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编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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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250
颗粒名称: 第十六编 金融
分类号: F832.755
页数: 15
页码: 408-422
摘要: 本编记述了青田县金融机构、货币流通、信贷、存款、储蓄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 青田县 金融 发展概况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当铺钱庄
  当铺 清末民初,县城宝幢街韩氏宗祠内开设当铺,民国16年(1927)歇业。
  钱庄 民国8年,县城后街开设源康钱庄。此后,陆续开设信达利、源源、兴业、胜康、义达利,有大、裕康、裕源、成兴等钱庄。其中以源康钱庄(资本额13300元、从业人员10人)规模最大。阜山村先后开设阜康、裕大、兴宝、国宝钱庄,办理侨乡汇款解付和小额信贷。15年,青田县钱业公会成立,会员12家。嗣后,部分钱庄倒闭。21年,仅留7家,资本额共4.95万元,年营业额20万元。25年,钱庄全部停业。
  第二节 合作金库
  民国27年,设立青田县合作金库。资金采取股份制:浙江省合作金库拨款4万元作为提倡股,青田各合作社认股4420元,个人认股9260元,共实收股本53680元,于7月8日开始营业。库址初设鹤城镇上店街,后迁铁店巷。并在南田、海口两地设办事处。办理汇兑、信贷和存款业务。汇兑业务由省合作金库转帐,年终结算。32年,青田县合作金库改为中国农民银行附设机构。36年4月并入中国农民银行温州分行。
  第三节 银行
  浙江省银行青田办事处
  民国28年4月20日,鹤城镇金巷底设立浙江地方银行青田办事处,办理存款、信贷、汇兑业务,兼代理国库。36年3月改称浙江省银行青田办事处。1949年5月,由青田县人民政府筹备委员会接管。
  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
  1949年7月,温州市军管会派员筹设中国人民银行温州支行青田收兑组。11月16日,设立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办事处。1951年4月1日,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11月,设海口、温溪营业所,北山、水南、船寮、城区流动服务组。1953年起,北山、船寮、水南、章村、城区等营业所相继设立。1972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与财政局合并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9月,重新分设。1980年,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设立后,各区营业所归其管辖。
  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与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青田县支行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原经营的工商信贷、储蓄业务及分支机构,移交给中国工商银行青田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对外营业。1987年,干部、职工21人。
  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
  1956年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在鹤城镇后街设立。次年3月15日并入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1964年1月1日分设。1965年1月6日再次合并。1980年1月1日重新分设,各区营业所归属农业银行。1984年迁至少年宫路。1987年底,下设温溪、城郊、山口、船寮、北山、万山、章 村等7个营业所和东门、山口、北山、温溪、及温溪第二等5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133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田县支行
  1978年5月,以原青田县财政局基本建设管理股为基础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田县办事处。1979年1月改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田县支行。1987年起,陆续增设龙津路分理处、月里湾分理处、温溪办事处,共有干部、职工38人。
  人民建设银行兼具财政管理、金融业务双重职能,凡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归建设银行统一管理,负责落实投资计划,核实工程造价,结算工程价款等工作。1982年起,办理普通存、贷业务。
  中国银行青田支行
  198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侨汇股以中国银行青田办事处名义对外办公。1983年7月1日中国银行杭州分行在青田设立支行。除解付本县侨汇外,还兼办丽水地区外事企,业的信贷和外币存款、兑换等业务。下设新大街储蓄所、温溪办事处,1987年共有干部、职工17人。
  中国工商银行青田县支行
  1984年1月,设立中国工商银行青田县支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合署办公,原人民银行经营的工商信贷、储蓄业务及下属城中、上店街、东门、鹤东等储蓄所由工商银行接办。1986年8月正式挂牌分设,并新设温溪办事处。1987年,共有干部、职工80人。
  第四节 信用合作社
  民国28年,青田有兼营信贷业务的合作社12个,后由于合作事业衰落而停业。
  1953年冬,阜山、方山2乡试办信用互助小组。1954年5月,石溪乡坦头村79户农民每户入股1万元(旧人民币)组织信用合作社。此后,各地信用合作社相继成立,信贷范围逐渐扩大至农村非农业各阶层。1956年,全县有信用合作社47个,入社农户35244户,占农户总数57%,共有股金43227元。
  1958年,人民银行各区营业所改称人民公社信用部,各乡信用合作社改称信用分部。1959年3月起,信用部与分部帐务合并,统一经营。1962年,信用部、分部复称营业所、信用合作社。1987年2月12日,成立青田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年,全县有乡、镇信用合作社55个,股金22.26万元,年储蓄余额1772.23万元。
  第五节 信托投资公司
