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常委会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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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49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常委会重要工作
分类号: D624.55
页数: 6
页码: 1019-1024
摘要: 本节列举了海曙区历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召开人大代表大会、设立委员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决定,以及对相关工作报告进行的审议。
关键词: 常委会 工作 海曙区

内容

决定重大事项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主要方式,是在常委会会议上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对需要决定的事项,事先要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一府两院”贯彻实施。贯彻实施情况,由常委会适时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6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召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在全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关于召开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调整的决议,关于召开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10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决议,关于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关于对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在全区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实行述职制度的决定,关于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关于建立海曙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13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建立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设立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加强同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关于开展区人大常委会成立10周年纪念活动的决定,关于调整1991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代表法》决定,关于调整1992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开展1993年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决定,关于变更1993年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几个日期的决定,关于提前召开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27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批准区1992年财政决算和1993年财政预算的决定,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工作的决定,关于调整1993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增选一名区六届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区199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定,关于调整1994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区199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决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建立区特困基金的决定,关于调整1995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乡(镇)选举委员会成员任命的决定,关于确定段塘镇第五届、西郊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1995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批准区科学技术“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的决定,关于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机构调整的议案,关于调整1996年国民经济部分计划指标的决定,关于调整1996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1996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加强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关于建立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23项。具体内容是:关于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决议,关于批准区1997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关于1998年预算调整的决议,关于调整1998年工业总产值部分指标计划的决议,关于建立西郊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段塘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1998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1999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区1999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2000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批准区2000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2001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同意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的决定,关于召开区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关于批准区2001年财政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调整2002年财政预算的决议,关于设立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召开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28项。具体内容是:届中各年度批准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补选区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召开届中各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召开九届一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还作出关于设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推进生态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建设“法治海曙”的决议等。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在2007年、2008年两年作出决议、决定12项。具体内容除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辞职报告的决定之外,还有关于加强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关于召开九届二次代表大会的决定,关于补选区人大代表的决定,关于设立九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等。
  审议工作报告
  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历届区人大常委会选择关系全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工作监督,及时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注重提高审议质量和审议实效,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加强督促检查,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29个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内容涉及(以审议的时间先后为序,下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计划生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经济、城建、公安、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群众文化、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物价检查、居民身份证颁发、推动农村商品生产、爱国卫生、计划司法行政工作、土地管理、市容管理等。1996年,对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审议和通过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有关事项等5个报告。
  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30个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内容涉及经济计划执行、公安工作、农业生产、财政收支、财政安排、计划生育、城市建设和管理、区重点项目建设、农村改革、发展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廉政监察、科技、教育、打击贪污受贿和经济犯罪、公司清理整顿等。先后在1987年、1988年、1990年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提交的自查报告10个,区人大常委会视察报告3个。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代表变动情况等9个报告。
  第五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39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发展外向型经济、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农业生产、财政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公安工作、城乡建设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化市场管理、“一五”普法、“二五”普法、法制教育、科技、集贸市场管理、刑事审判、惩治贪污贿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工作报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企业转制、初级卫生保健、街道合并、市场建设等。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区人大常委会成立10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工作等12个报告。
  第六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54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财政预算、工农业科技发展、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文化市场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二五”普法、企业转制、侨胞捐赠工作、廉政建设和反贪污受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改善城区环境管理、重点工程建设、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改革、区国民经济远景规划、农村集体资产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区科技发展远景规划、初级卫生保健、学校布局规划等。1993年和1994年,开展依法治区检查和司法评议,先后审议“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7个。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代表工作开展情况、代表变动、代表补选、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等20个报告。
