公安分局政治教导员改称政治委员,同时,政工办公室改称政工科。1998年7月,政工科改称政治处。
  建章立制 解放初期,剿匪反霸斗争中出现干警任意抓人、刑讯逼供等违纪现象,遵照华东局关于禁止打人、乱捕人和对犯人施用肉刑的指示,进行整顿,迅速制止。1956年,贯彻公安部长罗瑞卿在全国人民警察、治安保卫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要求:不准随便抓人,不准打骂犯人,不准逼供、诱供,不准随便搜查,不准占便宜,不准贪污,不准吓唬好人,不准包庇坏人,不准捏造假材料、说假话,要保守秘密。1957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要求公安人员用《条例》规范行为。1958年将《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作为干警工作纪律和行为准则。1980年根据公安部要求,强调全区公安干警必须具备“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遵纪爱民;立场坚定、敌我分明;机智勇敢、团结战斗”的作风。1983年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的《政法公安人员守则》8条。1984年后,贯彻“从严治警”方针,执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1986年贯彻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公安系统不正之风的决定》。1993年,全区公安干警开展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为目标的“90年代警察形象”大讨论。1995年,海曙公安分局党委提出《关于1995年公安系统行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实行纪律作风一级抓一级责任制,层层签订行风建设目标责任状。分局建立警纪警风监督员制度。聘请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特邀监督员。2003年8月,分局制定《海曙区公安分局民警不当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民警不当行为范围、责任追究形式和处理方式。同年9月,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决定》,建立《民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1949年至20世纪70年代,公安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负责调查处理。1987年10月,建立中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纪律检查组,负责查处党员、干警违纪案件。1992年2月,改称中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区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2003年5月建立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督察队。1984—2008年,在检查和整顿纪律作风中,共查处公安干警违法违纪案件41起、44人,其中1人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余者按情节轻重分别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
  爱民月活动
  爱民月活动是周恩来总理和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倡导的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制度。1958年,公安部决定,在每年年终一个月或春节期间开展公安人员爱民月活动,并与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结合,使爱民月活动制度化、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化。“文化大革命”期间,爱民月活动中止。1979年,爱民月活动重新恢复。1982年,全局干警围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在爱民月活动中以文明办案、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为主要内容,在车站码头、影剧院、集贸市场维持秩序、扶老携幼、打扫卫生、植树绿化、美化环境,为群众办好事。1983年的爱民月活动与社会上开展的“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结合,对干警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和公安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1986年起,爱民月活动寓于日常公安工作之中,不再统一部署爱民月活动。
  1990年以后,元旦、春节期间,恢复开展每年一次的爱民月活动。公安干警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岗位爱民活动,建立和健全爱民、利民、便民措施,上街为民服务,上门办理户口,慰问军烈属,到敬老院送温暖等。1991年,天封、孝闻派出所先后被浙江省公安厅评为“秉公执法、文明办事”优胜单位。海曙公安分局组织干警学习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1995年,组织实施“让群众满意、使群众放心”为主要内容的窗口形象工程建设,推出30句服务忌语,热情接待上门办事的群众。2005年起,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爱民实践活动,通过“访贫问苦”,为群众排忧解难,传达党和政府的温暖。派出所向单位和居民代表报告工作,社区民警向社区群众述职,民警回访案件当事人,并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欢度元旦、春节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促进警民和谐,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
  警衔制度实施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后,公安机关为实行警衔制度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成立了评授警衔办公室,按审批权限下达授予警衔的命令。全区公安机关首批被授予警衔的有警督67人、警司189人、警员30人。全区公安民警从5月1日起佩戴警衔标志。首次授衔结束后,部分民警由于职务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变化,又连续进行三年警衔微调。到2008年底,全区公安机关授衔的人民警察共有529人。
  评功创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公安局提出“为人民立功”的口号,境内两个公安分局首先在全市建立评功分会,各派出所经民主选举确定记功员(最初称记优员),制订立功创模的制度,设置立功簿和报功簿。1953—1954年,记二等功2名、三等功2名。1956年,贯彻公安部《人民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试行办法》。是年4月,天德居委会治保主任叶阿毛出席全国人民警察、治安保卫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1957年,立功创模活动改为先进工作者活动。1964年起,公安系统开展争创“四好单位”、“五好干警”活动,当年江厦派出所被评为“四好”单位。1984年,全区有1个单位被公安部评为先进集体,2个单位被省公安厅评为先进集体。1986年对12名从事公安工作满30年的老公安干部颁发《公安干警荣誉证书》,一、二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1988年5月,分局局长叶惠昌被省公安厅授予“全省优秀公安局长”称号,并记三等功。1991年,公安部对为公安事业做出贡献的离退休干部授予人民警察荣誉章,全区被授予二级金盾荣誉章的有2人、蓝盾荣誉章的有7人。1994—1997年,楼朝霞先后被评为全省杰出人民警察、全省“十大杰出
  民警”、全省劳动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999—2002年,杨凌娜先后被评为浙江省劳动模范、省人民满意十大杰出民警、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国优秀青年卫士等,获得浙江省五四青年奖章。
  50多年中,全区公安干警荣立一等功1人、二等功11人、三等功85人,有41个单位和集体 立功受奖。
  另有陈建灿、蒋明朝2名干警获二级金盾荣誉章,王庆根、冯宝华、余秀松、杨莉莉、洪瑞年、夏明华、屠达恒7名干警获蓝盾荣誉章。
  专记
  反轰炸斗争中的治安管理
  海曙为宁波的中心城区。民国28年(1939)4月28日,日机轰炸城区,后又于5月1日和2日持续轰炸,共毁房2000余间,死伤居民五六百人。是年10月24日上午8时,7架日机在灵桥一带投弹17枚,烧毁房屋五六百间,居民死伤400余人。29年(1940)9月4日、9日、11日和17日,先后7批日机连续对城区狂轰滥炸,投弹119枚,炸死居民90余人、伤117人,毁房860余间。
  1949年9月,国民党军队为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舟山群岛,自13日起,出动美制飞机,连续3个月对老市区残酷轰炸,辖区市民财产损失甚巨。其间,向境内投弹27次、77枚,被炸被毁被焚房屋3669间,炸死炸伤127人。江厦街商业区遭到严重破坏,商业繁华地段瓦砾一片,财产财物损失无数。永耀电力公司被炸,停电2月余。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波警备司令部、政治部颁布《防空警报实施暂行办法》。在鼓楼设立防空监视哨、瞭望台,发现敌机敲钟报警,为第一报警台,也是全市报警中心指挥机关。以永耀电力公司北门电厂汽笛为第二报警台;以市电信局、电话局原有机构与各县城镇取得报警联系,严密监视敌机空袭,发现空袭即发出警报。镇明、海曙两区公安机关,全力以赴做好“三防”(防空、防火、防特)工作,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产安全,疏散机关和群众,动员老弱妇孺到农村投靠亲友。空袭发生后,做好对空监视及管制火场、空袭警戒,防止敌人趁火打劫,抢盗群众财物。9月15日,《甬江日报》刊登题为《美蒋派遣匪机滥炸本市之际,人民警察发扬高度负责精神,奋勇抢救,整夜警戒,逮捕趁火打劫者8人》的报道。据一分局3个月的统计,其间在镇明辖区内查获匪特、抢劫、盗窃案件106起,抓获人犯164人。
  1950年夏,舟山群岛解放,国民党飞机空袭市区活动减少。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改为加强灯火管制。1952年11月11日、1954年4月5日,敌机临空,各派出所组织人民服务队,按分工分别到各居民区维持秩序,劝导群众熄灯。1954年9月26日,镇明、海曙两区分别成立防空分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公安分局,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分局长担任。1956年,各派出所成立防空自卫队,苍水派出所在东门、开明、县东、县西、国医、苍水、和义设立7个分队,配自卫队员322名。1962年,报纸公布蒋军企图窜犯大陆的消息后,各派出所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分别恢复、充实防空自卫队。苍水派出所建联络点6处,设防空瞭望哨6处,配267名自卫队员。
  第二章 检察
  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在境内湖西成立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民国初期沿袭旧制,其后虽几经变更,但变化不大,直至1949年宁波解放。1954年11月,境内成立市人民检察院。1984年两区并建,两区检察院合并建立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检察职能扩大,区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成为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部门。2000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2004年,区检察院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2006年,区检察院被省检察院命名为先进检察院。
  第一节 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设检察官,开始推行检察制度。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在境内湖西成立宁波府地方审判检察厅,府前设立鄞县初级审判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辛亥革命爆发后,检察职能一度由宁波军政分府执法部代行。民国期间,宁波府地方审判检察厅改为浙江省第四法院暨检察厅,同时设鄞县法院检察厅,实行三级三审制,分别以旧府属、县属为管辖区域。其后,检察机构几经变更、裁撤。民国24年(1935),宁波增设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30年(1941),宁波沦陷,城内先后建有汪伪鄞县地方法院和浙江高等法院鄞县分院。抗日战争胜利后,恢复鄞县地方法院,其间仍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至1949年宁波解放。
  1951年11月,市人民检察署成立,1954年12月更名为市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期间,市人民检察院受到严重冲击,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5年,根据《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市人民检察院随即撤销。1978年8月,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并开始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是年9月,行政区划调整,镇明、海曙两区为市辖区一级政权建制,两区分别建立人民检察院,并在11月任命两区检察院正、副检察长。1979年6月,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海曙区院)和镇明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镇明区院)正式开展检察业务。海曙区院机关地址在遵义路175号(现永丰路9号)。建院初,编制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至两区合并时增至11人,无内设科室。镇明区院原址大梁街57号,编制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至两区合并时增至15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无内设科室。
  1984年,两区检察院合并建立现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区检察院),办公地址宁波市法卿巷11号(现天一广场西大门所在地)。两院合并后,内部机构设置变更频繁,业务范围多有变化。
  1984年7月,区检察院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1985年增设法纪检察科。1986年5月,在宁波洗衣机总厂设立检察联络组。1987年开始接手区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经打办”)业务,“经打办”撤销后,编制划归区检察院。是年9月,设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988年9月,成立区人民检察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6年后,更名为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1990年3月,区检察院设政工科、贪污贿赂侦查局(科级),撤销经济检察科。同年6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91年5月增设驻市财政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检察室,至1998年7月,税务检察室撤销。1993年9月增设驻市第二劳改支队检察室,监所检察工作全面展开。1994年1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1995年12月,区检察院迁至新芝路95弄5号新办公大楼。1996年4月,贪污贿赂侦查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8年7月增设行政装备科,刑事检察一科更名为审查批捕科,刑事检察二科更名为审查起诉科,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科级)。2000年新增办公用房700平方米,安装了全院计算机局域网,成为全市检察机关首家通过省、市院联合验收的网络系统。受到省院表彰,被省检察院评为2000年度省“五好”检察院。自2001年始,先后配备多媒体示证系统、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新建50余平方米院史室。2002年开始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庭举证,增强指控力度。是年12月,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分别更名为侦查监督检察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2003年开通“海曙检察”内部网站和外部网站。翌年11月,全面启动市检察系统三级专线网,实现资源共享。2006年,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8年4月,区检察院迁至民通街75号新办公大楼。6月,设立检察技术科和纪检监察室和检察保障中心(事业编制)。至2008年底,区人民检察院共有政治处、办公室、行政装备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纪检监察室12个科(处、局)室和检察保障中心(事业编制)。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区检察院建院初期,还未设置专门审查批捕、起诉机构,但已开始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重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刑事检察从过去的偏重“实体”,演化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内部机制更为科学完善,法律监督功能逐步增强。建院以来至200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区检察院自侦及市院移送各类案件1112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007人,不批准逮捕627人;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及市院交办审查起诉和免予起诉12746人,其中审查批捕“七类案件”3416人(杀人案103人、放火案15人、投毒案0人、爆炸案4人、强奸案229人、抢劫案1514人、重大盗窃1551人)。
  审查批捕
  严厉打击七类重大犯罪 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海曙区院、镇明区院(合并前)开始把严厉打击杀人、抢劫、流氓、强奸、重大盗窃、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七类重大案件作为审查批捕工作的重点,贯彻“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开展“严打”第一战役。截至1986年,先后三次展开“严打”战役,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62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62人,其中“七类重大案件”案犯140名。1990年以后,多次组织“严打”,派专人深入基层派出所排摸案源,了解“严打”整治斗争收案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依法逮捕一批涉案罪犯。2001年,审查批捕科承办人在审查批捕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中,察微析疑,不仅查清犯罪嫌疑人盗窃犯罪事实,而且查清其真实身份,使这名被江西公安机关追捕达8年之久的逃犯落入法网。
