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编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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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312
颗粒名称: 第二十编 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12
页码: 480-491
摘要: 本编记述了青田县司法工作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制度 青田县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元、明、清设典史。宣统元年(1909)始设县巡警局。民国元年(1912)改为警察署,次年改称警察事务所,县知事兼任所长。10年,改为警察所,所长由警佐充任。19年,改称县政府公安局,内设两课,各置课长、课员1人,下设城区、海口两个分局。24年改为县政府第三科。30年,改为警察局,下设北山派出所,南田、海口分驻所,城区警察所。34年,增设港头派出所。35年,警察局设行政、司法两科和督察室、侦察队。37年,因行政区域变动,撤销南田分驻所,增设温溪派出所。38年,增设刑警队。
  1949年7月5日,县人民政府筹委会设公安科。9月,公安科改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秘书室和侦察、治安、审讯3股。1950年1月建立海口、温溪区派出所,5月撤销。1953年9月建立鹤城镇派出所,1955年8月1日,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青田县公安局。1958年9月,再建温溪区派出所。1962年1月设章 村、北山区派出所。8月,温溪、章 村、北山区派出所撤销,各区设公安特派员。
  1968年4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公安局实行军管。同年11月29日公安局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11月10日恢复县公安局,设政保、治安、检察、预审、秘书5股,重建温溪区派出所。1978年10月撤销检察股。1980年2月,设刑侦队、内保股、出入境管理股,1981年5月,设政工办公室,北山、城郊、船寮3区派出所,8月建立山口、万山、章村区派出所。1983年8月,建立温溪镇派出所。1984年4月,改股为科,11月改政工办公室为政工科。1985年3月设消防科。
  民国12年(1923),青田县政府建监狱于太鹤山南麓。1949年5月为县人民政府接收。1952年7月移至西门外。1957年改为看守所。1979年易地新建监所,分看守所、收容审查所、行政拘留所。
  1950年成立县公安武装队,1955年7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田县中队,1963年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浙江省青田县中队。“文化大革命”期间隶属县人民武装部。1976年改称青田县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1983年,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青田县中队。
  1951年11月,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保委员会,以行政村、城镇居民区为单位建立治保小组。1952年,有治保委员会43个、治保小组70个、治保人员711名。1953年,有112个治保委员会、475个治保小组,治保人员3503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被迫停止活动。1982年3~5月经过整顿,城乡及企业、厂矿有治保组织783个,治保人员3985人。1983年5月和1984年2月,鹤城镇、温溪镇先后成立治安联防队。
  第二节 社会治安
  镇压反革命
  1949年5月青田解放后,夏守素、柳志昌、蔡洪登、蔡云金等29股土匪,抢劫民财,杀害干部和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至1950年底,有146名区、乡干部和群众惨遭杀害。自1949年8月开始,公安部门配合部队,对土匪进行军事清剿和政治瓦解。至1953年底,土匪全部被肃清。
  1950年11月至1953年底,分3个阶段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坚决镇压;对一般的反革命分子按其情节 轻重、认罪态度好坏及坦白、检举、立功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清查反动党团
  1951年1月15日开始对反动党、团、军、政、警、宪、特进行清查登记。县设总登记处,海口、北山、船寮、水南、万山5区各设登记分处。至1月23日共登记反动党团骨干、特务等2492名。
  取缔反动会道门
  县内反动会道门主要有七星教、一贯道、同善社、五公会。
  七星教 原名大洋山教,又称十二步教。民国14年(1925),大洋山教总师父陈善宝以行医为名,在北山区一带发展信徒,建立太祖坛。设皇帝、正宫、国师、丞相、元帅和大将。26年,易名七星教,至28年,发展到山口、城郊、船寮等地区,设主坛7个,总坛100个,分坛214个,小坛106个。
  一贯道 民国37年1月由林岩渔、陈觉民二人从兰州传入。在鹤城镇设总坛,下设分坛14个,道徒1400余人。分布于县城、城区、船寮等地。
  同善社 民国11年,青田县知事魏在田、警察所长陈文斌为主组织。1950年有总社1个,分社5个,信徒177人,分布于县城及城郊、山口等地。
  五公会 民国30年,黄肚村尤介良初建,参加者10余人。1949年5月,五公会头子徐细焕与廿四党分子尤友松为首,发展会员140余人,设立3个分会,分布于黄寮、黄肚、黄庄、大洋等村。
  上述反动会道门,以烧香拜佛、扶乩、念咒、传经、炼丹等形式,愚弄群众,诈骗钱财,扰乱社会治安。1952年5月9日,文成、青田、景宁三县700余名七星教徒暴动,被平息。1953年3月23日,县成立取缔反动会道门指挥部,取缔七星教、一贯道、同善社、五公会等4个反动会道门,捕办罪恶重大的道首12名,自动登记的道首449名,自动退道的道徒4692名。1961年,张德昌为首恢复七星教活动,参与者180人;1967年,吴岩清为首恢复坛堂,发展新道徒140人,散布反动谣言,妄图再次暴动。1976年被破获取缔。
  严禁烟毒
  清代至民国时期,种植鸦片,毒情严重。
  清光绪七年(1881),奉令严禁鸦片。宣统三年(1911),再次禁毒。民国17年(1928)7月,官民合办戒烟所。20年6月~21年5月,破获吸运鸦片案24件,26人;吸售红丸案33件,36人。24年8月,成立禁烟委员会,并设戒烟所。是年,处决贩卖红丸犯与劝戒后复吸红丸者各1名。
