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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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24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4
页数: 6
页码: 395-400
摘要: 本章记述了青田县的财政体制、财政收支、财务管理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青田县 地方财税 财政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光绪年间(1875~1908),财政收入有地丁、学租、外赋,除额定数留县开支外,余额分解户部、工部和布政司。民国初期,县无独立预算。16年(1927)后,财政收入,除拨付县行政、司法、监狱等经费外,悉数解省。28年起,除核定的县级收入外,不足数由省拨补。
  1949年9月,初步建立预算制度。1950年3月,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收入全部上解,支出由省财政拨付。1952年,除农业税附加由省统一掌握调剂外,其余各项收入及地方附加归县,作为地方经费。19531957年,执行“收入分类分成”的体制。除固定收入归县所有外,县级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比例分成的比例,均由上级核定。1958年,执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收入分类分成,支出在划定的收入中自求平衡。此体制执行一年即中止。1959年~1962年,执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每年省财政有大量专款拨补。19631973年,执行“核定收支,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收提奖,一年一变”的体制,1963年县分成比例为53.59%。“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收入锐减,1972、1973年县分成比例达100%,省还给予拨款补助。1974年~1975年,执行“调度比例,固定留成,超收分成”的体制。青田除全额预算收入留县外,省按全额收入的4%拨款作为固定留成。1976~1977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省核定青田的总额分成比例为100%,仍实行超收分成。1977年超收116.8万元,得超收分成30%,计35.05万元。1978~1979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体制。采取以调整后的上年全额收入为基数,增收部分按省六县四比例分成。1980年起,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青田属于收入小于包干支出类型,由省给予定额补助,并规定逐年递增10%,五年不变。1980~1984年省补助1722万元。1985年起,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以1983年调整后的财政决算收支数为基础,计算应上交或补助数额。因收不抵支,省核定1985年补助496.7万元,并规定逐年递增5%。1987年起,减为逐年递增2.5%。
  第二节 财政收支
  民国时期,县财政入不敷出,收入的70%以上用于地方政权机关的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收入虽不断增长,但经济建设、文教卫生、社会福利投资亦相应增加。1987年与1953年相比:财政收入增加18倍;财政支出增加40倍。每年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收入
  同治年间(1862~1874),县财政收入有额征地丁银12633两6钱1分9厘,学租银84两6钱1分3厘,契税、牙税、牛税、碓税等外赋银41两3钱,合计12759两5钱3分2厘。
  民国时期,县财政赖田赋附加及各项杂捐收入维持。县级附捐有23项。民国25~29年9月,共征收法币144231元。由于经费支绌,26年,向浙江地方银行借款3000元解急;34年,筹措人民捐献款200余万元;35年3月,政府机关员工欠薪数月,县长向地方殷富筹措400万元,允当年8月底以前在屠宰税收入中陆续归还。37年前后,在田赋、营业税、屠宰税项下带征“绥靖”经费等。每年上级拨补部分,占财政支出半数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工商税收、企业收入、农业税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1950198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16352.8万元。各项收入所占比重:工商税收,1957年为55.34%,1987年上升到81.27%;企业收入1957年为8.76%,1987年上升为9.56%;农业税收1957年为35.14%,1987年下降为6.64%。
  1960~1987年,预算外收入共计900.6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61.9万元,农业税附加比例分成126.7万元,县办工业留成403.6万元,预算外企业上交111.3万元,企业折旧基金23.7万元,生猪生产稳定基金13.9万元,其他88.1万元,省补助71.4万元。
  支出
  同治年间(1862~1874),县额定存留银1560两8钱8分6厘,主要开支有:知县、县丞、典史、儒学俸额银98两2钱4分9厘;门子、皂隶、马夫、民壮、禁卒、灯夫、轿扇夫、库子、斗级、斋夫等118人,工食额银548两7钱2分4厘;生员廪粮、岁贡旗匾路费、起送科举生员路费等132两5钱3分9厘;谈洋巡检司弓兵28人,工食额银66两8钱9分7厘;府、县盐捕9名,工食额银43两零5厘;冲要十五铺铺司兵及看司门子77人,工食银445两9钱8分5厘;重囚口粮银24两7钱8分5厘;渡口渡夫工食银19两9钱1分;孤贫32名,口粮柴布额银89两1钱9分8厘;祭礼等额银91两5钱9分2厘。
  民国时期,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地方政权机关的开支。党务费、行政费、财务费、自治费、公安费、军训费等占总支出的70%以上。
  自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起,至1987年,全县财政总支出24501.3万元,收支差额8326.1万元。总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事业8228.8万元,占33.6%;文教卫生事业8887.5万元,占36.3%;优抚救济904.5万元,占3.7%;行政费用4815.6万元,占19.6%;其他支出1664.9万元,占6.7%。
