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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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9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3
页码: 541-54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至2007年青田县财政收入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农业四税、耕地占川税、契税等。
关键词: 财政收入 青田县

内容

1988~2007年,县财政收入累计444996万元,年均递增24%。其中工商税收321741万元,占72.3%;农业税收24857万元,占5.6%;企业收入62298万元,占14%;其他收入36100万元,占8.1%。1994~2007年,地方财政收入累计257365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59.7%,年均递增34.4%。
  农业四税
  农业税 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农业收入。有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作物的收入等。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平均税率为15.5%。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乡政府组织征收。2004年起,全县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 征税对象指的是种植水果、毛茶、蚕茧、药材、花卉、经济苗木等产品收入;移植水生植物、滩涂养殖等水产收入;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木本油料等林木产品收入;还有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等畜牧收入以及,银耳、黑木耳、香菇等农产品收入。农业特产税适川税率根据农产品分类执行,从5%至12%不等。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乡政府组织征收。
  耕地占川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而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青.田县耕地占用税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即每平方米52.5元。铁路线路、公路线路、港口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每平方米17.5元。拼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须缴纳契税。2004年,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青田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为土地3%、房屋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1.5%)。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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