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育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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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0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生育管理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5
页码: 110-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海曙区在生育节制方面的政策和管理成果。从1964年开始,海曙区推行晚婚晚育、绝育计划和避孕节育等措施,并逐步加强了生育管理和节育工作。政府通过表彰奖励和经济惩罚等手段,推动人们遵守生育政策。其中,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实行计划外生育费等措施被提出和实施,并获得肯定。这些努力和政策的实施改变了居民的婚育观念,有效控制了人口出生数量,并提高了人口素质。
关键词: 海曙区 计划生育 生育管理

内容

生育节制
  1964年1月,海曙公社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精神,制定《海曙公社1964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提倡晚婚(男30岁,女25岁),推行晚育,严禁未婚先孕,动员三个孩子以上的夫妇绝育(免收手续费),已婚男女避孕,已孕和避孕失败妇女进行人工流产。至年底,1526名有生育力妇女结扎(占应节育人数60%),3077人实施各种避孕措施,273人作人工流产,计划生育率83%,人口出生率21‰。“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生育工作受到冲击,但人口出生率仍有所控制。1971年逐步恢复实施生育管理,贯彻“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生育政策,继续做好晚婚和已有一至两个孩子夫妇的避孕工作,以及三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1973年落实“晚”(晚恋、晚婚、晚育)、“稀”(两胎间隔时间4年以上)、“少”(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最多两个)政策,加强两个孩子生育时间控制。1978年重点抓“晚”和“少”,晚婚平均年龄男性28.7岁,女性26.9岁,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9.8‰、2.6‰。另有1061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积极响应,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纵深开展,当年人口出生率下降至8.6‰,自然增长率下降至1.97‰。1982年主要实现以人口计划指标和生育政策双轨控制为主的生育节制。1983年,区政府出台独生子女物质奖励措施,1740人采取节育措施,11764人落实节育指标,节育率99.8%。1984年中央(84)7号文件提出农村生育二胎意见,区计生委遵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二胎审批条件和实行晚婚困难者的照顾意见,同年12月召开千人动员大会,学习宣传中共中央批转的有关计划生育文件,提出争创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流产、无多胎的计划生育“三无”区。1987年,区政府提出照顾生育二胎对象,提倡一胎放环,二胎结扎为主的综合性节育措施,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乡镇、街道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计划生育部门协调会议制。1996年,区政府下达的《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分工及考核办法》规定,凡户籍在境内街道、乡镇的18~49周岁育龄女性和49周岁以下已婚男性,外出经商或从事劳务,必须落实避孕措施,签订《外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前来境内街道、乡镇居住的外来育龄人员,10天时限内必须交验《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者,街道、乡镇、居(村)各类企业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1998年列入市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启动“取消人口指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考核评估”三项改革,全区生育节制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政策调控
  1964年,《海曙公社计划生育工作意见》规定,3个孩子以上夫妇经动员接受绝育,免收个人手术费。表扬和奖励只生一个孩子夫妇,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儿童保健费。1996年,区政府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授权,拟制《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每年可向所在单位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个体及失业人员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及街道发放兑现,城镇居民可转入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农民可转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金。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合同工),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无业居民和农民(特别是自觉落实补救措施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计划生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规定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合同工),一律开除公职、辞退或终止合同。居民和农民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不予分配住房,不批建房基地,限制其他公共福利待遇,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主一律吊销营业执照。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五年内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5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不低于计划外二孩生育费总额的两倍征收,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子女系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征收5000元,子女系农业户口的征收3000元)。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满生育间隔期提前生育的,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5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至间隔期满止(提前生育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5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至依法登记结婚止。已满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30%~4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登记结婚后未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20%~3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已满晚育年龄非法同居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5%~20%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男女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包括街道、乡镇和农<居>企业)、事业单位,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每例分别处以500~10000元罚款,并于罚款决定书到达之日起半个月内如数上缴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区委下达《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凡计划生育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突破人口计划或未能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主要指标的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当年不得参评各类文明单位、先进集体,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责任人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等次。而于当事人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政纪、党纪、法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外,三年内不得参评先进、劳模,不得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招工招干、入党入团。2003年,区政府重新拟制和下达《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废止“细则”),调整和完善“细则”内容。“细则”、“通知”相继实施以来,至2008年,共查处各类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者104人,开除国家工作人员1人,撤销政协委员资格1人,取消各类评选资格单位27个。
  管理成果
  重视做好各类群体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逐步改变居民婚育观念,控制人口出生数量,降低了妇婴患病率和死亡率,减少遗传因素造成的各种残疾人口,提高了人口素质,区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肯定,至2008年,区政府、区计生委(局)、区计生协会和5个街道、7个基层单位先后获各类先进称号33个。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上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政区、地理环境、人口、城区建设、街道、经济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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