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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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24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405-4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税收包括地丁、田赋、农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其中,地丁和田赋按照土地面积和丁额计征,农业税按照人均收入分等级计征。税收的征收和减免规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关键词: 青田县 财收 农业税收

内容

地丁与田赋 地丁即地赋和丁银。地赋按土地面积计征。清初,田每亩征银7分4厘9毫5丝,地每亩征银7分3厘8毫,山每亩征银1毫3丝,荡塘每亩征银7分3厘;丁银按丁额计征,每丁征银6分8厘5毫。康熙五十一年(1712),将丁银并入地赋征收,合称地丁银。同治六年(1867),全县有承粮土地149796亩,应征地丁银12634两。后因荒丁、绝户大量增加,应征数大减。光绪三十三年(1907),应征地丁银9672两,实征2272两。
  民国初期,仍循清制。地丁银1两,折征银圆1元5角,带征备抵外债粮捐3角,一并解省。另带征县税特捐8角、附征征收费1角6分2厘,共计2元7角6分2厘。16年,开征几种附捐,按每两地丁银带征军事善后特捐(后改称建设特捐)1元,建设附捐和教育附捐各1角5分,治虫附捐1角。民国3~20年,共征收地丁正税银158424两,折合银圆285161元。
  民国21年,地丁改称田赋,民田每亩正税1角5分2厘,学田每亩1角8分。全县造券亩分14.2万亩,额征正税2.17万元,除荒歉无征外,实征正税1.58万元。此外,先后开征保卫团附捐、保卫团田亩捐(后改称保卫户捐)、积谷捐、学谷捐、壮训户捐、地主积谷、征属优待金、乡镇经费田赋附捐和“绥靖”经费等。21~29年,共征正税121871元。30年下半年至35年,共征收稻谷109619石,其中:征实66133石、征借16198石、县级公粮17439石、地主积谷7239石、征属优待金2610石。民国元年8月,遭受特大水灾,奉准豁免地丁2年。33年,有10个乡旱灾,减征赋谷508石。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田赋1年。
  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49年,采取“旧派新摊”的办法,自上而下逐级分派征额,自下而上登记田亩。在既定的派额下,按照登记的土地面积和省颁农业税税率,逐户计算负担。每户占有土地不满2亩者免征,2亩以上者按占有土地多寡,分19个税级全额累进计征。
  1950年,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每户每人年均收入不足120斤的免征;从121斤起,分40个税级全额累进计征。最低一级人均收入121~190斤,税率3%;最高一级人均收入3411斤以上,税率42%。1952年,规定人均收入在150斤以下免征;超过150斤的,分24个税级。最低一级人均收入150斤以上未满200斤,税率7%;最高一级人均收入1950斤以上,税率30%。1958年起,改为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0.54%。1950年开征农业税地方附加,附加率1950年为15%,以后每年有所变动,1967年起平均11.55%。1949~1987年,全县计征农业税除减免外,实征折谷24581.3万斤,占计征任务的67.57%。
  1949年起,对经济困难的烈士家属、在乡残废军人以及有困难的农户给予减免。1951年起,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的,根据“特轻不减,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给予灾歉减免。1952年,对原来少地农民给予一次性新分土地减免。1952~1955年,实行革命老根据地减免。1953~1954年,实行贫瘠山区减免。1955~1957年,、对饲养小牛和配种公牛的农户,按头减免20斤。1972~1978年,省批准临时性减免2626.4万斤。19791982年,对人均自产口粮不足400斤、人均经济收入不足5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只具备一个条件的亦给予适当照顾。由于青田人多地少,农业产量低,历年的减免数额较大。1949~1987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11798.8万斤,占计征任务数的32.43%。
  1954年前,对农林特产农业税,采取评定常年产量并户依率计征的办法,以后逐步改为随售随征。至1987年底,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目税率:白术、芍药7%,茶籽、桕籽、桐籽、山核桃、香榧1%,原竹3%,原木2%,茶叶8%,制茶用香花5%。1955~1987年(缺1956年),全县共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339.2万元。
  契税 清光绪年间,每年契税额征银30两。民国2~18年共征契税26149元,契纸工本费5700元。3~16年,共收验契费15471元。25~29年,随同契税带征置产捐429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开办契税,至8月底,征税3427元,收契纸工本费980元。农业合作化后,契税限于房产,征额甚微。“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工作一度停顿。1981年12月恢复征收。1982~1987年,共征税9481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建制镇每亩4000元,其他每亩3000元,农业户口自用住宅减半。是年共征税14.06万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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