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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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23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合同
分类号: D913.6
页数: 1
页码: 38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政务院颁布《经济合同法》,青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经济合同管理,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解决经济合同纠纷。
关键词: 青田县 工商行政 经济合同

内容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县内各企业、单位之间的经济交往均以此为依据。1958年后,经济合同被忽视,以行政手段解决业务纠纷。
  1982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经济合同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专设经济合同管理股,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全县10个系统,614个工商企业建立合同管理队伍,确定兼职合同管理员732人。自开展经济合同管理以来,共鉴证合同504份,金额878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份,金额37万元;协助异地监督检查合同99份,金额132万元。被县人民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29个。
  1984年5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其中重大的有温溪供销社与瓯海县七甲糕饼糖果厂,高湖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与青田县家具厂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员分别到万山、温溪就地取证、审理,违约方主动承担经济责任,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北京市通县兴源贸易公司与青田陈某签订350台彩电购销合同,后因陈无货可供使对方蒙受损失,依法处理陈某赔偿兴源贸易公司3343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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