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编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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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346
颗粒名称: 第二十二编 人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8
页码: 507-5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青田县人事的职工、干部、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离休、退休、退职的情况。
关键词: 人事 青田县 干部

内容

第一章 职工干部
  第一节 职工
  民国时期,职工主要是排工、船工和店员工人。
  1952年,有职工2202人。1956年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全民和集体职工增多,1957年底,职工5799人。1958年“大跃进”,大办工矿企业,大批农民进入厂矿,职工人数激增,至年底达16969人。
  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停办一批工厂,精减大批职工,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1963年,职工下降到5087人。1965年为5324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1455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矿企业生产不正常,职工人数增长缓慢。
  1978年以后,下乡知识青年招工、退伍军人安置、精减职工落实政策,每年增加近千名职工。1987年底,有职工1999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236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7634人。
  第二节 干部
  1949年底,干部502人,主要是浙南游击队干部和随军南下干部。1952年,民主建政,吸收一部分土地改革积极分子,接收教职员工,增加到1858人。
  1957年,根据“精简机构,紧缩编制,下放干部”的精神,1436(其中行政干部436)名干部中,精简239人,占16.58%;下放基层及处理回乡401人。1962年,“精减上层,充实基层,加强重点和农业第一线”,核实编制573人,县机关240人,区49人,公社284人。是年共减少干部275人,其中,行政154人,企事业121人;回生产队务农221人,下放林场、厂矿当工人15人。
  1978年,干部3091人,增加人员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1984~1985年,给1979年底以前的以工代干人员办理转干手续,至1985年底,增至4971人,1987年,增至5251人。
  第三节 人事管理
  职工管理
  职工分固定工、混岗集体工、合同工、临时工。1984年以前按国家劳动计划招收的职工,都实行固定工制度,至1987年底,共有固定工6569人,其中全民企业2173人,县以上集体企业4396人。1978年以后,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分配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混岗集体工,1987年有1182人。1982年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67人,1984年7月后,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1987年底,已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1988人,其中县以上集体单位601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用人位根据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上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保持同等水平,但要本人缴纳少量养老保险金,没有家属医疗补贴。企业招收的临时工,用于季节性、突击性工作,到期或完成任务即予辞退,批准权属劳动局。
  职工的招收由县劳动局管理,根据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和劳动部门批准补充自然减员指标招收。1982年后县以上集体单位招工,均由劳动部门统一组织文化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固定工人在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不同岗位间可进行余缺调剂。1981年12月起,跨系统调动由县劳动局办理,系统内调动由各归口的部、委办理,主管局内部单位之间调动由主管局办理。1984年职工调动权下放到主管局,跨县调动仍由劳动局办理。1986年5月,跨系统调动的仍改由劳动局办理。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调动。
  职工奖惩,过去由劳动部门管理。1982年以后,国营工业企业对职工的开除、除名处理由企业决定;其他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开除或开除留用由主管局批准,劳动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开除或开除留用由劳动局审批。对做出突出成绩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等奖励。1984年5月以后,执行3%晋级指标审核制度,工人晋级由主管局审批,企业干部由人事局审批。
  干部管理
  1952年6月,按照省下达的当年编制数,参照上年实有干部数核定机关编制,定人定员。1955年7月29日,青田县编制委员会成立,制订和审批编 制方案。
  1984年12月17日,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核定县党政机关人员编 制的通知》,核定县级党政机关编 制总数为538人。
  1985年起,未经编 制管理委员会批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准从企业抽调人员,缺编 人员需从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超编 人员中调剂,超编 单位不再增加人员。
