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司法处之新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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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记忆江北——旧闻录》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356
颗粒名称: 本县司法处之新猷
分类号: K295. 53
页数: 2
页码: 073-0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记忆江北——旧闻录中政治篇的情况,介绍了本县司法处之新猷,令各乡普设调解会,琐细争执由乡镇解决 处内增设旁听记者席的相关内容,记录于《慈溪报》 1948年1月15日。
关键词: 宁波市 记忆江北 旧闻录 司法处

内容

令各乡普设调解会
  琐细争执由乡镇解决 处内增设旁听记者席
  本县司法处陈主任审判官自莅任后,鉴于处内工作之进展,未能达到理想之目的,为对今后之处务推进有所遵循起见,拟将原有人员予以调整外,并设置新闻记者及旁听席,以备公开庭时,任人旁听。陈主任复以本县民情淳厚,因琐事涉讼法庭诸有未便,昨特通令各乡镇长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俾讼争得以就地解决,庶人民无缠讼跋涉之苦,并出示布告晓谕全县一体知照。兹探录原文如下:“盖讼则终凶,古有明训。而司法行政部及内政部曾于民国卅二年十月间,会颁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通行全国遵行者,其目的亦为减息人民争端,立意良佳,亟宜彻底推行,以轻民负。查本县各乡镇关于调解委员会之组织或人民告争事件尚未能普遍设施,深为遗憾。本主任审判官以为乡间之事,关于民事争执,事无大小,凡能领导群众公正自持者,悉可委之解决,庶人民无缠讼之忧,精神物质,并得其益。除分令未组织之乡镇长限期成立,其已成立者,切实遵行,并函请县政府、县参议会、县党部协助外,合行布告周知,嗣后凡遇民事告争,或后□刑事案件发生者,得先行声请该管乡镇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期能就近解决,俾免往返跋涉之劳,有厚望焉! ”
  刑事案件合于调解之刑法条文如下:①刑法第二百廿九条及第二百卅条之妨害风化罪;②刑法第二百卅八条第二百卅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③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及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伤害罪;④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百零六条之妨害自由罪;⑤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及第三百十条第三百十二条第三百十三条之妨害名誉及信用罪;⑥刑法第三百十五条至三百十八条之妨害秘密罪;⑦刑法第三百廿四条第二项之窃盗罪; ⑧刑法第三百卅八条准用第二百廿四条第二项规定之侵占罪;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准用二百廿四条第二项规定之诈欺背信罪;⑩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及第三百五十四条至第三百五十六条之毁弃损坏罪。
  ——《慈溪报》 1948年1月15日

知识出处

记忆江北——旧闻录

《记忆江北——旧闻录》

本书《记忆江北——旧闻录》收录了综合篇,政治篇,经济篇,文化教育篇,社会篇和人物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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