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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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67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0
页码: 242-2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8年-2007年青田县审判包含法院机构、刑事审判、经济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申诉复查、执行等介绍。
关键词: 青田县 审判 法院

内容

第一节法院机构
  1950年5月,青田县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建立。1988年,法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行政、刑事、民事、经济4个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法院技术室,执行庭及鹤城、温溪、山口、城郊、船寮、万山、章村、北山8个法庭。2007年,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庭、立案室、刑庭、民一庭、民二庭、交通庭、行政庭、审监庭、执法局、法警大队、行政科、研究室14个庭科室和温溪法庭、万山法庭、章村法庭,全院正式干警95人,其中法官高级18人,一级14人,二级8人,三级3人,四级5人。2003年7月,法院办公大楼建成。2005年10月,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12月、2005年10月、2007年9月,被省政法委分别评为全省政法系统执法为民、规范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先进单位。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88~2007年,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惩治盗窃、故意伤害、流氓恶势力、车匪路霸、拐卖妇女儿童、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等犯罪行为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犯罪分子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1988年收受案件125件,旧存7件,办结122件,结案率92.4%;2007年收受案件284件,旧存3件,法院决定再审1件,办结287件,结案率99.7%。2003年,被告人林某抢劫400余元,致被害人重伤,又是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孙某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贯彻罪刑相衡原则,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注重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追求案结事了;注重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审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07年,在审理金某等7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中,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在校初中学生,被害人蔡某也是在校学生,脑颅重伤,花去医疗费40余万元。开庭前,法院做被告人家长工作,被告人家属赔偿原告60余万元,7名被告人均判缓刑。
  1997年10月1日起,法院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由审问式改为控辩式审理。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县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席法庭,在被告人对犯罪事实陈述、当庭出示主要证据让被告人辨认后,可不再受审理普通程序案件规定的限制,原庭审需要2~3小时,简易程序只需十几至几十分钟即可结案,2007年当庭宣判率79%。
  第三节经济审判
  1988~2007年,法院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708件,诉讼标的38699.67万元,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8667件,其中判决2768件,占31.9%,调解3192件,占36.8%。2007年受理的经济案件数与诉讼标的,分别是1987年的14倍和66倍。
  第四节民事审判
  改革开放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人身、财产纠纷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1988年与2007年相比,家庭婚姻案件由242件升至978件,损害赔偿案件由72件升至248件。
  家庭婚姻案件
  离婚案件历来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离婚案件主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多做调解工作,并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批评教育;确实和好无望的,在调解或判决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对于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腊口镇章某养育三子八女,1992年2月,章某因年老体弱,生活难以维持,在村干部及亲友的见证下,与三个儿子签订协议书,将家产分给三个儿子,并要求三个儿子分担章某的赡养费用。但大儿子从2004年起没有履行赡养协议。经亲戚朋友及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成,章某诉至法院。2004年9月2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支持章某要求其子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侵权案件
  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纠纷一般由本地治安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经调解仍难以解决则起诉到法院审理。法院审理人身纠纷案件从1988年的47件上升至2007年的180件,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从1988年的25件上升至2007年的68件。原告吴某自愿无偿为被告雷某建造坟墓提供劳务,在收工时不慎被水管绊倒而受伤,花去医疗费14993.11元,已构成七级伤残。鉴于原告无妻子儿女,生活困难且患有先天痴呆症,属最低生活保障户,法院章村法庭同意缓交诉讼费予以立案。2005年2月22日开庭审理时查明原、被告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为原告治病,卖掉家产,四处借贷。若当庭判决,被告有生之年也难以偿清,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子女的思想工作。经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第五节行政审判
  1990年,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实施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非诉案件审查、非诉案件执行三项工作。至2007年,共审理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447件,其中不服土地管理、城建规划部门处理决定的215件,不服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123件,不服林业、工商、交通、卫生等部门处理决定的109件。审查各类行政非诉案件406件;受理各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792件,执结791件。
  在审结的447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占26%,全部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占18%,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他的占4%;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占17%,原告主动撤诉的占34%(含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移送与终结的占1%。
  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引入申辩制度,实行听证制度,推行委托执行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加大执行力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执结的791件非诉执行案件中,自动履行的占68.52%,终结的占25.16%,和解的占1.52%,强制的占1.9%,其他占2.9%。
  2006年县城建局以李某凭伪造楼下住户签名的协议骗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撤销该许可,李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2007年原告郑某不服县工商局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提起诉讼,法院以县工商局仅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核准第三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而使得该变更登记行为缺乏事实基础为由,判决撤销。
  第六节申诉复查
  2000年8月9日,告诉申诉庭改名立案庭,增设审判监督庭,申诉复查由该庭负责,主要审理中院指令再审和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及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刑事案件:1988~2007年,受理14件,其中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前的反革命案5件,1977~1999年其他刑事案2件,1983~1997年受贿案1件、强奸案1件、流氓案1件、贪污案2件、经济犯罪案1件、其他刑事案1件;14件案件再审维持原判7件,改判2件,其他方式结案5件。
  民事案件:1987~2001年受理42件,其中离婚案6件,房屋案2件,山地、山林、水利纠纷案1件,债务案15件,相邻关系案5件,知识产权案1件,赔偿案5件,抚育案2件,经济案3件,其他民事案2件。42件案件中除1件返还财物的债务纠纷案中止外,再审维持原判4件,部分变更3件,改判5件,调解13件,驳回5件,撤诉5件,其他方式结案6件。2002~2007年受理13件并全部审结,其中合同纠纷案5件,权属、侵权、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纠纷案5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3件;案件审结,维持原判3件,改判5件,撤诉3件,调解1件,其他方式结案1件。
  行政案件:受理3件,其中经济、治安和其他各1件;全部审结,其中撤诉2件,全部变更1件。
  第七节执行
  1989年,法院设执行庭,受理和执行由各审判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各人民法庭作出的由各庭执行。2001年11月成立执行局,实行执行分权。2002年8月,法院将裁决权与实施权进行分离,将裁决权交审判监督庭行使,这在全国尚属首次。2005年,又将执行实施权交由法警来承担,成为法警的一项职责。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1988~ 2007

《青田县志: 1988~ 2007》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上限1988年,下限2007年,用志书体裁,全面记述了时限内青田县政治、经济、文化、四乡、社会、旧踪等的发展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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