  配合公安、法院开展专项斗争 从1987年开始,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斗争,进行社会秩序集中整治。1993年以前,专项斗争重点放在打击流氓、流窜犯罪、重大盗窃、惯犯、累犯及团伙犯罪和“六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上,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团伙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不纠缠枝节,从快批捕,缩短办案时间。1994年工作重点为整治农村社会治安,一周内办结23件53人犯批捕案件。1997—1998年,围绕整治不良社会风气,先后开展“扫黄打非”、“禁毒禁赌”、“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和“反盗窃摩托车”集中搜捕专项行动,批捕了一批涉毒和盗窃摩托车案件犯罪嫌疑人。1999年开始,加强对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的打击力度,为“平安大区”的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在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斗争中,批准逮捕了宁波市新中国成立以来贩卖毒品数量最大(海洛因达640克)的8人特大贩卖毒品犯罪团伙,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处理大会。
  适时介入严重刑事案件 自1981年开始,对强奸、放火和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预审和外调,加快批捕速度。是年7—11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提请批捕的,准捕平均时间缩短为1天,比1980年减少1~5天。1989年,对宁波丝绸公司服装工地简易工棚凶杀案,“4·2”特大抢劫轮奸案,宁波饭店杀人分尸案,1990年南站广场“行李房帮”、“黄鱼车帮”、高塘二村301室凶杀案,“辰光”电子游戏场的伤害致人死亡案,陈家漕村蒙面入室抢劫案等恶性案件都实行提前介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刑事检察一科被评为“宁波市提前介入参与公安重特大案件现场勘验”先进集体。1992年后,提前介入工作步入规范化,发生重、特大恶性案件,检察院均派员赶赴现场。1993—2000年,提前介入次数从54人次增加到167人次。提前介入重大案件有恶性杀人分尸案,“11·13”开明街杀人、抢劫案。1999年3月7日,莲桥街发生一家三口全部被杀的特大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被押回宁波的当天,刑检部门立即提前介入,针对其翻供情况,及时调查取证,连续两天两夜加班加点,以确凿充分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2003—2008年,适时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255件。如对2003年全省首起医保诈骗案、2004年部分个体出租车司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2006年澳洲联球贸易(宁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12.4亿元等案件,及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员介入,引导侦查。
  审查起诉
  海曙区院和镇明区院(合并前)分别开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1983—1986年投入“严打”斗争,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例如,某单位诈骗案案犯辩称属于经济纠纷,经查实,案犯诈骗55万余元,其中挥霍7万余元。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案犯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5人团伙在滨江市场殴打来甬的港胞和上海青年,社会影响很大,区院及时抽调10余名办案骨干,以最快的速度办结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和派多人支持公诉,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1987—1996年,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及“黄赌毒”丑恶现象有所上升的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等开展打击流氓、流窜犯罪、重大盗窃、赌博和“扫黄”、“除六害”、“打流窜”、“打拐”、反走私等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做到快审快诉,使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现行严重刑事犯罪得到从重从快惩处,净化了社会风气,维护了社会稳定。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审查起诉工作形成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科长审核、检察长审批、重大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继续对七类重大案件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夏季“严打”和各类专项斗争交错进行。2001年后,公诉部门实施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公诉改革,制定实施《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的若干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方式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起诉部门还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加大庭审公开性,增强公诉机关的指控力度。2003年开始,打击重心转向涉黑涉恶案件和日益增多的侵财性犯罪,配合公安机关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00年以后,针对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实际,采用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和分类办理等措施,加快办案节奏,增强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办案程序,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有效保证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监督
  “关口前移”,既防错又防漏。1988年建立刑事案件发案和破案情况登记制度。1994年后开展案后跟踪,对刑事拘留案件批准逮捕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对无罪不批准逮捕的案犯是否及时释放,对有罪不捕的案件是否直诉,对退回补充侦查未报案件如何处理等情况作反馈了解。1998年后,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原宁波市新华工具厂财务人员挪用资金一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起诉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3年,公诉科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察微析疑,发现其中1人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机关对其作撤案处理。2004年,加强与技监、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等9个部门的密切配合,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当年还开展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项立案监督工作。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区检察院一般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实行监督。1986—2008年,共向法院提出抗诉9件,其中法院改判3件。
  第三节 职务犯罪侦查
  贪污贿赂检察
  1983—1984年共受理经济案件线索18件,其中立案侦查9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件4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追回赃款赃物25650余元。1985年在办理宁波洗衣机厂供销员受贿、贪污案件中,深挖犯罪,查实有严重经济犯罪的3人。1986年依法查办了宁波市住宅建设开发公司计划技术处干部受贿案和宁波磁性材料厂基建施工员挪用公款等大案,挖出6名犯罪分子,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1987—1988年重点打击建筑市场和商业系统经济犯罪,立案侦查37件、40人,其中商业系统立案查处12件、14人。1989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宣传发动群众检举犯罪,受理群众举报121件,立案侦查27件、30人。成功侦破中国人民银行宁波融资公司经理特大受贿案,在全省金融系统引起很大震动,被列入当年全省检察系统大要案之一。1990—1992年,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混乱、非正常亏损严重的企业及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查处了江厦综合服务公司五交化经营部原负责人贪污案,海曙工商经营公司和西郊渔工商下属宁波锌带厂贪污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9万余元。1992年,在城饭店召开区属部分企业经理、厂长座谈会,制订9条措施,鼓励经理、厂长大胆搞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93—1997年,职务犯罪呈多发态势,共受理群众举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46条,立案侦查84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92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鼓楼支行副行长等一批位高权重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其间,还开展了打击违反《公司法》等犯罪,依法惩处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的犯罪行为。宁波保税区新美国际实业发展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90万元,用于期货交易,案发后潜逃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多次追捕,将其抓获归案。1997年后,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范围,部分立案侦查划归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受案线索下降。区检察院探索依法独立办案,至2008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30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300余万元。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性腐败窝串案。2003—2008年,共立案查处电力、教育、医药卫生、保险等领域窝串案42件、55人,占立案总数的67%。其中2005—2006年间侦破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黄某某在内的保险从业人员腐败窝串案7件、9人,犯罪金额高达260余万元,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保监部门的密切关注。2008年依法查办的徐家漕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窝串案7件、9人,较好地缓解了社会矛盾。
  税务检察
  1991年5月,区检察院在市财政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建立税务检察室,开始承担配合税务机关查办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案件,至1997年,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线索264件,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和罚款合计48.4万元。1998年7月,税务检察室撤销。
  职务犯罪预防
  1998年起,成立预防职务犯罪丁作领导小组,制订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方案和三年规划。随后几年,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系制度,与职务犯罪多发部门和重点行业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协议书,帮助堵漏建制。2001年成立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动态》专刊。预防网络覆盖至市、区多个单位,实现由检察机关部门预防向社会预防转变。2002年在鼓楼街道尝试社区预防,设立全市首家社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宣传服务站,采取聘请社区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建立预防工作联席会议等七项措施,整合社区职务犯罪预防资源优势。1987—2004年,不定期深入社区、街道、农村及有关单位,采取讲课辅导、分发资料、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录像、设立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提高预防实效。结合办案,对案发单位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建章立制,完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先后发出99份检察建议,其中1条(份)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首届预防职务犯罪优秀检察建议。2007年主动提请区人大岀台《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为更好地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奠定制度基础。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85年,区检察院增设法纪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受理、侦查法纪案件,把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作为重点。2006年,法纪科改为反渎职侵权局,调整力度,拓宽视野,推进法律监督。
  侵权案件检察
  1984年开始,把法纪检察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随着经济发展,因经济纠纷引起的人身侵权案件增多。1992年12月6日凌晨,市委党校工地发生一起非法拘禁致两人一死一伤案件,区检察院当日展开调查,查清事实立案。1993年,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进而导致非法拘禁案件呈多发态势,且大部分发生在建筑工地。案件承办人注意分析案情,探讨发案原因,一方面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及民事赔偿等事项,平息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主动会同劳动监察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分析会等形式,以案释法,排除干扰,依法查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减少此类案件发案根源。1995年把因经济纠纷而导致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列为监督重点,多次赴金华、安徽等地解救人质,防止事件激化,全年共受理非法拘禁案件线索9件。1996年后,在有关人员中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建章立制。对“人质型”非法拘禁及劳资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接到报案,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都迅速赶到现场调查。截至2004年,共立案查处侵权类案件11件,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推动了建设法治文明的进程。
  渎职案件检察
  从1984年开始,法纪检察工作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着重查处破坏经济改革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1991年,宁波电业局特大失窃案发生后,区检察院即往调查,发现该局门卫值勤班长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便迅速立案侦查,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后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1997年6月立案查处了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派出所所长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一案,提起诉讼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拓宽案源,组织人员到区属的城建、国税、工商等8部门走访,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和联系档案,从“前案”中挖掘线索,提高成案率。2001年初,法纪检察科从一条市商检局工作人员商检失职线索中发现,该局机电处商检员在1997年负责北仑电厂工程设备进口商检工作期间,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一些人利用电厂补供件免税规定,冒用电厂名义,伪造提单复印件、补供协议、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走私普通货物达37批52票,其中查实的28批货物价值1250余万元,偷逃增值税215万余元。此案于3月14日立案侦查并一举突破。2003—2004年,立案侦查区地税局1名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案,区国税局2名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案和玩忽职守案。检察长协调指挥,从各科室抽调人员参与办案,查清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0余万元、受贿28万元。后案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此案成为全市检察部门查处渎职案件中处刑最高的案件。2007—2008年间,查处导致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泄露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件,涉案者4人。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检察