  据1952年调查,县内(北山区未计在内)种植鸦片有2581户,443.42亩;贩毒266户,贩卖鸦片124市斤、红丸1400万粒;吸毒273户。同年8月,成立清毒委员会,深入调查,开展宣传教育。集训吸毒犯153名,处以徒刑4名,交群众管制2名,当众销毁鸦片及烟具。长期为害的烟毒至此被禁绝。
  对“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
  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结束后,依靠人民群众对4905名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实行就地管制,劳动改造。合作化期间,吸收老实守法确有悔改表现者为正式社员,基本守法的评为候补社员,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管制,对有破坏活动的依法惩处。同时对“四类分子”建立“月考、季评、年升降”的评审制度。通过逐年评审,对表现好的予以“摘帽”。1979年,“摘帽”157名,至1983年,全部摘掉帽子。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56年1~3月,县内共发生盗窃案件75起,其中供销社、信用社、粮库被盗30起。1960年,开展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4次安全大检查。同年3月2日、22日先后两次统一行动,扣押刑事犯罪分子61名,其中流窜犯31名,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潜逃犯4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破坏,刑事犯罪分子纠集团伙为非作歹。
  1983年8月,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对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
  1950年,对旅馆、刻字、印刷、摄影、旧货商店等行业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实行治安管理。是年鹤城镇有旅店、客栈128家,其中木行客栈113家(木业停顿后停业),印刷厂1家,刻字摊7家,旧货寄卖店3家。有违法活动的勒令停业,守法的发给特种营业许可证。旅店、客栈建立来客登记制度。
  1982年,对已批准的103家旅馆、钟表修理、刻字等行业进行整顿,换发营业执照,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 户政管理
  民国24年(1935),废阊邻建保甲,清查全县户口。28年4月全面检查户口,编制全县户口册。30年,各乡镇设户籍干事1人。31年,县设户政室,有主任、科员、事务员各1人,管理全县户籍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保甲。1950年8月29日至9月18日,建立鹤城镇居民区,进行户口查对。1956年11月,全县开始使用新户口册,建立常住人口四项变动(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的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后,鹤城镇、温溪镇户口归派出所管理;各乡户口由乡人民政府文书兼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于1987年6月25日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176名工作人员,首先在鹤城镇与城郊区8个乡办理,然后全县铺开。凡16周岁以上公民,均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第四节 出入境管理
  民国时期,县人因私事出国由上海市政府审批。1949~1956年,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审批,6年仅批准25人。1957年起改由浙江省公安厅审批,至1964年共批准26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国审批工作基本停顿。
  1980年2月,县公安局专设出入境管理股,办理出国申请手续,上报省公安厅审批。批准出国人数:1978年229人,1983年944人,1984年1718人,1985年3449人,1986年2386人,1987年3128人。
  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来青田探亲、旅游或经商,到达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户口管理部门报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华侨、外籍华人16岁以下的子女寄养亲友处,华侨子女办理临时户口,外籍华人子女办理临时居留。
  第五节 消防
  清宣统元年(1909),县城居民组织水龙会,募捐购置锡质“青安龙”(人力唧筒)1台,备钩、叉各3把、梯1架、锯1把、水桶10担、竹帽6顶。周氏兄弟士汉、士训捐资合购水龙1台,称“周氏龙”。民国16年(1927),芝东乡(今山口镇)群众组织水龙会,募捐购置“芝东龙”。19年,青田县政府将民间水龙会改组为防护团消防队,设队长、干事各1人,下设防火、运水、射水、拆卸、清除5班。28年,日机轰炸县城,“青安龙”被炸毁。35年冬,县城居民募捐置水龙,成立鹤城镇义务消防队。
  1951年6月,成立鹤城镇消防委员会,对民间消防队进行整顿,成立消防中队,下设4个分队,有义务消防队员68人,新旧水龙4台。1959年成立县消防委员会。各区、镇设消防分会。
  1971年1月成立县公安局专业消防中队,配消防车1辆,7马力水泵1台。
  1982年,县消防委员会改名为防火安全委员会。
  1985年3月,县公安局设立消防科,辖消防中队3个班。有消防车3辆,25和22马力水泵各1台。
  附:重大火灾
  清光绪年间(18751908),县城宝幢街失火,一直烧至大街五显庙巷(今越剧团宿舍北侧)。民国12年(1923)10月,县城上店街失火,上至城隍庙(今粮食局)下首,下至大街五显庙巷口长约300米,两侧房屋均被烧毁。
  民国30年(1941)4月19日夜,县城横街起火,上至上店街公记印刷所(今棒冰厂对面),下至大街杨永兴布店(今东风理发店)。200米之间的楼房成为一片瓦砾。
  1966年9月25日9时,船寮乡舒庄村失火,全村86户,有79户的房屋及财产、粮食全部被焚。
  1967年9月9日傍晚,县城上店街起火,上至粮食局、下至横街的民房、商店、厂房均被焚毁。受灾居民260户、1301人,烧毁民房518.5间,建筑面积17682平方米;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18家,房屋92间,建筑面积4974平方米。损失100余万元,粮食2500余公斤。