  1960-1987年,预算外支出共计829.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675.3万元,城市维护费48.8万元,科技1万元,文教卫生48.1万元,弥补行政事业费7.9万元,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3万元,其他支出35.6万元。
  第三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49-1951年实行供给制,1952年改为包干制,个人供给和公用经费按统一的供给标准开支。县财政机构属报帐单位。1954年4月,经费归口归队,建立单位预算制度,执行统一的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执行《浙江省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标准》。1960年,实行“归口管理,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 余留用”的办法。1979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部分预算经费包干的办法。人员经费按实报销,会议、购置、修缮等费按核定计划结报,事业费、公用经费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0年起试行预算包干,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预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或“定项(额)补助,结余留用”。
  1986年6月,建立乡镇财政,各设总会计1名,加强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50年代限于投资拨款、利润监交等工作。以后逐步发展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财务全面管理。
  利润分配 1957年以前,工商企业提取奖励基金后,全部上交财政。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1962~1968年,恢复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69~1977年,工业的奖励基金与职工福利基金合并,按工资总额的11%在成本中提取,实现利润全部上交财政。1978年,试行企业基金制度。1980年,部分企业取消企业基金制度,试行利润留成的办法。1981年,实行“财政入库包干”的办法,由财政局与主管局签订合同。是年,工业系统包干入库利润50万元,地方工业部门留成33.4万元。1982年又恢复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进行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一律改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流动资金管理 1954年前,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1955年起,自有流动资金计划定额,全部由财政拨款。1958年,恢复流动资金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办法,定额以内部分由财政拨款,非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59年,全部改由银行贷款解决。1962年,改为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1966年,在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的范围内,资金由财政、银行两家供应,计划外超产以及临时需要的资金,由银行另行解决。1972年,重新实行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的办法。1981~1982年,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1983年上半年停止占用。7月1日起,改由银行统一管理。
  折旧基金管理 1966年以前,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国家,1967年起全部留给地方和企业。1976、1977两年实行中央、地方、企业按“三、三、四”比例分成。1978~1980年,国家、企业按“五、五”比例分成。1986年起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冻结银行存款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开始,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1962年,执行国务院指示,所有社会集团在3年内不准购买沙发、地毯、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电视机、照相机等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物品。1973年起,实行总额控制管理办法,发给“社会集团购物证”,按限额登记供应。1981年,改为“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198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6个部门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适当下放审批权限。
  冻结银行存款 为了紧缩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保证物价的基本稳定,对各单位的存款先后共有4次全国性的冻结或控制。1960~1961年,全县共冻结35.2万元。1962年底,对必要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及清理欠款的资金9.8万元予以解冻。1968年初冻结各单位上年底在银行的存款44.5万元。嗣后,除部分解冻外,财政集中16万元,按中央、县“五、五”比例分成。1976年10月底,各单位在银行存款除几种特定款项外,一律按帐面数冻结。嗣后经审查陆续解冻一部分,至1978年5月,除属于基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处理一些特殊问题的款项外,冻结存款全部上交。1981年1月初,除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及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外,各单位上年底在银行的存款,一律按银行帐面数字转入控制专户,未经批准不得动用。1982年1月1日,解除控制。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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