  1985年法纪检察科设立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成为法纪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以预防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为法纪检察工作重点。1992年9月28日,鄮城精密轧管厂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区检察院在较短时间内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帮助健全规章制度,使企业很快恢复了生产。1994年后,预防工作进一步规范,与区城建局、劳动人事局一起,对辖区建筑工地60余家建筑安装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针对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无安全制度,部分人无上岗证,建筑工具老化等事故隐患,提出安全制度上墙、上岗培训、领取上岗证、限时改进不安全建筑工具、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促进了辖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来信来访
  区检察院建立初始,由经济检察承担办理信访的职能。1987年9月建立控告申诉检察科,控申工作首次有专职职能部门,同时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1992年,控申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对群众来访及署名来信作第一次反馈,对已结案的群众举报线索作第二次反馈。对来访群众坚持“五个一样”:熟悉和不熟悉一样,上级或领导转来和群众自己来一样,来访者态度好和差一样,初次来与重复来一样,管辖内与管辖外一样。1998年开展文明接待窗口活动,制定《信访接待制度规定》等制度,增加检察长接待日天数。1999年针对“两访一户”(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人员普遍情绪激烈、矛盾容易激化的特点,把握政策,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妥善处理8次、40余人的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2001年以争创省级“文明接待室”为契机,制订《开展争创省检察系统“文明接待室”活动的实施方案》,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接待行为和用语,实行挂牌接待,接受群众监督。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实行检察长接待预约,方便群众举报。控告举报接待室被省检察院命名为文明接待室。1991—2002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475件。其中举报、控申案件1060件,占72%。2003年后,先后出台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检察长接待日和预约接待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和举报工作承诺制,注意从自身执法活动和受理控告、信访举报中发现不安定因素,形成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工作新格局。2003—2008年共受理并分流来信来访375件,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1件。
  举报中心
  1988年建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受理举报173件。从举报中发现重要犯罪线索64件,内有万元以上重大案件线索11件。举报工作改变过去自侦部门“找米下锅”的局面,拓宽了查处经济犯罪线索的案源,增强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威慑力。一些案犯慑于法律,投案自首。1993年,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举报中心,扩大了举报内涵。8月份以后,举报线索比上年同期增加104%。对具名举报或当面举报的,初查完毕都作答复,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1994年在西郊乡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线索比上年递增33.6%。1998年新设举报中心接待室,制定《举报线索管理规定》等制度。2004年,举报中心开设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网上密码举报等项目。
  控告申诉
  1988年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后,控告申诉案件直线上升,区检察院当年受理控告申诉案200件,都作了妥善处理。1990年举报线索有所下降,区检察院对各类线索,采取去粗存精、由表及里、集中筛选、分头突破的方法,挖掘每一个细小线索,使举报件的成案率比上年提高14%。1991年举报人员构成出现新变化:单位举报增加,署名举报超过匿名举报,占举报件的53.1%;财会人员举报比例增大,举报内容具体,举报线索成案率明显提高,占立案数的82.6%。1992年集中力量初查举报线索,基本改变了举报线索积压的情况。至12月底,积压的举报线索从年初的112件下降到29件。举报线索成案的8件,占立案数的66.6%。2001年,坚持举报承诺制度,制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扩大举报工作的社会基础。2002—2004年,控告申诉检察对业已受理的线索进行认真清理,改变积压情况。健全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分流、催办、反馈、结案、归档等制度,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突出实效,属于自身权限之内的线索认真办结,属于其他单位的线索及时移送,并做好跟踪反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奖励举报有功人员2名。
  第六节 监所检察
  监所管理活动检察
  1990年6月,区院设立监所检察科,对市劳动教养所和第二劳改支队全面履行监所检察任务。后又分别在劳教所和劳改支队设立检察室。1991年查办市劳教所下属建新工业公司一供销员贪污1.7万元大案,向法院提起公诉。1993年,建立驻所检察人员岗位责任、检察业务登记、工作联系、检察人员纪律等4项基本制度以及检察日记、劳改劳教(简称两劳)工作干警违法情况登记等13种登记制度。对两劳单位不合理的收费提出意见。对监管单位、执法干警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监所正常秩序。1994年,对干警不文明执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4名严重违纪的司法干部提出检察建议。查办了第二劳改支队司法干部挪用巨额公款炒股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至1998年,宁波市望春监狱首次实现建监8年以来无食物中毒、无传染病蔓延、无逃跑脱逃、无凶杀、无重大事故的监管工作“五无”记录。1999年后,监所检察的重心放在配合两劳单位创建部级文明监狱和劳教所活动以及推进检察室自身规范化达标上,完善驻所检察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2001年在省检察院组织的达标验收中,驻望春监狱检察室以全市最高分通过省检察院考核验收。2003年3月24日,劳教所一劳教人员因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负责监所监督的人员在调查核实死因的基础上,一方面配合劳教所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及时书面建议劳教所对全所劳教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003年在“非典”期间,配合两劳单位,研究制定积极预防的八条应对措施,与监狱干警实行同步封闭,检察吃住在监狱近一个月。截至2004年,在市望春监狱和市劳教所驻所检察3732天,协助监管单位清所清监、安全检察276次,向监管单位提出各种检察建议350余人次,纠正违法行为60余次。区院驻市劳教所、望春监狱检察室分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评为三级规范化检察室。2008年12月,区院驻市劳教所、望春监狱检察室改由市检察院派驻。
  罪犯减刑、假释等检察
  加强对减刑、减期、释放等申报对象的条件、程序审核,维护司法严肃性,排除人情干扰。1991年,建议市劳教所建立对劳教人员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工作的集体审批制度。书面建议对两名检举有功的罪犯提前解教、减刑,对一名精神病患者解除劳教。1998—2002年,对望春监狱申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1368名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进行审核和专项检察,提出缓报、假释改为减刑、降低减刑幅度的建议180人次,均被监狱和市中级法院采纳,确保减刑、假释严格依法公正执行。2003年,参加监管单位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呈报材料和日常检察掌握的情况发表检察意见。对患有精神等严重疾病的刘子洋、徐时兵等3人,及时书面建议监管单位作退回原籍或所外就医处理。
  办理重新犯罪和申诉
  1992年以来,配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当年批准逮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教人员盗窃、诈骗案件1件、3人。1993—1997年,以打击人犯在押期间犯罪活动为重点,开展了打击牢头狱霸专项斗争,办理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案件21件、22人。2001年配合两劳单位搞好监管场所“严打”整治斗争,敦促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共收到两劳人员检举材料32份,线索43条,坦白交代2件、2人。2002年办理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案件4件、4人,其中2件2人法院作有罪判决。开展服刑罪犯重新犯罪专项检察活动,提出相应对策。2004年办理2件起诉案件,法院作有罪判决。
  监外罪犯执行情况检察
  1991—1992年,开始对户口在境内的“五种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工作。派干部深入帮教对象所在辖区或单位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先后两次考察、检察200余人次,其中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监外执行犯罪重点考察,并结合帮教对象自身情况,在原单位落实帮教措施。1993年后,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走访、建立帮教小组等多种形式,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对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开展重点检察和全面检察,防止“五种人”和免诉人员重新犯罪。对部分因住宅拆迁移到外区的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向派出所或居委会了解搬迁地址,把材料移送罪犯所在地检察院,当年对65名监外执行罪犯先后进行两次重点检察与全面检察,除一名重新犯罪,其余均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及犯罪。1993—1997年间,对辖区内416人(次)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重点考察和全面考察,防止了不安定因素,保证法律适用的效果。2007年开始逐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途径。
  第七节 预防青少年犯罪
  法制教育
  1979年海曙区院和镇明区院建立初始,把普法宣传纳入工作范围,并将重点放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建立法制宣传栏,制作和印发宣传图板和资料,设立法律咨询站,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同时探索法制教育进课堂、进社区,构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制屏障”。从1992年开始,与区文教局共同建立中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组,率先在宁波九中建立校外检察辅导员工作试点,为学生和家长上法制辅导课。1995年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1998年,法制宣传融入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多次派员为学校、居民小区上法制课,青少年受教育达3000余人次。
  青少年维权岗
  1991年尝试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1992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每案深入居委会、学校、家庭进行社会调查,摸清犯罪原因、动机,做到有的放矢,把教育、启发、法制宣传贯穿于办案全过程。1996—2000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展开重点帮教,走访未成年人犯所在社区和家庭,关心实际困难,交流谈心,落实帮教措施。其间多次到省少教所看望服刑的青少年犯,教育他们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2001年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2002年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小组,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规则。2003—2004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一人一卡”,积累台账资料,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办案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有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教育挽救了一批青少年。在办理在校学生杜某盗窃一案时,办案人员走访杜某所在学校,同该校党委书记、副校长、教导主任和市人大代表、市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成员一起进行深入分析,对杜某进行批评教育,共同做好挽救工作,最后作出不起诉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一些需要起诉的案件,开庭时,也坚持寓教于审,充分发挥公诉词的作用,注意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做到教育一个人,影响一批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2005年,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小组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8年推行青少年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拓展青少年维权内涵。
  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4年1月建立民事行政检察科,正式着手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的试点工作。截至1997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7件,办结16件,其中驳回申诉6件,提请抗诉1件,其余作息诉处理。1998年开始,针对民事行政案件抗诉难的实际情况,改变坐等案件上门的被动做法,主动出击。当年发现一批案源线索,受理了1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建议市院提请省院抗诉,迈出了区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的第一步。1999—2000年,先后立案审查各类民事、经济申诉案件30余件,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共14件,其中7件被市院采纳,两件由审判机关撤销原审判决并作了改判。发出“检察意见书”4份,均被法院采纳。对22件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刑息诉工作。2001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32件,受案数比上年增长近40%。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8件,1件提请抗诉案件作了改判。发检察建议1件。对24件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申诉人息诉服判工作,维护了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2002年,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19件,办结18件,提请抗诉案件的2件、建议提请抗诉4件,被市院采纳5件。其中1件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依法作出改判,2件建议抗诉案件经市院提请抗诉后,被省院采纳。抗诉案件的采纳量由3件增至5件。2003—2004年,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参加市院组织的律师联席会议,申诉案件明显增多。有律师的申诉案件,与代理律师沟通,取得共识,共同把握抗诉理由。如柴某申诉案,承办人原意见准备终止审查,后与律师沟通后,重新分析找准新的申诉理由。从原来的书面遗嘱有效变为对继承财产分配显失公平,被上级院采纳。在办理柳某商品房买卖纠纷申诉案时,按照新的证据规则取证,走访房产交易中心及房地产公司,调查本地商品房交易习惯,做好涉案知情人询问笔录和证人到庭作证工作,查清影响原审法院判断的不真实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全案得到改判。
  第九节 队伍建设
  教育活动
  区检察院建立后,把政治学习作为重要工作。1989年组织全院干警到樟村聆听烈士事迹,加强廉政教育。1990—1992年,全院干警积极投入“学决定、比贡献”、“忆入党誓言”、“检察官形象大讨论”等各项教育活动,对照有关要求查摆不足,进行思想作风教育整顿。1993年,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推进检察工作展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讨论。1996年,解放思想细化为“纪律教育整顿”、“服务于人民,奉献于事业”等7个专题教育,在全院干警中开展“建一流队伍,创一流工作”活动,强化理想信念,增强干警工作责任感。1997年以后,重点围绕职业道德,改进纪律作风,进行教育活动。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展以“爱我中华”为主题的国庆系列活动,组织干警参观嘉兴南湖革命纪念馆和奉化滕头村。2001年以来,组织干警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如何争当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等活动,其间还召开检察文化座谈会,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2007年以来,区院先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风建设年”活动,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并通过读书会、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方式,增强教育活动实效。
  监督管理
