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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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青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82002023000004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页码: 173-176
摘要: 本章记述了青田县人口生育情况,包含了自然生育、计划生育、节育、绝育、吻合再生等。
关键词: 青田县 人口 生育

内容

第一节 自然生育
  民国时期,女性结婚年龄最小仅12岁;生育年龄最大为54岁;最多生育17胎。高湖乡东山村一少女14岁结婚,15岁生孩子;黄垟乡底项村一妇女30岁当外婆。生育任其自然。每逢疫病,缺医少药,造成高出生、高死亡,人口增长缓慢。民国元年(1912)全县217989人,37年255753人,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4.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安定,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政府一度鼓励生育,人口剧增。鹤城镇一妇女生育10个孩子,被誉为“光荣妈妈”。1962年进入生育高峰期,出生1.04万人,出生率为38‰0;1965年出生1.34万人,出生率为4500;1968年出生1.35万人,出生率为41‰0。1962~1968年净增6.84万人,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32.34‰0。1969~1976年,出生9.92万人,死亡1.76万人,净增8.16万人,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27.24‰。由于人口剧增,农业人均耕地由1961年的0.81亩下降到1968年的0.57亩;人均口粮由1961年的315市斤下降到1969年的244市斤。
  第二节 计划生育
  1963年10月成立青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1972年9月,恢复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4年4月增设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78年起配备区、乡(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87年,全县计划生育专职干部88人。
  1972年全县有节 育技术人员7人,1973年19人,1978年40人,1985年88人。
  1979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1月1日,县人民政府颁发《青田县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实施细则》。
  一、鼓励晚婚、晚育
  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国家干部和职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登记结婚的,婚假期除国家规定时间外,增加12天;实行晚育的,产假期除国家规定时间外,增加15天。
  全县晚婚率:1985年,男性为56%,女性为31.8%;1987年,男性为57.25%,女性为37.95%。鹤城镇男女晚婚率高于农村。
  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一对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子女未满14周岁前,经夫妇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证”。1980~1987年,鹤城镇有1213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领证率为27.93%,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千部、职工领证率为41.73%。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最多不能超过10年),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父母双方是干部、职工,另发给一次性奖金40元。
  三、节育、绝育
  1964年春,县委在三级干部大会上号召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会议期间,数十名县、区、乡领导干部带头施行男子输精管结扎。1973年在贵岙公社泉坑大队开展放节育环试点工作。1977年,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6年的23.8‰0下降到19.7‰。贵岙、孙坑、石帆、祯埠、吴岸、汤垟等6个公社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15‰以下。1985年,全县69017对育龄夫妇中,有25547人采用各种避孕方法,占已婚育龄夫妇37%。避孕药具初由医疗和医药部门有价出售,1974年开始免费供应,建立县、乡、村三级药具发放网,定期定量发放。
  四、吻合再生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接受绝育手术者,因子女夭亡或严重残疾,并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经单位证明,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吻合手术”。19851988年,批准39位已做绝育手术的妇女,施行输卵管吻合手术,其中10位妇女术后已再次生育。
  五、照顾特殊情况生育二胎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再生育的,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间隔至少满四年。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另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的;
  3.婚后长期不育,已领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
  农村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限制生育两个孩子。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对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胎的夫妇,由本人申请,在不突破上级下达的人口规划指标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胎。
  六、经济限制与处罚根据《青田县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实施细则》,对违反计划生育者实行经济限制与处罚。1987年,2918人受到经济处罚。

知识出处

青田县志

《青田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本书全面记述了青田县的历史、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以及风土人情,是一部门类齐全、资料翔实的地方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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