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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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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52002022000105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分类号:
F241
页数:
5
页码:
1649-16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宁波市江北区用工制度、劳动力调配和流动、劳动工资的情况。
关键词:
劳动力
管理
江北区
内容
第一节 用工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 1984年7月起,江北区对用工制度实施改革。新招收的职工一律从原来的固定工改为长期工合同制。1985年,江北区对全区企事业单位实行控制编制、企业职工的人数、工资、奖金、补贴,严格控制工资基金开支范围。1986年,计划招收长期合同工422人、外用工1211人(上半年)。至1989年,全区共办理招工7476人。是年底,规定全区企业可以招收符合条件的城镇临时工为合同制工人。1990年,全区全面实施搞活固定工制度,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合同化管理。同时实行《劳务许可证》制度。1991年开始,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1992年,制定工人招工有关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能在当地城镇招收,符合条件的可以指名招用、优先录用。1992年,在宁波钢化玻璃厂、宁波自控元件厂、宁波第五百货商店、江北后马副食品店4家企业开展劳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1993年,为全面落实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江北区对招工做出4项新规定:(1)招工简章由招工单位自行制定,内容包括招用人数、工种、条件、工资待遇、考试考核办法、用工形式,报名地点和日期等,自行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布,不再事前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2)招工单位确定录用对象后,自行办理录用手续,通知录用对象报到并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报劳动部门批准。
(3)劳动部门对招用职工依据法律、法规实行事后监督,并对被录用对象填发《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养老保险手续。(4)企业从城镇招工的数量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从此,江北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以计划管理和行政审批为特征的招工办法,得到了根本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劳动力市场为依托、政策法规为依据的市场化招聘机制。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 1995年,江北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全区171家国有、大集体企业,6341名职工,已有160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6056名职工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分别占总数的93.6%和95.5%。同年成立江北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江北区镇(乡)、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至年底,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镇(乡)、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完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截至1997年末,全区61家上规模镇(乡)、村办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112家镇(乡)、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9645名职工与企业法人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区劳动局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依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指导、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到2001年末,全区1816家城镇各类企业都实行劳动合同制,28772名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25900人。签订率为90.17%0。其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32家650人,已签合同643人;外商投资企业53家2390人,已签合同2175人;其他类型企业1731家25732人,已签合同23082人。2004年,江北区着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从此,江北区历史上形成的固定工为主体的多种用工制度,过渡到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主体的多种用工形式(包括长期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等)并存灵活而充满活力的用工制度。
第二节 劳动力调配和流动
劳动力调配 工人调动工作,长期由宁波市掌控。1985年5月下放“三区”所属企业职工调动的审批权。1984—1985年,全区共办理职工调配手续310人次,其中调入250人,调出60人,夫妻分居两地照顾9人,技术工人引进34人。1992年3月,江北区制定了工人调动政策、调动手续、审批权限等办事规则:(1)工人调动,其总体精神与市里政策相同,补充两条规定:①对解决夫妻分居两地,要求调入江北区的,应掌握夫妻分居4年以上,家庭基础在老三区的(海曙、江东、江北),享受探亲假待遇,有接收单位。②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迁入江北区的,应具备副营以上职务,军龄15年和35周岁以上的其中一个条件。(2)调动手续和审批权限:①跨区范围的调动,对要求调出本区工作的由本人申请,本单位同意后填写工人调动工作商调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劳动局发函与要求调入地劳动部门联系;对要求调入本区工作的工人商调函件,由区劳动局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各主管部门收到函件后按照调动程序办妥有关手续,报区劳动局审核办理调动事宜。②本区范围内调动,城区内企业之间的工人调动,由企业双方主管部门核准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由郊区调往城区、企业单位调往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之间调动,须报经区劳动局审批。③工人要求调入事业单位,由区劳动局根据编制定员办理审批调动手续。当时由于江北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不是很多,仅1992年,全区职工调配计224人,其中市外调入19人,区外调入121人,调出区外67人,区内调动17人。另有子女顶替5人。
劳动力流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1993年,江北区开始简政放权,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用工数量、时间、条件和对象,职工调(流)动也可由企业双方自主决定。当年共办理输送、流动各类就业人员1005人,为企业介绍临时用工3005人次。从1994年开始,江北区所有企业的职工不再是一次分配“定终身”,而是由劳动部门分配、调动(商调),改为企业之间流动,只要一方用工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另一方的用工单位就可以通过流动方式接收劳动者,劳动部门只是办理备案手续而已。当年全区接收职工流动人事档案120人次。
1997年,江北区提出“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管理原则,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行“证卡合一”办法(即暂住证、计划生育证、就业卡)。当年全区共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3950人,“证卡合一”率为92%,办理流动职工档案挂靠150人。此后,外来劳动力流入江北区就业的人数迅速增加,90年代后期每年都超过20万人,相当于江北区全部人数1倍以上。进入21世纪,流入的外来劳动力日益增多,2003年7.6万余人,2004年10.1万余人2005年10.8万余人,2006年16.6万余人,2007年19.5万余人,2008年达20.7万余人。