  1985年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始试行岗位目标责任制。1988年制定了“十要十不准”规定,规范执法行为。1994年建立承办人、科长、检察长三级办案责任制,对中层干部任用进行初步改革,制定检察职称晋升评定办法,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队伍管理。1996年实行“禁酒令”。1997年出台《检察干警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并聘请10名检察行风监督员。1998年建立《办案纪律检查卡》和《办案纪律监督卡》制度,迎接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接受区人大的司法评议。这一年,还开展了首轮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至2008年已开展5轮“双聘”工作,促进中层及后备干部梯队建设。2000年制定《干警函询和诫勉制度》、《干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施行办法》等,把对干警的监督延伸至8小时之外,实行单位、家庭和社区的“多维监督”。同年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制订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方案,在全院范围首次聘任4名主诉检察官,在民事行政科和批捕科聘任主办检察官。2003年设立内督室,制定《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内部监督试行细则》,由内督室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全部自侦案件进行检查,对其他案件进行抽查。2004年10月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10名人民监督员,检察院内部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联系、协调和管理事宜,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三类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2006年完成38项业务工作制度和45项队伍保障管理制度的清理工作并汇编成册,上网公布。建立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定期开展队伍建设分析讲评,增强监督制约。
  教育培训
  1985年创办电大检察班,16名干警参加电大或自学考试,2名干警脱产学习。1987年组织干警参加市检察院开展的评比优秀公诉人等活动,对办案人员的起诉书、公诉词、答辩提纲等进行考核评比,庭审观摩,提高公诉水平。1988年,9名干警获大专文凭。是年,学历在大专以上的干警占全院干警的51%,提前两年实现省高级检察院提出的学历在大专以上的干警要占全院35%以上的要求。1996年重点学习新刑诉法,全院干部撰写论文13篇,其中6篇分别参加省、市检察系统及有关部门的论文交流。派人赴鄞县、绍兴、上海等地观摩。2000年制定《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若干规定》,对在职进修从经费和时间上给予倾斜和保证。当年50岁以下检察官学历在大专以上的达到97.6%,其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达40%。2001年新招研究生1名和自行培养在职研究生4名。2003年以来,深化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坚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理论研究多管齐下,努力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至2008年底,全院45岁以下检察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达100%,具有硕士学位的达20%。
  获得荣誉
  1983年 戴友定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8年 崔运富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9年 戴友定记省级个人二等功一次,崔运富记市级个人二等功一次。
  1990年 崔运富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1年 沈家鸣被评为省检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4年 沈贤祥、季茂荣分别记市级个人二等功一次。
  2001年 孟国荣记市级个人二等功一次。
  2002年 吴鸣被评为省“巾帼建功”标兵。
  2007年 李虹被评为省检察统计先进个人。
  第三章 审判
  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建立,境内始有独立司法机构。民国元年(1912),成立鄞县法院检事厅,境内始有“法院”名称。1949年5月宁波解放,7月成立宁波市人民法院。1978年9月,境内建立宁波市海曙和镇明两区人民法院。1984年两区法院合并成立海曙区人民法院(简称区法院)。区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处置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同时,对审判方式进行一系列改革,各项审判制度日臻完善,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权益,为维护“平安海曙”,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2000年,区法院被评为市级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001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被省高院命名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2005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全市涉法信访案件集中调处工作先进集体;2007年,被评为全市涉法信访工作先进集体。
  第一节 机构
  境内审判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在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中,司法与行政合一,且诸法一体,刑民不分。清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筹备立宪,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始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地址在湖西偃月街原明刑部尚书陆瑜旧宅、清中营参将署旧址,后迁至县治西侧小校场,内设有民事庭和刑事庭,作为案件审判的职能机构。同年,宁波商埠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在宁波府前设立,内部设刑、民两个审判庭。次年辛亥革命爆发,十月(1911年11月)宁波光复,宁波府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和宁波商埠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均撤销,新设宁波军政分府执法部,内设裁判科和执行科。
  民国元年(1912)5月,宁波军政分府执法部改为浙江第四地方法院暨检事厅,同时成立鄞县县法院暨检事厅,取代原宁波商埠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实行三级三审制。次年2月,浙江第四地方法院暨检事厅改名为浙江第四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3月,鄞县县法院暨检事厅改名为鄞县初级审判厅暨检察厅。7月,浙江第四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改为鄞县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厅内增设民事简易庭暨执行处,实行四级三审制。8月,改组原地、初两级法院,成立军政执法处。11月,撤并鄞县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和鄞县初级审判暨检察厅,改设浙江鄞县地方初级审判合厅暨检察合厅,受理鄞县县属一审案件和宁波府属二审案件。3年(1914)7月改称为浙江鄞县地方审判厅暨检察厅。16年(1927)5月又改名为浙江鄞县地方法院暨检察处,设有刑、民审判庭,由民庭庭长、书记官长与首席检察官组成委员会,处理司法、行政事务。同年12月取消委员制,并与检察划分权限,单独成立审判机关即鄞县地方法院,院内设民庭、民事简易庭,民事执行处、刑庭、刑事简易庭、书记室及看守所。24年(1935)7月,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宁波正式建立,地址在县治西侧小校场。院内设刑、民庭审判机构,由推事办理讼事,法院实行三级三审的审判制度。26年(1937),鄞县地方法院内设立公证处,并制订《公证暂行规则》。30年(1941)4月宁波沦陷,鄞县县政府迁至宁海,鄞县地方法院机构随之解散。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迁新昌,后迁浙南丽水。6月,宁波城内设立汪伪鄞县地方法院,附设检察处,另设看守所。33年(1944)11月设立日伪浙江高等法院鄞县分院。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10月,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和鄞县地方法院暨检察处复建,设有刑、民审判庭,其时正逢通货膨胀,鄞县地方法院内设立提存所。37年(1948)12月,浙江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改名为浙江省高等法院鄞县分院。
  解放后,鄞县地方法院和省高等法院鄞县分院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波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宁波地区的审判事务由当时设立的宁波地区行政公署司法科兼理。7月,市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院址在中山西路法院巷23号原小校场旧址。1950年5月,省人民法院宁波分院建立,地址在国医街12号。1951年11月,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庭。1954年,省法院宁波分院新设立审判委员会。1955年1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原省人民法院宁波分院撤销。地区中院正式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院址在法院巷35号。次年,地区中院设立司法行政科、人民接待室。1957年地区中院审判委员会成立。1958年12月撤销鄞县建制,划归宁波市,鄞县人民法院并入市人民法院。1959年下半年至1961年,宁波地区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对外仍称法院。1962年,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迁至解放北路117号。次年,地区中院设立审判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法院受到冲击。1968年4月,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成立,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由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接管。1973年3月,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重建,办公地址法院巷27号。1975年11月,中共宁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委员会成立。1979年2月,宁波市人民法院改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制。1978年9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镇明区人民法院分别建立。1979年6月,两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对外办公。海曙区人民法院地址在永丰路9号,其管辖范围是西郊、孝闻、苍水3个街道,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部门。1980年12月设立审判委员会。法院建立时,共有干警6人,1983年底增加到21人。镇明区人民法院地址在大梁街57号(原镇明区人民政府内),后迁至法卿巷11号,其管辖范围是湖西、县学、仓桥、江厦、天封5个街道,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部门。1980年3月设立审判委员会。法院建立时有干警7人,1983年底增加到26人。
  1984年,两区法院合并为海曙区人民法院,地址在永丰路9号,管辖范围是西门、孝闻、苍水、湖西、县学、仓桥、江厦、天封8个街道和西郊乡、段塘镇,法院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3个部门。两院合并时,共有干警47人。2003年底,区人民法院设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司法警察大队等内设机构11个,下辖西郊法庭,共有干警77人,管辖范围为西门、南门、鼓楼、月湖、江厦、白云、望春、段塘8个街道。法院迁至环城西路北段200号新建审判办公大楼。2008年11月,法院增设执行裁决科、执行实施科和执行监督科。
  第二节 刑事审判
  解放初期,刑事审判以惩治凶杀、放火、抢劫、重大盗窃犯罪以及有血案民愤大的不法地主、恶霸和反革命分子等犯罪为主。1951年4月30日,在解放北路市体育场召开首次公开审判大会,审判处决反革命分子11名。1952—1953年,依法惩处一批土匪、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分子,巩固了新建立的人民政权,确保抗美援朝的胜利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被“砸烂”,地区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8年12月,区法院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1979—1982年,区法院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00件,从重从速惩办了一批放火、抢劫、强奸、爆炸、流氓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重大恶性案件仍有发生,“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的不正常状况仍未完全解决。
  “严打”案件审判
  1983年,区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依法从重从快判决一批罪恶深重的刑事罪犯。“严打”锋芒对准七类犯罪(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劫机劫船犯;抢劫犯、强奸犯;流氓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人贩子、制毒贩毒犯、教唆犯;重大的贪污犯、盗窃犯、投机诈骗犯、受贿索贿犯、走私贩私犯;重大流窜犯;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1984年相继召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判大会,判处一批大案和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案件。1985—1987年的“严打”斗争,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423人,召开公判大会8次,旁听1万余人次。1989年刑事案件大幅上升,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大案要案明显增多,区法院根据“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心要再大一些,行动要再快一些,声势要再猛一些”的指示,抓紧大案要案审理,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5件,审结224件。判决的304名被告人中,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3人。1991年开展反盗窃斗争,把打击严重盗窃犯罪作为“严打”的重要内容,在判处的20件、27人重大盗窃犯罪案件中,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1992—2000年,区法院投入以打击团伙犯罪为重点的“三打一禁”(打黑除恶、打击整治盗窃“三车”违法犯罪、打击传销,禁毒)案件,严惩一批抢劫、盗窃团伙和卖淫嫖娼等严重犯罪分子。
  经济犯罪、贪污贿赂案件审判
  近年,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案件发案面广,形势严峻。贪污犯罪涉及各领域、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人员,而且作案手段更狡诈诡秘,大都经过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力求不留蛛丝马迹,作案后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内外勾结,四处活动,打探案情,订立攻守同盟,给案件侦破增加了难度。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现案犯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案犯之间相互知情。家庭成员联成一体共同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也较普遍,并呈增多趋势。1993—2008年,区法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共审结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103件,挽回经济损失1858.78万元。
  1993-2008年,区法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把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共 审结贪污、贿赂、挪用犯罪案件196件,涉案201人。
  未成年人审判
  提升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的专职性和专业性 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整体趋缓。2005年,未成年犯罪人数比2004年下降了11.7%,2006年比2005年下降了58.6%。二是侵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居多。以2006年为例,抢劫与盗窃犯罪人数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52.9%,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4.6%。三是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罪犯低龄化趋势明显。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作案前有预谋,对作案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路线等进行周密策划、具体分工。四是犯罪突发性、随意性居多,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处于发育阶段,心理、生理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有的是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则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基于其生理特点,未成年人往往结伙成群、相互壮胆、相互依存。团伙性犯罪或者加入成年人团伙犯罪有增多趋势。常有在校生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结伙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五是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未成年罪犯中,绝大多数被告人初中未毕业即辍学,有的小学都未读完。因文化素质低,是非观念、法制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如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刚满14周岁,问他为什么抢劫,他回答说:跟别人要点钱很好玩、很开心,怎么是抢劫呢?是一个十足的法盲,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根本不清楚。1988年区法院成立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后归属刑庭,指定一个合议庭专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挑选责任心强、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耐心仔细、善做教育工作的女性担任合议庭审判长,聘请从监狱、学校退休的有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经验者担任陪审员。
