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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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35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D693.66
页数: 8
页码: 515-5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青田县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公费医疗、休假、抚恤、补助的情况。
关键词: 工资 福利 青田县

内容

第一节 工资 奖金
  工资
  清康熙间(1662~1722),官员、杂役每年实支俸银:知县29两8钱,县丞26两5钱,典史20两9钱,儒学20两9钱,马快10两,门子、民壮每年工食银不足4两。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分荐任、委任和雇员三类,荐任分12级,级差20元;委任分16级,4~7级级差10元,8级以下级差5元;雇员不分等级,支低薪。县长月薪,民国28年法币120元,35年280元,一般科员28年月薪法币35~40元,35年50~90元。
  民国32年,泥水工、石工、木工、篾工,若不供膳,日工资分别为9元、12元,9元、8元,民国36年,日工资分别为1万元,1.1万元,1万元、0.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部分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伙食分为小灶、中灶、大灶三种标准。正副县长为中灶,工作人员为大灶。大灶的伙食标准,每人每天大米1.2市斤、菜1市斤,油3钱、盐3钱、肉3钱、柴草3市斤。
  1951年开始试行包干制。包干制人员的口粮、菜金、燃料、一般津贴、服装费、过节 费等,按供给分发给。一个供给分的实物含量为中等1
  米0.378市斤,油0.01875市斤,十二磅白布1.169市尺,猪肉0.142市斤,盐0.03152市斤,木柴2市斤,中等纸烟0.164包。口粮仍按标准发给实物。发给个人包干费的标准:大灶待遇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分,中灶待遇每人每天1.43分。乡干部分全脱产和半脱产。全脱产的每人每月大米120市斤,半脱产的60市斤。
  少数留用职员、公教人员、卫生人员及刚入伍的小部分机关干部实行薪金制。实行薪金制的人员,其薪金以“折实单位”为基数折币发给。每一个折实单位米价差额补贴,固定为人民币362元(旧人民币)。
  1952年,试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薪金制与包干制人员均以工资分发给(每1工资分为旧人民币1261.29元)。供给标准,大灶人员每月70分,中灶人员每月95分。津贴费:县长28万元(旧人民币,下同),科长、区长15.6万元,勤杂人员4.1万元。
  1954年,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等级。全县378名职员中包干制320人,工资制58人。调整级别138人,其中包干制125人,工资制13人。调整级别人数占总人数的36.4%,增加工资分1236个。
  1955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8月,成立青田县工资改革办公室。参加工资改革2405人,人均月工资提高到38.76元,平均每人月增8.83元。
  1958年,新建和扩建许多工矿企业,招收大批新职工,工资比较混乱。次年11月对31个单位、2661人进行工资调整。统一工资制度,取消计件工资制,规定企事业单位的技工,普通工,合时工,勤杂工,妇女工的工资标准。
  1963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工资调整,人数2456人(不包括教育系统),人均工资水平由37.37元提高到41.43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仅于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部分低工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77年,8788名职工调整工资,升级3958人,月增工资额23524元。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增5.81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27元。1978年,进行考核升级和优良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作,参加调整工资职工6050人。是年,部分厂矿建立和恢复计件、奖励制度。1979年,通过考核,5577人升级,升级面为40%,月增工资25072元。工资区类别由三类调到四类。1980年,调整工资偏低者3235人,其中全民单位职工1015人,月增工资3456.7元,人均月增3.41元;集体单位职工2220人,人均月增2.81元。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3个部门4688名职工中,有2149名升级,月增工资14604元。其中全民职工人均月增6.78元,集体职工人均月增6.97元。
  1982年,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门进行工资调整。2109人升级,月增工职工年平均工资图
  资13310元。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38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增5.01元。
  1983年,企业调资实行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的方针。全县9009名职工中有5231名升级,月增额34387元。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71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60元,全民混岗集体职工人均月增5.93元。
  1985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将等级职务工资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教育、卫生部门实行教龄、护龄津贴。全县机关、事业全民单位4913人,符合高套4404人,月增工资91313元,人均月增20.73元(包括工龄津贴);套入新拟工资标准437人,月增工资2293元。进入职务最低等级线72人。享受教龄津贴1505人,月增工资10703元;享受护龄津贴161人,月增工资1127元。工资区类别从四类调到五类。调整地区差4421人,月增工资5501元,人均月增1.24元。
  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工资标准。工人实行八级十五档制,分7种工资标准;企业干部实行十五级制,分5种工资标准。通过改革,全民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45.53元提高到64.67元,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46.43元提高到64.54元。
  1986年,工资区类别从五类提高到六类。
  1986~1987年,以企业职工人均提取1.8元为基数,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微调。全民单位职工1807人升级,月增10846.8元,人均6元;集体单位职工1290人升级,人均月增6元。
  奖金
  1958年终发跃进奖。奖金总额按当年11月份工资总额的1/2提取。次年,建立奖金评比制度,给奖面80%。工人奖金分三等:一等为本人月工资的50%,二等40%,三等34%;技术人员、职员和文艺医护人员最高不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13元;学徒一等12元,二等9元。
  1960年第二季度,在服务人员中建立综合奖励制度,奖金为月工资的50~60%,给奖面70~80%。年底,取消跃进奖。
  1962年,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员和企业领导人员建立综合奖,奖金为工资总额的6~7%。次年试行节约奖,工业、商业、金融、文卫4个系统,获奖人数1457人,全年奖金总额35848元。
  1966年,奖励制度取消。
  1978年,奖励制度逐渐恢复。次年,工业系统实行记分计奖和超额计奖;商业部门建立考核指标,按月计奖;供销系统按季计奖;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增收节 支奖和岗位津贴奖。
  1981年,全民单位共发放奖金73.09万元,人均奖金70.45元。集体单位全年发放奖金24.96万元,人均奖金30.49元。
  1982年,企业奖金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的10%提取。盈利高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3个月的标准工资额。是年,发放奖金109.56万元。1983年,企事业单位共发放奖金130.85万元。1984~1987年,分别发放198.10万元、190.90万元、202.06万元、242.39万元。