第三节 劳动工资
全民、大集体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1984年,江北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全民、大集体职工536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3626元;审批办理商业业务人员靠级23人,月增资额43元;审批办理268名小集体职工增加工资,月增资额1781元。是年,全区的工资水平从原来收入的634.96元,提高到761.2元,增长19.85%。1985年,对全区200家企业、7405名职工工资进行补差,人均月增资额2.50元,全区月增资总额为18513元。对864名职工进行定级。其中大集体293人,月增资额808元;小集体571人,月增资额3465元。对197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中,因调动工作和支农上调工作,推算后达不到1972年底前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办调整工资手续,共办理36人,月增资288元。符合升“二级”范围和条件的15名全民职工补办升“二级”手续,月增资128元。
1986年,对全区139家单位,6121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月增资额98009元。经过“工改”,全民职工人均月增资17.32元,比原有工资增长35%;大集体职工人均月增资16.78元,增长37.5%;小集体职工人均月增资13.92元,增长33%。同时,理顺全区工资标准,达到了归并、简化工资标准的目标。1987年,为全区58家企业单位的3542名职工增加了工资,月增资约23000元,月标准工资水平由原来的59元提高到65.50元,增长11%。对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增资,增资指标也不调剂给其他企业使用,待扭亏增盈后,再报主管部门和区企业工改办批准核拨增资指标。
全面实行工效挂钩 1988年,江北区成立企业工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区商业局11家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单位,并核定利税基数114.78万元、基本工资总额41.36万元,核定增长比例为1∶0.75,即经济效益净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75%。按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酌情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和随经济效益新增长工资,不能突破经区核定的浮动比例。在核定比例范围内,工资、奖金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同年6月,市属5家商业企业,江北区烟糖公司、江北区百货公司、江北区五交化公司、江北区饮服公司、江北区蔬菜食品公司下放到江北区,由江北区管理,予以核定职工总数69人,全年工资总额104175元。1989年在全区多数企业推行工效挂钩的办法。至年底,江北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有77家,占133家企业总数的57.89%;职工3892人,占4941职工总数的78.77%。
1990年,江北区对全区23家全民企业和112家大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基金审批工作。同年3月,对全区135家县以上集体企业的5055名职工实行调资,其中52家工效挂钩企业中1933名职工增加一级半工资,使全区企业月标准工资提高69639元,职工月工资人均提高13.33元,退休工人提高18.24元,企业人均基本工资由79.55元提高到93.38元。同时,对1989年末实行工效挂钩的经营性亏损企业,暂缓增加工资。1991年8月,对第一轮全区77家工效挂钩企业再次核定工资基数,实行第二轮工效挂钩办法。10月,对全区145家企业的5346名职工核批升级指标和增资限额,平均升级面为64%。其中,工效挂钩企业升级面为65.94%,未工效挂钩企业38.7%,大部分职工都增加一级或一档工资,月增资46614元。
1992年,全区重新调整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利税基数和挂钩人数。经核定是年挂钩工资总额645.56万元,比原核定额增加78.63万元,调整后利税基数为1047.98万元,调增16.91万元。从1986—1992年,全区全民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加2.8倍,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增加2.15倍,乡(镇)村企业职工增加3.6倍。
1993年6月,开始实行新一轮工效挂钩办法,将原来采用的定比挂钩改为环比挂钩,原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改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使企业的工资随着效益好坏上下浮动。对企业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政策。全区有51家企业、3364名职工实行新办法,经测定工资总额基数1391.25万元,实现税利基数为1465.34万元,月人均工资基数为346元,这样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上缴国家税收,又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2001年9月,江北区总工会、江北区劳动局、江北区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企业中全面贯彻“工资集体协调试行办法”和建立职工集体协调机制的通知》,要求各镇(乡)、街道和各单位都要制订工作目标和措施,分步实施,用两年时间基本建立这项机制。至年底,全区有50家企业建立这项机制,其中甬江镇14家、庄桥镇12家、慈城镇8家、洪塘镇8家、乍浦乡3家,中马、白沙、文教、孔浦街道各1家,新宜公司1家。
建立工资分配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994年,江北区开始实行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施范围为江北区内城镇各类企业中领取报酬的在职职工,但不包括见习期和熟练期内职工。乡镇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标准每月220元,以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范围确定。每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幅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并在《宁波日报》上公布。历年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994年9月起210元,1995年9月起245元,1996年10月起270元,1999年7月起380元,2001年4月起4
0元,2003年9月起520元,2004年10月起620元,2005年12月起670元,2006年9月起750元,2007年9月起850元,2008年9月起960元。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低、中、高三档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1998年,宁波市劳动力市场在全省率先推行(试点)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至2006年共发布全日制就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333个。江北区劳动力市场没有单独推行工资指导价位工作,基本上是以市劳动力市场推出的工资指导价位为准。
工资指导线制度 这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江北区从1998年度起试行,统一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内容,负责实施和管理,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实现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节假日加班工资及工时制度 江北区从1994年7月起,在全区实行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截至2007年末,江北区共审批办理符合条件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250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江北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述时限上起所载事物的发端,下迄2008年底,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宁波市江北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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