  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审判程序上维权:依法指定援助律师,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利;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减轻庭审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心灵创伤,同时便于法定代理人了解案情;掌握不公开审判尺度,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均不予公开审理;专设的少年审判庭实行圆桌座位,消除审判人员与被告人之间的对立,审判人员言语平缓,态度亲切,气氛融洽,蕴涵司法人文关怀;注重被害一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着重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实体上维权:对未成年人刑罚掌握从轻、减轻幅度,体现挽救政策,给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做人机会,对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在2002—2007年判处刑罚的394名未成年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或管制的非监禁刑46名,占11.7%。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延伸帮教 庭审前,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成长经历、性格特点,为庭审及再教育作好铺垫。庭审中,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着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感化被告人。判决生效后,教育被告人重树生活信心,安心改造。对家庭残缺、畸形,父母过分溺爱或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教育中存在的不足,督促他们按照正确合理的方式抚养孩子,纠正其不良的教育习惯。区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教育、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联系配合,以审判为点、帮教为面,形成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完整体系。回访服刑的少年犯,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对被判非监禁刑少年犯,建立定期回访制,帮助他们走出犯罪阴影,达到感化、教育、挽救的目的。2000—2005年,海曙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007年探索实行缓刑听证、社会调查员和心理鉴定制度,建立由宁波大学法学院师生和区关工委辅导员组成的调查员队伍,对少年犯进行判前人格调查,完善符合少年心理特征的刑事审判机制,对12名被告人进行了缓刑听证,对22名被告人作了人格调查,为准确量刑提供了参考。联合社会力量做好少年犯的判后帮教工作,聘请女律师担任社会关爱员,依托学校、社区、企业深化缓刑少年犯帮教基地建设,帮助失足少年早日回归社会。是年,8名缓刑犯接受帮教。在完成帮教的5人中,1人考上大专,2人被留用,2人找到新工作。2008年,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海曙模式”:庭前实行社会调查员、心理鉴定制度,加深对未成年犯的了解;庭中设置专门的教育环节,从道德、法律层面对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庭后通过社会关爱员、家庭监管、基地帮教等措施落实个性化帮教,促使未成年犯重新做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场会形式向全市法院推广海曙区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做法。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区法院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关注民生,化解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利益纷争。
  婚姻案件审判
  离婚率增加,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有所上升。离婚人群出现“老龄化”现象。以年龄在30~50岁的人居多,30岁以下的较少。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在30~50周岁间的约占到整体比例的70%,超过50岁的离婚率也比以往增多,甚至有80岁以上夫妻要求离婚的案例。离婚案件涉及经济数额增大。由于房价上涨,房产增值,所涉财产标的超过100万元的大幅增加。共同财产涉及股权、保险、商业实体、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共同债务较多,这对离婚案件审判中财产分割造成一定困难。调解和好率较低。大部分离婚案件双方和好意向缺失,导致和好调解工作较难以开展。离婚原因主要有夫妻一方有外遇、家庭暴力、赌博、性格不合等。离婚案件出现新类型,有的为移民港澳台或国外假结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达成目的,就起诉离婚。有的因网恋闪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要求离婚。
  区法院根据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受理婚姻案件中,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始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保障离婚自由。审判人员在了解双方离婚原因的前提下,耐心做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双方隔阂,努力促使夫妻破镜重圆,反对轻率离婚。如果男女双方一致表示要结束夫妻共同生活,解除婚姻关系并无争执和分歧的,依照行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彼此坚持各自的主张而发生纠纷,起诉后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及时办理,在审理中继续进行调解,避免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给家庭和社会留下隐患。在审理中,区法院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发生纠纷的是非责任以及夫妻关系的现状、子女情况和社会反响、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诸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把婚后感情作为准离和不准离的主要依据。对于喜新厌旧、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个别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提请有关部门配合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在调解、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一般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对诉讼法院的“事实婚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因离婚所引起的未成年人子女抚育问题,区法院按照规定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房屋纠纷案件审判
  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减少,租赁合同案件和物业合同案件增多。租赁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因转租、装修损失、拖欠租金、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引发的纠纷,因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
  区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城市建设,支持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1996年以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区法院对房屋产权纠纷的审理,以依法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为原则,农村土改确权和城市房产权登记作依据,同时考虑历史上各项政治运动的影响,依法判决。凡依法买卖,经过合法手续的,保护买卖双方的权利,非所有人出卖的,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债务案件审判
  在债务案件审理中,区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调整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解决人民内部纠纷。1984年以后,对债务的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债务人死亡的,所欠债务按继承遗产有关清偿债务的规定处理,其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按顺序和比例清偿。对于借贷时双方约定不计息的,一般从其约定。如果债务人长期拖欠,债权人要求补偿利息的,参照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息。合同担保一成立,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应负偿还责任,两人以上担保,对所担负的责任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不同约定的共负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继承案件审判
  1982年12月,根据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抄没的财产和被挤占的私房。1985年10月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权得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继承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中成为实体权利。区法院在继承案件的审理中,坚持男女享有平等继承的原则,养老育幼、切实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利益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审判继承案件包括遗产继承、法定继承和遗产分配、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区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注意和掌握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四个要素,即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致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依照法律、规定、政策进行调解。对有过错的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检讨、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对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案情,予以赔偿。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适当承担责任或免除责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者监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分侵占财产和破坏财产。对于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的,要求返还财产,一般要求赔偿或折价赔偿。对原物的价值通过鉴定评估机构认定。
  经济审判
  区法院经济审判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有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991年,区法院协助企业清理“三角债”,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催款专项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院7个庭、室向辖区内80家企业发送调查函和催款登记表,从53个债务单位催回债款447万元,29个单位定了共计80余万元的还款计划。同时,在区属重点骨干企业中逐步建立经济司法联系员网络,帮助企业清理合同,健全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培训法律人才,为企业诉讼提供方便。1993年,区法院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的27起经济纠纷全部办结并执行,结案标的额达627万元,平均结案时间为9.7天。全年接待专项来信来访500余件次。1995年,区法院针对辖区金融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的状况,加强经济审判职能,强化自审自执,办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6件,标的额5000余万元,当庭收回贷款3000余万元。1997年,区法院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办结经济案件1301件。其中审结涉及大中型骨干企业借款、担保等案件789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3.7亿元。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28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5300万元。审结标据、融资租赁案件11件。同时,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法院采取培训、授课等形式,向金融、企业等部门宣讲《担保法》等法律,共培训企业有关人员150人次。通过审判,为金融部门收回逾期贷款1.3亿元。西郊法庭开展集中收贷工作,收回不良贷款300余万元。审查完善经济合同50余份,挽回损失1500余万元。1998年区法院调整审判重心,发挥经济审判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独特优势,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451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5.9亿元。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03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4.48亿元;涉及企业改革的案件48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430件,解决争议标的额5940万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2件。2000年,区法院在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各类金融纠纷案件中,对一些矛盾及风险较突出和广泛的群体性纠纷、集体诉讼案件,做到慎之又慎,妥善处置。如对反映银行按揭风险的银行诉百余名客户汽车销售贷款系列案等,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这类案件能调解结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001年,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借款等纠纷,以及推行信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按揭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纠纷成为审判热点。微观经济的日趋活跃,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买卖、借款合同纠纷有所增加。此外新类型案件也层出不穷,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股民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结算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假索赔”纠纷等新型案件增多。区法院严格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审理这些案件,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节 行政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由党和政府依照政策或有关法规用行政手段处理,缺少法律约束。在此期间,市(地区)人民法院基本没有行政诉讼案件。1979年后,国家陆续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中虽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诉讼程序可依,行政诉讼不能正常开展。198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行政案件开始依法进入诉讼程序。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施行,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公民不服治安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而起诉的案件。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推进民主廉政建设,抵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任意处罚、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行政审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是年5月,区人民法院正式建立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审判有了专门审判机构。