  1980年12月25日16时30分,岭根乡岭根村起火。受灾172户,794人,烧毁房屋361间,粮食10.4万公斤。
  1987年2月11日,外旦乡外路村小孩玩火引起火灾。受灾74户,341人,烧毁房屋101间,建筑面积4705平方米,粮食7.4万公斤。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第三节 法纪、经济检察
  1980年1月,设法纪检察组(包括经济、林业检察),1981年5月后,直接受理有关诬告、陷害、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13类案件。1983年受理部分重婚案件,1984年受理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1980~1985年,共立案自行侦查非法拘禁、破坏邮电通讯、玩忽职守、重婚等案件15件27人,决定逮捕9人,起诉10件19人,免予起诉3件6人,撤销案件2件2人。
  经济检察始于1955年。1981年5月经济检察科设立后,直接受理有关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和假冒商标等7类案件。1980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30件。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偷税等案件29件33人,决定逮捕12人,起诉15件16人,免予起诉6件8人,撤销案件5件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4万元。
  1980~1985年6月,共受理有关盗伐、滥伐森林案件225件。立案侦查30件37人,决定逮捕12人,向法院起诉19件25人,免予起诉8件9人,撤销案件3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3.4万元,追回木材500立方米。
  第四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5年7月,开始信访工作,信访科设立前由办公室兼管,受理公民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8年10月恢复。1979年开始复查“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免诉案件,至1987年7月结束。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民国以前,沿袭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由县令(知县)执掌审判权。宣统三年(1911)设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1913)设审检所,3年裁撤,5年复设,6年4月再次裁撤,由县知事兼理司法,设承审员若干人审理案件。26年,设立青田县司法处,县长兼理司法事务。32年5月,建立青田县地方法院。36年,地方法院内设民事庭、刑事庭、书记室。书记室下设文牍科、民事科、刑事科、监狱科、会计室、统计室、民事执行处、登记处、公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刑、民事案件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理。1950年3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0月成立青田县人民法院,11月设立县人民法庭。1951年因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需要,在海口、水南等5个区设巡回法庭(土改、镇反结束后撤销)。1955年5月,设海口人民法庭(管辖海口、章村两区)。7月,县人民法院分设刑事、民事审判庭。是年,县人民法院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选举产生第一批人民陪审员200名。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上诉制度。
  1956年,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958年10月,人民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办公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制度,取消制约办案。1959年,公、检、法三机关分开办公,独立行使职能。1968年4月由人民解放军实行军管,1970年为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4年,撤销海口人民法庭,设船寮人民法庭(管辖船寮、万山两区)。1979年3月,设万山、章村、北山、水南、城区人民法庭,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1月,设鹤城镇和温溪区人民法庭。1981年4月,设森林审判庭,7月,设经济审判庭。是年,人民法院配法医1名。1982年2月,设立信访室和执行室。1984年9月,设温溪镇人民法庭。1987年,县人民法院及所属区、镇人民法庭共有干警68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民国21年受理刑事案件657件,36年受理刑事案件775件,终结639件。1950~1952年,青田县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审结120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79.43%。1953~1966年,平均每年审理刑事案件22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审理。1967~1976年,审结案件仅232件。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83年8月起,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一批严重犯罪分子。至年底,共受理刑事案件134件,办结117件。1980~1985年,平均每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2件。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7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国21年(1932),青田县政府受理民事案件559件。36年,县地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096件,终结834件。
