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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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32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2.1
页数: 2
页码: 487-488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青田县司法机构的历史沿革和组织结构。民国以前,由县令(知县)执掌审判权。1911年设初级审判厅。1950年后成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5年成立青田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庭。1958年后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办公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制度,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1987年,县人民法院及所属区、镇人民法庭共有干警68人。这些沿革和机构调整的历史记录,反映了青田县司法机构的发展历程,并为今后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历史经验。
关键词: 司法机构 司法改革 青田县

内容

民国以前,沿袭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由县令(知县)执掌审判权。宣统三年(1911)设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1913)设审检所,3年裁撤,5年复设,6年4月再次裁撤,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若干人审理案件。26年,设立青田县司法处,县长兼理司法事务。32年5月,建立青田县地方法院。36年,地方法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室。书记室下设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会计室、统计室、民事执行处、登记处、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刑、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理。1950年3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0月成立青田县人民法院,11月设立县人民法庭。1951年因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需要,在海口、水南等5个区设巡回法庭(土改、镇反结束后撤销)。1955年5月,设海口人民法庭(管辖海口、章村两区)。7月,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民事审判庭。是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选举产生第一批人民陪审员200名。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上诉制度。
  1956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958年10月,人民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办公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制度,取消制约办案。1959年,公、检、法三机关分开办公,独立行使职能。1968年4月由人民解放军实行军管,1970年为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4年,撤销海口人民法庭,设船寮人民法庭(管辖船寮、万山两区)。1979年3月,设万山、章村、北山、水南、城区人民法庭,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1月,设鹤城镇和温溪区人民法庭。1981年4月,设森林审判庭,7月,设经济审判庭。是年,人民法院配法医1名。1982年2月,设立信访室和执行室。1984年9月,设温溪镇人民法庭。1987年,县人民法院及所属区、镇人民法庭共有干警68人。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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