  1990—1995年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行政审判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别,除单一的治安行政案件外,增加了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卫生检疫、税务、劳教、房管、工商等部门,甚至还有涉及政府本身的案件。区法院帮助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行政法律意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办案中,妥善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客观公正地审查各类行政争议。海曙区法院先后9次派员去机关、街道和企业单位上行政诉讼法制课,听课人数达600余人次。6年中共受理行政审判案件41件,办结39件: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的7件,维持或撤诉的32件。1995—2000年期间,行政庭等部门配合政府强化土地执法工作,依法督促和强制拆除非法占地违章建房25户、建筑面积1200余平方米,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用地的君子街8号拆迁“钉子户”实施强制拆迁。其间,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涉及公安、房管、土地、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推不拖,坚决予以立案,支持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01—2005年期间,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区法院受理涉及房产管理、劳动监察、公安、环保、工商、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210件,共审结209件。其中,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2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件,当事人撤诉或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24件。受理非诉审查执行案件2386件,审结2386件。强行拆迁CBD地块、镇明路等处“钉子户”共15户。在新星村、高塘新村等地拆除了违章建筑1880.66平方米。2003年,在假山新村、汪弄新村、高塘四村、翠柏二里等小区和徐家漕村拆除违章建筑2.1万平方米。2005年在高塘、望春等区域拆除违章建筑3.5万平方米,对狮子街、冷静街地块住宅实行强制拆迁。区法院注重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最佳执行方案,妥善处理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又注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受理行政诉讼和赔偿案件73件,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治安、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多个领域,收案量创历史新高。审理这些案件时,海曙区法院坚持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本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妥善化解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共审结74件,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5件、维持具体行政行为3件、撤销和确认违法5件、裁定驳回起诉7件。审理中落实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的历史成因和政策依据,通过协调会、组织和了解等途径,寻求当事人双方和解,取得良好效果。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29件,占39.2%。同时还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分析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帮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送司法建议4份,均被采纳。
  第五节 执行
  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员,但市内法院机构建立不甚完善,仍采取谁审案谁执行的形式,“审执合一”的做法延续至20世纪70年代末。
  1984年4月,区法院建立执行庭,充实干部队伍,加大执行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大范围联合执行大会战,对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采取扣押财产、训诫、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1991—1995年期间,区法院将执行工作目标列入岗位责任制,组织“执行周”、“执行旬”活动,做到审执并重,对老案排队清理,对新案及时执行。在执行中以教育疏导为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防止随意扣人扣物。对有能力履行而故意逃避、拖延、拒不履行或阻挠、妨碍执行的人,依法采取搜查、查封、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执行被告新昌一家服装厂拖欠原告宁波市一家公司贷款一案,依法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对阻挠干警执行公务的肇事为首者予以司法拘留,5天内被告清偿了拖欠2年之久的货款6万余元。1995年8—9月间,提前介入严重阻碍重点工程白版纸厂二期项目的违章建筑案件,并强化思想疏导工作,5天内找当事人谈话150余人次,10月上旬违章建筑搭建者全部履行了搬迁义务。1999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开展“执行年”活动。“执行难”主要表现为有的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不履行义务,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群体案件难落实,还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区法院成立“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执行工作运行新机制,创新执行方法。如推出“限制高消费令”、监督债务人申报财产,允许有市场前景的负债企业继续经营,“放水养鱼”。实行执行工作承诺制,被执行对象在市辖海曙、江北、江东三区内的,24小时开始执行;被执行对象在其他地方的,48小时开始执行。向申请人发放“执行联系卡”,方便举证和提供执行线索。对一些积案、难案展开攻坚战。重点保护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的合法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年,共执行案件2099件,执结2110件(包括上年),分别比上年上升43.6%和42.9%;未结106件,比上年下降39.4%。2001—2005年,区法院贯彻“三穷尽”原则(穷尽被执行主体、穷尽被执行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建立执行“三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告知执行风险、被执行人法律责任、承办人接待日),提高执行透明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重点规范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强化对委托、拍卖过程的制约和监督。其间,区法院严格落实执行裁决权、实施权的分权运行,推行听证制度。还开通追薪绿色通道,优先执行劳动者追索工资等案件。配合城市建设和管理,强制拆迁前丰村、冷静街等地临时建筑,在汪弄、大沙泥街等区域拆除违章建筑4100平方米。针对汽车消费贷款案件相对集中的特点,组织专项执行活动。2008年,以实施修改后的“民诉法”为契机,建立立即执行和强制申报财产制度,确保有条件执行的案件高效执结。执行中,坚持教育疏导和法律威慑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及阻碍执行的当事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全年受理民商事执行案件达1152件,执结1124件,执结标的总额为1.9亿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节 审判方式改革
  改革审判组织,强化法官职责 改革前,对案件作出判决,先经院、庭领导研究讨论把关或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进行判决。改革后,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除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和独任庭审理并作出裁判,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自主裁判能力,改变“审者不决,决者不审”的惯例。实行审判“六公开”(公开陈述、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论证、公开推理、公开裁决)制度,案件审理和调查取证分离,保持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的居中裁判地位。
  完善审判效率管理,防止久拖不决 改革前,每件案件的开庭时间,由主办法官安排,随意性大,某些案件往往久拖不决,延长案件审理时间。改革后,实行排期开庭,将庭审排期权从审判人员的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由各业务庭庭长统一行使,指定具体的人审办案件,并排定开庭时间,防止案件久拖不审。落实案件审结期限催办制,审限催办的内容包括立案期限、送达期限、排期开庭期限、案件审结、执结期限等。立案庭对当事人的起诉状及其他申请书,均应在收案之日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完成立案工作。重大、疑难案件需报院长或审判委会讨论决定的,至迟不超过7天,刑事自诉案件不超过15天。民事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审结的,由审监庭签发《催办通知书》催办。审监庭按月通报催办情况。推行便民措施,完善“一站式”立案。各窗口按相应的服务功能,依次完成案件材料的接受、审查、释明、受理、缴费、分案等全部立案手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人员按照案件类别作出裁定或通知,并负责送达当事人。
  加强导诉服务,减少群众诉累 导诉员在立案大厅将要求查询、投诉、申诉、申请执行和递交诉讼材料的人员引导至相关的功能区域,方便群众少走弯路,减少周折。对来访群众的合理要求尽力提供便利,节省来访群众和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来院进行法律咨询的,当场给予解答或指定他人专门解答。前来诉讼的转至立案大厅接待。来访反映问题的,转至信访接待室,由信访人员按信访流程制度处理。对来参加开庭的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引导进入安检区域,告知行走路线。帮助电话联系预约承办法官,传递必要的诉讼材料。帮助当事人使用电子触摸屏,复印诉讼材料。畅通诉讼渠道,全面推行繁简分流,扩大民商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使用范围,实现简案简审,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群众诉累。2005年度通过速裁程序共审结案件813件,平均结案时间为14.8天。健全申诉和信访工作机制,把疏导矛盾与为群众排忧解难相结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来信1152件,接待来访3343人次,海曙法院被评为全市涉法信访案件集中调处工作先进集体。
  构建涉及弱势群体案件审理机制,缓解打官司难 开启“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和执行,为弱势群体当事人行使程序性权利提供便利。推行假日法庭、预约开庭,建立法庭干警定点联系基层社区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减、免、缓生活困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2005年实行司法救助案件81件,涉及金额13.3万元,缓解了部分弱势群众打官司难的状况。
  建立信息管理网络,实现管理科学化 建立法院局域网,配备合适的系统软件,形成网上办公、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办公信息和诉讼管理系统,建成审判流程网络管理机制。实现管理系统化,以内部局域网为管理平台,科学界定管理目标,合理分解管理环节,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立案、排期、送达、保全、开庭、归档等各环节实施全面跟踪管理。实现管理规范化。做好“立、审、监”连接,实现互相协作、互相监督,减少案件在各环节滞留时间。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速裁制度 对民商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依法扩大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如民事案件中的婚姻纠纷,追索“三费”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财物),房屋租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物业等其他各类欠费纠纷,商事案件中的追索信用卡欠款纠纷,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供用电、水、气合同纠纷,赠与、借用、居间合同纠纷,运输合同(运输欠款)纠纷等。实现简案简审,发挥分流案件、提升效率的作用。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赡养费、抚养费、交通事故、劳动报酬等纠纷,简化程序快速审理,尽快处理好案件。
  完成人民陪审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38名人民陪审员,建立陪审员工作档案。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消除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规范人民陪审员使用程序,陪审员随机抽签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民主。2004—2007年,共有469人次陪审员参加238件案件的审判。
  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实现诉调良性互动 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争取多调少判,倡导庭前调解,创造和把握调解机遇。探索建立诉讼调解新体制,使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
  第七节 队伍建设
  人员配备
  1984—2008年,人员从52人增加到89人,其中审判人员从35人增加到62人。
  思想教育
  1986年,区法院党组对党员和干警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党的理想与宗旨的教育,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党风党纪教育,阅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两本书,加强党风建设,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1987年,学习党的十三大文件,着重学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关于经济发展战略两个专题,使审判工作适应大规模开发建设的需要。1988年,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进行理想、纪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开展党员考评,对理想宗旨、完成任务、组织纪律、党性修养、联系群众等五方面进行自评和互评,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法院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法官盛仲飞先后荣立一等功3次,二等功和三等功各1次,1986年、1987年两次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1988年被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1990年组织全院党员、干警学习江泽民、李鹏在全国第十五次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强纪律作风建设。1992年组织全院干警学习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和党的十四大文献,明确审判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1994年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和《邓小平文选》,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增强党员和干警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开展“争当人民公仆,争做合格法官”活动,注重法官对外的公正形象。1996年开展“创建文明庭室,争做文明标兵”活动,做到“三严”(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工作秩序、严格工作纪律)、“三风”(秉公执法的审判作风、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文明健康的生活作风)、“三文明”(文明办案、文明接待、文明工作),海曙区法院被评为宁波市法院系统先进单位。1997年开展“奉献于事业,服务于人民”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职业道德大讨论。1998年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树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法官和法院形象,做到“三个结合”(结合争创“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活动,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结合纪律作风整顿和司法评议整改,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结合干部选任和聘用活动,引入竞争机制),在干警队伍中形成生动活泼、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1999年开展“争创人民满意活动”,进行“假如我是当事人”大讨论,要求干警换位思考,为当事人所急,为当事人所想,为民排难解忧。经测评,人民满意率达到88.6%,群众来信比上年下降13.7%。2000年开展“为谁掌握审判权,如何掌好审判权”讨论和“争创人民满意的法院,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解决部分干警在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工作态度中存在的问题。2001年开展“处理好我与人民群众、我与人大代表、我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专题教育活动,将接受监督的方式、途径制度化。2002年开展“作风建设从我做起”专题教育,解决干警在学风、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提倡雷厉风行,反对疲沓拖拉;提倡认真负责,反对敷衍塞责;提倡扎实细致,反对粗糙马虎;提倡文明执法,反对冷漠粗暴;提倡良好举止,反对形象不佳的“五提倡五反对”活动。2003年开展“守司法礼仪,树法官形象”活动,加强审判作风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2004年开展“新大楼、新作风、新形象”专题教育活动,弘扬法官职业形象。2005年开展“践行司法为民,争创省级文明”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干警学习《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干警遵守职业道德的监督和考核制度。是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在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面前,党员做什么”的讨论等。以法官队伍职业化为目标,要求党员争当“办案之星、办案能手、记录能手”。2006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按照法官职业特点,改进和拓展廉政教育形式,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落实法官回避制度。完善干警个人信用档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究力度。开展评选“贤内助”活动,请干警家属配合法院做好干警违纪防范工作。继续聘请廉政监督员,听取监督员对海曙区法院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制定《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情况管理的实施意见》,使廉政工作向8小时外延伸。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廉政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建立院庭两级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廉政工作新机制。2007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公正司法、廉洁用权”教育活动。在院局域网上开辟“廉教园地”,每周发送廉政警示格言,每月推荐廉政文章,弘扬正气,营造崇廉尚德氛围。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将审判作风、廉洁自律、奖励惩处、信访投诉、述廉评议、廉政谈话、拒礼拒贿等方面内容列入档案,加强对干警廉洁执法状况的监督。强化廉洁预警机制,由各部门副职组成廉洁联络员队伍,定期分析通报干警队伍廉洁情况。2008年完善队伍科学管理,以中层干部为依据,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修订《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绩效、职业道德和廉政情况等各项考核指标,推动考核方式由年度考核向季度考核、由考核部门向考核个人转变。强化考核的约束、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强对审判和执行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针对大标的案件管辖权下放,出台《关于大标的案件保廉工作若干规定》,对涉案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案件,监察室全程监督案件审理进程,保障司法权廉洁运行。