  1980年5月,浙江省华侨投资公司在青田设立分公司,以信托贷款、房地产经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要经营项目。1982年1月,改名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青田分公司。1987年2月,改称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青田县办事处。
  信托投资公司创设以来,吸收外资155.43万元,在鹤城镇龙津路等地兴建商品房1.24万平方米,为城乡侨眷提供住房;为562名缺少旅费的出国人员和14家企业引进设备提供外汇贷款;投资130万元建立中外合资汽车出租公司;投资5万元与温州市工商经济服务公司、旅法华侨邓飞云联办露易丝服装有限公司。
  第二章 货币流通
  第一节 制钱银圆
  制钱 亦称铜钱,外圆中方孔,便于绳索贯串。明清两代在青田流通的有1文、5文、10文等种,以每枚1文居多。民国9年(1920)以后,制钱淘汰。
  铜圆 俗称铜板,民国初期与制钱同时使用,每枚抵制钱10文。青田流通的铜圆以广东、湖北、江西、福建、浙江等省铸造的居多。铜圆与银圆的比值为300∶1,28年下降至200∶1。
  民国24年,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的同时,曾发行铸有国民党党徽的铜辅币,面值有1分、半分2种,比普通铜板略小。
  银圆 明末,市场上已出现从国外流入的银圆,俗称“番钱”。清光绪十四年(1888),广东省开始自铸“龙洋”。民国元年,共和政府发行铸有孙中山头像的“孙洋”。3年,北洋政府发行铸有袁世凯头像的“袁洋”。22年,国民政府又发行一种一面为孙中山头像,另一面为帆船图案的“船洋”。青田流通的银圆,以“袁洋”与墨西哥“鹰洋”居多,“孙洋”次之。
  银角 俗称角子、小洋。民国时期,青田流通最多的是广东、湖北两省铸造的2角、1角面值的银角。24年,中央造币厂铸造的镍辅币,面值有20分、10分、5分3种,俗称“铅角子”。
  第二节 法币金圆券
  民国初期,市场上流通的纸币有中国、中央、交通、通商、兴业、实业、四明、中南等银行发行的1元、5元、10元券,与银圆等值使用,以中国银行纸币流通量最大。
  民国24年(1935)11月,国民政府颁布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禁止银圆、铜圆流通。25年,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31年4月,又将原缴纳关税用的海关金本位兑换券(简称关金券)投放市场,以关金券1元抵法币20元的比值与法币同时流通。
  民国31年7月起,法币由中央银行独家发行。随着货币贬值,至37年法币最高面额达500万元。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规定以金圆券1元兑换法币300万元,停止使用法币与关金券。
  金圆券初发行时最高面额为10元,每100元可兑换银元50元,或美金25元,或黄金0.5市两。至38年4月,最高面额达100万元,贬值为24万元兑换银圆1元。
  第三节 人民币
  1949年前后,农村普遍以大米交换商品,城镇木行业和商业较大数额贸易仍然使用黄金、银圆,市场流通少量人民币。1953年以后,人民币作为唯一货币在市场上流通。1955年3月1日实行币制改革,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新人民币,以1∶10000比值收兑各地方银行不同版面的旧币。1964年4月,奉命收兑苏联代印的10元、5元、3元3种版面的人民币,共41.8万元。1980年4月,发行1元面值的镍币和5角、2角、1角面值的铜币。但发行量少,投放市场不久即全部被收藏。1987年起将50元、100元面值人民币投放市场。
  第三章 信贷
  第一节 农业信贷
  民国29年(1940)1月,浙江地方银行青田办事处设立农村贷款所,办理农产品储押、青苗抵押放款等业务。同年,青田县合作金库发放冬种扩作农业贷款30180元,各合作社办理肥料贷款7000元。36年,浙江省银行青田办事处农业信贷余额200万元。
  1951年春,全县发放陈粮90万斤,肥料贷款7000万元(旧币)。1952年发放肥料实物贷款3.99万元,沿江救灾贷款3.6万元。1953年起,农业贷款优先扶植参加互助合作的农民。1957年,以低息长期优惠条件发放贫农合作基金32.64万元,支持1900多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交纳入社基金。1959年,发放贷款31.3万元,重点支持贫困农业生产队发展生产。1961年,核实历年贷放合作基金无力偿还的9057户,免收金额11.68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回笼很少,贷款余额逐年上升,1965年底为171.08万元,1969年10月为309.89万元。1971年,对历年拖欠的农业贷款、赊销款、预购款、预付定金实行豁免,全县共豁免92.19万元。
  1980年后,农业信贷以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为主,支持建立茶叶、柑桔、蚕桑、油桐、畜牧等开发性生产基地。同时扩大对农村个体工商企业的贷款。
  第二节 工商信贷
  民国时期,金融机构对私营商业实行抵押贷款,木行业与上山客户之间亦有信贷往来。民国30年(1941),浙江地方银行青田办事处和县合作金库对私人商业、合作社发放信贷48万元。
  1950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办事处向鹤城镇棉布、铁器业办理押汇贷款380万元(旧人民币)。1951年底与36户私营商业订立现金存款和信贷合同。1952年发放贷款16万余元(折新人民币),促进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1953年,工商信贷重点转向对国营和合作社企业的原材料、粮食、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支持。1957年与1953年相比:国营和合作社商业贷款增加3.6倍,私营商业贷款减少13%,工业贷款增长21.5倍。
  1958年,全县发放工业贷款849.6万元,相当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发放贷款总额的21倍,主要用于“大办钢铁”。但资金使用不当,经济效益极差。1959年3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工商信贷余额相应增加。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股撤销。1978年重新设立信贷股。对全县35个重点企业进行产、供、销、存和财务诸方面调查,帮助处理积压物资,加速资金周转。1985年,各专业银行在坚持基本业务分工的前提下,允许信贷交叉,开展竞争。1986年,办理个体工商业户抵押贷款,国营、集体企业试办厂房抵押贷款。1987年,工业贷款增加211万元,重点支持市场紧俏原材料的采购和适销对路商品的生产;商业贷款增加379万元,主要支持粮食、外贸、供销等部门购进适销商品,外贸出口创汇商品以及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收购;乡镇企业贷款增加137万元,择优扶植花岗岩、石雕、工艺、电器等产品和一、二类企业的生产发展;个体商业户和农户贷款增加171万元,支持全县各地小商品市场的发展,解决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