  1984年以前,干部调配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政府人事局办理。1984年起,增加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规定在县范围内,企业之间干部调动由各主管局办理;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党群系统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干部跨系统调动或跨县调动,由县人事局办理。
  1952年11月25日,青田县人民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成立,负责干部惩戒工作。1953年处理干部24人。其中记过3人,警告6人,撤职5人,开除3人,撤职查办7人。次年,开除5人。
  1955年5月9日,监委撤销,干部惩戒工作由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科负责,至1956年3月6日,处理干部10人。其中警告3人,记过1人,记大过3人,撤销职务1人,开除2人。
  干部调配情况
  1958~1966年,干部奖惩工作由中共县委组织部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办理。1977年后奖惩工作日趋正常。年终评出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状,以资鼓励;对违法犯过者实行惩罚或批评教育。
  职称评定
  套改1980年6月,对工程技术干部职称进行套改和复查。1960年以前已取得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四年制毕业的技术员套改为助理工程师,中专毕业的助理技术员套改为技术员。是年,工程技术干部套改职称: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29人,技术员25人;助理农艺师9人,农业技术员13人;助理畜牧兽医师4人,畜牧兽医员4人。
  晋升1980年11月12日,县科委举办1966~1976年期间入学的部分理工科大学毕业生基础课复习班,统考后,晋升助理工程师4人。经业务技术考核,助理工程师升工程师11人,技术员升工程师1人,技术员升助理工程师41人。1967~1970届大学毕业生评定助理工程师18人,行政技术干部升助理工程师9人,确定技术员14人。至1984年底,取得中级职称的工程师27人,农艺师5人,畜牧兽医师3人,统计师1人,主治医师10人,技师1人,共47人;助理级职称的助理工程师73人,助理农艺师16人,助理畜牧兽医师13人,助理统计师6人,助理会计师22人,医师100人,药剂师5人,护师4人,技师5人,共244人;员级职称技术员95人,统计员18人,会计员96人,医士146人,药剂士17人,护士47人,技士16人,共435人。
  职改1987年7月~1988年底,全县企事业单位进行职称改革工作。建立卫生中小学教师、会计、统计、工程、农业、经济、技校教师、艺术9个专业技
  干部、职工奖惩情况
  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聘任委员93人。建立档案,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简称文博)、群众文化(简称群文),计划生育,新闻播音,体育教练5个专业职务评议组。评审确认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
  第二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就业安置
  民国时期,无劳动就业机构,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鹤城镇进行失业工人登记,兴办锯板厂、碾米厂、电力厂,安置一批失业工人。帮助有手工技艺人员和石雕艺人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从事生产自救。对1949年前后流入城镇的农民,发给部分救济金和路费,动员回乡生产;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者发给一次性救济金50万元(旧人民币)。1956年3月,因木排业衰落,发给大部分木排业工人转业证,让其回乡参加农业生产。50年代中期,基本上解决以前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
  1958年“大跃进”期间,除少数企业的用工由内部调整外,大部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职工人数激增到16969人。次年,开始精减,到1962年全县共精减职工737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安置工作不正常。1971年,根据国务院(71)91号文件精神,将850名长期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并招收新职工520人。1972年以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城镇部分高、初中毕业生成长为待业人员1978年安置1283人就业。
  1978年,6月2日,传达国务院(78)104号文件,开始办理退休顶替。是年顶替108人,次年顶替569人,19801986年9月,共办理顶替1475人。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86)77号文件下达,退休顶替停止。
  1980年,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简称“三结合”)的就业方针。1981年,全民单位招工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的原则,先后进行7次报名考核。1981~1987年共安置5160人就业。
  第二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1969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17~25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后扩大范围,包括高小毕业生)上山下乡。1973年8月,成立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分集体安置、分散插队落户、回家乡落户3种形式安插知识青年。1973年10月,在油竹公社赤岩大队建立第一个知青点(村),10月以后共建9个知青队。给予下乡知识青年经费补助:每人建房费250元,生产补助费145元,农、家具补助费55元,木材0.5立方米。1974年每名下乡知识青年补助钢材20公斤。此外,还赠送拖拉机、电动机等农用机械和医疗、文娱、体育器材以及各种书籍。
  1969~1978年10月,有1698名知识青年下乡落户,其中女性776名(包括到外省、县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44人);外省到青田插队96人,其中女性56人。
