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16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3
页码: 316-318
摘要: 本节介绍了青田县公房管理和地产管理的情况。公房租金标准经过多次调整,地产管理则包括控制建房用地、清查处理违章建房、征收造地费和土地管理费等内容。
关键词: 青田县 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公房管理
  1954年县财粮科下设房管股,主管房地产。1974年设房地产管理所,1981年改属县城镇建设办公室,后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鹤城、温溪两镇,50年代建公房7840平方米;60年代1.04万平方米;70年代2.09万平方米。1985年,有公房5.84万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2.61万平方米,砖木结构3.07万平方米,其他结构1627平方米。住宅用房4.82万平方米,占82.6%;交通工业仓库用房3381平方米,占5.8%;办公用房2984平方米,占5.11%;商业用房2154平方米,占3.69%;教育科研用房591平方米,占1.01%;其他用房1046平方米,占1.79%。
  1982年,成立县房地产经营公司,开始建造商品住宅。至1985年底,出售商品房112套,建筑面积8307平方米。1985年3月成立青田县飞达房产公司,翌年,营造商品房,至1988年3月,建成和即将竣工120套,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出售31套,余均预购。
  50年代初,公房租金以不超过同等条件的私房租金为标准。鹤城镇公房以间计租,月租金0.30~0.50元。1954年起每平方米月租金0.02~0.03元。1970年,调整住宅用房月租金标准:木结构旧房每平方米0.03元;砖木结构房每平方米0.03~0.05元;混合结构房每平方米0.06~0.10元。非住宅用房每平方米最高0.26元,最低0.06元。鹤城镇房租收入每年约2万元,用于公房维修。1980~1985年,修缮旧房1.05万平方米,抢修危房2.3万平方米。
  第二节 地产管理
  50年代初地产由民政科兼管。1969年改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管理。1978年成立县土地管理领导小组。1982年由县农牧特产局土地管理股管理。1987年12月设立县土地管理局,对全县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控制建房用地
  70年代后期,建房用地激增。1979~1985年,经批准建房用地2336.17亩,其中耕地757.18亩,非耕地1578.99亩。
  1987年开始,私人建房每年控制在总户数2%以内,户建房用地不超过0.2亩,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如确需使用耕地,其最高标准:6口以上大户125平方米,4至5口中户110平方米,3口以下小户75平方米。占用水田最高标准:大户80平方米,中户60平方米,小户30平方米。
  城镇居民建房,提倡统建联建,建筑面积平均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回乡定居的归侨、港澳台同胞或侨眷以侨汇建房,面积可增加20~30%。
  清查处理违章建房
  据土地管理部门统计,1979~1983年,7356户私人建房未经审批,占用耕地1226亩。1984~1985年,温溪区6个乡,774户违章建房,占用耕地138.83亩;万山区7个乡,422户违章建房,占用耕地43.72亩。26个乡镇政府未批先建。新建农村小学、乡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用地,大多未经审批。1979~1985年,155家新兴企业违章 用地建房。
  1982~1985年,清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及个人计7356户,处理689户,其中罚款68.43万元。
  征收造地费与土地管理费
  1982年11月始,对使用耕地建房者征收造地费。国营单位每平方米3元,乡镇企业及个人每平方米1.5元,征用城郊蔬菜基地,每平方米15元。至1985年收造地费14.69万元。1985年9月开始征收土地管理费,至1986年底收13.2万元。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阅读

相关地名

青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