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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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52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租制
分类号: K892.29
页数: 4
页码: 676-679
摘要: 本节记述了明清至民国时期青田县内各种租制名目繁多的情况,包括地租、分租、押租、预租、小租、山租、树租、畜租、杂租等。
关键词: 青田县 风俗 租制习俗

内容

明清至民国时期,县内租制名目繁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已经废除。
  地租
  〔正租〕即“田骨租”或“骨租”。古时青田,地旷人稀,山场无主,各地始祖以插标为界,从官府中接过大片“山照”(称“接照”),占为己有,引来外籍流民,搭棚垦山。所垦之土地,种植3年之后,一律要向山主纳“田骨租”。租额按田额(收获量)缴纳25~50%的正租。不论年成好坏,照纳不误,世代为例。万山区的平溪源、九源山、底项坑一带,山场全为叶姓始祖(后分给叶姓各房族)所有,附在山上的几千亩(4担为1亩)土地,每担田要交纳正租2斗5升。
  〔皮租〕即“佃皮租”。早时农民垦荒,田骨属于山主,田皮则为自己所有。一丘田分为“田骨”与“田皮”两层,既维护山主的所有权,又承认农民的垦山权,便于调动垦荒者积极性。田骨一般不卖,田皮则可自由买卖。垦荒者出卖田皮后仍耕种原来的土地者,要纳“佃皮租”。佃皮租租额占收获量的50~75%。
  由于田分成“骨”与“皮”,便形成了多种畸形地租:一丘田“骨”与“皮”同属一户的,要纳“正连佃”(正租连佃皮租);一丘田“骨”与“皮”分属两户的要纳双边地租。还有一“皮”多纳的情形:田皮拥有者出于无奈,只得一“皮”多卖。卖一次而纳一层皮租的,称“一佃”,卖二次而纳二层皮租的,称“二佃”,由此类推。于是一丘田的田皮,有分别向甲乙丙3家纳皮租的情形,其租额远远超出收获量,佃户只好借东家还西家。
  分租
  〔分割稻〕上述皮租,若碰上灾年,可以按估产面议分成,称为“分割稻”。比例是对半、倒四六(田主六,佃户四)、倒三七、四股合一(田主三,佃户一)等。
  〔分种〕佃、主双方议定:种子、肥料、牛力由主方负责,人工耕作管理由佃方负责,收获产品按季分成,一般是倒三七或倒四六。
  押租
  〔押批〕也称“佃银”、“佃价银”。农民租地,先交押金,到交租时扣除。押金额一般低于或等于当年的租额。
  〔垫底租〕上述押金,以谷作押的,称“垫底租”。秋后交租时结算。
  预租
  〔上手租〕九都一带称“纳上手”,季宅一带称“拨租种”。农民租种土地,一般先种田,后交租,预租却相反,要先交租,后种田,如此可以免除催租的麻烦。
  小租
  〔骨租米〕佃农向田主交纳本额地租外,还要附交“骨租米”,每担田1升米(1斤4两),作补贴饭食之需。此俗见于平桥乡驮龙村。
  〔发脚谷〕佃农交租要附交担工,称“发脚谷”。芝溪乡戈溪村收租时有特别的“发脚斛”,比普通斛(2斗5升)大1升,作为发脚谷。
  〔佃耕鸡〕佃农除交正额租外,还要附加1只鸡,称“佃耕鸡”。章 村乡黄山头村的佃户,每年交的鸡,每只必须2斤重。
  山租
  〔山骨租〕浮弋乡平斜村上铺,有9户农民,租种40亩油茶山。抗日战争前,每年要交山骨租22元5角,每户摊交2元5角(合83斤谷),等于每亩租额为19斤谷。
  〔刀租〕或称“刀工租”。祯旺乡三十岭村,16~60岁的男性劳力,每人作为“一把柴刀”计算,按年向山主交纳刀租,作为“柴火费”。租额惯例,每把柴刀,每年交银洋2角4分或20斤番薯丝。
  树租
  〔树头租〕海口乡雄溪源一带农民,凡租山养树,砍后出卖,要向山主交纳30%的“树头租”;祯旺乡三十冷一带山农卖树,要交20%的“树头租”。
  〔笋租〕黄寮乡农民向山主租管竹山,要交笋租。竹山自冬间出租,次年农历三月收回。租额视山质肥瘦与竹娘的好坏而定,通常占产笋数的2%左右。此外,每年笋期,还要留养一批新竹,期满点株归还,如缺数,按1株20斤谷赔偿。留养的新竹,一般约占老竹数的25%。
  〔茶籽租〕租额按山场、茶树的好坏而定,要用焦(干)茶籽或茶油交租,一般占油茶产量的50%左右。
  畜租
  〔牛租〕东江乡一带的租例,牛主将牛租给缺牛农民耕田,由农民负责饲养,租期为一年。租额:公牛120~150斤谷;母牛80~100斤谷。
  〔分牛边〕凡租牛期间生下的小牛,双方各占一半。《牛字》上写明:“生下小牛,对半均分,先分牛主,后分养户”。东江乡南坑村张水训曾租养一头母牛,养期连续七年,生下一头小牛,各分一半,仍由养户饲养,每年交纳:“半租”(50斤谷)、“半鸡”(两年交一只)。
  〔羊分儿〕章旦一带无力买羊的农民,向羊主租来母羊,生下小羊,双方平分,称“羊分儿”。羊儿长大后又生小羊,以“四股合一”分成,三股归养户,一股归羊主,称“羊分孙”。不论羊子羊孙,要由养户养至20多斤,母羊才由羊主赶回。
  杂租
  〔长生租〕即坟租。海口乡雄溪源一带,农民在山主山上做坟,每年要纳坟租1担谷。万山乡黄垟村的坟租更重,每年要纳谷1~2担。仁庄乡垟山背,人死后停放“厝存”,每年要向山主纳谷10斤,俗称“棺材租”。
  〔屋基租〕农民在山主山上筑屋搭棚,要纳“屋基租”。浮弋乡坑口村下棚农民刘呈灿的屋基,刚好坐落于黄姓与叶姓的众山交界之处,每年要向黄姓纳200铜钱(大洋2角),向叶姓纳300铜钱(大洋3角),合为6斗谷。他家祖上从江西逃荒而来,沿续9代。
  〔垫租工〕仁庄乡垟山背的农民每租一担田,要负担一至两工的临时工,称“垫租工”。
  〔脚骨租〕农户借款,债主将钱按本利(利率为加二至对倍)折为租谷,在若干年内逐年偿还。若超过租期,“落地生根,永远照纳”。此租无土地坐落,附在人的“脚骨”上,故称“脚骨租”或“人租”。从前,高市乡西源村每年纳“脚骨租”100多担。由于这种租是记在帐簿上的,祯旺一带称之为“帐簿租”。东江一带有一种与此相似的“干租”,则要立契存照。脚骨租,只出现在无土地可卖的农户身上。
  〔长芒租〕民国34年(1935)前,油竹一带盛行此俗。长芒租来自芒长如胡须的长芒谷,其产量很低,米洁白,所煮的饭糯口香甜。尽管佃户不愿采用,但田主规定要用长芒谷交租。交纳长芒租,用大如粪桶的“长芒斗”,称“粪桶斗”。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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