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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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75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用地管理
分类号: F321.1
页数: 3
页码: 305-307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88年至2007年青田县用地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土地征收(用)、用地报批、土地监察等。
关键词: 青田县 土地 用地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土地征收(用)
  1997年以前,土地征用由乡镇政府负责,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与被征地村、组协商确定。1997年10月,成立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土地征用由事务所负责。
  1998年,县政府发出《关于印发青田县建设用地征用费补偿标准的通知》,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10倍,人均安置补助费0.2万~2万元/亩,每亩最高安置3人。2000年,县政府发出《关于调整青田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对1998年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全县划分为5类地段:一类地段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9~25倍,二类为16~21倍,三类为13~17倍,四类为10~14倍,5类为10~11倍。2003年,县政府制定《青田县城镇规划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将城镇规划区划分为5类区片,其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一类区片6万元/亩,二类4.05万元/亩,三类2.85万元/亩,四类2.325万元/亩,五类1.8万元/亩。2005年,县政府出台《青田县城镇规划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对2003年补偿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区片划分进行适当调整。征用耕地补偿标准不变,未利用土地及林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
  2003年,县政府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2004年6月,在油竹上村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17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11月,县政府进行调整,制定《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开始,在全县实施。2007年底止,5182位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节 用地报批
  1988~1998年,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书申请用地,县土管局建设用地管理科会同用地单位选址,县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土地评价(划拨用地不需评估),经县土管局审核,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与川地单位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有关规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1999年起,批次建设用地征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向县土管部门申请用地,建设用地管理科组织、审核报批材料,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情况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土管局审核,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收取有关规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1988~1998年,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土管局审核报批。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用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耕地3~5亩,非耕地10~20亩报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审批;耕地5亩以上、非耕地20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实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土管部门统一征用。1999~200,7年,国家建设用地由县土局审核报批。用地2公顷以下,报县政府审批;2~5公顷报市政府审批,5公顷以上报省政府审批。核定全年用地指标,分批次审批管理,上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川地。1987~1998年,共上报征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67批次,面积622.9公顷。主要用于集镇、开发区、工业小区建设和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原则上参照国家建设用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个人建房用地
  1987年,县政府作出规定:农村居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小户(1~2人)控制在80平方米、中户(3~5人)10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125平方米以内。使用非耕地小户控制在90平方米、中户120平方米、大户140平方米以内。宅基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庭院等附属建筑。城镇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1998年前,个人建房使用非耕地由乡镇政府审批,使用耕地的报县政府审批。1999年开始,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指标控制,一律报县政府审批。2007年,县政府对个人建房用地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分级控制。全县划分为四级控制区:一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的主核心区;二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的次核心区;三级控制区为县城规划区城乡接合部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核心区;四级控制区为上述控制区之外的区域。规定一级控制区禁止个人建房;二、三级控制区每户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四级控制区按下列标准:1~3人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4~5人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以上的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1988~1989年,计划用地133.2公顷,实际审批34.79公顷,节约土地98.41公顷,其中节约耕地36.37公顷。1999年起,全县每年审批个人建房1000余户,面积5~6公顷。1992年,完成鹤城、温溪两镇的土地权属调查,并首先在鹤城镇进行房屋土地使用证发证工作。1993年,温溪、山口等镇进行登记发证。1992~2007年,全县共发放房屋土地使用证34000多本。2003~2007年,平均每年发证在4000本左右,以鹤城、温溪、山口等镇居多。
  第三节 土地监察
  县国土局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用地批文与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批准的平面布置图施工建设,如期开工、竣工。对不能如期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增加建筑容积率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没收和拆除违章建筑等措施进行处理。
  2004年5月,县国土局制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理规定》,建立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制度和联合巡查制度,在单一的监察巡查记录表基础上增加初次巡查内容、违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跟踪巡查情况、违章建筑拆除前、后照片等内容。成立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领导小组,出台《青田县国土资源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与纪检监察、公安部门合作,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维护用地秩序。
  2006年,进行“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在“两违”(违章占地、违章建设)整治专项行动中,查处温溪镇东岸村违法用地132户,罚款494.8万元。
  2007年,开展“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和“百日行动”,违法案件查处率在95%以上。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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