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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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2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商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401-4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和成立后工商税收的历史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工商税收包括货物税、直接税、盐税、营业税、印花税、房捐、警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捐和娱乐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工商税收于1950年开征,主要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9种。1953年起,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修正税制,将部分税种合并或撤销。
关键词: 青田县 财收 工商税收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工商税收
  清康熙二十年(1681)起,外赋年征牙税银6两7钱、税银6两6钱、牛税银3两,均解布政司。宣统二年,设有厘金总卡,负责征收厘金。民国初年,主要有统捐、印花税。16年后,税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属于中央收入的,前期主要有关税、盐税、统税等。抗日战争以后,有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有房警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捐和娱乐税等。
  货物税 民国元年(1912)5月,在县南门设立统捐分局,对第一次经过的运销货物,从价征收5%。至10年,共征收统捐6944元。17年,试办统税,开始只对卷烟、面粉征收。20年,征收范围陆续扩大,先后开征棉纱、火柴、水泥、糖类、水灰、茶类、竹木、皮毛、陶瓷、纸箔和化妆品类税。课征标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一度对棉纱、面粉、糖类改征实物。20年,开征烟酒税。34年,统税、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29年7月26日起,对土黄酒、绍酒、土烧酒、土生酒、土烟叶等产品征收战时烟酒消费特捐。
  直接税 民国10年1月开征所得税。25年,征收范围有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等3类。35年,增加财产租赁出卖所得、一时所得2类。28年1月,对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20%的以及财产租赁利得超过财产价值15%的,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29年7月,开征遗产税。
  盐税 宋时,向经营盐业的运销商人征收“引课”,商人经营盐业,必须先购盐引,每引400斤,代价银10两,后改150贯钱。清康熙十九年,青田定销盐450引。民国初期征收盐税。31年1月起,改为食盐专卖。34年2月,恢复征税,除正锐外,每斤食盐附征战时附加税60元及国军副食费10元。清代设有盐捕8名,民国时期设有盐务查征所,负责查缉私盐。
  营业税 民国20年厘金裁撤后,开征营业税。包括普通营业税、屠宰营业税、典当营业税、牙行营业税等。营业税的实征额:21年14312元,22年11239元,23年12528元,29年30695元,36年400万元。
  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9年,上解印花税款1015.21元。23年12月规定征税项目共5类35目,其中商事凭证类收税较多。
  房捐 民国25年开征。店屋捐,出租的按租价15%征收,自有或典入的比照邻近店铺之租价计算征收;住屋捐,按租价10%征收。25~29年,共征收店、住屋捐8356元。32年,店屋捐、住屋捐合并,改称房捐,是年预算收入13.36万元。
  警捐 民国25年开征,按店屋捐的半数征收,用作警务费。25~29年,共征警捐3740元。32年,捐额提高到与房捐一样。36年停征。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至18年,共征税17995元。20年,附征防疫费2角、警费1角、公益费1角,每头猪纳税8角。33年,征收办法改为依标准重量评定价格的5%税率计征,并带征1%的积谷捐。是年7月1日起,猪肉每百斤评定价格为4000元,须纳税240元。34年,猪每头征490元,牛每头征700元,羊每头征49元。37年12月,停止带征积谷捐,改为带征“绥靖”经费30%。
  营业牌照税 民国23年秋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30年,征收范围扩大到娱乐场所、中西餐馆业、烟草业、茶馆业、旅馆业、牙业、酒业、拍卖业、居间业、运送业、包作业、堆栈业、典当业、屠宰业、香烛纸箔业、玩具乐器业、婚丧仪仗业和珠宝首饰银器业,按年定额征收。后改为按营业额2.5%征收。31~36年,共征营业牌照税7446113元。
  使用牌照税 民国31年开征。32年,人力车每辆36元,兽力车每辆60元,人力船每只不超过80元,机动船每吨不超过5元,肩舆每乘24元,水碓每座36元。35年,人力车每辆税额2000元,比32年提高54.5倍。36年开征机动车使用牌照税。
  筵席捐与娱乐税 民国24年开征筵席捐,按营业额的5%征收。32年,省规定筵席捐税率最高不超过营业额的20%,娱乐税税率最高不超过营业额的50%。自32~36年,共征收筵席捐61.3万元,娱乐税征额甚微。
  山地收益捐 民国32年开征茶籽山地收益捐,当年征收75546元,次年停征。37年2月,开征木炭、桕油、茶油的特产收益税,按1.5%税率从价计征。
  杂捐 清末、民国时期的杂捐,名目繁多,有盐篰捐、木球捐、自治户捐、屠宰附捐、旅店捐、肉铺捐、广告捐、置产捐、七厘木捐、“绥靖”经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工商税收
  1950年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9种。
  1953年起,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修正税制。从货物税项目中划出22个项目改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
  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其税目税率分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两部分。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采购)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1959年1月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9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停征。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1983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开征建筑税。同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凡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小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
  1984年10月,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个税种。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大中型企业还要征收调节 税。
  至1987年底,工商税收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 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 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20个税种。
  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工商税收一贯实行低税政策和从宽从简的原则,并采取若干减税、免税措施。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的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业机具和小农具、陶土、瓷土、白泥、耐水泥、砖瓦坯以及小水电生产的电力,均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农机具修理修配收入、农村个体艺匠的服务性业务收入以及从事纯劳务的业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对自产自食的土红糖、家酿酒实行限量免税。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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