  第三节 基建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营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均由财政拨款。1983年起,改由银行贷款。至1988年,共投放基本建设贷款161起,2307.1万元。
  第四节 外汇贷款
  企事业贷款 为适应对外开放,搞活经济,1984年起,中国银行青田支行开办外汇贷款业务。向凡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并具备还款条件的单位,在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建设、引进设备和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材料等方面提供所需的外汇资金。先后为丽水地区外事企业和青田医院、企业引进医疗器械、钢材、汽车配件等市场紧缺物资提供外汇贷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7年底,企事业外汇贷款余额为22.9万美元。
  小额贷款 根据近年出国人员增多的情况,1984年起开办小额外汇贷款业务。小额外汇贷款限额在1500美元以下,贷放时间分3个月、6个月、1年3个档次,月息11%,逾期归还加息20%。
  小额外汇贷款 1984年余额为48763美元,1988年余额为12769美元。
  第四章 存款 储蓄
  民国18年(1929),源康等6家钱庄有存款6.05万元。29年,县合作金库和浙江地方银行青田办事处有存款10万余元;青田邮政局储蓄1万余元;二外、四外、方山、山口、彭湖等9个合作社经营社员储蓄业务7000余元。31年,县政府推行强制性的节 约建国储蓄和乡镇公益储蓄。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办事处对机关企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和原币储蓄。是年,鹤城镇储蓄余额2100元(折新人民币)。1952年6月,由于物价趋向稳定,保值储蓄停办。是年,中国人民银行青田县支行受联行委托,解付民国时期遗留的各项金融债券,折新人民币1.03万元。1957年,城乡储蓄余额增至2.36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存款利息被视为“剥削”而受到批判,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存款。1967年7月26、27日两天,个人储蓄日平均支取3万余元,超过正常支取量的20倍。1979年以后,企业存款和个人储蓄迅速增加。1983年,中国银行青田支行开办美元、日元、港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法郎等6种外币储蓄。1987年,全县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各项存款达11257万元,其中城乡储蓄余额5852万元,人均储蓄122元。吸收各种外币储蓄236万美元。
  第五章 保险
  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温州支公司委托青田人民银行代办保险业务。办理火险107户,保额6万元;运输险298起,保额19万元;木排停泊险13起,保额4万元。1951~1952年共收保险费3636元,办理耕牛赔案146件。同时,对国家企业财产实行强制保险。1958年5月起,保险业务划归县财政局办理,1959年停办。
  1981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田县支公司成立,恢复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青田木器厂首家办理企业财产保险。1982年3月开办汽车保险业务,有29辆公私车辆参加车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年保险金额2347万元。1984年,增加自行车盗窃险、船舶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等险种。1985年又增加货物运输险、耕牛险、简易人身险、养老金保险等险种。1986年统一险种,将机动车辆险、自行车盗窃险、船舶险合并为运输工具及责任险;将耕牛险扩至包含种植、养殖业在内的农业险;新增师生平安险。1987年,增办矿山工人意外伤害险和旅客住宿安全险。是年,保险金额2.07亿元。
  第六章 公债 国库券
  民国时期,政府多次发行公债,用于军费开支和弥补财政支绌。青田发行的有中央债券7种,省级公债6种。此外,还有公债性质的乡镇公益储蓄和节约建国储蓄2种。其中以民国29年的节约建国储蓄债券额最大,发行面最广,壮丁免役,商业登记,猪牛屠宰均为“劝募”对象。原定公债归还日期一再延缓,结果大多数公债没有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统一发行的债券有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国库券3种,青田均超额完成认购任务,并按时偿还。对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市场价格、平衡财政预算和国家经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
  胜利拆实公债 1950年春发行,以大米1市斤,天马细布1市尺,菜油1市两,食盐5市钱,木柴5市斤等5种生活必需品的当天价格为1个折实单位“分”,认购和偿还时都按此分值付款。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厘,自次年起分5年还清。全县分配任务1000分,实募2375分。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开始发行,年息4厘,认购第二年起每年抽签分8次还清。全县认购66593万元(旧人民币),完成计划的127.8%。1955年起又连续发行4次,各分10年偿还。
  国库券 1981年起连续发行面额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6种国库券,自发行后第6年起分5次还清本息,每次偿还总额的20%。年息按认购对象分企业单位年息4%、个人年息8%两种。至1987年,全县共认购国库券392万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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