  1950~1951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969件,审结644件。
  1952~195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544件,其中离婚案件131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51.6%。审结民事案件2433件。其中判决结案1605件,占总结案数66.59%;调解结案368件,占总结案数15.12%。
  1954~1959年,民事案件明显减少。6年内共受理1910件,平均每年316件。1954~1955年审结的1232件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占43.66%;1957~1959年受理民事案件382件,平均每年127件。其中离婚案件287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75.13%。
  “文化大革命”前期,民事审判处于瘫痪状态。1972~1976年仅受理230件。
  1979年,受理民事案件122件,1980年受理273件。1981198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469件,平均每年493.8件,结案2070件,结案率为83.43%。1987年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64件。
  1982年2月,建立信访室,配备专职干部处理来信来访,受理简易民事纠纷。至1987年,共接待来访26156人次,处理来信22070件。
  第四节 经济、森林审判
  1979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各种经济纠纷增多。1981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14件,诉讼标的4.8万元;1982年,审结42件,诉讼标的25.1万元;1985年,审结65件,诉讼标的83.6万元。经济审判庭自建庭至1985年,共审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220件,解决争议诉讼标的139.1万元,其中调解结案180件,判决结案24件。1987年,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4件,解决争议诉讼标的100.2万元,其中调解结案50件,判决结案12件。
  1981~1987年,森林审判庭共审结县内各类森林案件67件,解决争议山场面积24800亩。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与丽水、文成等6县市森林悬案8件。
  第五节 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成立复查组,复查纠正历年的冤假错案,至1987年共办结482件,涉及当事人529人。
  复查纠错后,有60名干部重新分配到机关、厂矿工作。41人因冤假错案造成生活困难,国家拨款8576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 司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52年11月,成立司法改革办公室,实行司法改革。1981年2月,建立青田县司法局,各区配备司法特派员。1983年,各乡设司法助理员。1985~1987年,有8个区、乡(镇)成立法律服务所。
  第一节 法制教育
  县司法局成立后,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81~1987年,重点宣传《宪法》、《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出法制宣传专刊72期,印发各种法制宣传资料25.51万份。到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上法制课2763场次,编写幻灯稿178篇。1984年,举办大型《遵纪守法教育》图片展览。在鹤城、温溪、北山、船寮、章 村、万山、城郊、山口等区、镇巡回展出。
  1985年10月21日,成立青田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法学习,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普法合格证》。至1987年12月,领取《普法合格证》的干部2979人,职工11579人;农村有10万多人参加普法学习。
  第二节 民事调解
  1951年,始建群众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被迫停止活动。1975年恢复。1981年2月,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司法局主管。1987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764个,调解干部2742人。
  1981~1987年,共培训调解干部6808人次。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31901件,其中1981年4593件,1982年5050件,1983年3518件,1984年4236件,1985年5133件,1986年4229件,1987年5142件。
  第三节 律师
  1956年,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展律师工作,律师担任刑事辩护。1957年,担任刑事辩护的律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辩护工作中断。1980年12月,建立青田县法律顾问处,有律师2人,隶属县人民法院,1981年起改隶司法局。1985年3月,改称浙江省青田县律师事务所。1987年,有律师2人,法律工作者2人。1980年12月到1987年,共办理刑事辩护179件,民事纠纷代理134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54件),代书124件,解答法律询问793人次,接待群众来访2192人次,先后应聘担任20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节 公证
  1977年10月成立青田公证处,至1987年,办理继承、遗嘱、山林承包和经济合同等公证文书462件。为华侨、侨眷办理出生、亲属、婚姻等26种涉外公证文书9238件,供华侨在法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24个国家与地区使用。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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