  业务培训
  2000年,按照《法官法》要求,鼓励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干警参加“专升本”学历教育及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专项培训,提高学历层次。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8.3%,其中法律本科学历占22%。与大专院校合作,邀请法学专家为干警授课,提高干警的法学理论水平。2004年,选送9名年轻干警攻读中国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办好审判调研刊物,举办7届审判业务研讨会,搞好“海曙杯”征文活动,鼓励干警开展业务研讨,探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在提高全院干警总体业务水平的同时,注重精英化法官的培养。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骨干参加研究生考试,到正规大学接受法学深造,培养一批硕士法官。2005年,硕士和在读硕士的比例占14.1%,本科生以上学历比例占71%。2007年,加强司法能力培训。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3名干警完成法学本科学历教育。开展专项技能竞赛、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审判业务研讨等活动,全院干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论文17篇。2008年组织干警参加在岗培训,邀请上级法院资深法官和法学专家进行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讲座,全年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达70人次。
  获得荣誉
  1983—2008年市、省级先进个人:
  1983年 阎笃平被评为市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陈翠英被评为省信访先进工作者。
  1984年 吴银奎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5年 盛仲飞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6年 盛仲飞、汪桂甫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7年 盛仲飞记二等功一次。
  1988年 盛仲飞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记一等功一次,并于1989年、1990年各记一等功一次。
  1992年 舒传芳被评为宁波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个人。
  1994年 王惠珍被评为宁波市优秀法官。
  1995年 柴军被评为省少年案件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施耀枫被评为宁波市“二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工作者。
  1996年 吴巧新被评为严打斗争市级先进个人,施耀枫被评为省法院系统优秀政工干部,张图23-3-4 区法院进行业务培训和测试频波被评为市级优秀法官,柴军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
  1997年 陈义红被评为省法院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柴军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
  1998年 周家骥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
  1999年 李芸芳被评为全市法院“执行宣传月”“执行宣传周”先进个人。
  2001年 王惠珍被评为省级法院系统优秀政工干部,胡圣良被评为省级法院系统优秀纪检干部。
  2004年 杨建国被授予省级“优秀司法警察”荣誉称号,张静霞被评为省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个人,张丹丹、陈东曙、陆金华分别被评为市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干警,王惠珍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柴军评为市“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2005年 周黎被评为市优秀法官,贺汉培被评为省涉法上访案件先进个人,周黎被评为市“巾帼建功”先进个人。
  2006年 王惠珍被评为宁波市妇女儿童工作先进个人,周黎被评为市级优秀法官。王旭东获记二等功一次。
  2007年 周黎被评为市级优秀法官、省级“巾帼建功”标兵,王惠珍被评为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2008年 王惠珍被评为省级“三八红旗手”,周黎被评为省级优秀法官并记二等功一次,胡圣良被评为省法院对外委托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叶光明被评为省法院司法规范建设先进个人,韩卫东被评为省法院系统优秀司法警察。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境内司法行政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区内司法行政主要承担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等多项任务,为改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境内的海曙区客货车队为帮教安置创出了一条成功之路,多次被中央、省、市授予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月湖街道太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2007年海曙区被省委、省政府评为省级人民调解先进集体。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境内无司法行政机构,律师、公证、调解由审判机关鄞县地方法院兼理。解放初,由市人民法院兼理。1956年,市、地区人民法院行政科管理境内律师、公证、民间调解和法制宣传。1982年7月设立海曙区、镇明区司法科。海曙区司法科办公地址在尚书街84号,镇明区司法科办公地址在大梁街57号。1984年两区合并,两区司法科合并成立区司法局,办公地址在大梁街57号。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对公民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组织、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把民间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开展法律援助,维护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开通“1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向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是年7月建立区法律顾问处。1987年9月,区司法局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科、调解管理科。1997年10月,全区8个街道建立司法所。1999年4月设立“1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2000年10月设立区法律援助中心。2002年6月,区司法局增设政工科。2007年12月,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科。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81年区司法行政机构成立前,辖区法制宣传工作以区委宣传部为主,区法院配合进行。1982—1983年,区司法行政机构刚设立,法制宣传工作仍以宣传部门为主,司法科配合。1984年,区司法局设法制宣传科,负责全区法制宣传工作。1985年成立区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简称普法教育)领导小组。1993年4月,在原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基础上,建立区法制教育、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司法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辖区法制宣传日常工作。
  “一五”普法教育(1986—1990年)
  1986年,根据区人大《关于在全区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决议》,“一五”普法在全区范围展开。“一五”普法(1986—1990年为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下按年代顺延分别为“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期间,全区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重点的法律普及教育。全区运用黑板报、宣传窗、法制讲座、文艺汇演、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有4.7万多人参加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的91.5%。考试合格4.3万多人,合格率达80%以上。
  “二五”普法教育(1991—1995年)
  1991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和区委批转的《海曙区法制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海曙区全面进入“二五”普法阶段。
  “二五”普法期间,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以专业法为重点内容,宣传学习的共同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宣传学习的专业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全区举办普法培训70余人次,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面授7期,普法骨干培训4期191人,单位法制宣传员培训312期18465人,研讨会139场次,法律知识竞赛54次,订购各类普及教材1.51万余册,编印普法教育宣传资料1.2万余份。全区7个街道、乡、镇和40个部门参加普法活动。有1000余名干部、近2000名职工、2000名农民接受了普法教育,其中县、团级领导干部普及率达100%,普通干部、职工、农民居民普及率分别在95%、80%、70%以上。全区有28886名在校学生接受教育,普及率达100%。
  “三五”普法教育(1996—2000年)
  1996年6月,“三五”普法全面启动,主要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教育对象为各级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在校学生、外来从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居民、村民。1997年建立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学法登记卡制度。1998年成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小组。1999年开始推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考核制度。
  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18次,一般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120余期,受训人数达5000余人次。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5次,1200余名干部参加(其中区管干部252人),参加考试率达98%以上。各系统举办专业法律知识学习班100余期,参学率97%以上。是年,在青少年学生中进行普法教育。翠柏小学的《论小学生法制教育》论文获国家教委德育论文一等奖。2000年自行编写出版的《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一书,被市教委定为全市青少年学生普法统一教材。全区28所中小学相继成立交警、税法、消防、卫生、环保等少年法制学校。“三五”普法期间,建立外来人员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全面开展外来从业人员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全区8个街道、乡镇和54个有关单位成立外来从业人员法制培训中心,共举办师资培训5期,骨干法制培训100余期,发放《宁波市外来从业人员法律常识须知》1.8万余册,普法教育证书1.5万余册。全区外来从业人员5万余人受到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2000余人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普及面达80%以上。
  “四五”普法教育(2001—2005年)
  “四五”普法主要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教育对象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员工、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2001年,在孙文英小学开展青少年法制主课堂教育试点,确定每月有一节课为法制教育课,法制教育纳入与文化课相同的主课堂教育。2002年开始,“小学法制教育”列入地方课程并在全区推广,从公、检、法、司机关中聘请24名干部担任各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正式进入主课堂。规定三至六年级在校学生必须接受比较完整系统的37课时、涉及12个法律的普及教育。2004—2005年期间,对全区小学生进行了法律知识测试。2002年,区普法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的内容、形式、时间作出量化规定,并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将考试成绩作为任用干部依据之一。是年,下发《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深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成立区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全面开展公务员和行政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四五”普法期间,全区举办区委中心组(扩大)法制讲座16次,4000余人次参加。举办法制讲座400余场次,发放《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5000余册,《公务员学法作业本》2.5万余本。区普法讲师团深入企业上法制课10余次,参加人员8000余人次。举办法制文艺演出3场,法律知识竞赛3场,法律咨询21次,发放区普法办编写的《企业员工法律知识读本》2000余册,向群众发放法制宣传资料10万余份。
  “五五”普法教育(2006—2010年)
  “五五”普法主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建设“法治浙江”“法治宁波”“法治海曙”的决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五进”活动。加强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社区居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为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2006年6月,区司法局联合宁波电视台在中山广场举行海曙区“五五”普法启动仪式暨《法治前线》进社区活动。12月,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普法办联合印发《海曙区开展“法律五进”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使法律进机关、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学校、法律进单位的活动落到实处,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力。2007年,区司法局与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的通知》,与工商、劳动等六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在“五五”普法期间组织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实施意见》。同时,结合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法制宣传教育新局面。2008年制定出台《海曙区法制教育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细化“五五”普法规划任务。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区上下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区司法局、区普法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工作目标、学习内容、学法制度,促进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区普法办组织全区在职区管领导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各街道、各机关的200余名区管领导干部参加,参考率达100%,平均成绩96.3分。2008年6月,针对辖区内商务楼宇众多、楼宇企业密集的特点,在江厦华联写字楼举办“法律进楼宇”活动启动仪式,通过设立一个电子触摸屏,搭建一个法律咨询平台,制作一张法律服务卡,建立一个法制论坛,开展一堂法制讲座,组建一支法律志愿者队伍,设置一个法律书架,开通一条法律热线等“八个一”的活动载体,推动楼宇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节 人民调解
  调解组织
  调解,源于中华民族“和为贵”和“息讼止纷”的优良传统。民国16年(1927)后,境内始有调解组织。20年(1931),区、乡镇公所设调解委员会。24年(1935),区、乡镇调解组织裁撤。35年(1946),各种行业调解组织相继建立。
