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有山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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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07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私有山林
分类号: F326.2
页数: 1
页码: 207
摘要: 本文简要介绍了青田县山林所有制及其历史,包括民国时期山林归属情况、土地改革后的归属变化、人民公社时期自留山分配以及1981年的林业“三定”工作。
关键词: 青田县 山林所有制 土地改革

内容

民国时期,山林多数为私人所有,少数属于族祠、寺庙,荒山为官山或为当地众有山。
  土地改革时,没收地主、族祠、寺庙山林,征收富农出租的山林,除留少数机
  动山林外,大部分分给农民。1958年,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山林全部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实行三级所有制,允许社员占有一定数量的自留山。全县划出25万亩左右,分给社员经营,县人民委员会发给自留山使用证64397份。“文化大革命”期间,自留山被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取消。
  1981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县人民政府连续组织三批工作队共2647人次,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社员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全县4839个生产队中,有。4308个队重新划定自留山共25.37万亩,占林业用地8.5%。其中有林地3.95万亩,占15.6%;疏林地12.83万亩,占50.4%;荒山8.59万亩,占34%。有7.11万户、35.42万人分到自留山,占农业人口84.3%,人均自留山0.72亩。其中汤垟乡最多,人均0.95亩;海溪、万山乡最少,人均0.46亩。亩。1987年,全县共有私营山林26万亩。其中家庭林场3个,经营面积约3400。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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