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农业税收情况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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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唯一号: 112834020230000273
专题名称: 青田县农业税收情况
文件路径: 1128/01/object/PDF/1128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0439.pdf
专题类型: 数据统计

专题描述

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49年,采取“旧派新摊”的办法,自上而下逐级分派征额,自下而上登记田亩。在既定的派额下,按照登记的土地面积和省颁农业税税率,逐户计算负担。每户占有土地不满2亩者免征,2亩以上者按占有土地多寡,分19个税级全额累进计征。 1950年,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每户每人年均收入不足120斤的免征;从121斤起,分40个税级全额累进计征。最低一级人均收入121~190斤,税率3%;最高一级人均收入3411斤以上,税率42%。1952年,规定人均收入在150斤以下免征;超过150斤的,分24个税级。最低一级人均收入150斤以上未满200斤,税率7%;最高一级人均收入1950斤以上,税率30%。1958年起,改为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0.54%。1950年开征农业税地方附加,附加率1950年为15%,以后每年有所变动,1967年起平均11.55%。1949~1987年,全县计征农业税除减免外,实征折谷24581.3万斤,占计征任务的67.57%。 1949年起,对经济困难的烈士家属、在乡残废军人以及有困难的农户给予减免。1951年起,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的,根据“特轻不减,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给予灾歉减免。1952年,对原来少地农民给予一次性新分土地减免。1952~1955年,实行革命老根据地减免。1953~1954年,实行贫瘠山区减免。1955~1957年,、对饲养小牛和配种公牛的农户,按头减免20斤。1972~1978年,省批准临时性减免2626.4万斤。19791982年,对人均自产口粮不足400斤、人均经济收入不足5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只具备一个条件的亦给予适当照顾。由于青田人多地少,农业产量低,历年的减免数额较大。1949~1987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11798.8万斤,占计征任务数的32.43%。 1954年前,对农林特产农业税,采取评定常年产量并户依率计征的办法,以后逐步改为随售随征。至1987年底,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目税率:白术、芍药7%,茶籽、桕籽、桐籽、山核桃、香榧1%,原竹3%,原木2%,茶叶8%,制茶用香花5%。1955~1987年(缺1956年),全县共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339.2万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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