  解放初,境内陆续组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实施,确立人民调解制度。境内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1958年“大跃进”时,调解组织与基层治保组织合并,称治保调解委员会。1961年重新分设,复名调解委员会。1981年以前,海曙区没有司法行政机构,辖区的民间调解工作由海曙区和镇明区人民法院兼管。1982年2月,海曙区、镇明区司法科筹建,着手开展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1984年两区合并,1987年9月设立调解管理科,1989年3月更名为基层工作管理科。2001年5月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度,至2006年10月,全区有五级人民调解员2名、四级人民调解员6名、三级人民调解员91名、二级人民调解员143名、一级人民调解员196名。2000年8月,全区街道、乡镇建立调解中心。2002年,月湖太阳、段塘洞桥、江厦新街等7个社区开展标准化调解委员会建设试点工作。是年,区被评为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2003年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4年4月社区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首批64名专职专用调解员经培训后上岗,实现人民调解人员职业化、待遇工薪化、工作专业化。2004年8月,区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2005年11月,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年底,天一中央商贸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2005年,月湖街道太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2007年9月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8月成立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工作
  基层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处理调解中心日常事务。2004年5月23日晚8时许,家住华兴社区京华苑的印某夫妻散步时被王某汽车擦伤,双方发生矛盾。王某一怒之下,朝印某头上挥手一拳,印某后仰倒地,血流满面。印某自感吃亏,要与对方拼个鱼死网破。双方剑拔弩张,一场严重冲突眼看就要爆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赶到现场,及时制止了双方过激行为,控制了事态激化。5月24日至7月1日,社区专职调解员穿梭于两家之间,一方面对王某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教育,让其明白自己的行为造成印某鼻骨线形骨折、右眼视力下降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劝导印某处理好“相邻相亲,和睦相处”的关系。最终王某道歉,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化干戈为玉帛。同一年,地处南雅社区的房东王某将477号800平方米店面房中的500平方米卖给洪某。是年6月,两家同时开始装修,下挖地面80厘米,改造成上下两层。店面房中间12根水泥柱支撑着两幢6层高的楼房,楼上4个楼道40户居民强烈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给予赔偿,并扬言如达不到要求,就组织赴市上访。街道、社区两级调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阻止装修人员施工,同时安抚情绪激动的居民。调解人员向房主宣传市、区有关房屋装修的规范性要求和政策性规定,指出违章装修下挖地面,承重水泥桩裸露在外,造成四周对房屋挤压,危及楼房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向居民说明:其挖土行为是预期危害,并未造成现实损害,恢复原状是根本目的,不要坚持赔偿要求。经调解人员十来天的耐心疏导、说服,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装修纠纷顺利化解。
  第四节 帮教安置
  1996年以前,刑释解教人员一直由公安机关管理。1996年3月,区司法局增设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科,帮教安置由区公安机关移交区司法局管理。1996年12月,增设海曙区帮教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1997年7月建立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公室、区计经委、区农经委、区人事局、区工商局、区财税局、区劳动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团委16个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区司法局。9月,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协调,联合签发《关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通知》,确立协调配合的工作程序。2002年8月,帮教安置工作科撤销,帮教安置并入基层工作管理科。作为区帮教安置基地的海曙区客货车队,曾多次被中央、省、市、区授予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五节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2000年10月设立区法律援助中心,编制2人。办公地点在灵桥路229号,后迁至中山西路298号。法律援助面向属区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当事者中的弱势群体,这些当事者在诉讼中需要法律服务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区法律援助中心就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至2008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已下设13个法律援助站(8个街道法律援助站和维护残疾人、职工、妇女儿童、军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5个法律援助站)、83个法律援助点(74个社区法律援助点和9个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法律援助点),工作人员包括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83名法律援助联络员和1.2万名法律援助信息员。2001—2008年,区财政拨款法律援助经费58.5万元,提供法律援助678件。
  “148”法律服务热线
  1999年4月,区司法局开设“148”法律服务热线,由专人接听群众来电和接待来人的法律咨询。地点在灵桥路229号,后迁至中山西路298号。2003年1—3月,江厦街道、南门街道、鼓楼街道、月湖街道、白云街道、段塘街道、望春街道相继设立了“148”法律服务热线。
  基层法律服务所
  1995年4月开始组建镇乡、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2002年有基层法律服务所5家,法律服务人员14名。2003年调整后为3家,法律服务人员12名。基层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节 律师 公证
  律师
  清宣统年间(19091911)有辩护士(后称律师)在境内鄞县地方审判厅从事业务活动。民国2年(1913)成立鄞县律师公会,是为宁波最早的律师组织。至23年(1934),律师公会有会员154人。
  宁波解放,律师公会解散。1956年秋,市人民法院实行律师制度。11月,设市法律顾问处。1958年9月,市法律顾问处撤销。1984年7月设立区法律顾问处。1985年2月更名为区律师事务所。1988年8月,区律师事务所改为全民事业单位。1989年5月更名为市第五律师事务所。1996年2月改名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2000年10月,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转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所址在灵桥路513号三楼。
  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参加区政府每月16日的群众信访领导接待日,做好区领导的法律顾问,并参与区政府重大议事,当好区政府的法律顾问。
  除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外,境内尚有17家律师事务所。
  公证
  民国26年(1937),境内鄞县地方法院(院址湖西,原宁波市公安局地址)呈请司法行政部核准成立公证处,由浙江高等法院指派鄞县地方法院民庭推事兼任公证处推事。1956年,市人民法院设公证室。“文化大革命”中停止。1985年1月成立区公证处,地址在宁波市大梁街57号。公证处编制5人,实有公证员1名、工作人员2名,主要承办国内各类民事公证事项。1995年11月开始办理涉外公证。2002年10月改制为全民事业单位,有在职公证员2名、工作人员6名。2007年初,海曙区与江北区公证处合并后更名为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
  第七节 社区矫正
  2007年4月,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8个部门组成。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同月,区委、区政府制定《海曙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5月23日,海曙区社区矫正工作首批社区服刑人员交接仪式在白云街道举行,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展开。12月,区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科。是年,探索建立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和矫正质量评估,对矫正对象个人、家庭、社会环境、生存能力、犯罪成因、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评估。根据测评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将矫正对象分别划分为一级宽管(测评分值小于35%)、二级宽管(35%—49%)、普管(50%—69%)、严管(大于等于70%)4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劳动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实际矫正效果的量化分析评估,进一步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在整合司法助理员、治保主任、志愿者3支队伍力量的基础上,借助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矫正工作。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签订协议,成立青少年缓刑犯联合帮教评审委员会,共同发起“4+1”(4名政法干部结对1名青少年缓刑犯)行动,探索对青少年缓刑犯社会化帮教的新举措。成立心理矫正中心,邀请心理咨询师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辅导。加强与企业互动,经常性开展就业情况、就业意向和就业能力的问卷调查,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就业辅导和就业推荐,并依托就业项目职业经理人,为失业矫正对象联系工作岗位。至2008年底,共有律师志愿者队伍15人、矫正志愿者队伍40余人,开展心理咨询386人次,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岗位71个。社区矫正纳入社会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师为矫正对象及其家人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等服务,并逐个分析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其简历、犯罪与刑罚情况、监外执行种类和期限、身体健康状况及认罪态度、思想和行为习惯特点等,有针对性地为每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关怀下,矫正对象树立了生活信心,也向社会奉献了自己的爱心。江厦街道郡庙社区矫正对象俞某先后结对西藏比如县羊秀乡奶塔村、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双龙村、四川青川县木鱼镇的3名小学生,承担他们的学费直至小学毕业。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矫正对象纷纷加入捐款献爱心活动,最多一人捐2万余元。
  专记
  海曙区客货车队
  海曙区客货车队前身为孝闻街道运输队,成立于1979年9月,创办人是当时横河居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来清。
  成立时,好不容易募来8个“兵”,其中4个是曾经劳改、劳教过的“坏坯子”。夏来清指定王昌海为车队队长,租用广仁街一间12平方米的堆杂房开业。没有资金,没有车辆,8个人咬紧牙,用人工搬运、装卸,第一个月赚来500元钱,每人分得20元工资外,剩下的买了4把蒲扇和2辆旧手拉车。第二年队伍扩大,15辆崭新的客运人力三轮车投入运营。1981年5月,东胜街道运输队在队长谢孝定带领下加盟孝闻街道运输队。1985年春,第一辆解放牌货车开进了车队。4月,车队划归孝闻街道,正式命名为海曙区客货车队。1988年4月,海曙区客货车队新址在段塘大河头落成。1990年初,车队购置的一辆“天津大发”小客车投入运营。1993年,20辆崭新的“夏利”客运小轿车在车队落户。至2006年,客货车队拥有职工503人,营运出租汽车104辆,人力三轮客车189辆。2005年,市区人力三轮车被取消,车队换置57辆厢式货车。车队还拥有45吨位油库1座,汽车修理厂1家,第三产业营业部6个,资产规模达3500万元,成为宁波市运输队伍的中坚力量。
  海曙区客货车队500多名职工中,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占70.6%,最多时高达84.2%。20余年中,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近1000人。车队“安置”和“帮教”两手抓,职工思想稳定,法律意识提高,做到无人重新犯罪,无人上访,无人离队,无人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真正成了“回归人员”之家。1994年11月,在上海召开的的中国劳改学会回归社会学第二次学术研讨会上,队长王昌海代表宁波市客货车队作了题为《自强自立中崛起,互勉互助中升华》的发言。中国劳改学会会长金鉴说:“宁波市海曙区客货车队通过组建经济实体,帮助安置回归人员就业,实现安置帮教一条龙服务,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回归工作的一种新的模式。”1996年,根据海曙区客货车队的事迹写成的长篇报告文学《涅槃》,荣获浙江省“五个一工程”优秀奖,编拍的电视剧《老街》、《阳光不会冷却》和党员电教片《正气》、广播连续剧《火凤凰》等在中央、省、市电视、电台黄金时段播出。1998年,海曙区客货车队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02年被全国回归社会专业委员会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被浙江省综治委授予“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先进集体”称号。2005年被浙江省综治委评为“导航工程”先进集体。
  海曙区客货车队的事迹,与一个人的名字紧紧相连,这个人就是王昌海。王昌海1979年9月起任队长,1987年12月正式成为中共党员,后兼车队党支部书记。他几十年如一日,呕心沥血,以身作则,坚持“遵纪守法,安居乐业”的办队方针,着重抓好纪律和法制教育。早年“劳教”的特殊经历,塑造了其特殊性格,也决定了特殊的治队措施和手段。首先是尊重。他认为所有进队的人是同志加兄弟,不管过去如何,既往不咎,告别昨天,失足不失志,职工之间一律平等。王昌海和车队领导关心车队职工,车队党支部坚持婚丧喜事必访,员工纠纷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家庭发生纠纷必访,家有特殊情况必访。队里小伙找对象有困难,车队党支部千方百计当红娘,牵线搭桥,队里人员成婚率达92.6%。车队职工子女上小学到高中,车队有补贴,上大学,每年补贴1500元。车队还为职工办好社保、医保,改善职工福利待遇,解决后顾之忧。王昌海和车队领导严以律己,始终保持艰苦作风,与群众同甘共苦,一直坚持骑自行车上班。引导车队多数队员都有过特殊经历,加上个人素质等因素,有的队员在行事中难免鲁莽冲动,与他人发生摩擦。王昌海总是循循善诱。1993年秋,三轮车队队员余某拉货时与同行发生冲突。余某一气之下,拔掉了对方人力三轮车的气门螺丝,双方抱打成一团,几乎酿成流血事件。王昌海赶到现场,拔下自己自行车的气门嘴,送到那个三轮车工人的手里,又摸出十元钱递给他去修车子。车队职工见队长的自行车没了气门嘴,就去买气门嘴送给王昌海,结果王昌海收到600只气门嘴。此事成了一段佳话。王昌海以身说法感化车队职工:车队办公室里至今还保留着3份按上血手印的检讨书。那是在一次职工大会上,3名违纪职工上台做检讨,当他们读完悔过书,王昌海突然走到台上用水果刀割破自己的手指,在悔过书上按下自己的血印,台上台下的人都震惊了。有人问王昌海,队员犯错,你为什么要割破自己的指头呢?王昌海说:“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改好,我是用自己的血来让他们觉醒,让他们相信,人们没有抛弃他们,血总是热的呀。”同时重视立制。车队根据企业的特殊情况,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一个开出租车的队员,拉客不到5000米,强收86元,还动手打了客户。车队接到投诉核实后,责令这个队员把钱退还客户,向客户赔礼道歉,并处以5倍罚款。同时围绕这件事情,在全队职工中开展讨论,使大家懂得,一个人行为的好与坏,会影响整个车队的形象。车队又向全队职工发了公开信,修订了规章制度,车队的整体面貌有了新的改进,还被评为宁波市“出租汽车形象工程先进管理企业”。王昌海为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出了贡献,为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作用,1996年被评为宁波市先进生产工作者,1997年被评为宁波市劳动模范,2000年被评为全国出租行业优秀企业家,2001年被评为宁波市优秀共产党员,2003年被评为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工作者,2005年被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当选中共海曙区第六届党代会代表和海曙区第七届、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海曙区客货车队20多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体现了党的宽阔胸怀和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也体现了车队全体职工自强、自立、自尊、自爱的“海客”精神,涌现出许多感人的事迹。罗某是一名因盗窃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的刑释人员,1994年6月30日,他送顾客宋某到汽车南站。宋某急于赶车,把手提包遗忘在三轮车上,包内有现钞11700元和7000元现金支票一张。罗某生平第一次见到这么多钱,但他不动心,在原地等了个把小时无果后,把提包交到了月湖派出所。第二天,宋某认领手提包后,拿出一沓钱给罗作酬谢,罗婉言拒绝。解教人员陈某悉心照料素不相识的一位孤寡老人半个多月,天天送老人到医院换药打针,大年夜也守候在老人身边。刑释人员俞某遇到走私犯携带违禁品,便巧妙周旋,将其扭送至公安局。还有夜送病人急诊不收费的俞某,火海中舍身救人的周某,寒冬腊月下水救小孩的周某。归正人员王明勇被授予“全国文明出租车驾驶员”的光荣称号,周伟青被评为“宁波市十佳的士司机”,郁明法被授予“模范车”光荣称号。他们为失足浪子树立了榜样,弘扬了车队正气。1995年以来,车队收到的各种感谢信、锦旗等有300余封(面)。
  海曙区客货车队创出了一条成功之路。中国回归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宝鑫说:“王昌海把这么多的回归人员组织起来搞经济实体,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没有一人重新犯罪,这不能不说是个奇迹。”1995年10月,全国政协副主席阿沛·阿旺晋美、原中顾委秘书长荣高棠听了海曙区客货车队的事迹介绍后,亲切接见王昌海,与其合影留念,并当场泼墨挥毫为车队题词:“回归之家”、“涅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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