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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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24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8
页码: 400-407
摘要: 本章记述了青田县的工商税收、农业税收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青田县 地方财税 税收

内容

田赋机构:清末,县署设库房,管理地丁业务。民国元年(1912),设城区、大溪、小溪3个征收柜,由城区柜兼办总柜业务。其后,先后改称田赋征收处、田赋管理处、田赋粮食管理处、田粮科、田赋粮食征收处、田赋征收所。民国38年4月,并入税捐征收处。
  货物税机构:民国元年成立统捐分局。18年,设烟酒稽征分所。32年,烟酒稽征与统捐机构合并,设税务稽征所。33年,改称税务员办公处。
  直接税、营业税机构:宣统二年(1910),设厘金总卡。民国2年,设印花税支发行所。20年,设营业税督征员办公处。27年,成立税务分处。30年,改称营业税征收所。32年,称直接税查征所。后易名分局、查征所、分驻所。37年,货、直机构合并,成立国税稽征所。
  县税机构:26年设杂税征收处,后改为赋税征收处、县税征收处、税捐稽征处。
  1949年6月,成立县人民政府筹备委员会财政科,下设税收股,对外称税捐稽征处,负责县税征收。同月成立温州市国税稽征局青田稽征所。1950年4月合并成立县税务局。1958年5月,财政、税务机构合并称财政税务局。1987年,下属北山、温溪、山口、章 村、万山、船寮、城郊、鹤城镇等8个财政税务所和鹤城镇税务检查站,有干部、职工189人。
  第一节 工商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的工商税收
  清康熙二十年(1681)起,外赋年征牙税银6两7钱、税银6两6钱、牛税银3两,均解布政司。宣统二年,设有厘金总卡,负责征收厘金。民国初年,主要有统捐、印花税。16年后,税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属于中央收入的,前期主要有关税、盐税、统税等。抗日战争以后,有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有房警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捐和娱乐税等。
  货物税 民国元年(1912)5月,在县南门设立统捐分局,对第一次经过的运销货物,从价征收5%。至10年,共征收统捐6944元。17年,试办统税,开始只对卷烟、面粉征收。20年,征收范围陆续扩大,先后开征棉纱、火柴、水泥、糖类、水灰、茶类、竹木、皮毛、陶瓷、纸箔和化妆品类税。课征标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一度对棉纱、面粉、糖类改征实物。20年,开征烟酒税。34年,统税、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税。29年7月26日起,对土黄酒、绍酒、土烧酒、土生酒、土烟叶等产品征收战时烟酒消费特捐。
  直接税 民国10年1月开征所得税。25年,征收范围有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等3类。35年,增加财产租赁出卖所得、一时所得2类。28年1月,对营利事业利得超过资本额20%的以及财产租赁利得超过财产价值15%的,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29年7月,开征遗产税。
  盐税 宋时,向经营盐业的运销商人征收“引课”,商人经营盐业,必须先购盐引,每引400斤,代价银10两,后改150贯钱。清康熙十九年,青田定销盐450引。民国初期征收盐税。31年1月起,改为食盐专卖。34年2月,恢复征税,除正锐外,每斤食盐附征战时附加税60元及国军副食费10元。清代设有盐捕8名,民国时期设有盐务查征所,负责查缉私盐。
  营业税 民国20年厘金裁撤后,开征营业税。包括普通营业税、屠宰营业税、典当营业税、牙行营业税等。营业税的实征额:21年14312元,22年11239元,23年12528元,29年30695元,36年400万元。
  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9年,上解印花税款1015.21元。23年12月规定征税项目共5类35目,其中商事凭证类收税较多。
  房捐 民国25年开征。店屋捐,出租的按租价15%征收,自有或典入的比照邻近店铺之租价计算征收;住屋捐,按租价10%征收。25~29年,共征收店、住屋捐8356元。32年,店屋捐、住屋捐合并,改称房捐,是年预算收入13.36万元。
  警捐 民国25年开征,按店屋捐的半数征收,用作警务费。25~29年,共征警捐3740元。32年,捐额提高到与房捐一样。36年停征。
  屠宰税 民国4年开征,至18年,共征税17995元。20年,附征防疫费2角、警费1角、公益费1角,每头猪纳税8角。33年,征收办法改为依标准重量评定价格的5%税率计征,并带征1%的积谷捐。是年7月1日起,猪肉每百斤评定价格为4000元,须纳税240元。34年,猪每头征490元,牛每头征700元,羊每头征49元。37年12月,停止带征积谷捐,改为带征“绥靖”经费30%。
  营业牌照税 民国23年秋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30年,征收范围扩大到娱乐场所、中西餐馆业、烟草业、茶馆业、旅馆业、牙业、酒业、拍卖业、居间业、运送业、包作业、堆栈业、典当业、屠宰业、香烛纸箔业、玩具乐器业、婚丧仪仗业和珠宝首饰银器业,按年定额征收。后改为按营业额2.5%征收。31~36年,共征营业牌照税7446113元。
  使用牌照税 民国31年开征。32年,人力车每辆36元,兽力车每辆60元,人力船每只不超过80元,机动船每吨不超过5元,肩舆每乘24元,水碓每座36元。35年,人力车每辆税额2000元,比32年提高54.5倍。36年开征机动车使用牌照税。
  筵席捐与娱乐税 民国24年开征筵席捐,按营业额的5%征收。32年,省规定筵席捐税率最高不超过营业额的20%,娱乐税税率最高不超过营业额的50%。自32~36年,共征收筵席捐61.3万元,娱乐税征额甚微。
  山地收益捐 民国32年开征茶籽山地收益捐,当年征收75546元,次年停征。37年2月,开征木炭、桕油、茶油的特产收益税,按1.5%税率从价计征。
  杂捐 清末、民国时期的杂捐,名目繁多,有盐篰捐、木球捐、自治户捐、屠宰附捐、旅店捐、肉铺捐、广告捐、置产捐、七厘木捐、“绥靖”经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工商税收
  1950年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9种。
  1953年起,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修正税制。从货物税项目中划出22个项目改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