  第七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42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财政预算、财政收支、财政执行、财政审计、农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执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业计划调整、“三五”普法、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反腐败斗争、村务财务公开、个私经济发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四五”普法、素质教育推进、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招商引资、“平安大区”建设、“严打”整治斗争、社区卫生服务等。1998年10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五次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了区政府提交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1998年开展依法治区检查工作和司法评议,先后审议“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6个。同时审议了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报告、人代会筹备、代表工作等17个报告。
  第八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对“一府两院”提交的63个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内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招商引资和发展楼宇经济,财政预算、财政收支、财政审计,“非典”防治,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生态区建设规划,依法治区和“法治海曙”建设,“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实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直选,街道机关聘用人员管理改革,文化馆改革试点方案,劳动争议仲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绿化养护管理,老住宅小区整治,“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在2007年、2008年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29个,内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执行,财政审计,以及食品安全卫生,老小区物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义务教育法》实施,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南站广场区域实施综合管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表议案、建议督办,科技自主创新等工作报告。
  检查执法
  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区人大常委会检查执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审议行政和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检查组或指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交报告。执法检查组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采取市、区两级上下联动形式,或配合省人大常委会执行检查组共同进行检查。从第三届至第八届末,区人大常委会共检查并审议49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其中对6部法律的执行情况作过多次检查。
  人事任免
  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任免区人民政府各局、办、委的局长、主任。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审判庭正、副庭长,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代主任人选。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在换届选举期间,任免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补选市、区两级人大代表人选。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正、副区长,区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的辞职。依法行使罢免权、撤职权,罢免、撤去经依法选举、任命产生的有关人员。
  从1984年7月海曙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起,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1987年的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经1998年的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修订,逐步规范、完善。
  常委会会议行使人事任免权的程序是,由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书面提请人事任免的事项,常委会会议发扬民主,认真审议,经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形式,决定任免,最后在会议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当场发放任命书。区八届人大以来,常委会会议还要求被任命人员事先准备好宣誓材料,作好表态发言的准备。受任干部在接受任命后,到会作现场表态发言,以增强人大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意识。
  至2003年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止,合计5届常委会共召开了136次常委会会议,依法任免607人(次)。其中任命了419人(次)的职务,免去了188人(次)的职务。其中第三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100人(次),免去14人(次);第四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46人(次),免去20人(次)。第五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74人(次),免去33人(次);第六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任命118人(次),免去63人(次);第七届常委会会议共计依法任命81人(次),免去58人(次)。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28次常委会,依法决定代区长和区人民法院代院长3人(次),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30人(次),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两院”法律职务人员44人(次)。九届常委会会议在2007年、2008年两年依法任免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法律职务人员71人(次),其中任免政府组成人员33人(次),任免“两院”法律职务人员38人(次)。
  述职评议
  历届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对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从1989年6月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起,至八届人大结束,先后对“一府两院”的94人(次)人大任命干部进行了述职评议。1994年11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暂行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完善了述职评议工作。述职干部涵盖政府财政、城建、审计、监察、农业、卫生、教育、公安、商业、工业、科技、计划生育、文化、劳动、人事等部门,还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1年12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要求区人民法院4名庭长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这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层以下任命干部的书面述职评议工作的开端。以后,在各次常委会会议上,不定期地要求上述范围的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时,开展视察调查,听取意见,客观、民主地评估干部的履职情况,及时反馈评议意见,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力求做到程序合法充分,评议公正客观。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督促受任人员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保持勤政廉洁作风,依法履行职责。
  制定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从两区合并后的三届至七届末,共制定工作制度15件,修订3件。
  1984年7月,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办法》。1987年6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人事任免的暂行办法》、《关于审议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和加强与区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暂行制度》、《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工名单》。1987年7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区人大代表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工作的决定》。1988年9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9年6月,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1992年12月,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1994年11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暂行规定》。1995年2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开展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和承办代表议案、建议优秀单位评比活动的实施意见》。1997年6月,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应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和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的规定》。1998年3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规则》。2000年6月,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和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区八届人大期间除编印《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制度汇编》外,2005年8月,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海曙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重新修订《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则》。2007年4月,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同年8月,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曙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公布和通报办法》。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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