  1972年起,通过招工、补员等途径逐步安排下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到企事业单位工作。1978年10月,国务院规定县以下城镇知识青年不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对尚在农村的1068名知识青年,进行统筹安排。至1980年底先后得到妥善安置。
  第三节 自谋职业
  1980年8月,中央制定“三结合”就业方针,鼓励和支持待业青年自谋职业,从事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修理、运输等行业。是年自谋职业36人,1981年89人,1983年增至241人,至1988年底,达到1373人。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资 奖金
  工资
  清康熙间(1662~1722),官员、杂役每年实支俸银:知县29两8钱,县丞26两5钱,典史20两9钱,儒学20两9钱,马快10两,门子、民壮每年工食银不足4两。
  民国时期,政府官员分荐任、委任和雇员三类,荐任分12级,级差20元;委任分16级,4~7级级差10元,8级以下级差5元;雇员不分等级,支低薪。县长月薪,民国28年法币120元,35年280元,一般科员28年月薪法币35~40元,35年50~90元。
  民国32年,泥水工、石工、木工、篾工,若不供膳,日工资分别为9元、12元,9元、8元,民国36年,日工资分别为1万元,1.1万元,1万元、0.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部分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伙食分为小灶、中灶、大灶三种标准。正副县长为中灶,工作人员为大灶。大灶的伙食标准,每人每天大米1.2市斤、菜1市斤,油3钱、盐3钱、肉3钱、柴草3市斤。
  1951年开始试行包干制。包干制人员的口粮、菜金、燃料、一般津贴、服装费、过节 费等,按供给分发给。一个供给分的实物含量为中等1
  米0.378市斤,油0.01875市斤,十二磅白布1.169市尺,猪肉0.142市斤,盐0.03152市斤,木柴2市斤,中等纸烟0.164包。口粮仍按标准发给实物。发给个人包干费的标准:大灶待遇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分,中灶待遇每人每天1.43分。乡干部分全脱产和半脱产。全脱产的每人每月大米120市斤,半脱产的60市斤。
  少数留用职员、公教人员、卫生人员及刚入伍的小部分机关干部实行薪金制。实行薪金制的人员,其薪金以“折实单位”为基数折币发给。每一个折实单位米价差额补贴,固定为人民币362元(旧人民币)。
  1952年,试行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薪金制与包干制人员均以工资分发给(每1工资分为旧人民币1261.29元)。供给标准,大灶人员每月70分,中灶人员每月95分。津贴费:县长28万元(旧人民币,下同),科长、区长15.6万元,勤杂人员4.1万元。
  1954年,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等级。全县378名职员中包干制320人,工资制58人。调整级别138人,其中包干制125人,工资制13人。调整级别人数占总人数的36.4%,增加工资分1236个。
  1955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8月,成立青田县工资改革办公室。参加工资改革2405人,人均月工资提高到38.76元,平均每人月增8.83元。
  1958年,新建和扩建许多工矿企业,招收大批新职工,工资比较混乱。次年11月对31个单位、2661人进行工资调整。统一工资制度,取消计件工资制,规定企事业单位的技工,普通工,合时工,勤杂工,妇女工的工资标准。
  1963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工资调整,人数2456人(不包括教育系统),人均工资水平由37.37元提高到41.43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仅于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部分低工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1977年,8788名职工调整工资,升级3958人,月增工资额23524元。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增5.81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27元。1978年,进行考核升级和优良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作,参加调整工资职工6050人。是年,部分厂矿建立和恢复计件、奖励制度。1979年,通过考核,5577人升级,升级面为40%,月增工资25072元。工资区类别由三类调到四类。1980年,调整工资偏低者3235人,其中全民单位职工1015人,月增工资3456.7元,人均月增3.41元;集体单位职工2220人,人均月增2.81元。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3个部门4688名职工中,有2149名升级,月增工资14604元。其中全民职工人均月增6.78元,集体职工人均月增6.97元。
  1982年,机关、科技、文教卫生等部门进行工资调整。2109人升级,月增工职工年平均工资图
  资13310元。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38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增5.01元。
  1983年,企业调资实行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的方针。全县9009名职工中有5231名升级,月增额34387元。全民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71元,集体单位职工人均月增6.60元,全民混岗集体职工人均月增5.93元。
  1985年,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将等级职务工资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教育、卫生部门实行教龄、护龄津贴。全县机关、事业全民单位4913人,符合高套4404人,月增工资91313元,人均月增20.73元(包括工龄津贴);套入新拟工资标准437人,月增工资2293元。进入职务最低等级线72人。享受教龄津贴1505人,月增工资10703元;享受护龄津贴161人,月增工资1127元。工资区类别从四类调到五类。调整地区差4421人,月增工资5501元,人均月增1.24元。
  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工资标准。工人实行八级十五档制,分7种工资标准;企业干部实行十五级制,分5种工资标准。通过改革,全民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45.53元提高到64.67元,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46.43元提高到64.54元。
