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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房产交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8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房产交易
分类号:
F293
页数:
4
页码:
422-4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8年-2007年青田县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政策和手续,包括房价波动、税费征收、买卖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及产权证书发放等。
关键词:
青田县
契税
所有权登记
内容
房价受国内经济发展和房地产供求关系的影响,青田县不同年份房改房、二手房、商品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也会出现波动。
税费
房产交易的契税征收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其他等项目。青田县从1993~2007年底,房地产业主要税收情况。
买卖
1989年5月25日县政府发布的《青田县房屋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买卖房屋必须到县房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活动。交易的房屋必须权属清楚,并具有合法的产权证件。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应提交上级主要部门审查同意,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购买的房屋需要出售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拨款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县房管处批准。出售商品房,卖方必须具备建造商品房的资格,并将所出售的商品房屋报县房管处备案。
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应持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到县房产交易所申请填写《房屋交易申请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开发公司必须向县房管处申报房屋坐落、建筑种类、面积、使用性质、房屋出售价格、预售情况、建筑时间等情况;买方凭开发经营单位的有关票证及相关合同向县房管处办理权属审查手续,确认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登记领证。
买卖双方应缴的费用:交易手续费,由双方负担交纳,出卖方按规定交纳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买方交纳契税;同时,买方持契税凭证到县房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所有权登记
证书
1988年2月23日成立青田县房屋产权发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始对鹤城镇、温溪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登记。10月,县政府颁发《青田县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7月1日,原《青田县房屋所有权证》换发为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申诘新建房屋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许可证和征地证件;翻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改建、征地、用地证件。
购买、赠与、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赠与书、协议书或凭证。
继承、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效遗嘱、分家析产单、分割单或契证。
价拨、征购、没收接管等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发证
县房产发证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对房屋进行丈量、绘图,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合凡房屋所有权清楚,证件齐全,经公告无异议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旧证同时作废。
1988~1997年,全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公房1138本,建筑面积90余万平方米;私房9574本,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1988年10月开始,发给《青田县房屋所有权证》,至2002年10月,共发证14845本,建筑面积260.25万多平方米。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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