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休假 抚恤 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35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休假 抚恤 补助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2
页码: 521-52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青田县在民国时期至1988年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险情况。
关键词: 抚恤 补助 青田县

内容

休假
  1953年1月,实行休假制度,凡国家机关、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小实行寒暑假制度者,给予年休假10天。1985年7月,又规定:工作10~20年,年休假10天;20~30年年休假15天;31年以上者年休假20天。当年病假及疗养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20天,或产假90天,或前年病假、事假超过50天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1958年2月9日起实行探亲假。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不同父母、配偶在一起,或与父母同住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年给假12天(往返时间在外),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又规定: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1次,为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2年1次的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为期20天。
  抚血
  企事业单位的抚恤由各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干部的抚恤由人事部门负责。1949年,因公牺牲或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大米50~600斤。1956年1月,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加发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作丧葬补助费。1963年12月起,给工作人员遗属定期补助。
  1982年8月起,对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进行补助。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者,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4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者补助3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者,补助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者,家属是农业人口补助25元,非农业人口补助28元。工龄不满五年,遗属不享受定期补助。至1987年,病故工作人员86人,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092元。
  精减干部的生活补助
  1962年6月,对1957年底以前入伍、困难时期精减的干部,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因病、弱或丧失劳力,生活无依靠者,按月发给其原工资40%的救济费。1981年,改为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215元。1982年春节,地区拨款2万元给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精简人员作生活困难补助。补助70元的73户,50元的12户,40元的10户。
  1984年10月,对1960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补助58人,1562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阅读

相关地名

青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