  1986年,工资区类别从五类提高到六类。
  1986~1987年,以企业职工人均提取1.8元为基数,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微调。全民单位职工1807人升级,月增10846.8元,人均6元;集体单位职工1290人升级,人均月增6元。
  奖金
  1958年终发跃进奖。奖金总额按当年11月份工资总额的1/2提取。次年,建立奖金评比制度,给奖面80%。工人奖金分三等:一等为本人月工资的50%,二等40%,三等34%;技术人员、职员和文艺医护人员最高不超过30元,最低不少于13元;学徒一等12元,二等9元。
  1960年第二季度,在服务人员中建立综合奖励制度,奖金为月工资的50~60%,给奖面70~80%。年底,取消跃进奖。
  1962年,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员和企业领导人员建立综合奖,奖金为工资总额的6~7%。次年试行节约奖,工业、商业、金融、文卫4个系统,获奖人数1457人,全年奖金总额35848元。
  1966年,奖励制度取消。
  1978年,奖励制度逐渐恢复。次年,工业系统实行记分计奖和超额计奖;商业部门建立考核指标,按月计奖;供销系统按季计奖;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增收节 支奖和岗位津贴奖。
  1981年,全民单位共发放奖金73.09万元,人均奖金70.45元。集体单位全年发放奖金24.96万元,人均奖金30.49元。
  1982年,企业奖金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的10%提取。盈利高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3个月的标准工资额。是年,发放奖金109.56万元。1983年,企事业单位共发放奖金130.85万元。1984~1987年,分别发放198.10万元、190.90万元、202.06万元、242.39万元。
  1949~1953年,福利工作由民政科管理,1953年4月,成立青田县福利委员会,1966~1968年,福利工作停止。县革委会成立后由政工组负责,1977年以后由人事部门办理。
  福利费按干部工资总额的1%提取,1964年1月13日以后提取2.5%,1980年1月份起,县行政机关仍按2.5%提取,镇、公社则按工资总额的2.7%提取。1983年11月起,行政机关按每人每月2.8元提取,事业单位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矿山职工比一般职工福利待遇高。青田钼矿职工的福利待遇:井下职工,每日营养费0.55元,进洞费0.6元,放宽工资一级;职工每月可报销一次回乡往返路费;未婚青年职工的对象或职工子女,符合条件的,考试合格,在招工中可适当照顾;没有正式职业的职工家属,组织参加矿山服务性工作。
  第二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民国时期,只有几家小厂,无劳动保护措施。50年代初,几家私营企业实行8~10小时工作制。1956年,实行劳动保护“三大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妇女保护条例。1958年,许多企业仓促上马,设备不全,措施不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工伤事故常有发生。
  1959年以后各厂矿陆续购置23台蒸汽锅炉,11台E级锅炉,368台压力容器。60年代起,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1977年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厂矿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工矿企业先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以后每年都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开展安全月活动,协助各厂矿改进和完善机械设备的安全措施。
  1980年,蜡石矿井下220伏的照明用电改为36伏安全用电。1982年,县链条厂、五金综合厂、轻工机械厂、县电器厂、电子设备厂的冲床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1979年9月~1988年底,死亡13人,重伤27人。
  1982年对各厂矿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大检查,合格的发给使用证,不合格的淘汰。各厂矿均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对司炉工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全县绝大多数司炉工均经过丽水地区司炉工操作培训班培训。
  社会劳动保险
  1975年7月,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社会劳动保险。
  1986年9月24日,成立青田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10月开始办理集体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社会劳动保险,对1974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总额的17%收取退休养老基金。1975年7月至1987年底,全县178个企业单位,1300名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其中集体单位62个,298人,共收取退休养老基金25万元。
  1987年4月,78个全民企事业单位实行离退休基金统筹。至年底,共提取统筹基金66.2万元,提支业务费0.66万元,积累3.3万元。下拨离退休费用61.24万元,其中丧葬抚恤费0.28万元。
  职工待业保险
  1986年9月25日,县劳动服务公司设立职工待业保险股,开始办理职工待业保险业务,至年底,有82个全民单位参加职工待业保险,收取保险金5668.19元。1987年,98个全民单位和22个有合同制工人的事业单位参加待业保险,收取待业保险金5.9万元。1988年,127个全民事业单位和76个县属集体单位参加待业保险,收取保险金6.3万元。
  1986~1987年,给6位被辞退或终止合同职工发放待业保险金1121.46元,医疗费补助90.5元。
  第三节 公费医疗
  1962年成立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科兼管。1979年2月28日撤销公费医疗委员会,由县卫生局管理。次年成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管理全县行政干部的公费医疗事宜。
