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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67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5.3
页数:
4
页码:
244-2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8年-2007年青田县改革开放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家庭婚姻和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例中以离婚案和侵权案为例,详细阐述了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原则。
关键词:
青田县
改革开放
民事案件
内容
改革开放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人身、财产纠纷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1988年与2007年相比,家庭婚姻案件由242件升至978件,损害赔偿案件由72件升至248件。
家庭婚姻案件
离婚案件历来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离婚案件主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多做调解工作,并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批评教育;确实和好无望的,在调解或判决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腊口镇章某养育三子八女,1992年2月,章某因年老体弱,生活难以维持,在村干部及亲友的见证下,与三个儿子签订协议书,将家产分给三个儿子,并要求三个儿子分担章某的赡养费用。但大儿子从2004年起没有履行赡养协议。经亲戚朋友及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成,章某诉至法院。2004年9月2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支持章某要求其子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侵权案件
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纠纷一般由本地治安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经调解仍难以解决则起诉到法院审理。法院审理人身纠纷案件从1988年的47件上升至2007年的180件,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从1988年的25件上升至2007年的68件。原告吴某自愿无偿为被告雷某建造坟墓提供劳务,在收工时不慎被水管绊倒而受伤,花去医疗费14993.11元,已构成七级伤残。鉴于原告无妻子儿女,生活困难且患有先天痴呆症,属最低生活保障户,法院章村法庭同意缓交诉讼费予以立案。2005年2月22日开庭审理时查明原、被告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为原告治病,卖掉家产,四处借贷。若当庭判决,被告有生之年也难以偿清,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子女的思想工作。经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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