  1958年9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其税目税率分工农业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两部分。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采购)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1959年1月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9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6月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停征。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1983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开征建筑税。同时,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凡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交纳,小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
  1984年10月,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个税种。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大中型企业还要征收调节 税。
  至1987年底,工商税收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 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 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20个税种。
  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工商税收一贯实行低税政策和从宽从简的原则,并采取若干减税、免税措施。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生产销售的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农业机具和小农具、陶土、瓷土、白泥、耐水泥、砖瓦坯以及小水电生产的电力,均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农机具修理修配收入、农村个体艺匠的服务性业务收入以及从事纯劳务的业务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对自产自食的土红糖、家酿酒实行限量免税。
  第二节 农业税收
  地丁与田赋 地丁即地赋和丁银。地赋按土地面积计征。清初,田每亩征银7分4厘9毫5丝,地每亩征银7分3厘8毫,山每亩征银1毫3丝,荡塘每亩征银7分3厘;丁银按丁额计征,每丁征银6分8厘5毫。康熙五十一年(1712),将丁银并入地赋征收,合称地丁银。同治六年(1867),全县有承粮土地149796亩,应征地丁银12634两。后因荒丁、绝户大量增加,应征数大减。光绪三十三年(1907),应征地丁银9672两,实征2272两。
  民国初期,仍循清制。地丁银1两,折征银圆1元5角,带征备抵外债粮捐3角,一并解省。另带征县税特捐8角、附征征收费1角6分2厘,共计2元7角6分2厘。16年,开征几种附捐,按每两地丁银带征军事善后特捐(后改称建设特捐)1元,建设附捐和教育附捐各1角5分,治虫附捐1角。民国3~20年,共征收地丁正税银158424两,折合银圆285161元。
  民国21年,地丁改称田赋,民田每亩正税1角5分2厘,学田每亩1角8分。全县造券亩分14.2万亩,额征正税2.17万元,除荒歉无征外,实征正税1.58万元。此外,先后开征保卫团附捐、保卫团田亩捐(后改称保卫户捐)、积谷捐、学谷捐、壮训户捐、地主积谷、征属优待金、乡镇经费田赋附捐和“绥靖”经费等。21~29年,共征正税121871元。30年下半年至35年,共征收稻谷109619石,其中:征实66133石、征借16198石、县级公粮17439石、地主积谷7239石、征属优待金2610石。民国元年8月,遭受特大水灾,奉准豁免地丁2年。33年,有10个乡旱灾,减征赋谷508石。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田赋1年。
  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1949年,采取“旧派新摊”的办法,自上而下逐级分派征额,自下而上登记田亩。在既定的派额下,按照登记的土地面积和省颁农业税税率,逐户计算负担。每户占有土地不满2亩者免征,2亩以上者按占有土地多寡,分19个税级全额累进计征。
  1950年,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每户每人年均收入不足120斤的免征;从121斤起,分40个税级全额累进计征。最低一级人均收入121~190斤,税率3%;最高一级人均收入3411斤以上,税率42%。1952年,规定人均收入在150斤以下免征;超过150斤的,分24个税级。最低一级人均收入150斤以上未满200斤,税率7%;最高一级人均收入1950斤以上,税率30%。1958年起,改为比例税制,全县平均税率为10.54%。1950年开征农业税地方附加,附加率1950年为15%,以后每年有所变动,1967年起平均11.55%。1949~1987年,全县计征农业税除减免外,实征折谷24581.3万斤,占计征任务的67.57%。
  1949年起,对经济困难的烈士家属、在乡残废军人以及有困难的农户给予减免。1951年起,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减产的,根据“特轻不减,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给予灾歉减免。1952年,对原来少地农民给予一次性新分土地减免。1952~1955年,实行革命老根据地减免。1953~1954年,实行贫瘠山区减免。1955~1957年,、对饲养小牛和配种公牛的农户,按头减免20斤。1972~1978年,省批准临时性减免2626.4万斤。19791982年,对人均自产口粮不足400斤、人均经济收入不足5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只具备一个条件的亦给予适当照顾。由于青田人多地少,农业产量低,历年的减免数额较大。1949~1987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11798.8万斤,占计征任务数的32.43%。
  1954年前,对农林特产农业税,采取评定常年产量并户依率计征的办法,以后逐步改为随售随征。至1987年底,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目税率:白术、芍药7%,茶籽、桕籽、桐籽、山核桃、香榧1%,原竹3%,原木2%,茶叶8%,制茶用香花5%。1955~1987年(缺1956年),全县共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339.2万元。
  契税 清光绪年间,每年契税额征银30两。民国2~18年共征契税26149元,契纸工本费5700元。3~16年,共收验契费15471元。25~29年,随同契税带征置产捐429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年开办契税,至8月底,征税3427元,收契纸工本费980元。农业合作化后,契税限于房产,征额甚微。“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工作一度停顿。1981年12月恢复征收。1982~1987年,共征税9481元。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建制镇每亩4000元,其他每亩3000元,农业户口自用住宅减半。是年共征税14.06万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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