  公费医疗经费,1949年每人每月大米3市斤,次年增加到5市斤。1951年每人3000元(旧人民币,下同),是年10月,城区干部每人增至8000元,其他各区每人增至6000元。1952年,每人每月15000元,公安武装人员每人12000元,中小学教员每人15000元。
  1953年起,凭公费医疗预防证就医。1956年享受公费医疗1749人,实际支出6624元,结余16300元。1970年享受公费医疗2027人,支出医疗费6.35万元。1979年享受公费医疗3176人,支出20.26万元,平均每人63.16元。此后公费医疗经费年年超支:1982年超支5.05万元;1984年超支14.2万元;1986年超支20.62万元;1987年超。支27万元。
  第四节 休假 抚恤 补助
  休假
  1953年1月,实行休假制度,凡国家机关、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小实行寒暑假制度者,给予年休假10天。1985年7月,又规定:工作10~20年,年休假10天;20~30年年休假15天;31年以上者年休假20天。当年病假及疗养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20天,或产假90天,或前年病假、事假超过50天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1958年2月9日起实行探亲假。连续工龄满1年以上,不同父母、配偶在一起,或与父母同住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年给假12天(往返时间在外),工资照发,路费报销。1981年又规定:凡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1次,为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2年1次的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1次,为期20天。
  抚血
  企事业单位的抚恤由各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干部的抚恤由人事部门负责。1949年,因公牺牲或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大米50~600斤。1956年1月,工作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加发本人3个月的退休金作丧葬补助费。1963年12月起,给工作人员遗属定期补助。
  1982年8月起,对国家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进行补助。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者,其父母、配偶,每人每月补助4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者补助3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者,补助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者,家属是农业人口补助25元,非农业人口补助28元。工龄不满五年,遗属不享受定期补助。至1987年,病故工作人员86人,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4092元。
  精减干部的生活补助
  1962年6月,对1957年底以前入伍、困难时期精减的干部,发给一次性的退职补助。因病、弱或丧失劳力,生活无依靠者,按月发给其原工资40%的救济费。1981年,改为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215元。1982年春节,地区拨款2万元给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精简人员作生活困难补助。补助70元的73户,50元的12户,40元的10户。
  1984年10月,对1960年底以前经组织动员回家的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补助58人,1562元。
  第四章 离休 退休 退职
  第一节 离休 退休
  离休
  1980年10月,始行干部离职休养制度,1984年1月30日,成立老干部局。至1987年底,共办理离休304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者50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者254人。离休干部享受地、司(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4人;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86人。
  离休干部按照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政策,除原工资照发外,还按照各人入伍时间的迟早,每人每年增发1~2个月的补贴工资。
  1987年,县老干部局管理的离休干部205人,每人每年提取公用和特需经费500元,作为老干部参观学习、疗养、交通、活动等开支。
  干部离休,回农村安置的,一次性发给建房、修房费用。扩建不超过3000元,修理不超过2000元。青田发给离休干部修、建房经费:1984~1987年分别为13.9万元、7.6万元、0.9万元、2.9万元,共计25.3万元。
  1984年5月,县老干部局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内设电视、图书、阅览、文娱活动等室,为老干部提供固定活动场所。离休干部比较集中的温溪、山口、方山、东源、船寮等区、镇,也相继建立老干部活动室。1987年底,有老干部活动室8所。
  退休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64年,开始办理退休。到,1987年底,办理退休1965人。
  第二节 退职
  1955年,开始办理职工退职。1956年退职7人,1957年26人,1958年46人,1960~1963年分别为1人、1人、106人、2人。1978年以后,对冤假错案落实政策人员中不到退休年龄的改办退职,按其原工资的40%发给生活费。1980、1981、1982、1985、1986年分别办理7人,6人,16人,33人、11人。
  干部因私事出国定居,发给一次性离职费。离职费标准:工龄不满1年,发给一个月工资;1~10年,每年加发一个月的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年加发一个半月工资,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本人工资。离职出国人员,1975年2人,1979年2人,1980年10人,1981年12人,1982年10人,1983年4人,1985年15人,1987年45人。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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