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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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128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政策法规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页码: 8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8年-2007年青田县一份计划生育方面的《办法》,其中规定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政策,并对符合条件的夫妻提供一系列优惠待遇。此外,文中还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关键词: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独生子女

内容

1993年11月,县政府制定《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2003年12月,制定《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在分配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从当年至子女14周岁可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女方产假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申请可再给6个月的哺乳假,按不低于80%发给工资。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审批、调整责任田和责任山等方面可按两人计算。可享受入托优先、本县初中升高中总分加1%、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办理经商证照、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及农村养老保险优先优惠等待遇。
  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已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家庭奖励和救助。
  《办法》还规定,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妇,对男、女双方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职工,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其他处分。
  《办法》还对非法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各类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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