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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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11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分类号: F840.613
页数: 2
页码: 668-6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2007年青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缴费标准、住院医疗报销标准等。
关键词: 青田县 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

内容

2007年参保25212人,参保率70%。2008年7月1日起试行《青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保33634人,参保率90%。
  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160元,政府补助160元,共320元。
  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助120元,共150元。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人员、享受40%救济人员,精简退职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个人应缴保险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二级以上残疾人,由县残疾人保障基金全额补助。
  住院医疗报销标准
  起付点:三级定点医疗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500元,二级(青田县人民医院)300元,一级(青田县中医医院、青田县第二人民医院)200元。
  报销比例
  成年人:起付至2万元内报销45%;2万~4万元报销50%;4万元以上报销55%。
  未成年人:起付1万元报60%;1万~2万元报销70%;2万~3万元报销80%;3万元以上报90%。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每两年一次。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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