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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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135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保障
分类号: D632.2 ;F323.8
页数: 6
页码: 923-92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浙江省青田县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同时,也对被征地农民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 职工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 青田县

内容

1986年9月,青田县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1995年6月,称社会保险管理处,1998年4月改称社会就业保险管理局,2002年6月改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隶属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第一节养老保险
  职工
  1992年后,职工养老保险人数逐年增加,保险待遇得到提高。1992年,职工退休费月均143元,2007年提高到880元,能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2002年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当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全县企事业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册单位1277家,参保人数24593人,其中企业职工17979人,机关3474人,享受养老保险金离退休人数为3140人。全年养老金保险基金收入5759万元,其中征缴收入4824万元、财政投入600万元;支出4198万元,当年结余1561万元,累计结余4740万元。
  农民
  1995年2月,青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成立,隶属于县民政局,4月开展养老保险业务。2002年6月,管理处业务转移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1995年9月19日,县政府根据《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制订《青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投保者可自选分年缴纳(设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元十档)和一次性缴纳(100元起缴,多缴不限)两种方式参保,“投保者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
  1997年,参保9万多人,收保险金600万元。2006年,参保94967人,年底49人领取养老金。因养老保障过低,无法保障养老生活,当年无新增参保人、续保人,反而退保2425人。至2006年底,全县养老保险金收入1470.64万元,利息收入925.15万元;保险费支出100.74万元,其他支出29.48万元。结余2265.57万元。
  第二节 医疗保险
  城镇
  2001年12月1日《青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01~2007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保险待遇提高。
  2007年,青田县出台《青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达到24895人。2007年10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解决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部分遗留问题,提高国有、集体企业破产解散前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补助费。通过调整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自费支付线下降200元),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等手段提高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农村
  2003年,青田县被省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7个试点县之一,翌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青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方案》。
  2004年,全县参保234704人,参保率68.52%,受理报销3786人次,报销金额830.34万元,人均报销金额2193元,是全县个人总筹资款469.4万元的177%,其中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485人次,1万元以上的157人次,达最高封顶线2万元的51人次。
  2007年参保289651人,参保率82.20%,受理报销11886人次,报销金额1506.65万元,是个人筹资总额585.04万元的2.58倍。4年累计报销金额4958.48万元,是个人筹资总额2110.22万元的234.97%,患大病33870人次,人均报销额1464元,是4年个人人均筹资额80元的18.3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第三节 其他保险
  失业保险
  1986年9月,县劳动服务公司开始办理职工待业保险业务。1988年,127家全民事业单位和76个县属集体单位参加待业保险,收取保险金6.3万元。
  1989年10月,劳动服务公司改称就业管理服务处,行使失业保险、求职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职能。2007年底,全县新增就业岗位1765个,再就业人员510人,完成职业技能培训60581人,培训后就业4840人,有416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工商管理费减免54人,税收减免14人,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对象197人,补贴34.87万元。
  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出台,青田县积极贯彻执行《条例》,开展失业保险参保基金征收工作。2000~2007年,收保险金3101.96万元,支保险金88.77万元。2007年,全县参保失业保险人员14846人,当年支付失业保险金9.68万元,累计节余失业保险基金3043万元。
  工伤、生育保险
  青田县199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工伤、女工生育保险。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逐步纳入保险范围,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率。坚持工伤保险全员参保原则,按照县政府《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财政、地税、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联合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规范的管理体系。2007年底,全县工伤保险参保25429人,6年收保险费482.42万元,支付保险金174.82万元;生育保险参保12375人,6年收保险费371.18万元,支付保险金193.17万元。
  第四节 失地农民保障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及滩坑电站移民的县内安置,部分农民土地的被征用,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青田县设法广开就业门路,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
  征用土地
  据县国土资源局统计,1999~2007年全县共征用土地1268.13公顷,其中耕地567.85公顷,被征土地涉及17162人。
  保障标准
  2003年12月1日县政府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2004年11月,出台《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一亩地核定2个参保人员,男60、女55周岁满龄下一个月开始享受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规定如下:
  保障情况
  2004~2007年底,按照“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原则,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生活保障总人数5182人,个人缴纳保险金总数计1126.31万元,县政府出资总数2596.51万元,分别占30.25%和69.75%。至2007年底,四年领基本生活保障金7921人次,发放保障金618.84万元。
  第五节 最低生活保障
  1998年1月1日,青田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开始实施,2001年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增容扩面,低保标准逐年提高。2007年与2001年相比,低保人数由1868人增至7354人。低保金从95万元增加到916.2万元。
  1998~2007年,人均低保差额保障金从343.95元增加到1326元,增长2.86倍。低保标准:农村提升6次,从1998年50元增加到2007年150元;城镇提升5次,从100元增加到248元。
  经过逐年努力,青田县低保工作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转有序。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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