  1949~1953年,福利工作由民政科管理,1953年4月,成立青田县福利委员会,1966~1968年,福利工作停止。县革委会成立后由政工组负责,1977年以后由人事部门办理。
  福利费按干部工资总额的1%提取,1964年1月13日以后提取2.5%,1980年1月份起,县行政机关仍按2.5%提取,镇、公社则按工资总额的2.7%提取。1983年11月起,行政机关按每人每月2.8元提取,事业单位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矿山职工比一般职工福利待遇高。青田钼矿职工的福利待遇:井下职工,每日营养费0.55元,进洞费0.6元,放宽工资一级;职工每月可报销一次回乡往返路费;未婚青年职工的对象或职工子女,符合条件的,考试合格,在招工中可适当照顾;没有正式职业的职工家属,组织参加矿山服务性工作。
  第二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只有几家小厂,无劳动保护措施。50年代初,几家私营企业实行8~10小时工作制。1956年,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妇女保护条例。1958年,许多企业仓促上马,设备不全,措施不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工伤事故常有发生。
  1959年以后各厂矿陆续购置23台蒸汽锅炉,11台E级锅炉,368台压力容器。60年代起,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1977年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厂矿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工矿企业先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以后每年都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开展安全月活动,协助各厂矿改进和完善机械设备的安全措施。
  1980年,蜡石矿井下220伏的照明用电改为36伏安全用电。1982年,县链条厂、五金综合厂、轻工机械厂、县电器厂、电子设备厂的冲床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1979年9月~1988年底,死亡13人,重伤27人。
  1982年对各厂矿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大检查,合格的发给使用证,不合格的淘汰。各厂矿均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对司炉工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全县绝大多数司炉工均经过丽水地区司炉工操作培训班培训。
  社会劳动保险
  1975年7月,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社会劳动保险。
  1986年9月24日,成立青田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10月开始办理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社会劳动保险,对197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7%收取退休养老基金。1975年7月至1987年底,全县178个企业单位,1300名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其中集体单位62个,298人,共收取退休养老基金25万元。
  1987年4月,78个全民企事业单位实行离退休基金统筹。至年底,共提取统筹基金66.2万元,提支业务费0.66万元,积累3.3万元。下拨离退休费用61.24万元,其中丧葬抚恤费0.28万元。
  职工待业保险
  1986年9月25日,县劳动服务公司设立职工待业保险股,开始办理职工待业保险业务,至年底,有82个全民单位参加职工待业保险,收取保险金5668.19元。1987年,98个全民单位和22个有合同制工人的事业单位参加待业保险,收取待业保险金5.9万元。1988年,127个全民事业单位和76个县属集体单位参加待业保险,收取保险金6.3万元。
  1986~1987年,给6位被辞退或终止合同职工发放待业保险金1121.46元,医疗费补助90.5元。
  第三节 公费医疗
  1962年成立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科兼管。1979年2月28日撤销公费医疗委员会,由县卫生局管理。次年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管理全县行政干部的公费医疗事宜。
  公费医疗经费,1949年每人每月大米3市斤,次年增加到5市斤。1951年每人3000元(旧人民币,下同),是年10月,城区干部每人增至8000元,其他各区每人增至6000元。1952年,每人每月15000元,公安武装人员每人12000元,中小学教员每人15000元。
  1953年起,凭公费医疗预防证就医。1956年享受公费医疗1749人,实际支出6624元,结余16300元。1970年享受公费医疗2027人,支出医疗费6.35万元。1979年享受公费医疗3176人,支出20.26万元,平均每人63.16元。此后公费医疗经费年年超支:1982年超支5.05万元;1984年超支14.2万元;1986年超支20.62万元;1987年超。支27万元。
  第四节 休假 抚恤 补助
  休假
  1953年1月,实行休假制度,凡国家机关、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小实行寒暑假制度者,给予年休假10天。1985年7月,又规定:工作10~20年,年休假10天;20~30年年休假15天;31年以上者年休假20天。当年病假及疗养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20天,或产假90天,或前年病假、事假超过50天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1958年2月9日起实行探亲假。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不同父母、配偶在一起,或与父母同住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年给假12天(往返时间在外),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又规定: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1次,为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2年1次的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为期20天。
  抚血
  企事业单位的抚恤由各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干部的抚恤由人事部门负责。1949年,因公牺牲或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大米50~600斤。1956年1月,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加发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作丧葬补助费。1963年12月起,给工作人员遗属定期补助。
  1982年8月起,对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进行补助。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者,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4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者补助3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者,补助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者,家属是农业人口补助25元,非农业人口补助28元。工龄不满五年,遗属不享受定期补助。至1987年,病故工作人员86人,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092元。
  精减干部的生活补助
  1962年6月,对1957年底以前入伍、困难时期精减的干部,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因病、弱或丧失劳力,生活无依靠者,按月发给其原工资40%的救济费。1981年,改为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215元。1982年春节,地区拨款2万元给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精简人员作生活困难补助。补助70元的73户,50元的12户,40元的10户。
  1984年10月,对1960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补助58人,1562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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